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急、急、急……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
(一)概念
1、什么是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
我们大致地可以将关于国际经济法概念分作两类: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
(1)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
按照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国际公法调整对象的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仅由包括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内的各种国际渊源构成。
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包括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支付与结算、进出口法律管制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国际贸易是一种跨国的贸易,可以发生在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及法人之间,其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法、也包括国内法、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如有关国际贸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国内的对外贸易法、进出口管制法、外汇管理法、合同法、民法、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规定、海关法等。
2.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包括与法律服务及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等商业性服务、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文化及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3.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包括资本输出、资本输入、投资保护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法律规范在国内法方面涉及外国投资法、海外投资保险法等,公约方面涉及多边投资保证公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
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包括与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着作权的国际保护、国际许可证贸易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的层面通过了许多的国际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在贸易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5.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包括与国际货币、跨国银行、国际贷款、国际证券、国际融资担保、跨国银行的管制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内容:
(1)有关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内容,即各国对本国货币在是否可以自由兑换上的确认,本国的汇率制度,外汇管制等方面的内容。
(2)有关国际资金融通的内容,主要指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国际融资租赁等方面的内容。
(3)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即东道国和跨国银行的母国对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设立及经营活动的法律管制。
6.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包括与国际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逃税与避税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税法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㈡ 国际经济法的法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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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分为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贸易管理法、其他领域法律制度。
国际货物贸易法又分为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和INCOTERMS)、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提单三规则、三大险别)、国际贸易支付法(托收、信用证)
国际贸易管理法分为对外贸易管理法(对外贸易法和贸易救济制度)和世界贸易组织法(GATT、GATS、DSU)
其他领域法律制度包括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国际融资法。
㈢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它构成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国家经济主权表现在国家对其全部财富和资源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以及对经济活动的支配权等。
在内容上,该原则包括国家对其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权,以及国家有权决定对境内的外国资产实施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以平等的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等。
平等是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谋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于不顾。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一个典型范例。
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指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国家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并消除穷国与富国的差距,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
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
第五十五条 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㈣ 国际经济法学的国际经济法学
法学中以国际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国际经济法是关于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亦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生产、流通、资本移动、信贷、结算、税收等法律关系及国际经济组织的法规和法制的总称。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 国际投资法、 国际货币金融法(见国际货币法)、国际税法及国际经济组织法,等等。国际经济法学是研究这些方面的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
学说 随着现代国际经济交往和合作的发展,及其所引起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深刻变化,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货币金融体制、国际税收等方面,也产生了新的复杂的法律问题,在传统的法学分科体系中,不断出现了新的突破。国际经济法学正是反映这一新的突破,而成为现代法学领域中一门新兴的学科。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已引起各国法学界的普遍重视。综合各家学说,大体上可以分为两派: 这一观点基于传统的法学分科论,从纯理论及概念出发,严守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见国际法)的范畴,其中不包括国内法规范。其代表人物如英国的G.施瓦曾伯格,他曾列举国际公法的特别分支有:国际机构法、国际航空法、国际劳动法及国际经济法。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是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开发,物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货币和财政,与此有关的其他业务,以及从事上述活动的实体的组织及其法律地位”的规范。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他把国际经济法分为两类法规:一类是关于国家间经济活动的规范,如通商条约、易货贸易协定、政府间贷款协定、支付协定、对国家支付不能、其他公契约履行保证义务的协定等。一类是关于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国内法应排除在国际经济法研究领域之外。
日本的金泽良雄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为了解决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矛盾,从国际经济整体立场出发所形成的国际法秩序,即对国际社会中的经济活动,通过国家进行双边或多边调整,加以一定制约的国际法,即条约的总和。其中既包括国家间的规范,也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国际组织相互间的规范。它不仅包括国际经济统制法,如《欧洲煤钢联营条约》等,还包括更为广泛的国际间经济协调和合作的国际法规范,如《联合国宪章》、《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等。所以国际经济法应概括地理解为包括规定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国际经济活动的规范。
日本横川新也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主要通过条约来规定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他说,凡是以国际经济合作的均衡发展及国际经济交往的安定为目的所形成的法律体制,就是国际经济法,它是由国际条约和基于条约的其他制度所构成的。至于国际投资法体系,他认为既属于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的国内法问题,同时又是跨及两国间和多国间的国际法问题,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应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以外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总之,这一派都把国际经济法理解为“经济的国际法”。在中国也有持这种观点的国际法学家。 美国M.卡茨和K.布鲁斯特也提出应克服传统法学研究的片面性,强调打破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比较法学之间相互隔绝的界限,侧重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相互渗透的作用,综合地把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一切国际交易与关系的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他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含两类法律规范:一为涉外关系法,如国内法(公法和私法)、国际私法、两国条约;一为国际行政法,如多国间条约。
