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卖衣服的都说.原单外贸.这个是什么意思
原单外贸,指的是国外大品牌提供面料、版型,到国内寻找厂家生产的产品。也叫余单、尾单。
它的特点是价格便宜,性价比较高,使用的是和正品差不多的原材料,只不过是生产厂家从计划报废物资中偷偷加工的成衣。
质量合格的,就是专卖店里的“正品”。 “原单货”就是生产厂家从计划报废物资中偷偷加工的成衣。
和真货的惟一区别就在于它不在原计划内,数量较少。还有一种“原单货”,是因为种种问题,被品牌商拒收的“外转内销”,有时数量颇多。最常见的是颜色差异,即与外商要求的不一致,但是质量仍然能够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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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货分类:
1、跟单货
原版面料,搭配一批国内辅料,凑合出原来的款式,就是“跟单货”。虽然跟单货细节差点,但毕竟与原版有一样的版型和面料,关键是材料相同,穿上身大体样子和质量都差不多。
2、追单货
当厂家的原版面料全部用完,按照原版的版型,在国内采购一批类似的面料加工,这就叫“追单货”。 因为不是用工厂好的机器和熟练工人,质量做工都要差些。
2、仿单货
质量最差的一种,仿单只要瞄一眼巴黎时装发布会上的成衣照片,就能仿出来,找小厂仿单,质量做工不能保证。
❷ 原单和正品有什么区别
一、生产方式不同
1、原单:利用剩余的原料偷偷制作版型的产品。
2、正品:品牌厂家自己生产的(不是其他厂家组装的)正规产品。
二、来源不同
1、原单:考虑到原料制成成品过程中各方面的损耗,提供原料时会多给3%,即"计划报废物资",以防万一。厂家在完成订单后,利用剩余的原料,偷偷制作版型一模一样的产品。
2、正品:这种产品有可能是通过正规外贸渠道进口到中国大陆的,也有可能是卖给其他国家或地区的。
三、特点不同
1、原单:颜色差异,即与外商要求的不一致,但是质量仍然能够保证。有时数量颇多,质量却比不上前一种。
2、正品:这种产品厂家是给予保修的。
❸ 外贸原单与专柜正品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专柜正品就是按正常轨道上市和在专卖店买的是一样的。外贸原单是国外大品牌提供面料、版型,到国内寻找厂家生产,也叫余单、尾单质量合格。
2、质量不同:专柜正品由品牌商自行设计后按照他们提供或认可的主料(包括主体面料)和辅料加工出来的货品,衣服选料上乘,做工精良。原单货就是生产厂家从计划报废物资中偷偷加工的成衣,因为种种问题,最常见的是颜色差异,或则质量不合格。
3、面料不同:外贸原单是原版面料,搭配一批国内辅料,凑合出原来的款式。专柜正品是只用原版面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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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确认找的品牌产品产地为中国。如果产地不在中国,那么可能出原单的地方也肯定不是中国。
2、看图片,原单的衣服基本不用模特来拍照,直接砸细节图。
3、多是心级钻级店,开店时间久,销量少的,2皇冠以上很少。
4、买家级别高,大都是黄钻以上买家。
5、看服装做工,注意看拉链、走线和洗标等细节处 针脚:真正的外贸服装对于针脚要求很高,每英寸有多少针脚都是有严格要求的,所以直观上看真正的外贸服装的针脚均匀细密。辅料:真正的外贸服装的辅料大多都是客供,做工精致,带有品牌的特征,比如拉链、纽扣、衣服上的小标识等,有的还带有品牌的标志。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专柜正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外贸原单
❹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包括多少种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FOB:是Free on Board 或 Freight on Board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使用该术语,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并及时通知买方。
本条中风险转移规则已经《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改,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后,风险转移给买方。(由于2000年解释通则规定之越过船舷风险转移,是否越过船舷不便于举证,故而修改。)
C&F:即“Cost and Freight"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成本加运费“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按通常的条件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家。
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FCA:即“Free Carrier"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是“货交承运人”。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及时通知买方。
CPT:即 “Carriage Paid to”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该术语,卖方应自费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在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后,在约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装运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处理,并及时通知买方。
CIP:即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的英文缩写,中文含义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该术语,卖方应自费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在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后,在指定的装运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照管,以履行其交货义务。
EXW:即 “EX Works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工厂交货(指定的地点)”。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在其所在处所(工厂、工场、仓库等)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FAS:即"Free Alongside Ship" 的英文缩写,中文含义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码头或驳船上靠近船边,即完成交货。eliv
DAT:即“Delivered At Terminal (insert named terminal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其中文含义”运输终端交货“。使用该术语卖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DAP:即"Delivered At Place"(insert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交货(插入指定目的港)。使用该术语,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或指定目的地内的约定的点所发生的运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放在已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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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说明
1、两种新的术语——DAT和DAP
通则已经将13种不同的术语减为11种。DAT和DAP(指定目的地和指定地点交货),取代了DAF,DES,DEQ和DDU而实现的。所谓DAT和DAP术语,是“实质性交货”术语,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
此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也适用于各种DAF,DES,DEQ以及DDU以前被使用过的情形。
2、11种贸易术语的分类
2000通则中的13种术语按术语缩写首字母分成四组,即,E组(EXW),F组,C组以及D组。这种分类反映了卖方对于买方的责任程度。FCA,或者适用国内贸易的EXW,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早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少的责任。
相反地,D组术语,或者说“实质性交货”术语,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晚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多的责任。这种分类仍然很重要,尤其是在当事人对2010通则中的中11种贸易术语作出选择时。
然而,2010通则将这11种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类包括那些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的七种术语。EXW,FCA,CPT,CIP,DAT,DAP和DDP术语这类。这些术语可以用于没有海上运输的情形。但要谨记,这些术语能够用于船只作为运输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在卖方交货点,或者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或者两者兼备,风险转移。
第二类,实际上包含了比较传统的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4种术语。这类术语条件下,卖方交货点和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均是港口,所以“唯海运不可”就是这类术语标签。FAS,FOB,CFR,CIF属于本类术语。
3、国内和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表明货物跨越国界传递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
因此,2010通则的编撰委员会认识到这些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所以,2010通则在一些地方作出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的地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的手续。
两方面的发展使国际商会确信在这个方向上作一个改动是适时的。首先,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就是事实上很多交易者将通则普遍运用于纯粹的内贸合同。另一个原因就是在美国人们更愿意选择通则而不是统一商法典装运和交货条款运用于国内贸易。
4、使用指南
每一种2010通则中的术语在其条款前面都有一个使用指南。指南解释了每种术语的基本原理:何种情况应使用次术语;风险转移点是什么;费用在买卖是如何分配的。这些指南并不是术语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它们是用来帮助和引导使用者准确有效地为特定交易选择合适的术语。
5、电子通讯
通则的早期版本已经对需要的单据作出了规定,这些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不过2010通则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惯例。在2010的生命期里,这一规定有利于新的电子程序的演变发展。
6、保险
2010通则是自全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修改以来的第一个版本,这个最新版本在所修改内容中充分考虑了这些保险同款的变动。
2010通则在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的A3/A4条款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的内容,原本它们属于内容比较泛化而且有着比较泛化标题“其他义务”的A10/B10款。在这方面,为了阐明当事人的义务,对A3/A4款中涉及保险的内容作出修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贸易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