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相互保险公司是什么
(一)相互保险公司的特点1.相互保险公司是保险业从初级阶段走向成熟繁荣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西方国家保险业,多数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重新起步的。发展到60年代,已具相当规模。据60年代末的统计:在世界各国人寿保险国际保险市场101组织中,相互保险公司的数量——美国153家、英国27家、西德38家、法国6家、加拿大13家、日本16家。可见相互保险公司占有相当比重。其中日本相互保险公司占全国人寿保险公司的76%。另据1962年美国人寿保险业统计:所有相互保险公司业务量之和为2334亿美元,占美国全部人寿保险业务量的60%。从西方各国保险业发达历程中可见:所骑“黑马”之一,就是相互保险公司。2.相互保险公司生命力强,竞争性强,较其他形式的保险公司相比,极易扩张发展。以日本最大的保险公司日本生命保险公司为例:该公司1889年成立之初为股份制保险公司,“二战”期间濒临破产,在战后改制为相互保险公司后,注入极大的活力,很快发展壮大,成为日本第一,并在全世界寿险业中处领先地位至今。又如美国的纽约人寿保险公司,1845年成立,1998年总资产已达1220亿美元,在全美个人保单销售中名列第一。该公司之所以能在150多年的风雨中强盛不衰,其重要原因是采取了相互保险机制。再如英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以及许多具有相当实力的保险公司,都是相互保险公司形式。3.相互保险公司发挥了保护本国民族保险业的作用。相互保险公司的基金与股份公司的股金完全不同,可以说是对股金的排斥。因为在其内部,只吸收保险购买者做为成员,不允许仅以投资为目的的股东加入。这使来自国外的保险资本,只能在相互保险公司之外望尘莫及。因此各国强大的相互保险公司,都是本国民族保险业的主力军,客观上成为捍卫本国民族保险业的卫士。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B. 保险市场上,常见的保险人的组织形式有
保险市场上的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保险产品的供给方,即所谓的保险人;另一类就是为促成保险交易提供辅助作用的保险中介。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可以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最为常见的是公司制,因此,很多时候都会直接用“(再)保险公司”来称呼保险人。保险人一般为法人,但也存在自然人为保险人的情况,如英国的劳合社。保险中介的形式比较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他们的活动范围也比较广泛,包括充当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交易媒介,协助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保险事故鉴定、估损和理赔等事项。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C. 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一般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中介中,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1)保险专业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根据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在实际执行中,可以代理上述全部业务,也可以只代理其中某一方面某一环节的业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2)保险兼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我国保险兼业代理人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业务经办单位代理、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代理、金融部门代理。
(3)保险个人代理人保险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只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而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另外,个人代理人只能为一个保险人代理保险业务,而且必须是专职,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
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保险经纪人(专指原保险市场的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一般有两种:合伙企业、保险经纪公司。大多数国家都允许个人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活动,我国的《保险法》和《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只认可法人形式的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公司是所有国家都认可的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也是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认可的唯一形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保险经纪人按以下方式收取佣金:
(1)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包括办理投保手续在内的一系列保险经纪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国际惯例:约占保费的15%-25%)向保险经纪人支付佣金,客户不必向保险经纪人支付报酬。
(2)客户并不投保,或并不通过保险经纪人投保,只是委托保险经纪人为其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防灾防损咨询服务,或委托保险经纪人为其代办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按双方的约定向保险经纪人支付咨询费或佣金。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D. 保险组织的一般形式有哪些
保险业组织形式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机构所采用的形式。保险业的安全运转,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国大都根据各自国情并结合保险业的特点通过保险业立法规定其保险业可采用的组织形式。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四种:
一是国营保险组织,指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保险组织;
二是保险股份公司,它是西方国家保险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
三是合作保险组织,即由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被保险人)自己共同设立的一种以合作方式办理保险业务的组织,它充分体现了保险的互助性,是保险业特有的组织形态;
四是个人保险人,现代各国一般不允许公民个人充当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但作为传统的继续,个人保险人在英国至今依然存在。
