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际法上条约具有哪些特征
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两个方面:
a、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
b、条约的缔结、生效、无效、解释、保留、修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条约法的调整.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② 国际法的概念包括以下哪些要点
国际法的概念包括以下要点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 . 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3. 国际法具有强制执行力
③ 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方式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体现在国际和国内立法上,一般有如下几种规定方式来体现。
(1)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也即外国规范的方式,这种方式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反内国公共秩序否则拒绝适用。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理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社会公共利益。”这种立法方式没有明确什么是公共秩序而把它留给法官结合具体案件作出认定,给了法官较大灵活性和主动性,这样的优点,使这种立法方式也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
(2)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也即内国规范的方式,这种方式只指出某些内国法具有绝对强行性,或者必须直接适用,从而排除适用外国法。例如《法国民法》第3条第1款规定:“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在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
(3)合并限制的规定方式。在同一法典中兼有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例如1978年《意大利民法典》第28条规定:刑法、警察法和公共安全法,对在意大利领土上的一切人均有强行力。这是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该法第31条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人间的约定和协议,如果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这是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
(4)国际限制规范的方式。即当外国法律规范的适用违反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违反各有关国家的国际义务或违反国际法律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正义要求时,应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例如,一国若有关于种族歧视的规定即违反了1966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的国际公约》,应排除适用该国的种族歧视的相关规定。
④ 一个有关国际法的问题
2. cabotage 国内载运权,是指在一国境内的一个地点用航空器载运旅客、货物和邮件前往该国境内另一个地点的权利。它是国家的专属权利,只能由该国经营,不得转让给他国,也不得对他国要求这种权利。简言之,国内两地点之间空运的权利只能由地面国经营。(原本是海洋法上的一个概念,即沿海国的“沿海航运权”,指把一国同一海岸线上的两个港口之间的运输保留给该国的轮船公司经营。)
http://hi..com/myllaw/blog/item/fe4c9efb0e36702c4f4aea82.html 第八章&第九章 空间法(练习P64—69)
希望可以帮到你
⑤ 简述国际法中,保留 一词的含义
2011年全国自考国际法模拟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目中只有一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空中劫持是一种()的罪行。 A. 应判死刑 B. 应予引渡 C. 应严厉惩罚 D. 应负政治责任 答案:C 2. 沿海国对大陆架所拥有的主权是() A. 专属性的 B. 绝对性的 C. 相对性的 D. 共有性的 答案:A 3. 国际法是() A.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 B. 在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形成的 C. 由联合国大会制定的 D. 权威学者提出来的 答案:B 4. 根据国际实践,一般认为承认具有()的效果。 A. 建交 B. 溯及 C. 保持和平关系 D. 暂时 答案:B 5. 应予废弃的传统国际法确认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 A. 斡旋与调停 B. 调查与和解 C. 反报与报复 D. 平时封锁与干涉 答案:D 6. 二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的国际性文件是() A. 《巴黎非战公约》 B. 《世界人权宣言》 C. 《国际人权公报》 D. 《联合国宪章》 答案:B 7. 无过失责任又称为() A. 绝对责任 B. 相对责任 C. 行为责任 D. 无结果责任 答案:A 8. 联合国非常任理事国有() A. 15个 B. 16个 C. 10个 D. 20个 答案:C 9.