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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从哪些方面影响生活

发布时间:2022-10-20 10:38:17

❶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

《联合国宪章》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联合国宪章》本质上属于多边性质的国际条约,其所载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第一,联合国作为当今国际社会最大的普遍性的政治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目前已拥有191个会员国,几乎包括了世界上的所有主要国家,作为这一庞大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宪章》可谓是已获得了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文献。
第二,系统地概括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文件首推《联合国宪章》,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律文件上的首次具体表现,其确认固定和发展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被认为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文献。在《宪章》中,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现在序言、宗旨和原则部分,尤其集中在第2 条规定的七项原则上,其给联合国及其会员国规定了法律任务、行动方针以及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三,《联合国宪章》第2 条规定:“本组织在国际维持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足见《联合国宪章》是一项具有权威的国际文献,它的效力已超出了一个国际组织文件的效力范围。
此外,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其后载有基本原则的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有其他国际文件具有“渊源”作用。譬如,宪章所规定的七项原则被其他国际文件,如《亚非会议最后公报》、《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3 义务宪章》以及大量的双边条约、协定所重申、延伸和发展。《联合国宪章》在序言和宗旨部分都涉及到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但最集中的反映在第2 条联合国的原则部分中,其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予遵行的七项原则,简述如下:
a) 会员国主权平等。
b) 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c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d ) 不使用武力。
e ) 集体协作。
f ) 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
g ) 不干涉别国国内管辖事项。? 1、主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2、主权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这就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详尽阐述了主权原则的内容,其中心是各国主权平等。该宣言规定,主权平等包括下列要素:①各国法律地位平等;②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③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④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⑤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⑥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在国际实践中,只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原则得到切实的保障。相反,如果各国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权性质不同而兵戎相见,国际关系就要混乱,国际法也就无法存在了。因此,将国家主权原则比作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确的。
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国家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特别是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主权平等原则依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此原则列为首位,也说明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2、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应当指出,领土完整是个法律概念,而非单纯的地理学概念。在地理学上,依领土分布的连续程度认识领土的完整性,将领土连成一片的称“连续领土”,领土被海洋分隔的称为“不完全连续领土”,部分领土被他国领土分隔或包围的称为“非连续领土”。习惯上将连续领土视为完整,而后者为不完整。而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表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领土主权是否被侵占。连续领土若为别国侵占或分裂,也不能视为领土完整;相反,领土并不连续,但并未被别国侵占,仍应属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是鉴别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要标准。
3、尊重主权与尊重领土完整的关系。
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两个互相联系又不尽相同的概念。国家是在自己的主权范围内行使主权的,只有国家主权存在,才能保证国家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才能保证领土完整。如果国家主权被剥夺,领土主权就失去了保证。国家领土主权受到侵犯,领土也不可能完整。如果侵犯了一国的领土完整,肢解、分裂、侵占了该国领土,当然就破坏了该国的主权。因此,尊重一国主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础,尊重的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国家主权的概念比领土完整的概念更广泛。 1、互不侵犯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互不侵犯原则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国际法原则宣言》对互不侵犯原则的内容作了阐明:①侵犯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须负国际责任;②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③各国有义务避免使用武力或威胁侵犯他国边界和国际界线;④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之任何强制行动;⑤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军在内,侵入他国领土,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战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⑥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承认为合法。
2、侵略的定义。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互不侵犯并不是一般地反对战争,而是反对侵犯战争。对于自卫战争,民族解放战争则给以肯定和确认。这样,认识战争的性质,认清什么是侵略战争就显得至关重要。
关于侵略的定义是个国际上长期讨论的问题。从1950年联合国大会审议此问题,直到1974年12月14日第二十九届联大才通过了一项《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大会建议安理会在确定是否发生了侵略行为时,以该定义为指导。该定义为:“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定义还列举了应视为侵略的七项行为。