如需咨询平安保险业务,可以拨打平安寿险95511-1、平安车险/财产险/意外险95511-5、平安养老险/团体险95511-6咨询。
应答时间:2021-11-1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 我国保险人的组织形式有哪几种
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组织形式的研究 www.chinaqking.com 期刊门户-中国期刊网2009-12-10来源:《企业技术开发》2009年第9期供稿文/邱玉梅[导读]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起步比较晚,初期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发展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邱玉梅(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作者简介:邱玉梅,女,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保险。
摘 要: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比较晚,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在法律和制度上都还存在不足,2009年新《保险法》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代理人的管理,但仍存在问题。本文针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组织形式的缺失,提出创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合作社,并对合作社的创立方式和内部组织结构做出了详细的阐述,合作社的建立有利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同时提高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福利水平,有利于整个保险中介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关键词:组织缺失;合作社;共同基金
1以保险代理人为主导的保险中介发展现状及监管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起步比较晚,初期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发展。直至1996年,我国保险业引进美国友邦保险个人营销制度后,中国保险中介才开始真正起步。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已形成一定规模,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445家,营销员2560532人。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720.02亿元,同比增长19.88%。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8043.50亿元,同比增长38.84%,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2.21%。
我国2009年修订的新《保险法》将个人保险代理人写进了保险中介机构的行列中,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同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新《保险法》并没有要求个人保险代理人领取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规定,仅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资格证书。
2个人保险代理人组织形式的缺失
我国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第十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一般为委托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并非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享受公司的医保、社保等福利,这些因素导致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短视行为,如未正确引导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单的除外责任等,这些行为直接引发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间的纠纷。
从宏观角度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短视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根源在于约束力的薄弱,在整个保险市场中,只靠一根委托代理关系的细绳束缚着数以万计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说个人保险代理人几乎是无组织无纪律无约束的。
3创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合作社
3.1建立方式
该合作社初始资金应由财政资金单独构成,并注册成为法人资格,建立一个共同基金,成立基金理事会,该理事会成员应由保监局代表、财政部代表及个人保险代理人代表组成,下设投资、会计、法律等部。在我国境内取得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并从事个人保险代理的代理人以会员的形式加入。
3.2基金理事会的职责
①管理共同基金,制定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②选择并委托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共同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在规定范围内对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③负责该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会员公布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等财务情况。④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
3.3共同基金的来源
共同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①初始资金;②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佣金;③保险公司的补充资金;④投资收益。
其中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是指代理人每次业务佣金的一定比例注入共同基金,该比例应比我国社保基金的个人缴纳比例高些,10%左右;但我国税法对于代理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的,税率分20%、30%、40%三个累进标准,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是比较高的,税务部门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佣金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减轻这群人的经济负担。保险公司的补充资金是指保险公司按个人代理人一定的佣金比例向基金补充的资金,该比例应比我国社保基金的企业缴纳的比例低,10%左右。
