㈠ 有关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有
法律分析:《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鹿特丹规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第七十二条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第二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二百六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㈡ 目前有关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中,影响最大,使用最广的为
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有三种: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在这三个公约中,海牙规则目前为大多数国家采用。该规则自1924年通过,1931年生效以来,全世界大多数船公司制定的提单条款都以海牙规则为依据。海牙.维斯比规则于1968年通过,1976年生效,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汉堡规则又称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通过,1992年生效,是对前两个规则的重大修改。
㈢ 有关海运提单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哪三种
提单的惯例没听说过,应该是与提单相关的国际公约吧?主要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另外还有个没生效的鹿特丹规则。
㈣ 提单三大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区别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明显的扩大责任人的责任。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三、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 《维斯比规则》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 《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 《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五、诉讼时效不同 《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 《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 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 《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六、 承运人免责事项发生变化。 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可以按照其第4条规定的17项免责事项享受免责权利且仅明确了第17项“兜底条款”免责的举证责任。 《汉堡规则》 托运人索赔承运人需证明自己无过失或损失是由托运人造成的。
七、单件货物赔偿限制不同 《海牙规则》每件100英镑。 《维斯比规则》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1979年改为每件666.67SDR或每公斤2SDR。 《汉堡规则》每件835SDR或每公斤2.5SDR赔付延迟交货的限额为运费的2.5倍但不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八、索赔通知 《海牙规则》非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后3日内提出。 《维斯比规则》非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后3日内提出。 《汉堡规则》非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后15日内提出。迟延交付应在60日内提出。
九、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不同 《海牙规则》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 《维斯比规则》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 《汉堡规则》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综上所述可见《海商法》是根据中国国情和海上运输特点制定的一部特别民事法律。它以目前通行的国际公约为基础吸收体现国际惯例的民间规则借鉴有广泛影响的标准合同成为具有很强国际性的一部国内法。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海商法律制度维护中外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海上运输事业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㈤ 简述提单三大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区别
提单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三大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几十年来许多国家的航运公司都在其所制发的提单上规定采用本规则,据以确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过程中 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其应享受的权利与豁免。
近年来国际经济、政治的变化和海运技术的发展,某些内容已经过时,多数国家特 别是代表货方利益的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强烈要求修改本规则。
目前,对《海牙规 则》的修改存在两个方案:一个是代表英国及北欧各传统海运国家提出的《维斯比 规则》,另一个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属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提出的代表 第三世界和货方利益的汉堡规则。
由于目前正处在新旧交替过程中,而这三个规则 在实际的海运业务中,分别为有关国家及其船公司所采用,所以,对这三个规 则都应该有所了解。
提单三大国际公约的主要区别: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
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
公约适范围不同 。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用。
诉讼时效不同
㈥ 国际贸易有哪些公约(至少也15个)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 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
·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公约(附英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
· 中国政府和朝鲜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协定
· 关于货物实行国际转运或过境运输的海关公约(I·T·I公约)
· 海关商品估价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通商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通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海运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海运协定
· 中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经济和贸易协定
· 中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 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公约
· 中国和科特迪瓦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 中国农业部长和荷兰王国农渔大臣会谈谅解备忘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海运协定
·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 油轮油污责任暂行补充协定 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 中国船舶检验局和挪威船级社船舶技术检验合作协议
· 中国船舶检验局和德意志劳埃德船级社船舶技术检验合作协议
· 中国船舶检验局和劳埃德船级社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
·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75年修正案
·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业务协定
·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公约
· 海员带薪年假公约(1976年修正本)(附英文)
· 商船最低标准公约(附英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
· 附编:中国渔业协会和日本渔业协议会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贸易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 中国和意大利关于成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换文
· 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
· 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 中国船舶检验局和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签订合作协议
·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 中国政府和朝鲜政府关于海难救助合作协定
·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补充条款)
· 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
·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会谈公报
· 修订关于统一海上救助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
·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致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的备忘录
·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致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的备忘录
·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致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的信
·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74)
· 海员带薪休假公约(1949年修正本)
·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1949年修正本)
· 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公约
· 说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 关于货物凭A·T·A报关单证册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A·T·A公约)
· 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
· 国际公约:国际商事诉讼
· 国际公约:票据法
㈦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三个公约,除了海牙规则,还有两个是什么这三个公约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2)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
详细情况请见:
http://web.xmhaiyun.com/bbsxp/ShowPost.asp?id=5787
(2)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3)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汉堡规则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汉堡规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协后通过的。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保护了货方的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意愿,这个公约已于1992年生效。但因签字国为埃及,尼日尔爾利亚等非主要航运货运国,因此目前汉堡规则对国际海运业影响不是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