武装侵犯一个主权国家是最严重的违反国际法的罪行,一个关于侵略的定义是不能将侵略行为的特征包罗无遗的,该定义把侵略行为仅仅限定为使用武力的行为,而且,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应由安理会断定,可见这个定义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正如我国代表在联大会议上指出的,定义把侵略只限于武装侵略行为而没有包括其他形式的侵略像领土兼并和扩张,政治干涉和颠覆以及经济控制和掠夺等,而这些也恰是当今世界上超级大国推行侵略扩张政策的主要形式。再者,定义中某些条文的含义模糊不清,在适用或解释时会造成不同理解而发生分歧。
应当注意,互不侵犯原则不仅反对大小规模的武装进攻,也禁止进行武力威胁、禁止武装进攻的准备和进行战争的宣传。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规约第5 条规定,凡计划准备发动或从事任何一种战争的行动都构成违反和平罪,是严重国际罪行。此规则得到联合国大会的确认。这里指出的当然是侵略性的非正义战争而言。
还应强调,“侵略定义”同《联合国宪章》一样,禁止的是侵略战争,没有规定禁止一切战争,下列两类战争不在禁止之列;
①联合国按照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②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进行的民族独立解放战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依此原则,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与外交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而《联合国宪章》将“不干涉内政”明确为“不干涉国内管辖事件”原则,按照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解释,“国内管辖事件”包括内政或外交事务。
1、内政及内政的范围。
内政就实质而言是国家在其管辖的领土上行使最高权力的表现。也就是说,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国家内政。如决定本国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政策、社会进步、文化教育体制以及建立对外关系、缔结条约、参加国际组织、出席国际会议、宣战等等都属国家内政。总之,内政包括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任何措施和行动,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外交等多个方面。但也要认清“内政”绝不是一个单纯的地域上的概念,一个国家在本国境内的某些行为,也可能是违反国际法的。别国对此违法行为的干扰并不构成对内政的干涉、比如一国在本国境内扣留外国外交代表作人质就不属内政的范围。因为在这种场合扣留人质即破坏了国际法上规定的外交代表的豁免权。再如某国在国内实施种族隔离,也不是内政,因为这是被整个国际社会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一国并不得借口“内政”来破坏国际法。发生在一国境内的种族歧视、种族灭绝等行为,国家不加干扰和制止,甚至默许和支持,就不属于一国内政的范围。
2、干涉的含义及形式。
干涉指一国或数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涉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涉国按照干涉国的意图行事,以改变被干涉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如前苏联对阿富汗的干涉,美国对科索沃的干涉。
干涉有多种形式,有采用武力的干涉,也有采取其他形式的干涉。因而干涉与侵略有联系又有区别:侵略是非法使用武力侵犯他国主权,从某种意义上讲侵略是最严重的干涉,是最直接露骨、最粗暴的干涉;干涉则不限于使用武力,干涉可采取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各种手段,所以绝不能将非法使用武力理解为干涉的惟一方式。尤其是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人民的觉悟,干涉的方式除了公开露骨的干涉外,更多的是采用较为狡猾、隐蔽的方式,如在他国收买代理人,组织、制造、资助、煽动或怂恿在他国内部进行颠覆活动,或者鼓励插手他国内乱,派遣间谍、特务,刺探情况和进行破坏,对他国的内政事务指手画脚等等。
干涉也包括积极的干涉和消极的干涉。行为的干涉,属积极干涉,是最常见的,是直接的进行干涉。不行为的干涉即消极干涉,是指打着不干涉的旗号而纵容别国侵略的情况,这是一种干涉的特殊形式。国际实践中最明显的例证是1936年西班牙内战时期,英、法等国打着“不干涉主义”的旗号,不谴责佛朗哥的法西斯暴行,不制止意、德法西斯对西班牙内政的干涉,从而使西班牙的合法政府被法西斯推翻。这样,英、法就构成了消极意义上的对西班牙内政的干涉。
西方学者为了帝国主义侵略扩张的目的,千方百计为他们的干涉进行辩解,甚至为干涉罩上“人道主义”、“维护人权”的外衣,他们提出“依据权利进行干涉”和“人道主义的干涉”是合法的。他们认为,凡根据“国际条约”、“应合法政府邀请”、“保护外国侨民”、“防止不法行为”而进行的干涉活动,都是“依据权利的干涉”;凡根据一个外国的判断,一国确有违反“基本人权”行为时,该外国进行的干涉就是“人道主义的干涉”。对所谓人道主义的干涉,应从其实质而不应单从字面来看,如果一国随意按照自己的标准判断他国是否违反了“基本人权”,进而进行干涉,势必要使国际关系发生混乱。可见,西方学者这些学说实质都是为干涉他国内政制造法律根据。
国际法允许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义务对他国提供援助,这种援助必须是在完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的共同防御和抗击侵略者以捍卫被援助国的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另外,各国对实行种族隔离或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行为所作的斗争,当然不构成国际法上的干涉。 平等互利原则包括平等和互利两项内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平等与互利联系在一起,标志着平等原则的新发展。
所谓平等,就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人口多寡、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如何,都具有平等地位。因而都应该互相尊重,平等相处,任何国家不应谋求任何特权;所谓互利,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能谋取片面的利益,更不能以损害、剥削或榨取别国为目的,而应该对双方都有利。
国际实践已表明,倘若双方是不平等的,肯定不可能有互利可言,国家关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同样也只有实现互利,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所以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既有平等,又有互利,才是完全的国家平等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不仅对国家政治关系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国际经济关系和提供对外援助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处理对外经济关系和提供对外援助时严格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周总理1963年提出了我国对外援助的八项原则:①中国政府一贯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对外提供援助,而且认为援助总是相互的;②中国政府严格尊重受援国的主权和独立,绝对不附带任何条件和要求任何特权;③中国以无息或低息贷款的方式提供经济援助,以尽量减少受援国的负担;④中国政府提供援助的目的,是帮助受援国逐步走上自力更生、独立发展的道路;⑤中国政府帮助建设的项目,力求投资少、收效快;⑥中国政府提供质量最好的设备和物资,并且保证退换;⑦中国政府保证使受援国的人员充分掌握技术;⑧中国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不容有特殊要求和享受。上述八项原则,体现了我国的对外政策,体现了我国恪守平等互利原则的诚意。我国一贯认为,援助国与受援国是相互援助的,对双方都是有利的。1983年我国提出了对外援助四原则,即“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便是平等互利原则在对外经济活动方面的具体运用和对该原则内容的发展和补充。
