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请问护士如何保护病人隐私
1、护士应当遵循《护士条例》中规定的护士的义务,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2、护士在工作中有获得与患者疾病治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应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患者的隐私。
3、在工作中不随意谈论患者及家属不愿公开的患者信息。
4、在进行暴露性护理、治疗、特检操作时,应关门、用隔帘或屏风保护患者隐私。
5、对涉及到患者隐私或敏感问题的医疗护理信息收集时,应选择合适的环境和场所,避免信息传播。
6、教学、参观等活动应提前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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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患者隐私权包括哪些方面
患者的隐私权是指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
病人的病情和健康状况被视作私人信息和秘密,因此受到隐私权的保障。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有为保密的义务。同时,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是基于个人对自我的认知,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生活中。有社会生活自然存在‘隐私’, 而医疗行为又是社会活动的一部,病人当然需要‘隐私’。 ‘医疗隐私权’属基本人权的一种,对病人隐私的保障,可谓对“人”表示尊重的具体表现。基于人性尊严的考量,应保障病人隐私。
(2)爱康国际如何保护病人的隐私扩展阅读:
数病人就医行为是基于个人对身体的自主控制,进而提供自身的医疗资料。保障病人隐私的另一层意义,是对个人行使自主权的尊重。
由医病关系来看,医病之间的信赖是病人提供充分资讯的基本要件。病人期望医事人员对其资料绝对保密,同时认为法律会给予严密规范,因而在需要治疗时,愿意充分提供个人完整资讯。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病历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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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护患者隐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保护患者隐私的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 《侵权责任法》、《护士管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患者具有的隐私权利以及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尊 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随意向外人泄漏。
(二)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员翻阅。
二、医务人员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是病人隐私的保护者。医务人员应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的隐私。
三、医务人员应尊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应一视同仁。
四、严格执行《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护士管理办法》第24 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
五、为使患者的隐私得到切实保护,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二)医务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
(三)医务人员要注意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
(四)对特殊疾病的病人,医务人员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守医密。
(五)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
(六)危重症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七)为患者处置时要拉帘或关闭治疗室的门或挂 “处置或检查中,请稍候”的提醒标牌。
(八)医护人员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应加以遮挡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
(九)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之学习内容。
(十)除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病案统计科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十一)单位集体体检涉及个人隐私相关材料一人一袋封存,直接交给交给体检单位领导。
六、凡是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病人及家属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将报院纪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Ⅳ 病人隐私保护措施怎么写