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主要条件是() A. 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 B. 帝国主义阶段的到来 C. 独立主权国家的兴起 D. 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 答案:C 10. 国际人权概念中构成其他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和前提的是() A. 自决权 B. 发展权 C. 平等权 D. 生存权 答案:A 11. 成为联合国新会员国的条件中不包括() A. 爱好和平 B. 秘书长提议 C. 接受宪章所载的义务 D. 经联合国确认该国能够并愿意履行宪章的义务 答案:B 12.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贪污罪 等,适用我国刑法。这一规定体现了() A. 领域管辖 B. 属人管辖 C. 保护性管辖 D. 普遍管辖 答案:B 13. 1969年的(),承认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存在。 A. 《国际法原则宣言》 B.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C.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D.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答案:C 14. 我国总领事的任命机关是() A. 国家元首 B. 国务院 C. 外交部 D. 外交部长 答案:B 15. 世界海洋除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群岛水域之外的水域是() A. 海湾 B. 历史性海湾 C. 公海 D. 毗连区 答案:C 16. 下列行为中,不应视为国家行为的有() A. 国家机关的行为 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 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D. 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活动的行为 答案:C 17. 乌苏里江和鸭绿江都是() A. 我国内河 B. 界河 C. 国际运河 D. 国际河流 答案:B 18. 国际法这个名称指的是() A. 普遍国际法 B. 国际私法 C. 国际礼让 D. 区域国际法 答案:A 19. 根据国际法,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必须经过() A. 联合国同意 B. 相互承认 C. 双方的协议 D. 各国议会的批准 答案:C 20. 海湾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取决于() A. 海湾的深度 B. 海湾的大小 C. 湾口的宽度 D. 湾口的水深 答案:C 21. 以下可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是() A. 外交人员家属 B. 行政技术人员 C. 服务人员 D. 外交和领事官员 答案:D 22. ()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渊源。 A. 国内法 B. 双边条约 C. 国际人权公约 D. 国际组织的协议 答案:C 23.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 A. 大国意志 B. 各个国家的意志 C. 联合国的意志 D. 各国之间的协议 答案:D 24.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 国际法原则 B. 国际法基本原则 C. 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 D. 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答案:D 25. 按照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可分为() A. 单一国和附属国 B. 身合国和政合国 C. 单一国和复合国 D. 独立国和附属国 答案:C 26. 下面属于“无主地”的是() A. 荒岛 B. 钓鱼岛 C. 只有土着部落的地方 D. 没有人居住的一国领土的一部分 答案:A 27. 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被称为“折衷法学派”的是() A. 实在法学派 B. 自然法学派 C. 格老秀斯法学派 D. 社会连带法学派 答案:C 28. 非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A. 为联合国所确认 B. 各国公认 C. 具有普遍拘束力 D.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答案:A 29. 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 A. 国家政治权 B. 最高统治权 C. 主权权利 D. 有限的主权 答案:B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有() A. 分裂 B. 分离 C. 合并 D. 独立 E. 政府组阁 答案:A^B^C^D^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旧条约的态度是,首先对旧条约的性质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然后分别() A. 予以承认 B. 予以废除 C. 予以修改 D. 予以重订 E. 予以执行 答案:B^C^D^ 3. 关于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划界,各国的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种() A. 以航空器向上飞行的最高限度为界 B. 以不同的空气构成为界 C. 