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合肥旅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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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旅游”的艾斯特(AIEST)定义
艾斯特定义——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居住而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长期定居,也不会从事任何赚钱的活动。 艾斯特定义曾被认为是关于旅游的最完美的定义,也曾普遍被人们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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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旨在提供一个理论框架,用以确定旅游的基本特点以及将它与其他类似的、有时是相关的,但是又不相同的活动区别开来。
国际上普遍接受的艾斯特定义,1942年,瑞士学者汉沃克尔和克拉普夫。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居留而引起的一种现象及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因而永久居留,并且主要不从事赚钱的活动。
相关定义
交往定义:1927年,德国的蒙根·罗德对旅游的定义,旅游从狭义的理解是那些暂时离开自己的住地,为了满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种各样的愿望,而作为经济和文化商品的消费者逗留在异地的人的交往。注意:这个定义强调的是:旅游是一种社会交往活动。
目的定义:20世纪50年代,奥地利维也纳经济大学旅游研究所对旅游的定义,旅游可以理解为是暂时在异地的人的空余时间的活动,主要是出于修养;其次是出于受教育、扩大知识和交际的原因的旅行;再是参加这样或那样的组织活动,以及改变有关的关系和作用。
时间定义:1979年,美国通用大西洋有限公司的马丁·普雷博士在中国讲学时,对旅游的定义为,旅游是为了消遣而进行旅行,在某一个国家逗留的时间至少超过24小时。注意:这个定义强调的是:各个国家在进行国际旅游者统计时的统计标准之一:逗留的时间。
相互关系定义:1980年,美国密执安大学的伯特·麦金托什和夏西肯特·格波特对旅游的定义,旅游可以定义为在吸引和接待旅游及其访问者的过程中,由于游客、旅游企业、东道政府及东道地区的居民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注意:这个定义强调的是:旅游引发的各种现象和关系,即旅游的综合性。
生活方式定义:中国经济学家于光远1985年对旅游的定义为,旅游是现代社会中居民的一种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的特点是:异地性、业余性和享受性。
参考资料:网络-旅行
C. 市场营销学的节庆会展旅游
我国会展旅游业发展现状 我国会展旅游业的起步比较晚,但发展非常快,特别是会展旅游业的硬件设施建设大有超前发展的态势。 (一)会展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B>近年我国会展业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90年代以来,我国会展业每年以20%左右的速度递增,1999年举办的具有相当规模的展览会总数达到1326个,北京国际会议中心近年来,每年接待的超过千人的国际会议有十个以上,300人以上的国际会议30多个。 会展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新亮点。 (二)各地政府积极参与主导会展业的发展 由于会展业本身的高速发展及其对经济的巨大带动作用,各地政府非常重视会展业的发展,形成了政府主导会展业发展的局面。北京市组建了副市长牵头的领导小组对会展业进行全面研究,包括组建课题组,撰写了《北京会展业发展研究报告》,责成北京市统计局会同有关单位制订一套会展业统计指标体系等等。上海、杭州等地也在政府的主导下,制订了会展业发展的规划。 (三)各地开始建立自律性的行业协会 各地会展企业在政府的主导下,开始组建行业自律性的会展协会。1998年6月由北京市贸促会发起,组建了我国第一家国际会议展览业的协会——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 2002年4月上海成立会展行业协会, 2002年2月山东成立国际展览业协会 。 (四)全国掀起了展览场馆的建设高潮 我国会展业发展的最大的特点就是硬件优先发展。“九五”期间我国的展馆迅速增长,全国室内展馆面积,“九五”前不足80万平米,但截至2001年,正式投入使用的室内展馆面积增长了一倍,场馆面积达到516万平米。目前在建或已经建成的大型展馆有: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总展览面积为室内20万平方米,室外5万平方米。杭州西湖国际会议中心。总建筑面积49万平方米,会议中心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设有大小会议厅30余个,配有10路同声传译系统和7000个国际标准展位。北京新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国际会议中心、商务酒店、写字楼、参展商公寓、大型购物中心、仓储中心、办公接待、动力中心等为一体,甚至包括主题公园,是以展场为核心的展览综合体。建筑面积28万平米,展场面积20万平米。 武汉国际会展中心,总投资9.3亿元,总建筑面积12.7万平米,其中展厅面积5万平米,会议厅面积1.5万平米,会议厅40间。 总之,此次会展场馆建设的特点是,建设档次高、面积大、科技含量高。根据目前统计的20家场馆,平均每个场馆建筑面积达到127000多平方米。 (五)主要会议接待单位纷纷加入国际会议组织 各地经营会展的公司和一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纷纷加入相关的国际会展组织。