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碳中和相关政策
法律分析: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力争在 2030 年前达到“碳达峰”、2060 年实现“碳中和”以来,发展绿色经济,建设绿色社会, 逐步实现“碳中和”成为我国未来发展的重要议题。中央高度重视“碳中和”承诺,多次 在重要性讲话上提及“碳中和”目标,各部委也出台多项纲领性文件,为实现“碳中和” 目标提供指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三条 能源开发利用应当与生态文明相适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遵循推动消费革命、供给革命、技术革命、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发展方向,实施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绿色低碳和创新驱动的能源发展战略,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第四条 国家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发展。
‘贰’ 实现碳中和的措施
法律分析:抓紧制定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完善保障措施,明确地方和重点行业的达峰目标、路线图、行动方案和配套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峰,支持国家自主贡献重点项目建设,切实把实现国家目标转化为地方、部门和行业的实际行动。同时, 生态环境部将在这一过程中强化监督考核,要把达峰行动有关工作纳入中央环保督察。在“十四五”“十五五”期间持续推进实施,通过做好达峰行动这项重要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绿色转型。同时, 生态环境部还将牵头开展2060年前碳中和战略研究,进一步明确我国实现碳中和的重大领域、关键技术、关键产业、重大政策和重要的制度安排,在今后一个五年计划接一个五年计划持续加以落实,把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转化为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全面转型的重大机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着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叁’ 碳中和国家政策支持
碳中和国家政策支持:碳交易进行配额和定价,绿色金融作为支撑与杠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肆’ 碳中和政策
法律分析:碳中和政策正式声明了我国针对巴黎协定所要承担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中国要在2030年达到碳排放的峰值,2060年碳中和。
法律依据:《IPCC全球变暖1.5℃特别报告》碳中和是指在全球范围内用人为二氧化碳移除来抵消人为二氧化碳排放,达到二氧化碳相对零排放。
‘伍’ 2021年国家碳中和政策
法律分析:碳中和是指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或温室气体排放量,实现正负抵消,达到相对“零排放”;碳达峰是指在某一时刻,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达到历史最高值,随后逐步回落。本质上碳中和和碳达峰都是为减少碳排放量所设定的目标。
法律依据:《2021年31省市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汇总及解读》 碳中和、碳达峰国家政策规划:碳中和是指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或温室气体排放量,实现正负抵消,达到相对“零排放”;碳达峰是指在某一时刻,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达到历史最高值,随后逐步回落。本质上碳中和和碳达峰都是为减少碳排放量所设定的目标。早在2005年我国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就提出要节能减排,而我国首次明确提出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是在2020年9月份的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
‘陆’ 碳中和政策
法律分析:碳中和是指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或温室气体排放量,实现正负抵消,达到相对“零排放”。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十四五”期间,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降低碳排放强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制定二〇三〇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推进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加强全球气候变暖对我国承受力脆弱地区影响的观测。
‘柒’ 实现碳中和的措施有哪些
实现碳中和的措施:
1、节能
主要包括降低和提高效率。减排主要包括乘坐公共交通,节能减排。效率提高主要是指提高生产、转化、运输、储存和利用的效率。
2、移除
主要包括物理去除和生物移除。物理移除是碳的捕获、储存和利用技术。生物去除是通过各种植物和土壤来固定植物和土壤中的二氧化碳。
3、替代
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以能源电力行业为例,即清洁能源发电代替化石能源发电,用电代替化石能源消耗。
实现碳中和的巨大影响
1、电力工业
电力行业是碳减排技术最成熟、成本最低的行业,承载着先实现碳中和甚至负排放的预期,这意味着必须安装碳捕集装置。碳中和的实现将带来电力需求的长期高速增长。在2060年之前,中国的电力需求将是今天的2-3倍,这意味着电力系统的规模将翻一番。
目前,可再生能源的增长率远未达到碳中和。到2060年实现碳中和,每年新增风电和太阳能装机2亿千瓦,目前只有5000万千瓦左右。为了应对可再生能源的波动,有必要对现有的燃煤发电进行全面灵活的改造。在充分利用燃煤动力的灵活性后,电化学储能将进行大规模开发。
考虑到设备寿命20-30年,最迟2030年以后不能再安装新的燃煤动力设备。考虑到产业链发展的20年成熟期,最迟要在2035年开始大规模部署碳捕集设备。
2、交通行业
中国交通能源需求将长期持续快速上升,2060年前仍有50%的增长空间。考虑到汽车的10-15年寿命,2060年实现碳中和意味着从2045年开始不再销售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的销量至少是2019年的20倍。
