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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犯罪归哪个国家管

发布时间:2022-11-12 12:33:28

1. 甲国与乙国在我国的国际航空上打架,不小心将丙国丙打伤,问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按照国际法规定,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以上行为应当适应我国的法律。

2. 在国际航班上和外国人发生冲突,用哪国法律处理

如果属于刑事法律处理的范畴,要看所乘坐的航班是哪个国家的,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判断航空器属于哪个国家,原则上以旗国主义为准则,即悬挂哪国国旗就是哪国的领域范围.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属人管辖原则,即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如果只是一般民事纠纷,那确实有管辖权的国家太多,中国一样也有管辖权,不过按照一般原则,谁先受理由谁管。

3. 简述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以下管辖权:

一、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

二、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诉讼可以向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这样一个当事国领土内提起:即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并且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

或者根据商务协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土,或者从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并且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与其有商务协议的另一承运人租赁或者所有的处所从事其旅客航空运输经营。


(3)国际航空犯罪归哪个国家管扩展阅读

在蒙特利尔公约以前,国际上已经存在若干个关于国际航空运输赔偿的规则,具体包括:

1、1929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中国于1958年批准该公约。

2、1955年在海牙签订的《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中国于1975年批准该议定书。

3、1961年在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立约承运人所作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

3、1971年在危地马拉城签订的《修订经海牙议定书修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危地马拉城协议书。

5、1975年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第1、2、3、4号《关于修改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附加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第几号议定书。

4.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管辖权如下:

(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 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管辖权如下:

(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 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5. 国际上三个最为重要的有关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行为的国际公约是哪三个

1.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
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
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
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4)《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
①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
②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
2.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
①航空器的登记国;
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⑤嫌疑犯发现地国;
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6. 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的登记国;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7. 在飞机上犯罪归哪国管辖

普遍管辖原则,亦称世界主义原则,是指对于某些危及人类安全的国际犯罪,不论犯罪人国籍如何以及犯罪地何在,也不论侵犯了何国利益,世界各国均对其具有管辖权。对于劫持航空器罪,我国及其他各缔约国均可以根据国际公约规定,不论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在何地,也不论犯罪人国籍如何,只要犯罪人在本国境内,就可以对其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并依照本国法律予以惩治。应当强调的是,根据三个国际公约规定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及我国刑法规定,凡劫持我国航空器进入他国的,我国仍对犯罪分子具有刑事司法管辖权,有关国际或地区的司法当局应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引渡条款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8. 既然我国刑法采用属地管辖原则,那么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航空器船舶犯罪的适用哪国刑法请解释一下

应该是适用该外国法律,依据是中国加入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规定:
第三条
1.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2.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为,规定其作为登记国的管辖权。
3.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四条
非登记国的缔约国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预以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辖权。
甲、该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
乙、犯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
丙、该犯罪行为危及该国的安全;
丁、该犯罪行为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或驾驶的规定或规则;
戊、该国必须行使管辖权,以确保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国际协定,遵守其所承担的义务。
以上回答希望能给你提供帮助。

9. 在公海上犯罪归谁管

在公海领域犯罪,这涉及到刑事犯罪的管辖问题。对于刑事管辖,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在公海或公海上空犯罪,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但普遍基于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前者,只要属于本国公民,无论你在世界何地,都受本国法律管辖;后者,无论你是哪国人,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国,就受本国法律管辖,船舶和航空器视为一个国家领土的延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0. 在公海上犯罪归谁管

一、在公海上犯罪归谁管
1、在公海上犯罪归谁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地管辖在公海航行之船只受船旗国管辖。在公海航行的飞行器受飞行器注册国管辖;
(2)属人管辖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来确定管辖;
(3)保护管辖根据受害人的国籍来确定管辖;
(4)普遍管辖在公海发生海盗事件与奴隶贩卖、劫机杀人案件时,任何国家皆可介入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包括什么
1、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对公海上的船舶、人和货物的管辖权。公海自由并不意味着在公海上可以从事任何行为。公海也不是处于无法律的状态。各国在公海上在一定的限度内可以合法地行使不同性质和形式的管辖权;
2、国家在公海上行使管辖权一般是由军舰或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舶来行使的。军舰在公海上享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力,即靠近和登上被合理地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进行检查的权利。根据公约的规定,军舰在公海上有权行使登临权的情况有:从事贩运奴隶、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虽悬挂一国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与军舰属于同一国籍;
3、另外,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紧迫权的行使必须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内开始,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以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如果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违反沿海国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章时,也可以紧迫。紧追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的领海时必须终止。紧追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进行。紧追权的行使应当慎重,如紧追不符合上述要求。追逐国要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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