其他如美国的W.G.弗里德曼,A.A.法托罗斯,A.F.洛温菲尔德,奥地利的A.韦德罗斯,德国的G.埃勒,日本的樱井雅夫等都倾向于这一观点。他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支“独立的法学部门”,或一种“独特的法律秩序”,不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其中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
在中国,也有一些学者持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无论从其产生及其发展的必然性,或从其本身的特点来看,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容不是国际法所能概括的。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属经济法范畴,同国内经济法一样,是基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随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随着资本输出的增加,各国垄断资本从控制国内市场,发展到超越国境而形成国际垄断同盟(如国际卡特尔、国际托拉斯等),从经济上瓜分世界、控制世界市场。在竞相争夺原料产地、销售市场、投资场所等的激烈斗争中,为达成均势,共同剥削世界各国人民,这些垄断同盟之间相互签订各种协定,求得暂时妥协,利益均沾。虽然这些只是属于民间协定的性质,但实质上是国家政权同垄断资本相结合,开始对国际经济进行干预和控制。在这里已可看到国际经济法的萌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方面,资本主义世界面临战后种种遗留问题,如资本主义世界物资的极度匮乏,战后欧洲经济复兴与美援有关的安全保障问题,特别是战后即将来临的生产过剩以及防止资本主义世界性经济萧条和恐慌等等。作为从国际范围内解决这种问题的对策,在国际经济领域内所产生的法规和法制,包括国际的和国内的,更达到惊人的发展,如《联合国宪章》有关发展国际经济、确保会员国通商自由及公平待遇等规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布雷顿森林协定(见国际货币法)以及各种地区性经济组织条约和各国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等。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形成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使统一的无所不包的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开始瓦解,形成两种经济体制的对立。与此同时,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加速了殖民主义体制的崩溃,第三世界国家纷纷独立,成为国际政治上的新生力量,直到发展成为经济上反殖反霸的集体自力更生的对抗力量。这样,“南北问题”(发展中国家与工业发达国家之间)、“东西问题”(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南南问题”交织在一起,相互斗争,而又相互依存,形成了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结构。这一新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不仅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而且使国际经济法从本质上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如广大发展中国家实行“南南合作”,在争取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见国际经济法的斗争中,逐步获得胜利,促使联合国大会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宣言、决议及地区性协定等,初步奠定了国际经济新的法律秩序的基础。如1962年《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的决议,1974年《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5年、1979年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同欧洲共同体两次《洛美协定》,石油输出国组织历次协定、决议、庄严声明,铜输出国政府联合委员会宪章及《安第斯条约》等,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货币、信贷等领域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维护,对跨国公司行动的限制,对旧国际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抗衡和冲击等,都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内容。又如发展中国家基于发展战略,在平等互利、自力更生原则的指导下,制定了种种发展对外经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法,如外汇管理法、外贸法、外资法、涉外税法等,也成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一环,构成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并体现了现代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原则。
由于国际贸易、投资、信贷等经济交往不限于国家间、国际组织间的关系,而大量的是各国民间交往、民间同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间的关系。其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已非传统的国际法或国内法某一单独分科所能解决,这就使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作用,越来越显得不可忽视。这样,一部反映国际经济新秩序,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庞大的、独立的国际经济法体系就应运而生,并且不断发展,反映出国际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国际经济法学的特点 从国际经济法本身的内在联系来看,无论其法律行为的主体,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以及它所包含的法律规范,都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分科的特点,因而国际经济法学也具有与法学其他分支学科不同的特点。 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经济活动往往因其主体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形成种种相互联系的复杂结构。因此,国际经济法包括的法律规范,就不仅仅是国际法规范,如条约、协定、国际惯例等,而且包括国内法规范,即涉外经济法。在处理一项具体国际经济问题时,有关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往往需要相互补充,才能共同完成其法律效果。例如美国国内法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适用,以美国同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其法定前提,即美国企业只有向同美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在国内申请投资保险(见投资保护的国际协定)。因此,对有关国际经济的国际法规范,如不了解与之有关的国内法规范,就难于确切理解其意义;同样,对有关国际经济的国内法规范,如不了解与之有关的国际法规范,也难全面理解其意义;不能片面地孤立地探索国际经济中的法律问题。
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和私法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是跨国经济活动多样性、复杂性的客观反映。这就决定了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特点,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这种情况也不仅见于国际经济法,国际海商法也是综合国际法与对外的国内法两种规范而形成发展起来的,正如自然科学领域中的边缘学科,或称为交叉学科、综合学科一样。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须是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而且必须是它的反映。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必须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也正是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结构客观现实的反映,经济发展的必然需要。因此,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运用综合的方法,探索国际经济中的法律问题,摆脱传统法学分科论和纯概念的羁绊,扩大视野,在广度和深度上开拓新的法学研究领域和新的研究方法。
㈤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分支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广义经济法体系和狭义经济法体系。
广义国际经济法
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主张这种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他们打破了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这派国际经济法学者特别着重从各种有关法规的综合的角度,研究实际的法律问题,对实际法律工作者来说,较切合实用。
按照广泛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内容甚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外国人经济地位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②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货物买卖、运输、契约的法律,保险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关于国际贸易的国内法规,如关税法规、内地税法规、进出口管制法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关于质量和包装标准等方面的法规等。④关于外国人投资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包括外国人投资的组织和清理、投资的待遇、保护和保证(见国际投资法),国有化和征收,解决投资争端的方法和适用的法律,等等。⑤关于国际贸易制度、国际货币和金融制度和国际机构投资制度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机构法,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区域性国际开发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的法律,国际商品协定等。这部分法律都是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的,构成国家之间的条约义务,属国际公法的范围,不直接涉及或约束个人。⑥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经济互助委员会,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法律。⑦国际税法,包括课税管辖权范围,关于解决双重课税的法律(见国际税法)。