在国际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平等的国际习惯,包括:①非经一国的同意,不得对该国强加以有约束力的规则;②国家在外国享有司法豁免权,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③在国际会议上表决时,各国都有一票,而且大小国家的投票具有同等性质,在国际会议上各国位次的排列或采圆桌会议或用抽签方式或依会议采用文字的本国国名字母顺序确定;④各国在缔约时,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各种文字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签约时双边条约往往采用“轮换制”;⑤国家在外交礼仪上享有平等权利,如国家的尊严应受到尊重,国家元首、国旗、国徽、代表不受侮辱等。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
和平共处原则是50 年代中期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该原则第一次见之于1954 年4月29日,中、印两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四十多年来,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除了又有大批第三世界国家承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外,一些发达国家,包括日本、美国也都明确承认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样,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超出了亚洲、非洲的范围,得到了欧洲、美洲、大洋洲很多国家的承认,超出了发展中国家的范围,得到了发达国家的承认。据统计,至今已有一百多个条约全面承认了这五项原则,还有相当多的条约明确载明了五项原则中的几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在双边条约中得到确认,而且也在重要的国际文件中得到确认。这足以证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得到各国公认,已经成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及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有力武器。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今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显示出其特别的重要性。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被国家社会承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确立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也表明了中国对现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
从国际法原则角度看,和平共处是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应彼此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变或企图改变对方的社会经济制度,根据国际法的要求,实行广泛的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 民族自决问题早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及列宁领导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时即已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和殖民体系的瓦解,民族自决原则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发展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确认民族自决原则的国际文件。
国际法上民族自决原则的含义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
民族自决原则是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殖民主义的统治和压迫的过程中产生的。随着民族独立目标的实现,民族自决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中更具有了新的内容。“自决”已不仅体现在政治上,而更多更重要的开始体现在经济上,即谋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国家只有摆脱经济上的落后和依附状态,才能实现真正的独立与自决。
按照民族自决原则,虽然允许国家对行使民族自决权的民族给以支持和援助,但任何国家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任何行动,不仅是对民族自决权的曲解、滥用,而且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破坏,是完全违背国际 法的。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国际法原则宣言》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作了详细解释。其主要内容有:
1、一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2、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之利用或其所选择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之早日及公平之解释。于寻求此项解决时,各当事方应商定与争端情况及性质适合之和平方法。
3、争端各当事方遇未能以上述任一和平方法达成解决之情形时,有义务继续以其所商定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争端之解决。
4、国际争端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从事足以使情势恶化致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之任何行动,并应依照联合国之宗旨与原则而行动。
5、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之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之原则解决之。各国对本国为当事一方之现有或未来争端所自由议定之解决程序,其采用或接受不得被视为与主权平等不合。 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由“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演变而来的,已为国际实践和国际文件所确认。《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主要内容是:1 .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之义务;2 .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之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义务;3 .每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在依公认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系属有效之国际协定下所负之义务。遇依国际协定产生之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之义务应居优先。
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在国际交往中,国家必须善意地履行其依国际法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一个国家既然对某项国际义务明示的(通过条约)或默示的(通过习惯)表示接受,那么就必须善意地履行。如果国家可以不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那么,国际法就失去了有效性,国际法本身也就不会存在,国际社会也不会有正常的交往关系和正常的秩序。凡是符合国际法的、由有效条约产生的国际义务,而非奴役性的、侵略性的或由非法条约所产生的国际义务,国家都应善意地履行,不得违背。帝国主义国家经常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破坏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项基本原则。中国一贯恪守自己的诺言,忠实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谴责帝国主义国家破坏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行为,反对任何强加给弱小国家的任何非法的国际义务。

