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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对记者有什么保护

发布时间:2022-09-24 00:18:14

Ⅰ 新媒体拥有记者证是否意味着拥有采编权这个采编权具体是什么

《新闻记者证》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最有含金量,因为是必须在新闻媒体工作满一年,然后由单位统一报名,参加为期5天左右的集中培训,然后考试。考试通过后获得《新闻从业人员采编资格证》。

新闻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

国家新闻出版署下发《关于2019年全国统一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决定从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3月31日,统一换发全国新闻单位的新闻记者证。根据工作安排,换发工作结束时间由原定2020年3月31日延期至2020年5月31日(湖北新闻记者证换发工作结束时间延期至疫情解除后2个月)。换发期间,旧版、新版新闻记者证并行使用。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新闻机构应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的网址,方便社会公众查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

Ⅱ 请教国际法

国际法
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近代欧洲社会向外扩张的过程;处在发展中的世界社会里,权力逐渐集中到数量迅速减少的主要世界强国手中的过程。

国际法的造法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条约:条约和其他经一致同意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主体可以通过它们(如果是国际习惯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布、修改或发展现行的国际法。它们也可以通过条约将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转变为联合的或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社会。

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国际习惯法的构成有两个要素:1.普遍的或区域性的国家实践;2.这种实践为有关国家承认为法律。国际习惯法常常是以早期条约的某些条款为其渊源,这些条款后来就被承认为法规。但是也有个别的国际法规则是由世界列强的大致相同的实践发展而成的。

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只有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法没有相应的规则与之平衡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辅助性的。这种原则必须是一般的法律原则,而不是作用范围有限的法律规则;它还必须得到有相当多的国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体系)的承认。

在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里的国际法:国际习惯法的主要规则可以概括为7个基本原则:即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和自卫。

主权:依照国际法,共处的各主权国家一律平等。它们只能对在其领域内的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从领海到公海的紧追权或者报复权)才被允许对在其领域外的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各个国际法主体除受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的规则约束外,不经它同意,不得令其承担任何外加的国际义务。

承认:承认的主要作用是,承认一个实体作为国际法主体而存在,或者承认它的首脑为该国的代表并希望与之维持外交关系。承认的主要形式是承认一个国家或政府在一块领土上行使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管辖权,简称为事实上的承认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可以是无条件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承认也可能并不是全面的,而只限于承认一群人为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如果这些叛乱者事实上已经控制了该国部分领土。承认在原则上是可以自行斟酌决定的,但过早地承认别国的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是和该国专有的国内管辖权不相容的,因而也是非法的。

同意:国际法主体在订立协定时,在不损害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修改和补充国际习惯法的某项规则或者为各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遵循国际法的要求所作出的同意,为缔约双方确定了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经缔约双方同意所订立的协定,其中止、修改和终止也应经缔约各方的同意或默认。

信实:在国际法发展的早期阶段,所谓信实主要是指不背信弃义。以后,信实的含意逐渐与公平合理、符合常识的要求一致起来。缔约双方或者应对自己的单方面行为负责的一方,必须恪守信义地解释和执行协定。

公海自由:公海航行自由的规则不准许任何国际法主体占用公海的任何部分。在和平时期,一个国家只能对有权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行使管辖权;而在战争时期,则可根据海战规则和捕获法规干扰敌国及中立国的航运。对于公海、公海上空和海床的利用,必须合理照顾其他国家的利益。海盗行为和贩运奴隶都是对公海的非法利用。

国际责任:关于国际责任的规则要有两个前提,1.国际法主体的下属机构违反国际义务,构成了不法行为或国际侵权行为;2.这种国际侵权行为引起赔偿的责任。这些规则所规定的义务是独立于任何个别的国际法主体的意志之外的,但是它们是可以经过同意和默认加以修改,它们也可以用双方同意的规则规定类似国内刑法的那种处罚来加以强化,或者通过默认和不行使权利而予以放弃(也称消灭时效)。