以人造卫星离地面的最低高度为界 D. 根据飞行器的功能和作用来决定 E. 以月球与地球的距离为标准 答案:A^B^C^ 4. 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持“一元论”观点的学者有() A. 英国学者奥本海 B. 德国学者特里佩尔 C. 德国学者耶利内克 D. 法国学者狄骥 E. 美籍学者凯尔逊 答案:C^D^E^ 5. 特别使团中外交人员的民事及行政管辖的豁免的例外包括() A. 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 B. 以私人身份参加继承事件的诉讼 C. 公务范围外专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 D. 公务范围外使用车辆肇事造成损害诉讼 E. 外交人员提起诉讼时与主诉有关反诉 答案:A^B^C^D^E^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 环境影响评价 答案:指在对一项开发或建设项目做出最后决定之前,首先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供决策者做出最后决定。 2. 区域 答案:又称国际海底区域,是《海洋公约法》的新设概念,它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3. 倾倒 答案:是从船舶或航空器或其他海上人工结构有意地在海上倾倒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但不包括在正常操作中处置废物。 4. 加权表决制 答案:国际金融组织由于带有股份制的性质,表决权方面也反映了股份制的特点,表决时,会员国除享有同样表决票之外还可以就其所缴份额的大小增加一定的票数,此制度叫“加权表决制”。 5. 完全会员 答案:是国际组织的正式参与者,通常参与该组织的全部活动和承受该组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完全会员一般只能是国家。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第1、2小题7分,第3、4小题8分,共30分) 1. 《国际民用航空条约》规定各缔约国可在其领空行使哪些主权? 答案:(1)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2)在空间设“禁区”。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可指定境内某地区上空为禁区,禁止或限制其他缔约国航空器飞过。(3)保留“国内载运权”。缔约国有权拒绝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装载乘客、邮件和货物运往其境内的另一地点。 2. 简述《巴塞尔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案:(1)各国应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生产并尽可能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理,只有在一国没有技术能力和设施做出如此处置和他国有需要利用该废物作为再循环或回收工业的原料的场合才允许越境转移; (2)缔约国有权禁止此危险废物进口; (3)只有在取得进口国和过境国书面同意后才可以允许有害废物越境转移; (4)缔约国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从非缔约国进口有害废物;(5)缔约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和惩办此种非法转移。 3. 简述《东京条约》的主要内容。 答案:(1)《东京条约》签订于1963年,公约规定,在航空器内违反刑法的行为为非法干扰、控制或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以及危害机上良好纪律的行为都是公约制止的行为;(2)飞机登记国有权对发生在机内的上述行为行使管辖权; (3)如飞机降落地国拒绝对罪犯行使管辖权,该国可将他送回其本国。 4. 简述国际河流的概念及其国际法规则。 答案:国际河流。多国河流如经国际条约确定对所有国家开放,便成了国际河流。 规则:(1)沿岸国对流经本国的河段行使管辖权,并对该河段实行维护和管理。(2)河岸航运由沿岸国专属经营。(3)非沿岸国军舰不享有航行自由。(4)由特别设立的国际委员会制定规章,保证航行自由。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1. 试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几种政治方法。 答案:(1)谈判与协商。《联合国宪章》把谈判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首要方法加以规定。协商也是外交实践中常用的方式,谈判与协商达成协议,谈判与协商也就产生具有拘束力的法律后果。(2)斡旋与调停。此方式是在争端当事国未能以谈判与协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干预,促使其当事国进行谈判并协助解决其争端的一种方法,斡旋时第三方可以提出建议,但不参加谈判,调停中则是第三方直接参予谈判。(3)调查与和解。此方式是解决因事实不清而无法解决的争端的一种方法。为了查明实情和进行公正的调查,争端当事国可签订特别协定组织调查委员会。和解指将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由委员会查明事实之后并提出解决争议
⑥ 关于国际法条约中的条约保留问题
国际责任 执行风险 司法体系差异 政治影响
这些都可以影响是否保留
⑦ 习惯国际法规则能不能申明保留
根据国际法相关文件规定,国际法主体可以对国际公约的条款声明予以保留,这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也是其权力。但对公约条款的保留不是绝对性的。根据制定公约的目的,即为什么要约定保留条款,也就是说,之所以有这个要求(如必须做到:不得开拆外交邮袋),是为了保证相关国家的外交秘密不被透露、泄露。保留可以,但如果你的保留造成了相关国家的秘密泄露,则是不被允许的,这违反了公约的目的和宗旨。
可以这样解释。
⑧ 关于国际法保留的问题.
