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国内争议案件。
【法律依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受案范围(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3.国内争议案件。
‘贰’ 仲裁管辖问题,合同约定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现在是由北京的仲裁还是上海的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所以,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来做决定。
并且,合约当初约定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选择了上海的分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所以,合约首先选择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而并不是上海。
‘叁’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范围
法律分析:1、各类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肆’ 我国的仲裁机构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国国内目前有180多家仲裁机构,因为仲裁机构并不是以行政区域设置的单位,所以区县均没有设仲裁机构
比较知名的国内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BAC/BIAC)、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仲裁委员会等。
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后者又分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此外,按仲裁机构的设置情况,国际上进行仲裁的机构有三种: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还有一种是专业性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处理:一般来说,对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名称约定的不准确,但是能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认定该仲裁条款有效;如果不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也没有说明具体的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当事人也达不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条款无效,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伍’ 上海有几个仲裁委员会
上海有两个仲裁委员会:
1、上海仲裁委员会;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陆’ 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是哪些
一、 申请劳动仲裁 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 身份证 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有委托 代理 人的,还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 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 营业执照 副本,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 劳动关系 证明。如 劳动合同 、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 证明、 工资 发放情况证明、 社会保险 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A4型纸。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 立案 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 上海 市 劳动争议仲裁 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8月21日公布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 管辖 的通知,该通知对于上海的 劳动争议 案件的仲裁管辖做了说明,并且相关规定于2008年9月1日起已经正式实施。 1、其中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 注册资金 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2、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而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本通知第一条中第1类的劳动争议案件。 3、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 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 管辖权 。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的,以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因 非法用工 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业事故伤害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单位经营形态的,由单位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单位经营形态不明确或无经营形态的,由出资人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出资人且不在同一辖区的,多个出资人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 5、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指定管辖 。 6、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 开庭审理 前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接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后发现不属于本会管辖,但当事人均未表示 管辖异议 的,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 7、案件受理后至裁决作出前,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再将案件移送至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结束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9、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重大、疑难或涉及面广,需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可以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10、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将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指定由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受理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 1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先受理的,不得重复受理;受理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先受理的,应将案件移送至最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2、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涉及外省市的,按《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确定管辖。 13、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稳妥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调落实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经费及办案条件等保障。 14、本市之前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5、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16、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须知 1、当事人申请仲裁时,依法提供准确、完整的仲裁申请材料,可以更好地提高仲裁部门的办案效率。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1)发生争议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 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本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自行申请仲裁,需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项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并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应携带本人和劳动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申请仲裁时,还需提交近亲属关系证明,由近亲属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还需提供近亲属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其他注册、登记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 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规范填写书面 仲裁申请书 (详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书写规范”)。 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详见“劳动者申请仲裁提交材料须知”)。 2、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书面仲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书书写规范且书面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2)申请书书写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或出具“补正材料通知”。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仲裁收件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为了能够公平公正的审理劳动争议,确切的保障我们每一个职工的利益,在整理的 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 中都可以体现出来,因为职工和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错综复杂,所以在申请的时候要注意申请资料的完整和准确,申请书的规范,如果申请不规范或者资料不齐全的话,相关部门在处理起来就会比较困难,所以申请人在者方面需要多多留意。
‘柒’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业务职能和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主要业务职能为:
1、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及国内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
2、受理由政府或其他国内外组织授权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
3、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解决服务;
4、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
5、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
6、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国内争议案件。
【法律依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受案范围(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3.国内争议案件。
‘捌’ 有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法律分析:(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3.国内争议案件。
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三条 受案范围
(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3.国内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