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什么
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课征多种税或实行多次征税。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对同一商品流转额课征多种税;(2) 在商品流转的各个环节多次课征同一种税;(3) 在生产环节中对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等道道征税;(4) 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税收管辖权,所造成的国际间双重课税。一般地,重复征税是征税制度中的一种弊病。它违背税收的合理负担原则,故一个国家在制定税收制度时应力求避免。
重复征税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同一商品流转额课征多种税收;
2.一种税收在商品流转的各个环节上多次课征;
3.在工业生产中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出厂成品分别征税;
4.对涉及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同一征税对象,两个国家都进行征税,即国际间的双重课税。我国建国初期的工商税制采取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主要表现为按当时的税收制度,同一产品的流转额要缴纳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等,而且同一产品每进行一次销售,都要缴纳营业税和印花税。重复征税不能体现税收的合理负担原则,不利于经济发展。
应答时间:2020-12-0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② 处理国际双边征税问题的思路有哪些
国际双边征税,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搞好双边的国际关系。
国际双边征税又叫国际重复征税,指发生在国际范围内的重复征税。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内,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使跨国纳税人负担了双重甚至多重税收,必然削弱其国际竞争能力,影响其从事跨国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国际间人、财、物的合理流动和国际经济分工合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各国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中,均努力寻求单边或双边减轻和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途径和方法。
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
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管辖,主要是一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另一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主要是一国对位于本国境内的公司、另一国对居住于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别征税。它和国际重复征税至少有两点区别:
第一,纳税人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同时,在国际重叠征税的两个纳税人中,就一般情况而论,至少有一个纳税人是公司;在国际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涉及个人,而与公司无关。
第二,税种有可能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两国按同一税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但是国际重叠征税中,如股东也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人,则一国按公司所得税征收,另一国按个人所得税计征。
③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
1.低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征税,以减轻重复征税。
2.扣除法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取得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居民将其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视为费用在应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也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
3.免税法(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单方面放弃征税权,从而使国际重复征税得以彻底免除。
4.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所得税款中抵扣。
【法律依据】
《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第一章, 协定范围。包括两条,说明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人、税种的范围。
第二章, 定义。包括三条。
第三章, 对所得征税。包括16条,分别对各种所得的征税权给予确定。
第四章, 对财产的征税。两个范本都只有一条,是缔约国双方对财产征税的管辖权的划分。
第五章, 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两个范本都包括一条,指出缔约国双方对对方已征税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以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并对如何使用这两种方法作了说明。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七章, 最后规定。是关于协定生效和终止的规定。
④ 为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纳税人居住国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部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第三条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⑤ 国际重复征税有哪些减除方法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目前,国际重复征税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即法律意义上和经济意义上的。关于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经济合作组织阐述:“法律性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则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由于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存在,不仅对有关纳税人不利,而且对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和技术交流不利。一般来说,一国单方面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有:
1. 扣除法。扣除法是居住国政府在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时,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用已缴非居住国政府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作为向本国政府汇总申报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一个扣除项目,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显然,扣除法下,在居住国交纳的税收仅作为费用扣除,无法消除重复征税,因而这种方法较少采用。
2.免税法。免税法,即“别国单征,本国放弃”。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完全放弃征税权,而仅对其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此法可以有效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一般适用于营业利润和个人劳务所得,有的还包括财产。此法多适用于居住国为单一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
3.抵免法。抵免法即“别国先征,本国补征”。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税款抵扣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但抵扣法的实行通常都附有“抵扣限额”规定,这是因为,由于收入来源国可能采用比居住国更高的税率,因而本国居民就境外所得已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在国内抵扣时,其抵扣数以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超额部分不能抵扣。