随着病人对隐私保护认识的清晰,用法律衡量护理行为和后果的意识亦不断增强[1]。医疗行为又是一种不得不探触病人隐私的行为,对疾病的诊断、检查、治疗护理等,始终是隐私侵权的敏感区[2]。妇科病人因其女性独特的生理、心理及疾病特点[1],妇科更是一个隐私侵权密集的领域,作为妇科护士应持慎重的态度自觉保护好病人的隐私,避免无意的侵权行为,减少医疗纠纷[3]。�
1 隐私和隐私权的基本内涵�
1.1 隐私 关于病人隐私的概念,目前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有学者认为病人的隐私就是指病人个人生活中和个人身体、心理等方面不愿被公开的情况,包括:器官、健康、疾病、家庭、日记、信函等[4]。也有学者认为所谓病人隐私就是指病人不愿告知他人或不愿意公开的有关人格尊严的私生活秘密[5]。还有学者认为病人隐私是指病人在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时所表现出的涉及病人自身,因诊疗服务需要而被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获悉,但不得非法泄露的个人秘密[6]。病人的隐私包括不愿被人看到的身体部位和不愿被人知道的事情两方面[7]。目前我国医学界和法律认可第三种观点。�
1.2 病人的隐私权 学界尚无统一定论。有学者认为,病人隐私权应指病人拥有保护自身包括躯体的隐私部位、某些疾病、病史、生理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外来形式侵犯的权利[8]。笔者赞同以下观点,病人的隐私权是指病人在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时所表现出的,涉及病人自身因诊疗服务需要而被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获知,但不得非法泄露的个人秘密。这一观点突出了病人隐私的特殊性、重要性。隐私权包括了四种权能: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9]。�
2 妇科病人的特点�
2.1 疾病的特点 由于妇科疾病往往涉及生殖系统,病因也可能与不良生活方式等多方面隐私问题密切相关[1]。许多病人觉得羞于启齿,不便详谈或不愿向外透露诊疗信息,不能正确叙述症状、疾病的经过。如临床高度怀疑宫外孕时,需要了解病人的婚姻史、交友史、性接触史、月经史等。�
2.2 心理特点 妇科病人具有女性独特的生理、心理特点,心态复杂多样,在妇科方面表现为生殖器官的暴露、生殖器的畸形、异常婚育史、不孕不育史、婚外性伴侣及性疾病传播史等,一旦泄露被他人所知,将会引起病人不同程度的情绪反应和心理变化。主要有畏惧、紧张、害羞、焦虑、依赖等。�
2.2.1 紧张、害羞 女性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心理上有自己的一般特征,女性容易受传统因素的影响,特别是老年女性,所以妇科病人在性意识方面有较强的害羞心理。有的农村病人患妇科病后怕被人误解而非常紧张,有的甚至不愿到医院就诊。入院以后不愿与医护人员交流,医护人员更应该给予理解和尊重。�
2.2.2 焦虑、畏惧 妇科病人特别是妇科手术病人,入院后有畏惧情绪,不仅担心手术过程、手术后伤口疼痛,还害怕切除子宫、卵巢后失去女性特征,影响夫妻关系,癌症病人表现更甚。�
2.2.3 忧郁、自卑 如未婚先孕、女孩子月经的初潮、宫外孕等情绪波动就比较大。性病病人担心婚姻破裂;已婚者对爱人则是能瞒则瞒,担心朋友、同事知道后受冷落,未生育者担心今后的生育问题等。由于缺乏对性病的认识或听信某些传言,担心自己染上了类似艾滋病一样的不治之症,采取听之任之、坐以待毙的态度,从而产生悲观忧郁、自卑心理[10]。�
2.2.4 依赖 妇科病人患病后受着疾病折磨和精神上的痛苦,自理能力下降,渴望得到医护人员和周围人的帮助与关心,大都产生一种依赖的心理,表现为退却、事事依赖别人去做,行为变得被动顺从,情感反应脆弱、敏感、幼稚。�
3 护理工作中隐私保护的现状分析�
3.1 日常的护理操作 在诊疗护理操作中,需要暴露病人的身体隐私部位的情形经常发生的[9],如导尿、术前备皮、隐私部位的换药、会阴部擦洗、灌肠、臀部肌肉注射等处置,如果护士没有评估环境和顾及病人的感受就有可能导致病人隐私的暴露。�
3.2 常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习惯 病房床头卡和护士站病人一览表上标有病人姓名、年龄、性别、疾病名称、护理级别等信息,是防止医疗差错的重要环节。但床头卡和一览表的设置使得进出该病房的人都一目了然地了解每位病人的隐私,在无意中暴露了病人所不愿意外漏的信息。�
3.3 护士的法制观念弱 个别护士由于法制观念不强,在护理工作中没有注意从细节方面保护病人的隐私,有意或无意地把病人的个人信息传扬出去。如在护士站、走廊、病房等地方随便谈论病人病情、隐私或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大声询问病人的私生活情况、生育情况,可能被病房其他病人或其陪伴听见进行传播。�
3.4 临床实习带教活动 在临床教学过程中,还延续着老的带教方法和思路,未经病人同意,把病人作为教学上的“活教具”,而擅自让学生观摩、教学,尤其是关于病人的个人信息、身体的隐私部位、个人的秘密,这使病人感到是对自身人格、自尊的侵害和伤害,此种情况时有发生[8]。国内已经发生了多起女性病人在进行人流等妇科手术时被观摩而产生的纠纷案件。�
3.5 医疗文书保管不善 妇科病人的许多隐私问题,如生长发育史、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性病病史等在病历资料等医疗文书中都有反映[11]。如果将这些资料随意存放,就有可能被他人翻阅,而导致病人隐私的暴露。�
4 保护妇科病人隐私的措施�
4.1 加强护理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 护理人员要注意改变传统的医疗护理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如《母婴保健法》《护士条例》《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让护理人员明白:病人的同意是医疗、护理合法性的前提[12]。从制度上和实际行动上保证病人的隐私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4.2 护理操作过程中的隐私保护 在做妇科手术时,从安置体位开始到手术结束,自始至终做好隐私部位遮挡,手术期间不谈论病人的隐私[13]。护理人员在治疗及护理操作前,关上房门或用屏风遮挡,并做好解释工作,取得配合;操作时尊重病人,让陪伴或其他病人回避,尽量减少或避免病人隐私部位的暴露。�
4.3 改善诊疗环境 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努力改变硬件环境,如病床间设置床帘;收费处、挂号处设一米安全线;做好导诊和分诊工作,为病人提供一个医患一对一私密的诊疗护理空间;如果不能达到独立诊室标准的医院,应设有隔断相对独立的诊区;设置不同规格的独立诊室,满足不同层次病人的需要。�
4.4 树立护理人员崇高的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以及医护人员有依法承担为病人病情、隐私进行保密的法定义务,《护士条例》中第3章第18条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病人,保护病人的隐私,如有“泄露病人隐私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母婴保健法》第43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4.5 营造隐私保护的就医、教学环境 妇科的临床实习最容易涉及病人的隐私问题,针对带教与保护病人隐私这一矛盾,笔者认为:一方面建议教学医院建立、健全相关的医学教学管理制度。在教学过程中,应先向病人解释,说明临床教学的重要性,让病人认识到病人有支持医院教学、科研,发展医学科学的义务[12],取得病人及家属同意,才可进行操作。对有特殊要求的病人,例如希望有单独医生或护士操作、要求女医生检查等应在不影响操作及治疗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其要求,保护病人应有的隐私权。另一方面探索新的医院教学实习方法,如澳大利亚科学家研制出一种“虚拟手术系统”,可以让实习医生通过一个虚拟人体进行手术。这可同样有效地提高医疗水平且对保护病人隐私起到较好的作用[14]。�
4.6 加强病人个人资料的管理 保管好病历资料是保护病人隐私的重要环节[11]。在教学、科研、临床总结时,要删除能直接表明病人身份的内容,对病人负责。医院床头卡暴露病人的隐私,床头卡是挂还是不挂,目前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可以在病人床头卡上去掉疾病诊断栏,其他内容可以保留。�
保护病人隐私权是我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始终坚持的原则,体现了对病人隐私权的尊重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保护病人这一义务要求的重视[15]。针对医患关系的特殊性、护理行为的二重性,病人隐私保护的立法工作有待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可以考虑制订统一的《病人权益保护法》或《医疗法》,对侵犯病人隐私的行为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以便更好地维护病人的隐私。
Ⅵ 精神病患者的隐私信息该如何保护
现实中许多精神病人和我们普通人一样正常工作着,只不过对于他们有一些工种是限制的。只要是允许工作的工种他们都是可以从事的。因为精神病人的特殊性及大家对它的不了解,认为精神病就等同于那些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
当然有些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要及时向医生详细清楚,这一类病人是危险的,正常情况下要住院治疗。也需要向用人单位说明清楚,不然在工作中发生意外的可能性特别大。
全社会都应该关心、帮助精神病人。他们中的许多生活困难,所对对他们多一分关心。
Ⅶ 在对病人体检或处置时应如何保护病人身体的隐私
医护人员不要扎堆进行围观。还有不要到处乱说,乱讲就行。医护人员如果与患者有性别上的差异的必须要有同性别的其他人员在场。
Ⅷ 病人隐私保护制度
法律分析:(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随意向外人泄漏。(二)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Ⅸ 1、 保护病人的安全措施有哪些
保护患者安全的措施:保护具的应用,辅助器的应用。
一、保护具的应用
1.适用范围:
(1)小儿患者。
(2)坠床发生几率高者。
(3)实施某些眼科特殊手术者。
(4)精神病患者。
(5)易发生压疮者。
(6)皮肤瘙痒者。
2.使用原则:
(1)知情同意原则。
(2)短期使用原则。
(3)随时评价原则。
3.常用保护具的使用方法:
(1)床档:主要用于预防患者坠床。
(2)约束带:主要用于保护躁动的患者,限制身体或约束失控肢体活动,防止患者自伤或坠床。
(3)支被架:主要用于肢体瘫痪或极度衰弱的患者,防止盖被压迫肢体而造成不舒适或足下垂等并发症。也可用于灼伤患者采用暴露疗法需保暖时。
二、辅助器的应用
1.目的:
帮助身体残障或因疾病、高龄而行动不便者进行活动,以保障患者的安全。
2.常用的辅助器:
(1)拐杖。
(2)手杖。
(3)助行器。
3.注意事项:
(1)使用者意识清楚,身体状态良好、稳定。
(2)选择适合自身的辅助器。不合适的辅助器与错误的使用姿势可导致腋下受压造成神经损伤、腋下和手掌挫伤及跌倒,还会引起背部肌肉劳损和酸痛。
(3)使用者的手臂、肩部或背部应无伤痛,活动不受限制,以免影响手臂的支撑力。
(4)使用辅助器时,患者的鞋要合脚、防滑,衣服要宽松、合身。
(5)调整拐杖和手杖后,将全部螺钉拧紧,橡皮底垫紧贴拐杖与手杖底端,并应经常检查确定橡皮底垫的凹槽能否产生足够的吸力和摩擦力。
(6)选择较大的练习场地,避免拥挤和注意力分散。同时应保持地面干燥,无可移动的障碍物。必要时备一把椅子,供患者疲劳时休息。
Ⅹ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为,医务人员不得强行探问与医疗无关的患者隐私,不得向任何除患者及家属以外人员透漏患者的病情。日常查房,会诊,手术,给学生示教等时,不允许在患者床边进行病情讨论、讲解。对病情危重或不治之症的患者以及性病、艾滋病等特殊疾病患者,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要做好保密工作,医技科室在为患者检查时,发现预后不良疾病时,不得随意告诉患者,不得做关于疾病预后的任何解释工作。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医务工作者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权的保护者。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是对患者人格的尊重,是医护人员应尽的义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