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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务违法一般在哪里处理

发布时间:2022-09-11 18:06:58

A. 存在未办结的税收违法行为违反税收管理要怎么处理

存在未办结的税收违法行为违反税收管理的处理方式如下:
1、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检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检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检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检查局申请督办;
2、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检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检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检查局查处;
3、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检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4、不属于检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B. 打国家税务局举报电话12366,需要什么条件才能举报

只要符合违法违规涉税、税收违法行为和事宜,均可举报。

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涉税举报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

以市民发现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或者违规收取各类鉴证报告行为为例,具体可举报行为如下:

(1)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

(2)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

(3)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经济利益;

(4)利用税收征管权、检查权、执法权、政策解释权和行政监管权,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非法获取利益;

(5)其他违反规定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

(2)国际税务违法一般在哪里处理扩展阅读:

12366是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特服电话号码,旨在为纳税人提供涉税咨询、办税指引、投诉举报、涉税查询和税法宣传等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可以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工作日7小时人工坐席服务。

自动语音服务通过语音提示和按键选择实现语音查询、语音留言等服务;人工坐席服务由税务人员在线接听并解答纳税人的来电咨询。可以使用固定电话或手机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选择“2”进入地税业务,若拨打异地12366热线,在前面加拨当地区号即可。

12366为您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但是电信等通讯部门会按正常电话资费标准收取通话费用,拨打本地12366热线以市内通话费为通信资费标准。

C. 纳税人发生违法违章行为,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办理范围:违法违章处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税收征管制度规定,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取消有关资格和税收优惠待遇、停供发票等。详细说明:一、税务征管各环节发现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违章行为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按照一般程序送达纳税人。 二、税收征管各环节对纳税人有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罚限期内不改正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可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 三、税收征管各环节发现纳税人的税务违章违法行为,涉及到应依法取消有关资格和税收优惠待遇、停供发票等,可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经批准后,按照一般税务执行程序送达纳税人,实施取消有关资格和税收优惠待遇、停供发票等行为。 四、税收征管各环节处理纳税人的税务违章违法行为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按照税收保全工作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对拒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拒不缴纳罚款的,按照税收强制执行工作程序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纳税人限期内不改正而影响有关税务事项正常进行时,税收征管各环节可依照法律、法规、税收征管制度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有关税务事项正常开展。

D. 举报税务问题应当在什么部门举报

一、举报偷税漏税应该找什么部门

1、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由于国税地税管辖范围不一致,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举报中心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2、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3、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但实名举报才有奖励。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

涉税举报要提供的证据,应当越详细越好,包括账册凭证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等等等,原件复印件均可。

E. 税收违法涉嫌犯罪怎么办

税收违法涉嫌犯罪的方案是:
方案一:继续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然后移送公安机关;
方案二:仅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暂不进行处罚,然后移送公安机关;
方案三:暂停税务处理和处罚,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税收违法涉嫌犯罪处理的参考规定如下:
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以下简称《移送规定》)第三条:“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移送规定》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四、《刑法修正案(七)》: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事项是:

第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等于“无罪”;
第二,税务处罚的证明标准和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不一样,可以处罚未必可以定罪,不可以定罪也未必说明处罚有误;
第三,“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判断权都在法院,税务机关不可擅自做出不移送的决定。简言之,如果涉嫌犯罪,税务局不要考虑法院最终会怎么认定,移送可以避免风险。
结论:第一种方案是正确的,该移送移送,该处理处理,该处罚处罚,要有底气。不过在执法实践中,有些税务机关出于对《移送规定》第三条和第十一条的顾虑,选择了第二种方案。但无论如何,第三种方案是不可行的。

F. 税务违法违章处理流程

税务违章处理程序指税务机关处理税务违章案件的工作步骤。税务机关处理违章案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宽严适度,依法办事。其处理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处理三个步骤。 [1]
立案,即税务机关对违章行为比较严重,偷逃税数额较大,涉及面较广或者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案件,建立专门的案卷,并组织专门人员调查处理。调查,即税务机关对立案的案件,由专门人员向有关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广泛的内查、外调,取得证据,核实材料,查清事实。处理,即税务机关对调查核实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对事实清楚,已达到刑法规定的偷、抗税罪标准的案件,应将案卷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实清楚,但未达到刑法规定的偷、抗税罪标准的案件,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填写《税务违章处理通知书》通知违章者执行。对超过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违章者,税务机关应填写《催缴税款通知书》 ,通知其限期执行。违章者对税务机关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应先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G. 税务违法如何举报

一、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由于国税地税管辖范围不一致,您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举报中心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二、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三、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但实名举报才有奖励。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涉税举报要提供的证据,应当越详细越好,包括账册凭证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等,原件复印件均可。

《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县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了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举报,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上述发现企业偷漏税的公民个人,可以采取书信、口头、电话等形式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税务机关都应受理。

(7)国际税务违法一般在哪里处理扩展阅读

法人代表、财务、公司主要负责人等。偷税漏税未达到犯罪的,行政处罚上只对单位进行所偷税款0.5-5倍罚款。如涉及犯罪,则会被叛坐牢和罚金。最主要的责任在法人,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财务也有故意偷税行为,也会追究责任。偷税的金额决定了是否入刑。

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H. 急 急 急!!!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后,会再移交到检察院吗?是不是行政处罚后还可以进行刑事处罚?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后是不是就意味的不会被批捕???"

不会的,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 简易程序

什么是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

执法人员如何实施简易程序?

对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简易程序中,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列名哪些事项?

税务机关名称;

编码;

当事人姓名 (名称)、住址等;

税务违法行为事实、依据;

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

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

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

缴纳罚款期限;

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

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二、一般程序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违反行政法定义务的当事人决定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取证。对于首先需要调查取证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处罚,使用一般程序。其具体步骤如下:

受理和立案

国税机关根据管辖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受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包括通过国税机关的计算机系统选案、认证比对、协查发现的、有关单位移送的、群众举报的、当事人自述或者申诉的、国际情报交换获取的,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有税务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以及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税务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

调查

立案的违法案件,税务稽查部门都要派人员进行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检查人员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然后按照《税收征管法》授予的职权进行调查。调查取证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同时,要注意对于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责任替被调查人保密。对于能够证实当事人有无税务违法行为和税务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的各种证据均应征集,要特别注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当事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税务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及性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的态度及意见;处罚意见及处罚依据等。

对于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审理

案件审理人员在接到检查报告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理把关:一是其所办案件是否属其管辖;二是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三是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量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案件涉及的其它重要问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执行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问题是: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说因虚开收购发票60份,……,导致偷税34万,……,应补税34万,再处一倍罚款34万,
请问,这样的告知书下达后,会不会移交给检察院。"
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会比较严重,触犯刑法的会另外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有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国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增值税发票的专用发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10。17 法发〔1996〕30号)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于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六、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 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 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二、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除行为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三、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四、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惩治本犯罪的决定已废止,吸收到刑法中去,但相关司法解释仍有参照作用。
六、有的经济发达省份以虚开税款卫万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5000元为定罪起点标准。10万元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起点。被骗税5万元为“有其他严重情节”。50万为“数额巨大”起点,被骗税30万元以上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起点,被骗税50万元以上并在侦查终结无法追回的,属“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七、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可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I. 发现有未处理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转到网上办税厅处理

发现有未处理的税收违法行为不会转到网上办税厅处理。出现未处理的税收违法行为已经属于非正常纳税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有未处理的税收违法行为不会转到网上办税厅处理,必须要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处理。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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