碳中和要求铁路运输快速电气化,即电力机车;交通运输将是氢能的第一个大规模应用产业,交通运输的碳减排将促进氢能产业的初步发展和成熟。;生物质燃料将长期发挥作用,特别是在飞机、轮船和其他不适合发电或制氢的设备中。
‘捌’ 2021年国家碳中和政策
我国面临“碳中和”压力。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推进,目前我国碳排放总量大,且目前仍呈上升趋势。我国既要保障经济增长,又要实现规定时间内的“碳达峰、碳中和”任务,就面临着“减排”的严峻挑战——以较低的峰值实现“碳达峰”,进而在规定时间内实现碳中和。
“双碳”目标的完成对我国具有经济意义、政治意义。首先,重压下的转型有助于我国实现从“高增长”过渡到“高质量”的模式;其次我国是碳排放大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地位不可或缺;最后积极参与不仅体现大国担当,对提升国际话语权同样意义重大。
我国“碳中和”政策体系雏形基本建立
顶层设计加强,“碳达峰、碳中和”成为现代化建设的核心议题。十四五规划提出落实2030 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锚定努力争取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基于国家战略规划和各部委“碳中和”政策,经济发达、碳排放基础较好地区制定了提前实现“碳达峰”的时间目标?以能源革命、产业结构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为主要抓手推进节能减排。短期内,节能减排是“碳中和”政策重点。1、能源方面推进能源革命,限制化石能源使用,促进风能和光伏等清洁能源发展;2、高排放行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压减产量,限制非必要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3、绿色交通方面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率,优化配套设施建设。
“碳吸收”政策以提高生态碳汇能力为主要政策落脚点。发改委发布我国2021-2035 年生态系统修复规划,多地建立明确生态修复目标。
不断完善绿色金融与碳排放交易等配套设施。碳交易市场是碳中和重要的配套设施,7月将启动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上线交易。上海环交所已经出台了《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了碳排放配额(CEA)的相关交易规定。多地政府均出台政策明确加快建设碳交易市场建设。绿色金融政策引导能够有效引导资金流向低碳产品和服务。我国绿色金融已取得一定进展,但政策支持仍需完善。
政策建议
产业结构政策在深度和广度上需继续延伸。在广度上,部分政策工具(如碳税)仍在讨论阶段,尚未开始实施;在深度上,首先,部分地区设立了“碳中和”相关发展目标,但具体执行规定尚未充分建立;其次,绿色科技对我国“碳中和”路径具有长远意义,但相关政策支持不足。
碳排放交易政策需逐步形成广覆盖、多主体的碳排放交易市场。逐步引入更多行业,纳入CCER市场。将汽车产业“双积分”制度与碳排放交易并轨,提高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灵活性、有效性。
持续完善绿色金融体系“五大支柱”。以“碳中和”为边界,以包含绿色金融标准体系、金融机构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政策激励约束体系、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的“五大支柱”为政策发展方向,建立合理、灵活、有效的绿色金融体制。
‘玖’ 碳中和补贴政策
一、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印发《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今年生物质发电中央补贴资金总额为25亿元。根据《方案》20亿用于非竞争性存量项目,5亿用于竞争性配置项目,其中分配给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将占大头,占比将超过60%。二、投建成本国家支持30%:国家发改委印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明确将农林剩余物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作为重点支持目标。根据《管理办法》支持标准,秸秆(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项目工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生物质热电和秸秆收储运将是支持重点。三、清洁能源供热补贴: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组织申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北方地级以上城市清洁能源供暖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畴,补贴标准:省会城市7亿元、一般地级市3亿元,连续支持3年。四、秸秆综合利用补贴:2021年,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7亿元,全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行动,在县域范围内培育壮大一批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实施的秸秆综合利用行动,对于困扰生物质发电厂收储运成本问题将带来一缕春风,进一步缓解电厂资金链压力。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二条 补贴项目条件,申报 2021 年中央补贴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分为非竞争配置项目和竞争配置项目。2020 年 1 月 20 日(含)以后当年全部机组建成并网但未纳入 2020 年补贴范围的项目及 2020 年底前开工且 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建成并网的项目,为非竞争配置项目;2021 年 1 月1 日(含)以后当年新开工项目为竞争配置项目。所有申报补贴项目均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纳入生物质发电国家、省级专项规划(沼气发电项目除外)。(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等要求,配套建设高效治污设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在城市已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三)申报情况属实,并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 1),没有且承诺不出现弄虚作假、违规掺烧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