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联合国三大国际公约
法律分析:国际人权公约是联合国有关国际人权保护的三个公约的总称。三个公约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B. 中国加入了那些国际公约
截止2020年,中国加入的公约有:
1、《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是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第一个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于1948年12月9日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大会第3届会议第260A号决议通过,1951年1月12日生效,有效期10年。嗣后公约对未声明退约的缔约国继续有效,以5年为一期。
中国于1983年加入该公约,但对公约第9条(规定缔约国间关于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实施的争端,经争端一方请求,应提交国际法院)予以保留。
2、《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79年12月18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81年9月3日在第二十个国家批准这项公约之后,它作为一项国际公约开始生效。到1989年公约诞生十周年之后,已有将近100个国家同意受其条款的约束。
至2006年3月止,该条约有183个成员国。1981年9月3日,《公约》对中国生效,中国成为《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至今,中国已提交6次国家报告。
公约的成员国须承诺履行一系列的措施,中止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确保当地法制男女平等;设立机构有效保障妇女免受歧视;消除个人、组织、企业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3、《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1951年6月29日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通过。1953年5月23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126个。男女平等是联合国始终坚持的原则。
《联合国宪章》宣布各会员国决心重申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为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尤其是保证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了这个公约。
公约规定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中国于1990年9月7日批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同年11月2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4、《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适用于全世界的儿童,即18岁以下的任何人。 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于1990年9月2日在世界生效。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从此《儿童权利公约》成为我国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 截至2015年10月,缔约国为196个。该公约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5、《就业政策公约》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第四十八届大会通过的《就业政策公约》。
C. 国际环境公约有哪些
法律分析:国际环保公约由一系列国际公约组成,包括: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国际环保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 国际法律有哪些
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
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
范: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法律形式:是确立国家及其他国际法律主体的权
利义务基础。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②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
国家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
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某种
范用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
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
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
表现出水。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
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拓展资料: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
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
表现出水。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
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E. 世界国际公约名称有哪些
世界国际公约有如下:
1、《世界版权公约》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1947年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主持准备,1952年在日内瓦缔结,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订过一次。中国于1992年7月30日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对中国生效。
2、《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1976年2月24日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五国,在印尼的巴厘举行的东南亚国家联盟第一次首脑会议上签订。
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4、《日内瓦公约》
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
日内瓦(四)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
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200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已签订60周年。
5、《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1990年9月2日生效。截至2015年10月,缔约国为196个。该公约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6、《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世界遗产公约的标志,象征着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央的正方形是人类创造的形状,圆圈代表大自然,两者密切相连。这个标志呈圆形,既象征全世界,也象征着保护。
F. 国际法有哪些
国际法主要内容包括调整下列国家间关系的规则:领土法、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国际条约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国际争端解决法、战争法。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即通常所称的国际法乃是指国际公法,即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一、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及非沿海国而言,均包括下列等项:
1、航行自由;
2、捕鱼自由;
3、敷设海底电缆与管线之自由,
4、公海上空飞行之自由。
二、各国应责成悬挂本国国旗船舶之船长在不甚危害船舶、船员或乘客之范围内:
1、对于在海上发现有淹没危险之人,予以救助;
2、于据告有人遇难亚需救助理当施救时尽速前往援救;
3、于碰撞后,对于他方船舶、船员及乘客予以救助,并于可能时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及开往之最近港口告知他方船舶。
法律依据:《公海公约》 第一条 称“公海”者谓不属领海或一国内水域之海洋所有各部分。
G. 国际法公约有哪些内容求教
组织的国际社会里的国际法:在有组织的国际社会里,象国际联盟和联合国这样的机构是在各国一致同意和联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全球性的综合性组织。它们对国际法的影响表现在三方面:1.经各成员国明示同意,对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那些规则进行修改。例如联合国宪章限制了国际法主体按照国际习惯法可以以武力相威胁或者诉诸武装报复和战争的权利。2.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对国际法的规则进行间接的修改,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行使造法职能的机构。但是它的许多决议具有间接的修改,因为这些决议确定了国际法的新规则,如果联合国的大多数成员国和联合国的绝大多数主要机构都接受这些国际法规则,认为它们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末,这些国际法规则迟早终究会过渡成为新的法律。3.对国际法作进一步的编纂和发展。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大会的下属机构,担负着编纂国际法的任务,但它同时也在开拓许多新的国际法领域。事实上,国际法委员会并未将下述两项任务即编纂国际法(重申现行的国际法)和发展国际法(通过起草新的国际法规则——包括变更现行的国际习惯法),加以严格区分。除此之外,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海牙私法会议也曾分别就海洋法、国际劳工法、国际私法等专题完成了准立法性的起草工作。国际法在一些区域性集团的相互关系中,仍然是必不可少的
H. 公约的国际公约
公约(convention)是条约的一种,通常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重大国际问题而举行国际会议,最后缔结的多方面的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有的公约由专门如集的国际会议制定。
通常国际上由若干国家共同缔结的多边条约,也叫公约,如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是一种用来维护国际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国与国之间的正常关系的国际性文书。
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公约(convention),自其被采纳(adoption)至生效(entry into force)之间隔时间,端视接受(accept)的国家数目而定。一般约需要5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内,涉及有关该国际公约的事务,容有必需予以改变或增加,或以技术的问题难以获得若干国家对该国际公约之批准(ratify),而采取以议定书方式来补充或修正国际公约。
罗马公约
目前的国际公约有:
1、国际法
2、生物多样性公约
3、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4、中立条约
5、渥太华禁雷公约
6、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7、罗马公约
8、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9、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10、反导条约
1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2、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
13、南极条约
14、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1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6、湿地公约
17、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18、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上海公约
20、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2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2、巴塞尔公约
23、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24、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25、日内瓦公约
26、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27、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28、联合国宪章
29、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30、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31、国际法院规约
32、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33、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三个国际公约
34、世界版权公约
35、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36、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37、儿童权利公约
38、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39、关于月球的两个国际间文件
40、京都议定书
4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42、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43、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
44、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45、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46、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
4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4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49、残疾人权利公约
50、里斯本条约
51、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2、妇女与科学承诺宪章。
I. 《国际法全文公约》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J. 国际法条约有哪些
国际法
生物多样性公约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立条约
渥太华禁雷公约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罗马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反导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
南极条约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湿地公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上海公约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巴塞尔公约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日内瓦公约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联合国宪章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国际法院规约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三个国际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关于月球的两个国际间文件
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
里斯本条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
的任择议定书
妇女与科学承诺宪章
中美联合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