计算抵免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全额抵免。即本国居民(公民)汇总境内、境外所得,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出的应缴纳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可以全额扣除在境外所缴纳的税款。二是普通抵免。本国居民(公民)在汇总境内、境外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时,允许扣除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一般财产收益按照本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通常所说的抵免限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不予扣除。
我国主要采用抵免法,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而选用的方法。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是在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基础上,兼顾到了居民税收管辖权,既避免了双重征税,又维护了国家的税收权益。
4.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国际间重复征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国税收管辖权间的冲突。各国政府间通过签订税收协定,主动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各自的税收管辖权,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目前,联合国专家小组制定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一个税收协定范本,各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该范本的指导下缔结税收协定。
另外,还有一些简单的、仅仅只能减轻而不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偶见于暂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之间使用。如低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按单独制定的较低税率征税。
⑥ 为什么目前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抵免方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采用抵免法的基本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并不放弃本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所在国对来源于该国的收入有优先征税权,但没有独占权,如果收入来源国实际上并未向跨国纳税人征收所得税,居住国则要根据本国税法依法征税。抵免法既承认所得来源国的优先征税地位,又不要求居住过完全放弃对本国居民外国所得的征税权,有利于维护各国的税收权益,而且还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避免纳税人税负增加,因此被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抵免法是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基本方法之一。指居住国 (国籍国) 政府准许本国居民(公民) 以向非居住国 (非国籍国) 政府已纳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抵冲其应向本国政府汇总缴纳的税额的一种方法。抵免法按适用对象不同,可分为直接抵免法和间接抵免法。
在实际应用中,抵免法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方法。
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款。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汇总利润的税收抵免。
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直接的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在应缴本国政府所得税内进行抵免。
根据跨国纳税人跨国投资经营组织形式的不同和税收缴纳的形式不同
直接抵免 direct credit, 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向来源地国已纳所得税税款的抵免。公式:应纳居住国税额=(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所得)X 居住国税率 - 允许抵免额(国内允许限额和实际已缴纳税额中数额较小者)。直接抵免可以分为全额和限额抵免。
间接抵免 indirect credit 适用于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即母公司所属的居住国政府允许母公司将其子公司已缴来源地国所得税中应由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承担的那部分税款,来冲抵母公司的应纳税款。 母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股息中所含的外国所得税 = 母公司所得股息 X 外国子公司已纳所得税 / 外国子公司税后所得。适用条件:居住国政府允许抵免的必须是来源地国政府征收的税而非费或其他付款;所允许抵免的必须是所得税;做允许抵免的所得税课题必须是纳税人的净所得。实例计算如下:A国母公司在B国设立一子公司,子公司所得为2 000万元,B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A国为35%,子公司缴纳B国所得税600万元(2 000×30%),并从其税后利润1 400万元中分给A国母公司股息200万元。计算A国母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母公司收到的子公司的股息中所含(却已被扣除)的外国所得税为85.714万;2)母公司实际收入:285.714万;3)母公司应纳所得税:总实际收入 X 税率35% = 100万;4)已纳税额少于应纳税额,故母公司还需纳税 14.286万。
税收饶让抵免 international tax sparing credit 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投资所得由投资所在国(收入来源国)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于税收抵免的待遇。和一般抵免的根本区别:饶让抵免是“视同已经缴纳”,后者则是对已经在来源地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免除。因此饶让抵免又称为影子税收抵免 shadow tax credit.
⑦ Itp业务中中跨国公司如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避免
一、国家间的税收协定
国际间重复征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国税收管辖权间的冲突。各国政府间通过签订税收协定,主动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各自的税收管辖权,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目前,联合国专家小组制定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一个税收协定范本,各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该范本的指导下缔结税收协定。
二、免税法
免税法也称豁免法,就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免于征税的方法。免税法包括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即居住国对跨国所得全部或有所保留地放弃征税权。
三、抵免法
抵免法就是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在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在来源地已缴税款从本国应缴税款中扣除。抵免法分为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
与免税法不同,抵免法在承认所得来源地国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的同时,坚持其居民税收管辖权。
⑧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什么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税收饶让抵免。
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在来源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
抵免法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采用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的税额中扣除。
税收饶让抵免,又称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由收入来源地国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