狭义国际经济法
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国际贸易、经济交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这派学者比较注意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体系的研究。根据狭窄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一国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国境外经济领域的法律地位。②关于私人国外投资的法律制度。③国际机构投资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银行和各区域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法和关于其资金来源和经营的法律。④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国际贸易,金融和货币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关于国际货币制度的法律涉及的问题包括: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建立的关于国际货币体制的行为规则以及其实施和改革,区域性货币制度等。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体现的各项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关税、禁止数量定额制、关于防止出口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原则、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制度涉及的原则,关于保障措施和免除执行某项原则的制度等),国际商品(初级产品)协定、生产国协会、综合商品方案问题 、调整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非对等性质的优惠原则、关于禁止商业上限制竞争的做法的国际行为准则、消除或减少非关税贸易障碍等。⑤国际经济组织和机构法,包括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职能范围等方面的问题。⑥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⑦国际税法,等等。
㈥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体系是什么谢谢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体系: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国际经济法的作用:
(一) 依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中国作为国际社会大家庭中的成员,中国国民(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正在积极参加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发展国际经济关系。这样,就必须运用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指导、调整和约束这种国际经济关系。对于该法律规范只有深入地了解和研究,才会有效地做到“依法办事”,才能真正促进我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和经济建设。
(二) 依法维护国家经济主权
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要真正实现独立自主、公平互利,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面对众多在经济上处在强者地位的国际资本竞争对手和合作者,中国受到歧视、愚弄、欺骗、刁难和坑害的事例,屡见不鲜。在进行涉外经济活动中,争议和纠纷也常常发生。这些矛盾和冲突不仅涉及到争议的实质问题及其法律规定,也涉及到诸多的法律程序以及谈判的原则和标准等等。只有掌握和熟悉了国际经济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知识,才能去打“国际官司”,从而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
(三) 依法维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合法权益
目前世界上共有180多个独立国家,其中140多个发展中国家,属于第三世界。国际经济旧秩序已经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主权、发展民族经济的严重障碍。同时,即使已经争取到的若干合理的国际经济法规范,也不断受到少数发达国家的挑战和抵制。例如,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美国是当时投反对票的 6个发达国家的为首者。事隔多年,美国仍然有不少政界、法律界人士否认该宪章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指责众多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联合斗争和努力是“多数人的暴政”,公然号召西方国家联合起来,对第三世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行动采取“自卫”措施。这种力图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和积极创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将会长期进行下去。因为实行国际经济交往,说到底,各国都是为了谋求各自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必须通晓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规则和发展趋向,以国际经济法为手段,在国际经济秩序中除旧布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 不断完善涉外经济立法
目前,中国正在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和贸易环境,特别是从法律上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以促进外商踊跃来华投资或对华贸易。并且,为了适应WTO规则的要求,中国也在加快制定、清理和修订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在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国外先进技术、国外资本、国外商品的引入。所有这些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立法,既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也要与国际上通行的国际经济法的有关规范实行接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广泛深入地了解和研究这些规范的基本内容,认真加以借鉴,不断建立和健全我国涉外经济法规范体系,并加速立法步伐。
(五) 促进法学学科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新兴的边缘性学科,迄今尚未形成举世公认的、科学的学科体系。①在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因此,要在积极学习有关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密切联系国内实际,通过长期的不懈努力,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
㈦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国际法上的经济关系,又包括国内法上的涉外经济关系;既有纵向的关系,又有横向的关系:既有公法的关系,又有私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
1、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2、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3、与国际投资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4、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5、与国际货币和国际货币和金融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6、与国际税收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7、与国际经济组织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8、与解决国际商业争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㈧ 国际经济法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
国际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技术转让关系、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和国际税收关系,是由于货物、技术、服务、资金和人员的跨国流动所形成的。调整这些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别形成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法,这些实体法规范和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程序法规范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两大类。其中,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等;国内法规范主要是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在某些国家还包括法院判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列举了15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三项基本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㈨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
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国际经济法》系统深入地阐述了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问题。
㈩ 什么是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上和国内都学说不一,总的来说,可归纳为广泛和狭窄的两种概念和范围。广义的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狭义的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国际贸易、经济交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