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开证行可以拒付。因为:信用证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要求开给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的一份有条件的书面付款承诺。
信用证结算方式,有如下几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存在的一项契约,该契约虽然可以以贸易合同为依据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就不再受到贸易合同的牵制。银行履行信用证付款责任仅以信用证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为前提,不受到贸易合同争议的影响。
2、信用证结算方式仅以单据为处理对象。
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于受益人履行契约的审查仅针对受益人交到银行的单据进行的,单据所代表的实物是否好则不是银行关心的问题。即便实物的确有问题,进口商对出口商提出索赔要求,只要单据没问题,对于信用证而言,受益人就算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银行就可以付款。
3、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在信用证中,银行是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的,所以,一旦受益人(出口商)满足了信用证的条件,就直接向银行要求付款,而无须向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要求付款。开证银行是主债务人,其对受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独立的付款责任。这就是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意思所在。
因此,银行的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是不管贸易合同、不管货物、不管单据真伪、不管是否履约的“四不管”业务。唯一要求是“单证相符的原则”。
注意:“单证相符”强调的是单据内容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而不是指单据真正的内容相符。
如果受益人收到信用证认为条款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违背常规(信用证,只规定受益人洽定的载货船只的船龄不得超过10年,但并未列明通过单据来证明。),就应该提出修改信用证。一旦接受就要完全按信用证的要求做。
‘贰’ 关于国际结算的案例
案例 1994年A.B进出口公司向s.M有限公司出口一笔货物。对方开来信用证主要条款规定: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and countersigned by buyer’s representative Mr.Smith,his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opening bank,certifying the quality to conform to sample submitted on 15th July,1994(受益人出具证明并由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会签,其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证明品质符合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样品)。A.B.进出口公司审证后认为该条款与合同相符,在货物备妥后即邀请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检验货物。买方代表验货后认为货物符合样品和合同要求,表示同意装船。A.B.进出口公司即按信用证要求出具证书,证明所装货物品质符合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样品,并由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会签。A.B.进出口公司在装运后.于9月13日将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开证行却于9月29日提出单证不符:“你方出具的证书虽然已由史密斯先生会签,但其签字并非真实的,经与申请人事先向我方备案的签字存样对照,差别很大,故该证书无法生效。” A.B进出口公司于10月4日提出反驳意见:“关于我们出具的证书,证明货物品质符合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样品问题。该证书已经由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在检验货物后亲自会签,并非第三人签字,如何说签字不真实?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出具证书,我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了;信用证要求由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会签,我们也由其本人亲自签字了。史密斯先生只有一个人,怎能出现不同的签字?因此我行不同意你行的意见,你行应该接受单证一致的单据,按时付款。”未料lO月9日又接到开证行的异议:“对于品质符合样品的证书由买方代表签字问题。银行不管其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但提请你方注意:我信用证规定.…his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opening bank(他的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核实),申请人开立信用证时曾提供其签字的样本存案在我行。你方既已接受信用证该条款,则你方提交证书的会签人签字必须与我样本相符,其证书才能生效。而你方所提供会签人的签字完全与我行存案的签字不符,因此我行无法表示接受你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后来A.B进出口公司直接向买方提出,并责问对方:“我单据由你方代表史密斯先生亲自签字。为何与你向开证行备案的签字不符?”但对方一直不答复。而开证行又再三催促处理单据意见。最终A B进出口公司只好委托其他代理商就地处理货物,以免货物受到更大损失。不给我最佳算了,反正没人回答你的提问!!!!!!!!!!!!!!!!!!!!!!!!!!!!!!!!!!!
‘叁’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1、银行坚持付款的做法是对的。因为信用证就是银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就必须保证付款。
2、D/P at sight:提示日8.6、承兑日、付款日8.6及交单日8.6
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提示日8.6、承兑日8.6、付款日9.5及交单日9.5
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 :提示日8.6、承兑日8.6、付款日10.5及交单日8.6
D/P•T/R at 90 days after sight:提示日8.6、承兑日8.6、付款日11.5及交单日8.6
‘肆’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求助!!!!!
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到解除责任。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
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伍’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案例四:如何判断信用证修改是否生效?
C银行收到A银行开出的一份信用证,通知了受益人。
随后,C银行又收到一份A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修改,
在电文中,A银行加了一个条款:如果15天之内没有
收到受益人反对接受该修改的通知,则视同受益人
接受修改。对此,受益人没有做出任何通知,在交
单的时候,C银行审单发现单据与原信用证相符,
与修改不符。A银行据此提出不符,拒绝付款。
质疑: 本案中,受益人应该被视同接受修改了吗?
‘陆’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求帮助啊
我觉得开证行没有没有权利拒付,即使在提单上写了货物的简称,也并不能说明他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因为信用证中并没有要求不可以使用简称。我行要求付款是合理的,但是我建议可以让出口商联系一下进口商,如果进口商同意付款的话,进口方银行银行不会拒绝付款的。
‘柒’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英国银行的拒付和给出的原因是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是对的。
受益人的交单日期是二月十日,但加上途中的快递时间,开证行到十八日才收到,既然信用证规定的是开证行收到单据的时间,这是受益人的疏忽。(在没有注明的情况下是按快递投递日期算,开证行这样的写法属于软条款因为不在受益人的控制范围之内,但既然开证的时候你没有提出异议,那就得以这为准)
‘捌’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案例六:
按照信用证规定,我方的做法是符合要求的。因为信用证只是规定分数批。并不要求等量及具体批数。
案例七:
1、开证行对此要求一般会置之不理的,这样做反而是欲速则不达。
2、正常的改证渠道应该是受益人联系开证申请人注明需改证的项目,由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开证行同意后,向原信用证通过行发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由该通知行把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通知给受益人。
案例1~5呢?
‘玖’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我国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国出口鲜活品一批,双方规定以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银行做法有理。本中信用证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证下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不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是开证申请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只要开证申请人不承兑,开证行就强以此为由拒付。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我方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对我方银行提出的问题没有引起注意,过于相信老顾客资信,导致了问题的发生。
1、 银行拒绝付款没有道理——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单独的单据买卖,且开证行是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人,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与开证申请人是否承兑无关。
2、 我方没有失误。如果一定要说有,那么就是应该拒绝信用证中的“一旦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这个条款。但是,开证行不能够以该条款来推卸自己作为信用证的责任付款人的责任——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而这个条件就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而该单据与开证申请人无关。
拓展资料:
一、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培养的学生应较系统地掌握经济学原理和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理论,掌握国际贸易的知识与技能,了解当代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现状,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了解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情况,能在涉外经济贸易部门、外资企业及政府机构从事实际业务、管理、调研和宣传策划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国际结算概述
1、国际结算定义:用货币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的行为。产生国际间债权债务的原因主要有,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类。 有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为国际贸易结算。无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为国际非贸易结算。
2、国际结算与国内结算的区别:
(1) 货币的活动范围相同,国内结算在一国范围内,国际结算是跨国进行的。
(2) 使用的货币不同,国内结算使用同一种货币,国际结算则使用不同的货币。
(3) 遵循的法律不同,前者遵循同一法律,后者遵循国际惯例或根据当事双方事先协定的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