截止到2002年5月,我国有14家单位加入ICCA组织,他们是: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北京市旅游局、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民间国际旅游公司、中国会议及奖励旅游组织、浙江中国世贸中心、中国世贸中心、中旅国际会展公司、华亭宾馆、春秋旅行社、山东国际旅行社、上海国际会展中心、锦江会展公司、上海旅游委。此外,中青旅参加了国际航协IATA、美国旅行代理人协会ASTA、亚太旅游协会PATA,国际展览中心参加了国际博览会联盟UFI、国际展览会管理BIF等。 (六)初步形成了北京、上海等国际会展中心城市 我国的一些大城市在发展国际会展业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上海、北京、广州等大城市为核心的国际会展中心城市。这些大城市在接待国际会展方面的优势主要表现在: 1、 现有会展场馆多 北京市目前拥有大型展览场馆12座,总面积近14万平米(见表六),拥有500座以上的会馆25个以上 ,此外北京市共有旅游定点饭店554家,星级饭店506家,客房数达到9.3万间 ,其中很多饭店的会议场都达到了国际标准。同样,上海目前展馆总面积为14.5万平米 ,与北京相当,此外,上海市拥有饭店354家,客房5.6万间 。由于饭店和会议、展览场馆比较健全,这些大城市开展会展业具有较好的基础。 2、 会展外部条件相对成熟 会展旅游业作为都市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不仅需要良好的硬件设施,而且要秋较高的城市总体环境和国际交往的综合能力。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交通,如:地铁、城市道路状况等比较好,接待国际国内旅游者人数在我国名列前茅。此外,北京已与7个国家的23个城市结为友好城市。147个国家在京有驻华使馆,外国金融机构在京的代表机构近300家,17家外资银行在京设立了分行,众多的跨国公司在京设立了办事处。 3、 举办会议展览总数多 1999年以来,在京举办的国际会议数量可观,有万国邮联大会、世界建筑师大会、联合国保护大气臭氧层签约国第十一次会议、世界数学大会等国际会议,以及汽车展、电子展等国际展览。按照ICCA的统计口径,2000年北京接待了16个大型国际会议,在全世界大城市中排名第十七位,比1999年的二十九位上升了十二位。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上海2001年举办各种展览278个,会展直接收入18亿元。 (七)会展产业体系正在形成 国际会展业在多年的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接待服务体系,目前我国的会展业也正在形成自己的服务体系。如:会展组织者(PCO)、目的地接待者(DMC)正在建立中,很多经营会展的公司,都开始培训自己的PCO。 此外,会展业的教育培训也开始步入正轨。为顺应国际展览业发展的大趋势,使中国的国际展览业业务水平缩短与发达国家的距离,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在8月底举办了培训班,专门为展览业中、高级经理和从业人员开设培训课程,以促进国内展览业务的发展和展览水平的提升,培养高素质的展览专业人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将与国际特殊事件学会(ISES)、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HOJONSON WALES大学联合开办“节庆会展管理”培训,解决会展人才不足的问题。 (八)网络参与 现代网络技术在我国会展业起步中就开始介入。目前,国内仅展览业的网站就有上百家。这些网站有的对会展行业的介绍,有的已经开始直接经营网上会展业务。</SPAN></p>
D. 旅游途中出现意外,组织旅游方赔偿吗
旅游意外伤害赔偿,根据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赔偿处理标准、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旅行社雇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意外保障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或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或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所附的《赔偿处理标准》,在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的限额内对其实际支出的身故处理费用予以补偿。
二、医疗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所附的《赔偿处理标准》,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2、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对突发急性病抢救医疗费用保险人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至抢救开始之日起2周止。