3.4共同基金的结构
共同基金应分成两个账户,个人账户和共同账户。
①个人账户分为普通账户和理赔账户,普通账户的储蓄可用于住房、保险、获准情况下的投资和教育支出,但对该账户有最低限额限制,只有超过该限额的储蓄才可以用于其他用途。理赔账户则用于支付代理过程中因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赔付。
②共同账户的资金主要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补充资金,代理人的税收优惠额和投资收益。该账户用于养老和医疗。会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退休之后就可从个人账户和共同账户中领取养老金,从共同账户领取的月标准以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这部分就越多。
3.5共同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同时应规定各投资渠道的比例,规定如下:
①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②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③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④委托单个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4合作社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市场的规范作用
①遏制了《保险法》中未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做出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等规定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共同基金个人账户中的理赔账户用来弥补代理过程中因代理人过错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做出赔付后,可根据代理人 的责任程度向代理人追偿,合作社作为中间人应公平、公正的相互协调。代理人为了减少该账户的支出,在代理过程中将尽量减少自己的失误,维护投保人的知情权,让代理人、投保人、保险公司三方达到三赢,利于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
F. 保险合作组织有哪些内容
1.国营保险组织
国营保险组织是由国家或政府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它们可以由政府机构直接经营,也可以通过国家法令规定某个团体来经营,称该种组织形式为间接国营保险组织。
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在有些保险市场上,国营保险组织完全垄断了一国的所有保险业务,这是一种完全垄断型国营保险组织。这样的国营保险组织往往是“政企合一”组织,既是保险管理机关,又是经营保险业务的实体。而在有些国家,为了保证国家某种社会政策的实施,则将某些强制性或特定保险业务专门由国营保险组织经营,这是一种政策型国营保险组织。另外,在许多国家,国营保险组织同其他组织形式一样,可以自由经营各类保险业务,并可与之展开平等竞争,同时还要追求公司最大限度的利润。这是一种商业竞争型的国营保险组织。
2.私营保险组织
私营保险组织是由私人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它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下最典型的一种组织形式。
3.合营保险组织
合营保险组织包括两种形式:
一种是政府与私人共同投资设立保险经营组织,属于公私合营保险组织形式,公私合营保险组织通常也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并具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切特征;
另一种是本国政府或组织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营保险组织,我国称之为中外合资保险经营组织形式。
4.合作保险组织
合作保险组织是由社会上具有共同风险的个人或经济单位,为了获得保险保障,共同集资设立的保险组织形式。
在西方国家的保险市场上,合作保险组织分为消费者合作保险组织与生产者合作保险组织。前者是由保险消费者组织起来并为其组织成员提供保险的组织,它既可以采取公司形式如相互保险公司,也可以采取非公司形式如相互保险社与保险合作社。后者则多半是由医疗机构或人员为大众提供医疗与健康服务组织起来的,如美国的蓝十字会和蓝盾医疗保险组织。
5.行业自保组织
行业自保组织是指某一行业或企业为本企业或本系统提供保险保障的组织形式。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①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增加保险利润,进而扩展保险业务,使风险更加分散,经营更加安全,对被保险人的保障更强。
②股份有限公司通常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比较容易筹集大额资本,使经营资本充足,财力雄厚,有利于业务扩展。
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确定保险费制,比较符合现代保险的特征和投保人的需要,为业务扩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所谓组织机构就是保险公司为了达到有效经营管理目的,确定各个部门及其组成人员的职责以及不同职责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使全体参加者既要有明确的分工,又要通力合作的一种形式。
①股东大会
②董事会
③监事会
④经理
2.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
与股份保险公司相比较,相互保险公司具有以下特点:
(1)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
(2)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非盈利型公司
(3)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类似于股份公司
3.相互保险社
相互保险社是同一行业的人员,为了应付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自愿结合起来的集体组织。
与保险合作社及相互保险公司相比较,相互保险社具有以下特征:
(1)参加相互保险社的成员之间互相提供保险。
(2)相互保险社无股本,其经营资本的来源仅为社员缴纳的分担金,一般在每年年初按暂定分摊额向社员预收,在年度结束计算出实际分摊额后,再多退少补。
(3)相互保险社保险费采取事后分摊制,事先并不确定。
(4)相互保险社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社员选举出来的管理委员会。
4.保险合作社
保险合作社是由一些对某种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愿集股设立的保险组织。保险合作社与相互保险社的差异在于:
首先,保险合作社是由社员共同出资入股设立的,加入保险合作社的社员必须缴纳一定金额的股本。社员即为保险合作社的股东,其对保险合作社的权利以其认购的股金为限。而相互保险社却无股本。
其次,只有保险合作社的社员才能作为保险合作社的被保险人,但是社员也可以不与保险合作社建立保险关系。而相互保险社的社员之间是为了一时目的而结合的,如果保险合同终止,双方即自动解约。
再次,保险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仅局限于合作社的社员,只承保合作社社员的风险。
