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自由贸易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区别
1、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是两国或多国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目的在于促进经济一体化,其目标之一是消除贸易壁垒,允许产品与服务在国家间自由流动。这里所指的贸易壁垒可能是关税,也可能是繁杂的规则等等。
2、世界贸易组织(英语: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世贸组织(WTO),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世贸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现任的总理事会主席是David Walker大使。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是调解纷争,加入WTO不算签订一种多边贸易协议。它是贸易体制的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还是众多贸易协定的管理者、各成员贸易立法的监督者、以及为贸易提供解决争端和进行谈判的场所。该机构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其成员之间的贸易额占世界的绝大多数,因此被称为“经济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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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关贸总协定不同于其他国际条约的特点
关贸总协定是目前国际上唯一的一个以法律形式调整国际贸易和贸易关系,并体现成员国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体制。有别于其他组织通过协调、多边谈判等方式调整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等各种关系。
关贸总协定没有正式的组织来对其负责、监管,并且始终没有从未正式生效,而是一直通过临时适用议定书的形式产生临时适用的效力。
《关贸总协定》: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它的宗旨是通过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削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与流通。关贸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未能达到GATT规定的生效条件,作为多边国际协定的GATT从未正式生效,而是一直通过《临时适用议定书》的形式产生临时适用的效力。
③ 关贸总协定的优缺点
一、关贸总协定的优点:
1、总协定为各成员国规范了一套处理它们之间贸易关系的原则及规章。总协定通过签署大量协议,不断丰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范,对国际贸易进行全面的协调和管理。
2、总协定为解决各成员国在相互的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提供了场所和规则。总协定为了解决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制定了一套调处各成员国争议的程序和方法。
二、关贸总协定的缺点:
1、总协定的有些规则缺乏法律约束,也无必要的检查和监督手段。例如,规定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将产品输入另一国市场并给其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就是倾销。
而“正常价值”、“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难以界定和量化,这很容易被一些国家加以歪曲和用来征收反倾销税。
2、总协定中存在着“灰色区域”,致使许多规则难以很好地落实。所谓“灰色区域”是指缔约国为绕开总协定的某些规定,所采取的在总协定法律规则和规定的边缘或之外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这种“灰色区域”的存在,损害了关贸总协定的权威性。
(3)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哪个最划算扩展阅读:
作为一个贸易谈判场所,关贸总协定通过八轮主要的贸易谈判回合推动达成了史无前例的关税削减:1947年在日内瓦;1949年在安纳西;1951年在托奎;1956年在日内瓦;
1960—1961年在日内瓦(“狄龙回合”);1964—1967年在日内瓦(“肯尼迪回合”);1975—1979年在日内瓦(“东京回合”);1986—1993年在日内瓦(“乌拉圭回合”)。
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性远超出其他谈判回合,经过这三个回合的谈判,工业化国家的平均关税(排除农产品)降至约3%的水平,美国的平均关税从1934年贸易协定计划启动前的60%降至3.5%。
④ 3.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国际协定的区别
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的首要渊源。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广义的条约除以“条约”为名的协议外,还包括公约、宪章、盟约、规约、协定、议定书、换文、最后决定书、联合宣言等。狭义的条约仅指重要的以条约为名的国际协议,如同盟条约、边界条约、通商航海条约等。国际法理论上,按照条约的参加国数,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即两个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协议、多边条约即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协议和国际公约即多数国家缔结或参加的通常对非缔约国开放的协议。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条约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前者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后者指依照原有的国际法规则规范缔约国间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国际条约的缔结、生效、保留、遵守、适用、解释、修正、变更以及条约的无效、终止、中止、退出等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
1.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
2.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
4.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有的公约由专门如集的国际会议制定。分为世界性公约,国家与地区之间的公约等。
国际协定,国家间或国家对外活动的组织间,用于解决专门事项或临时性问题而缔结的短期契约性文件。有军事方面的停战协定、经济方面的贸易协定、文化方面的合作协定等。国际协定除非双方议定须经批准外,一般签字后即可生效。
⑤ 条约、协定、协约三者的区别
条约、协定、协约的区别为:意思不同、侧重点不同、出处不同。
一、意思不同
1、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确定的,关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2、协定:条约名称之一。一般指国家间就某方面问题经协商订立的共同遵守的条款,如停战协定、贸易协定和文化协定等。
3、协约:双方或多方协商签订条约。
二、侧重点不同
1、条约:条约一般具有时间性,如果期满不再续签即失效。
2、协定:协定缔结的手续较简便,除必须经过一定部门批准外,一般签字后即可生效。
3、协约:指国家间协商订立的条约,有协商过程,是条约的一种。
三、出处不同
1、条约: 巴金 《中岛健藏先生》:“去年八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以后,我国广播电台的记者到我家里来采访。”
2、协定:魏巍 《东方》第六部第六章:“任何光荣的协定对他来说都是要得的。”
3、协约:《辛亥革命·云南河口起义清方档案》:“目前滇 、 粤边务,与法 、 日协约,息息相关。”
⑥ 简述贸易条约与一般贸易协定的区别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部分:
1、贸易术语——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
2、象征性交货——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货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过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3、良好平均品质——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指中等货而言。(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4、品质公差——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在工业制成品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指标出现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
5、品质机动幅度——某些初级产品的质量不稳定,为了便于交易顺利进行,在规定其品质指标的同时,可另订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卖方所交的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
6、溢短装条款——卖方在交货时,可按合同中的数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数量条款中加订的。
⑦ 有关贸易条约与协定的问题!