❷ 国际法的地位作用

1、国际法使国家主权原则得以强化主权原则是国际法在确认国家主权的基础上,规定国家有决定本国对内、对外一切事务的权利,并禁止其它国家对其进行侵略和干涉,防止其它国家破坏其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主权原则是国际法原则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国际法来源于主权国家相互交往的实践,如果没有独立的主权国家,国际法的原则、制度便无法产生,所以说主权原则是其它国际法原则的产生的基础。

国际法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强化不仅表现在国际法使国家的主权概念得以强化,还表现国际法使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得以维护。国际法使国家的主权概念得以强化,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国际法使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得以维护。与传统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不仅承认和维护传统国际法所确认的国家的政治主权或政治独立,而且确认和维护国家的经济和文化主权。

2、国际法维护了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国际法的一系列规则对违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二战后各国在解决各种地区冲突时,都不同程度地运用了这些规则。其次,国际法上所确立的一些制度也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某些情况下,各国还利用国际法避免国际争端的发生。

3、国际法促进了国际合作与发展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的重大主题。随着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的加强及国际合作的深入,国际法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几乎所有领域的国际合作,都是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来实现的,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同样也采取国际条约的形式。4、国际法使国际新秩序得以建立现代国际法不仅调整了世界上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同时也在推动了国际新秩序的建立。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其中明确规定了各国要在遵守国际法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在1974年通过的《建立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也明确确立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15项法律原则,也使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更加具有广泛性,体现了国际法在国际新秩序建立方面的重要作用。

❸ 国际法的作用

法律分析:国际法的功能体现在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两个方面,国际法的社会作用在于通过体现各国的协调意志来为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交往中的需要服务,国际法的规范作用体现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个方面。由于国际法的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具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特别是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国际法的功能受到较多的局限。但正是种种因素的对立统一共同推进了国际法的进步与发展。中国应当紧紧依靠国际法在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的同时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法律依据:《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第六条 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由工作机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评估确认:

(一)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二)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对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❹ 国际法对世界政治的影响有哪些

近年来,有关争议海域所属权的争夺已趋于白热化,围绕国际法展开的法律争议更是此消彼长。这表明,国际法与国际政治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强化和相互渗透的关系。一方面,自国际法产生以来,国际法的发展时常受到国际政治的制约;另一方面,国际法一经确立就对国际政治关系产生重要影响。在未来的国际体系中,国际法将逐步摆脱强权政治的束缚,作

[1]用也会更加突出。

[关键词]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现实基础 国际政治

一、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家之间有了来往关系,就有可能产生对一些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古代世界早就有了国际法。古代埃及、古代印度以及古代中国都可以说有了国际法。当然,在古代,国家之间的关系不多,它们有一些关于使节、条约、战争的原则和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只能说是国际法的雏形。

(一)古代

古希腊分为许多城市国家,它们彼此独立而来往频繁,因此,所形成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范围较为广泛,与近代国际法颇有相似之处。但是,它们含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在体系上与近代国际法很不相同。古代罗马国际法有进一步的发展,在“市民法”之外形成一套称为“万民法”的法律,调整罗马人和与罗马处于友好关系的国家的人民之间的关系(见罗马法),对于后来的国际法有相当的影响。但它是罗马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二)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是近代欧洲的产物。这样的国际法是以 独立主权的国家为基础的。在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订立以后,在欧洲出现了为数众多的独立主权国家。这个公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使国际法

[2]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这时期,一些欧洲国家的法学家、神学家,相继发表了与国际法有关的着作,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荷兰法学家H?格劳秀斯,他发表了一部有完整体系的国际法着作,即着名的《战争与和平法》(1625)。这部巨着以战争为重点,涉及神学、历史等方面,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了国际法的全部范围,为近代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对于后来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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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而发展,重大的历史变动总是影响国际法的变化。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就曾对国际法的发展发生巨大的影响,它提出了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强调了国家主权原则既包括国家对领土的主权,也包括对在国外的公民的管辖权;它宣布民族自决的权利(见民族自决权),申明了以独立为基础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它废除了一些关于战争的旧规则和制度,主张在战争法上贯彻人道主义精神。这些原则在当时反映着资产阶级国家的利益,但它们本身具有进步的意义,所以直到现在仍然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