(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医疗补充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交通费、误工费,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所附的《赔偿处理标准》,在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医疗补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未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十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七、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不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特殊旅游项目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参加本合同第四条第十款所指高风险运动和活动的,应于投保时书面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对被保险人参加高风险运动和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按本合同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合同双方约定,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保险期间自约定的开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均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一)若保险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处理;
(二)若保险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受益方式为顺位的,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顺序在前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受益方式为均分或比例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份额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已身故受益人、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五、除身故保险金外,其余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四)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公安部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六)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须提供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七)如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须提供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必要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诊断报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等;
(八)投保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 医疗费用收据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保险人提交相关病历记录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发还收据原件。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第十三条 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
本合同中的医疗保险为医疗费用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保险)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医疗注意事项
一、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之后,必须转入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成立后中途不得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中途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签发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适用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释义
保 险 人: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突发急性病: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
突发急性病身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日内或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身故。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结束后身故,保险期间结束后的治疗应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单位进行,治疗时间应连续不间断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给付比例:指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烧伤: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离。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艾 滋 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E. 卢湾区、静安区、黄浦区,哪个区最高尚、最发达
卢湾区位于上海市中心,全区面积8.05 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7.55平方公里,水域面积0.50平方公里。全区人口31.01万人。区界北至延安中路、金陵西路,与黄浦区、静安区交界;东至西藏南路、肇周路、制造局路、高雄路、江边路,与黄浦区接壤;西至陕西南路、瑞金南路,与静安区、徐汇区为邻;南至黄浦江河道中心线,与浦东新区相望。 ★★★【点击可放大观看例图】 卢湾区下辖淮海中路、瑞金二路、打浦桥和五里桥4个街道,共75个居民委员会。轨道交通1号线、南北高架路、内环高架路、打浦路隧道以及四通八达的道路网,构成了卢湾区立体快捷的交通网络。随着卢浦大桥、轨道交通4号线以及轨道交通8号线等工程的建成,卢湾的交通更加快捷。 卢湾区第三产业比较发达。2001年建成的新天地休闲娱乐区域,将传统与现代、中国与西洋、商业与文化交融在一起,成为引领时尚休闲的标志性场所。一年一度的玫瑰婚典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认可,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应,已经成为上海旅游节的传统特色项目之一。同时卢湾区具有深厚的历史人文底蕴,拥有丰富的历史人文史迹。区内有历史遗迹100余处,中共“一大会址”、“《新青年》编辑部”、周公馆、中山故居、韬奋纪念馆及郭沫若故居等,闻名海内外。区域内还有一批近代优秀保护建筑。 卢湾区是上海最能体现东西方文化相融、交流的区域之一。无论是三十年代号称东方香榭丽舍大街的霞飞路(今淮海路),还是散落在区内的18幢欧式优秀保护建筑和蓝天白云下绿树掩隐着的幢幢小洋房。这里曾经吸引了巴金、梅兰芳、柳亚子、郭沫若、许广平、徐志摩、郁达夫、刘海粟、丰子恺等近代几十位享誉海内外的着名学者、文化人、艺术家在此生活、工作。 淮海中路是上海文化底蕴深厚,以时尚高雅而着称的一条商业街,打浦桥是近年崛起的集商业、餐饮、娱乐、康健为一体的新型商业圈。既有象巴黎春天、 伊势丹等国际着名的高级百货店,又有连卡佛、迪生等着名的高级时装店、专卖店,还有贴近居民的便利店、购物中心、超级市场,及体现都市休闲消费特征的娱乐、酒吧、咖啡馆、西餐厅等。淮海中路商业街的东段(重庆路至西藏路口)作为上海四大中心商务区之一,以 86万平方米的高级商务楼为载体,引进了几十家世界500强企业,如IBM、杜邦、拜耳、思科、宝洁、辉瑞、麦当劳等,和近2000家国际国内着名的公司。 区内拥有星级宾馆9家,并以其完善的设施、精心的服务吸引中外宾客。其中新锦江大酒店、锦江宾馆、花园饭店等五星级宾馆3家,占全市五星级宾馆总数的22%。卢湾区内有欧美、亚洲及港、澳、台等经营者开设的夜总会、保龄球馆、健身中心和充满异国情调的酒吧、咖啡馆数百家,每天吸引着众多来上海的国内外宾客。卢湾区内拥有四川、上海、扬州、杭州、广东、上海、香港、台湾、德国、日本、法国、巴西等各种风味餐厅数百家。
市中心扩大图静安区行政区划图静安区地处上海市中心,周围与6个区相邻。东与黄浦区为邻,西与长宁区交界,南与卢湾区和徐汇区衔接,北与普陀区毗连,隔苏州河与闸北区相望。静安区下辖静安寺、曹家渡、江宁路、石门二路、南京西路等五个街道办事处,全区总面积7.62平方公里,总人口31万人。 静安区历史悠久,因始建于公元247年的静安古寺而得名。静安南京路辟筑于1862年,是上海第一条西式大马路,1908年这里又开通了第一辆有轨电车,从此演绎了近代上海的繁荣。新中国建立以后,经过建设和发展,静安区已成为商业商务兴旺、人文景观丰厚、文化气息浓郁、城区环境优美、信息交通便捷的中心城区。改革开放以来,以上海商城和上海展览中心为代表的商务区、以静安希尔顿酒店、波特曼丽嘉大酒店、锦沧文华大酒店和上海国际贵都大饭店等高档宾馆为代表的宾馆区相继崛起,城区功能和品位得到进一步提升,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高度密集,成为上海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近年来,静安区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积极引进外资,在1.8平方公里的静安南京路地区实施大规模综合开发,建造了一批高级商业商务楼宇,并大步推进旧区改造,人民居住条件得到很大改善。同时,积极推动社会事业的发展,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一流设施拔地而起,使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静安区的集聚和辐射功能日益凸现。 都市型工业已具规模,区内已形成服装服饰、食品加工、家用电器三大优势行业,开发形成了开开衬衫、立丰牛肉干、正章洗涤剂、海鸟电子等民用品牌产品,通信器材、精细化工新材料、生物工程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重点开发了康华电缆、凯通光纤无源器件、高远精细化工等拳头产品。民营科技企业异军突起,全区已有8家高新技术企业,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是民营科技企业。信息产业街显露雏形,聚集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形成一个市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群。 静安南京路现代商贸的框架初步形成,建成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商厦30余幢,新建商业设施46万平方米,形成以梅龙镇广场、中信泰富、恒隆广场为中心的高品位商圈。建设中、高档办公楼宇150万平方米,引进外商常驻公司机构2000余家。 静安寺地区功能开发作为振兴静安商业的重中之重。轨道交通2号线静安寺站点竣工,延安中路高架通车,百乐门舞厅全面恢复了娱乐餐饮的营业,愚园公寓改建成星光灿烂娱乐总汇,静安立体停车库、咖啡吧与临街绿化小品形成优雅的休憩场所,静安寺商厦建成并引进特色餐饮业,上海城市航站楼启动建设,九百城市广场开工建设,静安古寺钟、鼓楼建成。一批老字号名特店继续发扬光大,开开、正章等一批品牌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大批海内外知名品牌纷纷入驻静安南京路。专业特色街不断崛起,以威海路汽配街、石门路服饰街、青海路休闲街、吴江路步行美食街、愚园路信息产业街,为静安商业带来新的商机。 静安区商业商务功能定位相适应的三产项目不断增多,项目投资涉及房地产、文化娱乐、中介咨询、物业管理、软件设计、网络制作等领域。工业项目引进质量明显提高,项目投资涉及化工、服装、医疗器械等多个行业,其中阿托菲纳高远化学有限公司的投产项目填补了中国热熔胶行业的空白。 静安区文化源远流长,意蕴厚实,有文化之区美称。大都会舞厅、百乐门歌舞厅是三十年代就闻名中外的“中国百老汇”,现已发展为现代文化娱乐中心。区内还有以上海商城剧院、环艺影剧院、美琪大戏院为代表的高档影剧场所,上海文艺活动中心、上海市少年宫坐落区内。这些文化设施与颇具规模的静安图书馆和新建的静安青少年活动中心相呼应,形成了一条亮丽的静安文化风景线。 都市旅游业方兴未艾,区内现有国际旅行社10家、国内旅行社30家,其中上海国旅、中旅、华亭海外等列入全国国际旅行社50强。星级宾馆14家,其中四星级以上宾馆5家。千年古刹静安寺等宗教活动场所、革命遗址、名人故居、文化娱乐设施等大量旅游资源吸引了海内外宾客。