自卫:国际习惯法允许国际法主体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不法行为采取自卫措施,也可以对不受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保护的个人、船舶或飞机的行为采取自卫措施。自卫必须是迫不得已、刻不容缓的。只有为了击退即时的、紧迫的入侵才有权采取自卫行动。

支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各项规则相互作用的结果,又规定了一些次要规则和法定地位,其中最重要的有:领土、外交法及豁免、保护国外的侨民、贸易和航行自由、引渡和政治避难、国际权利与义务的继承。

在有组织的国际社会里的国际法:在有组织的国际社会里,象国际联盟和联合国这样的机构是在各国一致同意和联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全球性的综合性组织。它们对国际法的影响表现在三方面:1.经各成员国明示同意,对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那些规则进行修改。例如联合国宪章限制了国际法主体按照国际习惯法可以以武力相威胁或者诉诸武装报复和战争的权利。2.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对国际法的规则进行间接的修改,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行使造法职能的机构。但是它的许多决议具有间接的修改,因为这些决议确定了国际法的新规则,如果联合国的大多数成员国和联合国的绝大多数主要机构都接受这些国际法规则,认为它们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这些国际法规则迟早终究会过渡成为新的法律。3.对国际法作进一步的编纂和发展。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大会的下属机构,担负着编纂国际法的任务,但它同时也在开拓许多新的国际法领域。事实上,国际法委员会并未将下述两项任务即编纂国际法(重申现行的国际法)和发展国际法(通过起草新的国际法规则——包括变更现行的国际习惯法),加以严格区分。除此之外,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海牙私法会议也曾分别就海洋法、国际劳工法、国际私法等专题完成了准立法性的起草工作。国际法在一些区域性集团的相互关系中,仍然是必不可少的。
编辑词条

Ⅲ 新闻记者主要是干什么的这个职位有什么作用

拥有记者证可以获得一些优惠甚至免费的经济利益,记者可以提高经济收入。你可以用你的记者证来宣传赞助和广告,成功率比普通人高很多。从事新闻采编的记者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新闻编辑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印制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记者证发行专用章,记者证年审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

他们也有机会采访党政,财经等其他路线的新闻。或者转战媒体的言论系统,担任主笔、评论员或专栏作家等职位。离开记者岗位后,很多人也会从事公关营销工作,在企业公关部门工作,担任营销总监或代言人,或者成为文学创作者。在媒体环境不好的地方,很多记者在从事媒体工作的同时,会小心翼翼地处理好与企业的关系,为自己未来的职业生涯铺路,这严重影响了媒体报道的公平性。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记者法

没有相关记者的法律法规,但有相关的记者管理条例。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队伍建设和加强社会监管,加快新闻记者证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步伐,新闻出版总署对2005年制定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新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2013年10月初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决定在2014年全国统一换发新版新闻记者证之前,对全国新闻单位的采编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和考核。

(4)国际法对记者有什么保护扩展阅读:

记者管控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记者证的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三条 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第五条 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六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

Ⅳ 公众知情权是一种权利吗,为什么

↓什么 >> 什么是知情权↓
什么是知情权?知情权是什么意思?

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11]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法领域内的一项政治权利,故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知情权的范围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我国学者的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指司法机关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12]“三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因为法人知情权在本质上是经济利益,而不是感情利益,其与公民的知情权在性质上有较大的差别,不宜归入同类,而法定知情权则属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体现,是权力而不是权利,也不宜归入知情权;[13]“二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不是知情权的内容,个人知情权应属于隐私权的隐私知悉权能。[14]笔者认为,知情权涉及公法、私法领域,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其内容应包括属于公法领域内的事务,同时也应包括属于私法领域内的事务,故笔者比较赞同“三权说”。即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