1.丁是条约当事国
2.与甲就第五条问题另行协商
与乙第五条保留
与丙第五条保留
⑨ 国际法中的“先占”和“时效取得”
“先占”和“时效取得”都是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
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首先,先占的主体是国家,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方能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主权,私人并不能因为先占某一无主地而成为该地之主。第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无主地是指,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是被国家抛弃的土地,或虽有土着存在,但还未形成“文明”的土地。(这些说法的理论几乎都是为各西方国家殖民时期所取得的领土进行辩护,但是我认为由于历史的发展与时间的推移,这些理论就算站不住脚,但是在实践中的不停延续,理论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也不能再进行颠覆了。)第三,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也即是向他国宣告自己的主权。(由于时代的限制,例如通讯等等科技并不够发达的现象,国家的这种意思表示,并不以全世界都能够轻易发现的条件为限制,而是只要以国家的形象,对该领域进行了一些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宣告,例如,树立界碑,挂上国旗等等方式,便视作意思表示。)
时效作为一种领土取得方式,其含义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间地继续并安稳的占有(即没有其他国家继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这里主要用有效控制原则来确定主权的归属。
时效取得,本身是大多数国家关于物权的规定。是一种维护某种稳定状态的相关规定。相同的道理,在国际法上,一国占有控制他国的部分领土,其开始本身可能是有合法的事由的,也有可能是违反国际法的规定的。然而,由于其长期稳定的占有当中,领土主权国并没有对其占有行为,主张自己的权力,对于该部分领土被他国占有的事实不予理睬,那么,占有国对于该部分土地,便已经在国际社会上,以及该领土本身取得了一种稳定的管理状态,那么,国际法便赋予这样的国家该土地的领土主权。(时效取得是从国内法关系当中所移植出来的一种原则,本身的逻辑性已经得到很多法学家的论证。这既是一种对稳定状态的保护,也是对物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要求。这才没有闲置的物,方能做到物尽其用。这个概念本身并无问题,只是,在国际社会中,领土是一个国家的血肉组成,并不像私人不要的物品那么轻易地便可放弃,然而,在国际法废止战争权之前,有很多国家甚至弱小到无法向强国提出主张,最后被强国占有土地,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因而,我认为这个概念的移植本身便有问题,例如,这个长期的时间到底应该有多长?要知道,国际社会并无最高权力者,如何让国家都统一的相信,XXX年便是一个足够长的时间?另外,要求国家主张自己的权力,但是国际社会中,国家的行为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代表的,而殖民时期,政府被挟持的事实,不禁让人质疑,究竟是政府放弃了权力,还是国家放弃了权力,民间的声音到底能不能算作国家的声音?所以,我认为,时效取得在国家法上仍然是西方社会为自己的行为寻找托点的一个概念,更多的是为他们服务,而非建立秩序)
(这两种领土取得方式,是国家取得领土的最常见的方法。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同,这是毋庸置疑的。只是这两种方式,还是太过概括,外延模糊。而且实践中,这两种方式的融合也非常常见,
所以如果真要以这两个概念的理论来解决纠纷,仍然会带来很多问题。)
(括号里面的部分是我自己添加的一些背景和理解,括号之外的东西是摘抄自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的红色的《国际法》的教材。希望给你一些靠的住的理论的同时,也可以抛砖引玉,为你的思考提供些思路。)
⑩ 什么是红色保留条款
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运用这样的约定确定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这种约定是当事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确定合同内容的表现,是受法律保护的。
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中的重要内容。本合同法规定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这样的条款来明确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而且在合同实务中,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这种条款也是很多见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有利于出卖人的条款。它的主要功能是可以使出卖人躲避不能取得标的物价款的风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出卖人认为重要的义务以前,出卖人仍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样就可以免去在出卖人已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因所有权已转移可能给自己造成的损害。
保留条款
reservation clause
在国际私法中或称"公共秩序条款"(public orderclause)、“公共政策条款”(public policy clause)。指在适用外国法将损害内国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对外国法不予适用。包括下列3种情况:
① 按照内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原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予以适用将与内国关于道德、社会、经济、文化或意识形态的基本准则相抵触,或者与内国的公平和正义的观念或根本的法律制度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保留条款对法律适用起着一种安全阀的作用,其作用是消极的,即不适用原应适用的外国法。例如,按照伊斯兰法,一个男子可以有 4个妻子。设一个穆斯林已有配偶一人,而拟在甲国再行结婚。按照甲国国际私法,婚姻的实质成立要件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但甲国法院将以适用该穆斯林的本国法会损害甲国的公共秩序为理由,不适用该法,从而不准其结婚。但是,如果该穆斯林男子已在其本国与4个女子结婚,都生有子女,而该子女在甲国讼争其父的遗产时,甲国法院将不引用保留条款,而将适用该穆斯林本国关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的法律,因为这并不损害甲国的公共秩序。
② 一国民法中的一部分法律规则,由于其属于公共秩序法的范畴,在该国有绝对效力,从而不适用与之相抵触的外国法。这里,保留条款肯定内国法的绝对效力。其作用是积极的。例如,联邦德国民法中关于订约时一方有胁迫或欺诈的情事时,他方可以撤销所订契约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该国法院认为是有关该国公共秩序的规定,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将绝对地适用自己的法律,而不顾契约的准据法是否承认这一撤销的原因。同样,联邦德国民法中关于婚姻的见解,父母对子女的地位,特别是关于子女教育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该国法院也都认为是有关公共秩序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297条关于“任何人不得根据婚约提起结婚之诉;约定于不履行结婚时支付违约金者无效”的规定被认为是有关公共秩序的规定,不得适用与之相反的外国法。
③ 按照内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原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予以适用,将违反国际法的强行规则、内国所负担的条约义务或国际社会所一般承认的正义要求时,也根据适用该外国法将违反“世界的公共秩序”为理由,而不予适用。例如,按照1966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种族歧视的法律应认为是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的法律,从而在外国不能得到适用。
学说 任何国际私法学者都承认保留条款的存在,都主张外国法的适用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但是,由于F.K.von萨维尼和P.S.曼奇尼(1817~1888)对于保留条款的见解不同,国际私法学者在这个问题上分为两派。萨维尼认为任何国家的强行法(jus cogens)都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为了保护个人利益而制定的,如根据年龄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关于移转所有权的方式的法律等;另一类是不仅为了保护个人利益,而且也是根据道德上的理由或者政治上、警察上、国民经济上的公共幸福而制定的。前一类法律虽然当事人不得以契约排除适用,然而法院可以依据国际私法规则不予适用,而适用与之抵触的外国法。后一类法律则在制定该法律的国家内绝对适用,而不问外国法怎样规定。法国的学说后来创造了两个名词:“国内公共秩序的法律”和“国际公共秩序的法律”。前者指上述第一类强行法,后者指第二类强行法。
曼奇尼及其学派则主张将公共秩序的法律的绝对效力作为国际私法的一个原则,而不作为原则的例外。该派主张一国的公共秩序的法律既拘束内国人,也拘束外国人,所以属于这类法律范畴的事项根本不适用外国法。该学派列举这类法律如下:宪法、财政法、行政法、刑法、警察和安全法、物权法、强制执行法、道德法、秩序法。
立法 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中都明文规定保留条款,这些规定虽然措词不尽相同,但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1项:“警察和安全的法律拘束居住于境内的一切人。”1896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30条:“外国法的适用,如违反善良风俗或德国法律的目的者,不适用之。”1898年日本《法例》第30条:“应依外国法时,如其规定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不适用之。”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总则编第2章第28条:“刑法、 警察和公共安全法拘束在意大利领土上的一切人。”同法第31条:“不顾以上各条的规定,外国的法律和行为、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行为、以及私人的契约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1963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第36条:“适用外国法的结果,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及法律原则相抵触时,不予适用。”196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68条:“外国法与苏维埃制度的基础相抵触时不得适用。”1965年波兰《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第 6条:“外国法违反波兰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时不得适用”。1975年《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24条:“外国法根据以上各条的适用如果违反阿尔及利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予排除。”1978年奥地利《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第6条:“外国法规定的适用如将导致与奥地利法律的基本价值不相容的结果,不得适用。必要时应以奥地利的相应法律代替适用。”
根据保留条款不适用外国法时应适用的法律存在着两个观点:①应适用法院地法,这个观点为法、意两国的大多数学者和瑞士的一部分学者所采取。②被排除适用的外国法是一个原则的例外规定时,可以适用该原则规定,以代替被排除适用的例外规定。德国最高法院1922年12月19日的一个判决采取了这个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