黄浦区位于上海市市中心。东和南隔黄浦江与浦东新区相望;西与静安区、卢湾区接壤;北以苏州河为界,与虹口区、闸北区为邻。总面积12.41平方千米【其中黄浦区的陆地面积11.13平方千米,水域面积1.34平方千米】。总人口53.89万人(2008年)。区人民政府驻延安东路300号。邮编-200001;代码-310101;区号-021。拼音:Huangpu Qu。 黄浦区辖6个街道:南京东路街道、外滩街道、半淞园路街道、小东门街道、豫园街道、老西门街道。
黄浦区是市中心,浦东又是最近开发出来的新区,全是高楼大厦,不过连上海市长都未必能定义哪个区最发达!因为个人理解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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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艾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2012-06-21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路189号1002室。
宁波艾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2125953945703,企业法人姜永毅,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宁波艾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票务代理;企业管理咨询;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4795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50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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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行社业现状分析
经过20余年的市场化进程,中国旅行社业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规模,旅行社也通过市场化运作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营意识和管理经验.当然,在此进程中也经历了不少失误,与国际大型旅行社相比,我们也还有诸多的不足之处.本报告对产业现状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分析和研究,就是为了更好地对中国旅行社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科学的把握,从而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提供依据.通过对中国旅行社业现状的总体分析和对若干企业的具体调研,课题组认为:行业内的企业数量规模与中国旅游市场发展需要大体上是相适应的,在部分细分市场上如商务旅行代理领域还存在结构性供给不足的现象.从经营绩效的统计数据上看,全行业处于低效益运营状态,但是考虑到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滞后方面的原因,课题组认为相当一部分行业利润处于企业外流失状态.从产品创新能力,品牌建设,网络构建等企业核心竞争力要素方面分析,中国的旅行社距离国际同类企业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一,市场结构与产业绩效分析
由于本报告撰写的目的是应用导向而非纯粹理论研究导向的,所以本小节的内容在于提供一个对中国旅行社业的总体态势扫描和若干定性指标的总体把握.与此相关的理论推导和数学运算则由研究人员自行掌握.
1.中国旅行社产业规模现状到2000年年底,全国共有旅行社8993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268家,国内旅行社7725家.全国旅行社资产总额为365.92亿元,其中所有者权益170.87亿元,负债195.05亿元.直接从业人员为16.43万人.2000年度全国旅行社收入总额为469.95亿元,利润总额10.44亿元,实缴税金8亿元,结汇5.65亿美元.全年促销费用3.29亿元.
2.从产业集中度看中国旅行社业的市场结构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以三大社为代表的中国旅行社产业集中度就在不断下降(杜江,戴斌,2000).1980年三大社的市场份额为79.6%,1993年首次下降至25%以下,现在不到15%.在此过程中,市场结构先后经历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阶段,现在从总体上看处于比较完全的竞争态势.随着越来越多的投资主体的进入,这种产业态势的分散化仍然在进行中.与此相对应,产业集聚化正在世界和中国的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呈方兴未艾之势.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使得一些大型旅行社重新呈现出基于市场竞争基础上的规模化发展态势.
