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签定进出口合同时,在商定和选择仲裁地点的问题上,我们应如何掌握可以采取哪些规定方法
1、仲裁地点的规定
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是买卖双方在磋商仲裁时的一个重点。
这主要是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适用的实体法关系至为密切。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地点,视贸易对象和情况的不同,一般采用下述三种规定方法之一。
a、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b、可以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c、规定在双方认同的第三者国仲裁。
2、仲裁机构的选择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中规定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以方共同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当事人双方选用哪个国家(地区)的仲裁机构审理争议,应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说明。
3、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在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订明用哪个国家(地区)和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决定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
5、仲裁费用的负担
通常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出仲裁费用由谁负担。一般规定由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的。
㈡ 国际贸易合同中是否必须注明仲裁机构
可以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不约定的话,事后可以协商确定具体仲裁机构。
如没有确定仲裁机构,任何一方可提起诉讼。
㈢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应当在什么法院
仲裁和法院是不同的。
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国内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㈣ 国内贸易合同在哪里仲裁国际贸易又在哪里仲裁
国内合同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包括其上海、深圳分会),也可以约定当地的仲裁委员会。无论选择那个,都要明确约定,否则极容易被认定为无效。
国际贸易合同也可以约定上述机构。当然,如果合同非常重要、价款很高,则多会选择国际知名的仲裁委员会,常见的有伦敦、巴黎、香港、斯德哥尔摩。具体名称可以自己网上查找。
㈤ 合同中约定仲裁地应该是哪里
合同中约定仲裁地需要看合同双方具体如何约定,如果约定不清楚,可以通过法院解决,同时仲裁约定无效。
属于法律上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应该根据诉争的案由以及对应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则要看合同是否规定了管辖的法院,如果规定了归乙方的法院管辖,则可以在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否则,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仲裁地和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仲裁地是指以仲裁方式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时的仲裁进行地;仲裁机构所在地是指仲裁机构所处于的位置;
2、状态不同,仲裁地是可变的动态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是不变的静态的;
3、范围不同,在法律允许异地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地的范围大于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机构所在地和仲裁地即不是同一地了。
仲裁机构是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后者又分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此外,按仲裁机构的设置情况,国际上进行仲裁的机构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以及专业性仲裁机构等三种类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