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

2、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如公众对社会新闻、股市行情、商品质量的知情权。

3、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如公民有权了解其亲生父母、出生时间等个人信息。

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知情权这一概念首先在美国提出。二战前,知情权只是新闻记者的主张和口号,二战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知情权,国会则于1966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该法规定每个人都有得到其应知道的信息资料的平等权利,1976年国会又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随后在借鉴美国就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基础上,挪威于1970年制定了《行政公开法》,法国于1978年制定了《行政文书公开法》,加拿大则在1982年制定了《情报公开法》,我国的近邻日本也于2001年制定了《情报公开法》。而且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也得到了国际法的保护。1946年联合国通过的第59号决议,宣布知情权为基本人权之一,强调知情权是实现一切自由权利的关键。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将“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宣布为“普遍人民的最高愿望”。其中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则就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虽然我国已加入了两大国际人权公约,但知情权在我国的法律保护仍处于缺位状态。在公法领域,我国宪法、行政法未直接规定知情权,知情权的宪法依据一般是从公民“言论、出版”、“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规定中引申出来的,另外行政诉讼法中的被告举证责及公开审理,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公开原则”、“告知制度”、“听证制度”等也可以作为公法领域内知情权的反映。2003年的SARS事件,催生了保障公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情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私法领域,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就知情权作了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这种规定仍是零散的,不系统的。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随着我国WTO的加入,其透明度原则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确立和完善对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已迫在眉睫。

Ⅵ 传播者的权利

传播者的权利,是人们通过斗争逐步地提出来的,并争取到的和得到承认的一系列传播权利。在人际传播时期,人们争取的是在广场、讲坛和公众场所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进入印刷传播时代,由于统治阶级对出版物实行控制,又促使人们提出有利用印刷媒介“表达自由的权利”;由于电影、广播、电视等电子媒介的出现,人们很快地认识到有必要提出一种更明确更广泛的权利,即“通过任何媒介并不顾国界搜集、接收和传播消息情报和意见”的权利。今天,又有可能向前迈出新的一步:承认人类的自由传播权。
传播者的权利,可以分为一般性权利和专业性权利两种。一般性权利指的是普通公民都享有的传播权利。如言论自由权、出版权、着作权、通信(讯)自由权等。它通常由国家宪法和民法加以认定。如我国宪法和民法都明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着述、集会、通信、游行的自由。专业性权利则指专门从事传播活动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如文化传播界、教育传播界、经济或广告传播界、宗教传播界等都享有一定的专有传播权利。新闻传播界的人员主要应享有以下五种权利: 在世界范围内,新闻记者被认为是仅次于工兵、警察之后的最危险职业。自1977年以来,全世界每年有100多名记者死于战火或被谋杀。据总部设在日内瓦的“无国界记者”组织对1994年22个国家记者死亡情况分析表明:每5天就有1名记者被杀害。对此,日内瓦公约和国际传播问题研究委员会的文件规定:各国都要把新闻工作者视为平民百姓,并加以特殊保护。随军战地记者则被给予特殊身份,但当他们落入敌手时,则被认为是战俘。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范围内,对所有非战斗人员包括记者,都将给予保护,并保证记者有进行本职工作的最好条件。在这些国际法条款规定的基础上,国际红十字会有权进行干预,而新闻工作者组织或团体也有权进行监督。虽然有个别记者利用安全保护权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也有人认为特殊保护会削弱新闻报道的独立性,但人们还是普遍认为:维护新闻传播者的安全保护权,是十分重要的。

Ⅶ 记者有什么特殊权限

法律分析: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法律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第五条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Ⅷ 国际法对新闻工作者战地采访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规定

国际法对新闻工作者藏地采访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是有保障的。

Ⅸ 不具有记者证的境外人员采访属于什么

不具有记者证的境外人员采访属于:非法采访。

相关介绍:

新闻记者证是中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统一印制并核发,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新闻机构应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的网址,方便社会公众查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

Ⅹ 作战双方会避开战地记者不打吗

一楼笨B,照打不误.
首先战地记者都穿防弹衣,而防单衣不是都有的.双方就都知道这个人物很重要,所以才保护起来
于是大家都把火力集中起来打他,反正不是自己人,这是战场,打死不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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