1996年,国际旅行社的前100家占同类旅行社业务总量的50%,其中,外汇结汇占84.6%,旅游利润占72.2%;国内旅行社的前100家仅占同类旅行社的1%,但是业务量占总数的10%以上.2000年,百强国际社占国际旅行社总数不到8%,但是其业务收入占全部国际旅行社的48.85%,旅游业务利润占到75.79%;百强国内社仅占全部国内旅行社总数的1.3%,但是旅游业务收入占17.7%,旅游业务利润占到129.85%.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的国际社和国内社的市场份额,营利能力都是很小的.这为不少文章和领导讲话认为是中国旅行社业"小,散,弱,差"的证据之一.但是从产业组织理论的观点来看,少部分企业占大部分的比重正是集中度提高的结果,而集中度的不断提高正是一个行业不断走向成熟的表现.特别是在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中国旅行社业尤其需要加强对大企业集团的培育.无论是哪一个行业,中小企业都是居于绝对多数的地位,而且产业政策还要扶持这些中小企业的发展.关键是如何给这些中小企业以合理的定位,比如使之成为大企业的代理商和配套供应商.
从系统结构看主要有这么几个特点:
(1)国际旅行社依然是以老的旅行社系统为主体,三个老的旅行社系统(国,中,青)和三个新形成的旅行社系统(海外,康辉,招商).这六大系统的旅行社占产业规模的绝对比重.
(2)国内旅行社则以铁路系统为首,初步形成了包括国际旅行社所办国内社,交通,通讯,青年和工会在内的五个系统,反映了国内旅游依托交通和相关行业发展的关系.
(3)春秋旅行社以其灵活的机制,网络化的布局,科学的管理多年居于国内旅行社的领导者地位.
从数年国内旅游百强的排名情况来看,呈现以下态势:
(1)有较强的地域特色."百强"企业多数分布在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如1996年广东占42席,上海占23席,此类地区由于经济较发达,地区旅游资源具有特色,具有旅游客源地与目的地的双重角色.
(2)国际旅行社将国内市场作为其海外市场的重要补充和国内市场基础,如1996年国内旅游前50强中,国际旅游社就占了29席.这也反映了作为企业的旅行社自发追逐利润的行为表现.
(3)一批企业如国旅总社,中青旅控股,上海春秋连续数年居于百强前列,这也是中国旅行社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具体表现.
3.从专业化程度看中国旅行社业的企业行为1970年,美国学者赖利(L.Wrigley)提出专业化率的概念,即专业化率=企业最大经营项目的销售额/企业销售总额.据此,他将企业划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专业化经营企业,其专业化率大于95%;第二类:主导产品(或低度多元化)经营企业,其专业化率介于70%至95%之间;第三类:相关多元化(或中度多元化)经营企业,其专业化率小于70%,企业经营扩张到其他相关领域;第四类:不相关多元化(或高度多元化)经营企业,其专业化率也小于70%,但企业经营扩张到其他没有任何技术,经济关联的多项不相关业务领域.照此公式,我们可以用"旅游收入/总收入"计算出中国旅行社业的专业化/多元化程度是逐年升高的:1996年为75.5%,1998年为89.0%,1999年为92.5%,2000年为94.5%.我们也可以从中得出这样的结论:绝大多数中国旅行社是主导产品经营型企业,并且正在日渐强化这种专业化经营的色彩,表现在现实中就是旅行社横向扩张的冲动.20世纪80年代初期广东率先试办出境游,80年代中后期各地旅行社要求入境旅游经营权,90年代兴起的国内旅游以及90年代中期广东国旅,广东中旅和广之旅在所在地大规模开设营业门市等均为实践催生政策的企业横向扩张行为.上市公司的中青旅控股和首都旅游集团属下的神舟国旅等旅行社自设销售网点的市场行为也是这一特征的明显体现.多元化是旅行社集团化发展的常用路径之一.
