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业想在海外上市怎么操作
借壳上市比较省时间。
❷ 沸达洲欺骗股东买原始股能追回钱
不能追回,换汤不换药的资金盘骗局不是第一次发生。
2019年7月份,Fellazo以10美金为一个单位发行五百万个证券单位,共计筹集五千万美元。每个单位包括一股普通股、二分之一股的认股权证,以及一个在初始业务合并完成后获得十分之一普通股的权益,认股权证可在并购后股价达到11.5美元后行使。
沸达洲(Fellazo)公司(FLLC)与美东时间于4月8日下午宣布,将选择清算信托账户,关闭该公司。
理由并不是受新冠状病毒的影响,据沸达洲公布的原话“……鉴于纳斯达克听证会小组最近决定将公司证券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除名,公司认为它将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步的企业合并……”
沸达洲此前曾通过新闻稿提供最新消息,公司表示,“考虑到面临退市,公司正在探索包括清算在内都替代方案”,因此今天公布的消息并不令人意外。
由于退市,沸达洲的证券目前无法交易,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沸达洲证券单位的投资者依然能以10.14美元一股的价格赎回手中的证券单位,这些的赎回预计在2020年4月17日前完成。
真实的沸达洲
沸达州是一家在2018年年底注册于开曼群岛的SPAC(特殊目的并购公司),何为特殊目的并购公司请直接网络“SPAC”。其成立之初声明对并购企业并无区域以及行业上的限制,但会把并购重点放在亚洲地区保健食品和保健品行业的企业。
2019年7月份,Fellazo以10美金为一个单位发行五百万个证券单位,共计筹集五千万美元。每个单位包括一股普通股、二分之一股的认股权证,以及一个在初始业务合并完成后获得十分之一普通股的权益,认股权证可在并购后股价达到11.5美元后行使。
这种骗局同样也不会是最后一次,因为不同行业所带来的信息差以及人性的贪念是永远存在的,而此类“借SPAC名义售原始股”的骗局是较为新鲜的。文银国际深耕SPAC业务多年,有丰富的SPAC发起及并购经验和案例,希望能利用我们的专业帮助到疑似陷入此类骗局的投资者看清真相。
❸ SPAC上市和IPO有什么区别
SPAC上市和IPO是两种不同的上市方式。IPO是首发上市
SPAC属于反向并购特殊目的公司的一种特殊上市方式。
IPO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IPO之前,应先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SPAC (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 即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是一种跨越IPO上市审批流程,比买壳上市/借壳上市更低成本,能够短期内快速实现在美国纳斯达克主板上市的金融工具。SPAC是一个由共同基金、对冲基金等募集资金而组建上市的“空壳公司”,这个“空壳公司”只有现金,没有任何其他业务。发起人将这个“空壳公司”在纳斯达克或纽交所上市,并以投资单元(Unit)形式发行普通股与认股期权组合给市场投资者从而募集资金,一个投资单元通常包含1股普通股与1-2股认股期权。所募集的资金将100%存放于托管账户并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例如国债。这个“空壳公司”上市后的仅有的一个任务就是寻找一家有着高成长发展前景的非上市公司,与其合并,使其获得融资并上市。如果24个月内没有完成并购,那么这个SPAC就将面临清盘,将所有托管账户内的资金附带利息100%归还给投资者。
❹ 我国企业通过SPAC模式股权融资有什么风险
1.政策风险。SPAC模式上市最终绕不过红筹上市,改变的只是它在美国市场操作。通过空壳公司收购国内目标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依旧需要反向收购,这就需要通过离岸公司方式进行,这就受到我国外管局75号文的限制。由于跨境换股的细则仍没有出台,所以这方面的操作仍旧不顺畅。2006年我国商务部、国资委等6部委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明确界定了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换股方式进行并购,并特别加强“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的监管。欲通过SPAC模式融资的企业,仍旧要注意国内政策的变化。
2.运作风险。SPAC模式融资的国内公司,需要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巨额现金收购国内项目公司,成为国内企业的控股母公司,再用这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海外市场上市。这一运作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和复杂的过程,这就要选择有经验和声誉的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市场要求专业的投资银行机构为海外SPAC模式融资提供全方位服务,这些机构具有资金雄厚,信息灵通和专业技术强的优势,他们将协助企业设计收购方案、选择海外壳公司、起草协议、推荐律师及公关公司协助。并购对象本身的价值是上市后能否提升价值的基本条件,毕竟上市需要大量的成本及上市后的维持成本。只有确实有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的企业才能够真正达到上市筹资的目的。运作过程中,选择投资者类别也得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来制定,引进战略投资者更能够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促进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但同时也可能成为跨国产业资本的牺牲品;而引进财务投资者以获得资本回报为目的,股权可随时转让。可见,从并购目标的筛选到上市及其退出过程中都面临不同程度的风险。
3.法律风险。购股期权、反稀释权、售股期权等是国际私募发行中惯常使用的公司控制权安排,在国际资本市场对于国际投资人而言极其普通,但是对于引进国际投资的国内公司而言则相对陌生,国际投资人将SPAC模式这种投融资工具运用于中国企业时,他们发现中国的法律制度实际上仍然是一片空白。面对海外私募这一崭新的国际投资法课题,中国的外商投资和公司立法显然尚未做好准备,既缺乏必要的法律机制为各种复杂交易安排的实现提供充分的可能,又无必要的制度对此类的安排可能引致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规范。
通过SPAC模式海外融资将化解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推动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使其从处于高新技术产业链的价值低端向高附加值价值链提升,使“中国制造”转变为“中国创造”。政策风险、运作风险及法律风险是SPAC模式融资过程中值得注意的问题。中小科技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不完全契约的设计,公司控制权安排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