最后,保险合作社采取固定保险费制,事后不补缴。而相互保险社保险费采取事后分摊制,事先并不确定。
5.劳合社
“劳合社”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它是伦敦劳合士保险社的简称。劳合社并不是一个保险公司,它仅是个人承保商的集合体,其成员全部是个人,各自独立、自负盈亏,进行单独承保,并以个人的全部财力对其承保的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劳合社的成员经过劳合社组织严格审查批准,最先只允许具有雄厚财力且愿意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为承保会员,但是早在1995年劳合社就制定了长达48页的计划纲要,其中一点是将过去的劳合社进行改造,接纳一些实力雄厚的法人团体入社。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G. 从国际范围看保险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是
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它是国家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保险业经营的重要手段,并担负着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重要职能。
(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特殊性
(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其特色。
(3)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它不是独立于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一
(4)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国有企业。
(三)股份保险公司的概念
股份保险公司:又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性质为组织资合性、资本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以股东购买股票的形式募集资金,股东以领取股息或红利的办法分配公司的利润,并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四)股份保险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
股份保险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由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组成: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为了保证股份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各国保险法律法规对其资本金的最低限额、高级管理人员,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其设立、组织机构、股份发行和转让等与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受公司法的管辖。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H. mdrt是保险人的什么
mdrt的意思就是指mdrt中国,这是中国各大保险组织联合起来搭建的第三方业务支持平台,加入mdrt中国的会员,可以获得该平台为会员提供的个人或团队的品牌建设以及品牌推广,且还可以赠送mdrt中国会员管理系统,享受的mdrt中国所有后台所支持的增值业务服务。 mdrt中国的主旨就是推动我国国内的保险精英走向世界,不断的提升自己服务客户的专业水平,以及团队经营的管理能力等。
拓展资料:
1、MDRT是全球寿险精英的最高盛会,致力 于扶植高标准的寿险销售概念,树立寿险 营销人员的形象。会员都是寿险金融服务 领域的优秀销售人员,根据各国的实际情 况,MDRT以本国货币表示的最低销售达 标佣金收入,制定了不同入会标准。
2、MDRT会员利益包括增进个人声望、自尊 与自信;专业成长的机会;提升生活品 质;个人目标的实现;做为MDRT领导人 的机会;参与政策性和慈善活动的机会; 个人需求与商务的支援系统;透过销售主 意的交流提升业绩产量等。
3、MDRT会员遍及75个国家和地区,全世界 只有不到1%的顶尖寿险和金融服务专业人 士可以入会,当您成为一名MDRT会员, 您便跻身于行业顶尖人士的行列!同时 MDRT帮助会员成为一名全面发展的专业 人士。
4、拥有MDRT的头衔实际意味着就是保险营销行业金字塔顶端的百分之一甚至千分之一。虽然目前保险行业营销元有817万人,但是实际收入分布不平衡,总体分布可能呈现出来10/90(也就是意味着前10%的top sale 赚走了90%的佣金, 其余90%的销售收入只占到10%),具体到某个公司或者地区更加不平衡,可能就是1/99.在817万保险营销园中, 获得MDRT的会员资格的不过两万多人, 其中顶尖的会员TOT更是凤毛麟角,TOT意味者年收入超过百万或者是千万,绝对是业内成功人士的标签。
I. 我国保险公司组织形式有哪些和国际市场有哪些区别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10
J. 经营保险业务,一般有哪些组织形式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因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经济状况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有以下五种形式:
(1)国有保险公司。国有保险公司又称“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国营保险公司”,是由国家或政府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由政府或其他公共团体所经营,其经营可能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组织形式为举办商业保险的保险组织;也可能以政策的实施为宗旨,并无营利的动机,组织形式为举办社会保险的保险组织等。 国有保险公司目前是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2)股份制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是采用股份制形式由股东所有的保险公司。所有权由独立的股东所持有并可公开交易。股东只关注其股份的业绩,即股票升值与股票红利,也即关注短期。在股份保险公司,投保人的利益要高于股东所获得的红利。股份制保险公司主要包括全国性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若干区域性保险公司。
(3)合作保险公司。合作保险组织是保险的组织形式之一。社会上需要保险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合作方式办理的保险。办理合作保险的机构有两种:1相互保险社。该社为全体被保险人共有,被保险人同时也是保险人。每个社员入社时,需交纳一定数量的赔偿基金和管理费。若该社赔偿基金不足,可继续向社员收取,若有结余,可适当退给社员。2相互保险公司。该公司是被保险人为自己办理保险的合作组织,为保险单持有人共有。保险单持有人的地位与股份公司的股东地位类似,公司托管人由保单持有人选举产生。
(4)自保险公司。自保险公司是指由工商企业和金融集团设立、主要承保成员企业业务、规避成员风险的保险公司。自保险公司一般在避税港设立,主要营业活动是向其关联企业提供保险。
(5)个人保险公司。即以个人名义承保业务。现在除英国等极少数国家、地区以外,各国均已禁止个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经营者必须是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