一般来说,企业在发育期宜采用专业化导向的发展模式,在成长期,特别是产业利润率平均化的时期则宜采用适度的多元化导向的发展战略.在产业体系中,选择纵向一体化,还是横向一体化,或者是混合一体化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但是如果整个产业呈现出整体性的战略趋同化,特别是横向扩张的战略趋同化,则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该产业的行业分工体系存在着不尽合理之处.这种全局性的专业化水平上升的趋势一方面可能带来产业和企业的抵抗市场风险能力的降低,另一方面这种表面上的市场有序性很可能隐藏发展战略的无序性.
二,从实地调研看中国旅行社业的竞争力结构
2001年7至8月,课题组分成西南,华南,西北,华北和华东5组分赴全国各地开展实地调研工作.本次调研的内容包括国有企业转轨与变革,企业集团建设,网络化与多元化发展,改制上市,民营经济,特区与沿海地区管理体制,出境旅游,信息技术应用,品牌发育与成长,旅行社业产业与经营创新,以及中小型旅行社,中西部旅行社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等一系列涉及到中国旅行社竞争力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从调研的反馈情况来看,基本上完成了预定的目标.
1.全国旅行社业呈现出明显的地区非均衡态势经济环境是其中主要影响因素,而对于那些"改制"取向的国有旅行社来说,以企业改制方面的经验,人力资源及政策支援为代表的制度环境的优劣也是导致这一现象的内在原因.2000年度,全国国际旅行社100强中浙江有5家,上海有8家,江苏有4家,三省国际百强社数量占到全国总量的17%;全国国内旅行社100强中,浙江有15家,上海有25家,江苏有3家,三省国内百强旅行社数量占到全国总量的43%,其中仅上海一地国内百强社数量就占到全国总量的1/4.而地处西部地区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旅行社业起步晚,底子薄,普遍规模较小.1999年之前,宁夏只有十几家旅行社,为寻求发展,宁夏旅游局调整思路,本着"先发展再规范,同时加大整顿力度,保证旅行社业健康发展"的原则,旅行社迅速发展为现在的45家,其中国际社7家,国内社38家.
这种区域性特征不仅存在于东中西部之间,也同样存在于省市区内部的空间分布上.如云南省共有16个地州市,虽然每个地州市都设有旅行社,但多数却集中在省会昆明,该市有旅行社270余家,占全省总数的一半有余.究其原因,旅行社业的区域性非均衡发展态势与东中西部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等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接待设施和经营管理观念存在差异密切相关.例如上海市的经济发展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居民生活水平普遍较高,加之该地区的交通网络发达,相关产业结构完善,使得上海在旅游目的地和旅游客源地两个方面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而为上海市旅行社业的成长提供了肥沃土壤.相比之下,宁夏回族自治区航班少,价位高;火车少,条件差,只有宁夏铁旅开通了专列;旅游大巴是1985年从北京淘汰下来的超标车.新疆航班垄断,价位很高,夜航给客人带来很多不便;火车少,软卧无法保证,旅行社经常由于外在条件无法履行与游客之间的协议.所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当地旅行社业的发展.
2.旅行社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呈现明显差异在完全竞争的大背景下,旅行社之间的规模,效益,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已经呈现出了明显的差别,客源市场结构的变化和经济体制变革是差别产生的主要原因.比如就旅行社的经营状况而言,国际社强于国内社,大社优于小社的特征在全国旅行社业中是一种普遍现象.如在云南省的旅行社中,国际社的数量虽然不及国内社的1/10,但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都远远超过了国内社的总和.尽管全省旅行社2000年度的营业收入总额与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召开的1999年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但国际旅行社下降的幅度明显小于国内旅行社,体现了大旅行社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好于小旅行社的规律.但即使是在国际社中,营业收入超过平均值的旅行社仍不足1/3,利润超过平均值的更只有1/4略强.在国内旅行社中,营业收入在平均值以下的达3/4,亏损旅行社超过了1/4,而利润平均值仅39000元(参见表3和表4).