(三)帝国主义阶段

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国际关系中充满着强国欺侮弱国、掠夺别国领土、争夺殖民地的现象,帝国主义国家对外实行政治压迫、经济剥削和武装侵略的政策,国际法中进步的原则、规则和制度遭到破坏,产生了一些与帝国主义政策相适应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尽管如此,国际法在某些方面还是有发展的:?它的领域从欧洲扩大到美国和整个美洲,扩大到土耳其、日本以及亚、非的其他一些国家。?国家之间的关系增加了,多样化了,出现了一些专门化问题有待处理,开始签订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建立了不少的国际行政联合。?战争的连续不断发生及其残酷性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和对于制订战争法规的要求。从1856年《巴黎海战宣言》,经过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到1909年伦敦《海战法规宣言》,战争法规的人道主义化有所发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制度也有所改进。

❺ 请列举说明国际经济法对我们现实生活的影响

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他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促进了社会和谐,对缩小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起到了一定作用。从我国讲,国际经济法可以从法律上提供更佳的法律环境给外商投资,越来越多的外商在中国投资,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往来。

❻ 国际法的作用是什么

国际法当然有用,非常有用。从小了说,国际法不声不响,却切切实实的提高着着我们每天的生活。从大了说,国际法塑造了国与国之间和平和战争的行为模式。各个国家当然在乎。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得到了完美的遵守。国际法的力量有所局限,美国能够绕过安理会授权来发动第二次伊拉克战争,就算是扇了联合国宪章一个大大的耳光。毕竟,国际法的基石是“同意”,并没有特别有效的强制力。国家之上没有更高的实体。United Nations翻译成联合国并不准确,毕竟不是United Nation,可惜国联这个好名字已经被用过了。所以国家基本上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除非这个国家以某种形式同意了遵守一些规则,或者当大部分其他国家都同意的时候,没有明确反对,从而暗示其同意。

❼ 冷战之后,国际法又有了哪些新的发展,对国际社会有何种影响

随着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国际法也出现了许多新现象、新特点。值此世纪之初,对晚近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制约因素作出适当的总结和评估,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
国际社会结构的变化是国际法发展的前提。法律往往反映其运作中的社会条件和文化传统。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特别是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也是社会环境本身的产物,它按照国际关系盛行的概念发展,它的继续存在必须符合时代的现实性。[1]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40多年中,由于美、苏两大军事集团的对峙和意识形态的冲突以及第三世界的兴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使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运作受到阻碍,特别是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与国际法院方面。但自20世纪80年代下半期,国际社会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1988年11月,英国首相玛格丽特 . 撒切尔宣布冷战已经结束。后来,美、苏两国首脑在马耳他举行了会晤,并肯定了冷战结束的事实。随后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增强了这些声明。东欧的剧变,两德的统一,华沙条约集团的解散,特别是1991年12月,苏联在经历了急剧的内部变革之后通过了《阿拉木图宣言》正式解体,之后11个原加盟共和国自愿组成一个独立国家的联合体。所有这些,标志着两极对峙的冷战国际格局的终结,一个新的国际格局正在形成

❽ 国际法 是什么

关于《国际法》的几个问题

1.积极的国籍冲突和消极的国籍冲突有什么实质性区别?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么?
2.政治避难的主体是不是包括难民?
3.罪行待定原则是什么?再引渡的限制有哪些?
4.国际法中关于领土取得方式之一的时效有无具体时间限定?
5.海洋法中港口国对外商船在其港口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具有当然的刑事管辖权。请问当然的刑事管辖权具体指什么?
6.历史性海湾是什么实质来划分的?
7.领馆和使馆的区别是什么?二者如何区分?

麻烦懂的人帮忙回答一下。呵呵。这些都是我是我现在弄不太明白的地方。谢谢了。

❾ 国际法与我们生活中哪些方面息息相关

国际投资方面。发达国家很多都来中国投资,随着时间的推移,作为东道国的我国在吸引投资的战略方面也有些变化。现在经济危机的到来,如何应对将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❿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

1、 国际法主体的增加;主体包括: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2、 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国际私法调整各个国家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3、 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使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展, 也使国际法产生了许多新内容;

4、 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10)国际法从哪些方面影响生活扩展阅读: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

1、各国公认: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仅为少数或部分国家承认的原则。

2、具有普遍意义: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国际法基本原则超出了个别领域而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关系到国际关系全局性的原则,它可以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并具有指导作用。

3、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任意抛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

4、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体现为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国际法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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