贸易条约是对贸易双方的国际通行的规范,一般由国际性组织制定,并得到组织成员国的认同,算是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了. 关税等贸易措施是某个国家为自身经济贸易的发展而采取的保护性政策.只对本国的进出口贸易有限制作用.
贸易条约与协定更侧重在贸易上,由于贸易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它与政治是密切相关的.
⑧ 国际贸易事惯例、国内法、国际条约三者的优先关系
一般情况下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国际条约三者的关系各有互补性,是不相违背的。如有违背也有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充说明。
就一般情况的话而言,首先要尊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在不违背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能缔结国际条约,而国际贸易管理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不是明确的法律条约,没有绝对的相关约束性,是可以在贸易进行变通和修改的。
具体需注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简单的说,就是:国际贸易条约>国内法>国际惯例,其中注意,国内法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保留的条款如有规定,则需遵从国内法第一位。
⑨ 国际贸易条约的介绍
国际贸易条约(International Trade Treaty),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依据国际经济法所缔结的,以条约、公约、协定和协议等名称出现的,以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为内容的一切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一般地,国际贸易条约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其拘束力仅以其缔约国为限。国际贸易条约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前者是指仅有两个缔约方的国际贸易条约,后者是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缔约方的国际贸易条约。
⑩ 关贸总协定和国际贸易有什么区别求大神帮助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它的宗旨是通过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削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与流通。关贸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生效 20世纪30-40年代,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国际贸易的相互限制是造成世界经济萧条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次大战结束后,解决复杂的国际经济问题,特别是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成为战后各国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国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代表理事会在大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总协定的日常和紧急事务。下设若干常设和临时委员会与工作组,其中重要的有“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和“国际贸易中心”。秘书处为职能机构提供经常性服务。 关贸总协定由序言和四个部分组成,共计38条。其基本原则是:贸易应当在非歧视待遇的基础上进行;成员国只能通过关税而不能采用直接进口管制措施保护本国工业;应通过多边谈判来削减关税,限制贸易壁垒;成员国应当通过磋商解决贸易问题及争端。总协定第四章还专门规定了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与发展方面的一些特殊要求和有关问题。 从名称上看,关贸总协定只是一项“协定”,但它实际上等于是一个“组织”。这个在总协定基础上形成的国际组织,其最高决策机构是缔约国大会(通常每年举行一次),其常设机构是由缔约国常任代表组成的理事会(一般每两个月开例会一次),其常设秘书处设在日内瓦。此外,关贸总协定下还设有二十个机构,如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关税减让委员会、反倾销委员会、纺织品委员会等分别负责各种专门问题事务。 关贸总协定对世界贸易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到1985年5月为止,关贸总协定的正式成员国已发展为9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关贸总协定国家和地区的总贸易额占世界总贸易额的80%以上。 中国也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会员国之一,参加了关贸总协定的谈判和签字。1950年3月,台湾当局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由于当时国际和国内的历史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未能立即参加关贸总协定的活动或与之保持联系。时至今日,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创始会员国地位仍未恢复。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一个国家的政府更替不应影响该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和享有的国际条约权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便成为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台湾当局无权代表中国。因此,台湾当局退出关贸总协定,不应影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法律地位。考虑到这一事实本身具有的独特历史原因,关贸总协定各成员国均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承认中国的创始会员国资格。多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在为恢复其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合法地位而努力。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 GATT)是关于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多边国际协定和组织。 二次大战之后,国际经济严重萧条,国际贸易秩序混乱,1944年7月在美国的布雷顿森林召开的国际货币与金融会议(44个国家参加)建议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作为支撑全球经济的三大支柱来调节世界经贸关系,推动全球经济的复苏和发展。 194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决定召开一次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并成立了一个筹备委员会着手起草国际贸易组织章程。 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二次筹委会会议同意将正在起草中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涉及关税与贸易的条款抽取出来,构成一个单独的协定,并把它命名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2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这份“临时适用”议定书。 它于1948年1月1它于1948年1月1 日起正式生效,并根据该文件成立了相应机构,其总部设在日内瓦,成员最后发展到130多个。 其成员国分为三个层次,即缔约方国家、事实上适用关贸总协定国家和观察员国家。关贸总协定从1947年至1994年共举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 据不完全统计,前7轮谈判中达成关税减让的商品就近10万种。据不完全统计,前7轮谈判中达成关税减让的商品就近10万种。 1993年12月15日,第8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更为重大的进展,代表批准了一份“最后文件”。文件规定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以取代目前的关贸总协定的临时机构,同时对几千种产品的关税进行了削减,并把全球贸易规则扩大到农产品和服务业。 1994年12月12日,关贸总协定128个缔约方在日内瓦举行最后一次会议,宣告关贸总协定的历史使命完结。 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从1995年1月1日起,由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取代关贸总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