表3 2000年云南省旅行社经营规模一览表
营业收入(亿元)
与1999年相比(%)
营业收入平均值(万元)
超过平均值的旅行社
国际社
11.80
-19.67
3104.62
31.8
国内社
10.88
-39.05
325.9
25.75
总 计
22.68
-30.30
资料来源:《云南旅游行业管理动态》,2001年第2期,云南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
3.部分大中型旅行社的债务问题影响到企业进一步的发展壮大 部分地区旅游集团组建时,一些不良国有资产和债务也同时划拨进来.在20世纪80年代旅行社利润率较高时,一些旅行社盲目进行多元化投资,因进入其他行业前未做深入调查研究,投资失败,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比如厦门旅游集团公司就出现了这种困境,加之旅行社业的退出机制尚未完善,导致了部分企业(特别是传统的国有旅行社)处于一种"活也活不好,死也死不了"的尴尬境地.
4.各地旅行社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混乱局面出境游指标的配额制引发倒卖出境游指标,过度的内部承包和门市代理的超常规发展,恶性的价格竞争,加上铁路,民航等资源垄断型产业进入旅行社后的不正当竞争,导致各地旅行社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混乱局面.究其原因,有旅行社自身核心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也有旅行社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制方面的深层次问题.比如不少旅行社认为,目前经营国内旅游服务代理业务的政策壁垒太高;出境游市场应对所有国际社完全放开,希望国家旅游局对这一市场的管理更多地以抓质量为主.它们认为,目前实行的出境游的配额制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容易造成不正当竞争.例如,西安每年接待外国旅游者的人数较多,拿到的出境游的指标也多,但陕西省的出境游市场比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出境游的市场小,如果有多余的出境游的指标,容易造成倒卖指标的情况.不少企业和旅游主管官员也都在反映市场失序的问题,特别是认为滥设门市,出境权倒卖,过度内部承包,过度价格竞争等行为扰乱了市场.还有的地方反映省旅游局与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从根本上说,这些问题与计划经济观念指导下的政府产业政策和行政法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
5.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阻碍旅行社的网络经营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年接待量超过10万人次的旅行社,可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支机构.但各省市更多考虑的是本地区的经济利益,地方保护主义壁垒森严,导致目前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的名牌旅行社难以形成.同时,分支社的发展受到的政策限制太多,致使一批实力强,规模大的旅行社的布点工作受到阻碍.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的旅行社市场将全面开放,与外资旅行社相比,国内的旅行社比较脆弱.中国的旅行社如果不通过对内市场的拓展,不断积累经验真正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通过一批优良的旅游品牌及其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扩大自身的规模,形成网络化经营的格局,将很难与外资旅行社展开竞争.
6.旅行社内部产权不明晰,导致旅行社经营效益低产权不明晰使得生产关系严重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影响了经营者的积极性.由于在旅行社的审批过程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倾向于批准国有旅行社,不允许有自然法人存在,因此川滇两省的旅行社目前仍以国有旅行社为主.而国企责权利的欠明晰,使得这类旅行社内部大量存在业绩与分配脱钩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性,致使旅行社经营效益低下,甚至连年亏损.为改变这种局面,有的旅行社实行了承包,但由于产权的限制,这种承包往往透支国有资产,有些承包者还偷税漏税,造成国有财产的损失.目前,云南,四川境内许多的旅行社实际上已变成集体和私人所有,如何通过法规使其合法化,使企业的责,权,利真正得到统一,这将是市场发展的需要. 7.旅行社战略管理人才储备不足旅行社战略管理人才,特别是能够驾驭开放经济中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发展战略人才储备不足.这体现在企业行为上,就是分工体系调整和市场资源的整合能力不足.就此而言,我们不能笼统地说中国旅行社人员素质低下,正确的判断是结构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