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际直接投资指什么
国际直接投资亦称“对外直接投资”。一国投资者为实现持久利益而对本国之外的企业进行投资,并对该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有效影响和控制的经济活动。
国际直接与间接投资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为了在国外投资获得长期的投资效益,并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而进行的在国外直接建立企业或公司的投资活动。
⑵ 国际投资法有哪些特征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规范总称。国内法规则包括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和资本输出国的对外投资法,国际法规范主要指国家间基于投资促进和保护而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和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特征如下: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投资关系主要是国际私人关系即所涉及的自然人法人其他民间组织企业团体和机构其活动是以商业目的为基础的、所做的投资。国际投资法主要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国际私人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程序法规范、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他们之间相互补充、构成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
⑶ 国际投资名词解释
国际投资指资本以营利为目的跨国一国边界,或没跨过一国边界但是却是来自于外国投资者的经济过程。
国际投资是投资者为获取预期的效益而将资本(社会主义为资金) 或其他资产在国际间进行投入或流动,按照资本 (或资金) 运动特征和投资者在该运动中的地位来划分,国际投资有三类:
(1) 投资者投于国外的企业并对该企业的管理和经营进行控制的直接投资;
(2) 通过金融中介或投资工具进行的间接投资;
(3) 以上两类投资与其他国际经济活动混合而成的灵活形式投资。
注意。
虽然,具卓越知识的优势可以解释公司在国外竞争成功的原因,却不能解释公司为何去国外投资。这些优势可以扩大外销量,但是当外销受到管制或竞 争的威胁时,国外生产就变成迫切的需要。国外公司一旦经由外销产品或服务建立市场后,本地竞争者就会加入这个市场。因定额或关税的保护,致使本地 公司有能力与外国生产者竞争,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完全取代外国生产者。
⑷ 国际投资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国际投资】国际投资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海外管理的措施
尽管海外投资活动对资本输出国有着重要的经济意义,那是一种经济和商业的流失,但投资者出于追求最大利益的本能,其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并不是总以考虑祖国的利益为主,因此资本输出国必须对海外投资实行一些管制措施,以确保本国私人海外投资对本国的国际收自平衡和经济发展有利。
1.要求海外投资企业状况的公开
为了使政府、社会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各国公司法、证卷法均要求股票上市公司披露情况,向政府和社会公布资产负债表及其他重要商业情报。
海外投资的公司大多是本国的股票上市公司,他们必须遵守本国的证卷发、公司法的规定。例如,根本美国联邦证卷发,公司发行上市证卷,必须分别向证卷交易委员会和证卷交易所注册,发行公司承担连续披露义务,即除在注册申报书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外,还须按年度或季度提交财务报告。这样的措施和政策帮助了政府本国海外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
2.止海外投资企业逃避税
当私人投资者在海外投资时,若不讲海外所获得的利润即使汇报本国,不仅会影响到投资者本国的国际收支,而且还会减少本国的财税收入,因此,如何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避税,这是资本输出国管理海外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 法律措施
除了证卷法、公司法、税法的有关规定外,资本输出国其他一些法律度对于海外投资的管理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有些国家的反托斯法和反垄断法对海外投资者有着很严重的影响,例如,根据美国反托斯法,只要域外行为对美国商业产生不利效果,该法对在美国与外的行为也使用,这样。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国公司同时在某外国进行投资建立新的公司,而该公司的生产与销售排除或限制了其他公司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就可能会受到反托斯法的追究。
进出口管制法对海外投资企业也具有管制作用也具有管理作用。有些国家基于国家安全理由,限制本国企业向某些特定国家出口某些高科技的产品或技术,这样,本国投资者在这些国家投资时就不得用关键技术作为出资,也不得向所投资的适用于该公司在第三国建立的子公司。向美国的出口管理就有上述限制。
外汇管理或政府的金融政策对海外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国家遇到国际收支平衡严重困难时,就会对海外直接投资以及海外投资贷款予以限制,如英国在二战后一段时间内曾采取了这种限制措施。现在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虽然相继取消了外汇管制,允许资本自由移动,但是也有可能有关国家出现国际收支困境时再度实施此种限制。
刑法对海外投资也有相当的影响。例如,1970年美国通过的外国贿赂行为法规定,任何人直接或间接贿赂外国政府官员均为违法。该法禁止美国公司将任何财产不计入其帐本或伪造账目,借以掩盖其从事活动的开支。如果投资者通过贿赂东道国政府官员而取得投资项目,可能受到东道国法律的制裁,而且也会受到美国法律的制裁。
(二)中国对海外投资的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积极引进和技术的同时,也有条件的允许国内企业进行对外投资。为使境外投资活动切实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一些法规与调整海外投资活动。
1. 境外投资企业的设立与撤销
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因为某些原因不能继续运行的项目应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后予以撤销。
根据我国法规,国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资金(外汇)来源,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能力及人才,均可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1) 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或经重新核准的经营范围、有一定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2) 在境外举办从事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由对外经贸部批准授予对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权的公司;
(3) 非经特殊批准,不得使用国家资金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举办企业。
2. 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
(1)外汇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事先审查
为了阻止投资者到外汇风险大的国家或地区去投资,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同时,也是为了确保投资者有可靠的外汇自己来源,有经营境外企业的资金能力,国家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在海外投资项目审批前对投资风险和外汇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查。审查所需要的材料包括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国内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等,由拟投资者提供。外汇管理部门于30日内做出书面的审查结论。
(2)登记与投资外汇资金的汇出
为了便于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进行监督,国家规定,经批准在境外投资者,应当持有关材料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和投资外汇资金的汇出手续。
(3)外汇利润和资产的调回
境外投资者能否及时将投资利润汇回国内,涉及到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以及国家的财税收入等重大问题,各资本输出过都采取措施以保证海外投资者能及时将利润汇回国内,我国对此也作了规定。
(4)外汇优惠与外汇监管
A. 外汇优惠
为鼓励和扶植境外投资,我国规定,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外汇收益,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留成。
但必须注意的是,投资者的留成外汇也必须按上述规定调回国内。
B.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
境外投资也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尤其境内投资者想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违反了这些规定,情节严重的,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投资者可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管理
在我国境外投资主体中,国有企业占有主导地位,中方投资中国有资金占有较大的比重。东道国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使境外投资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十分困难。
总而言之,在国际投资法的体系中,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制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我国要利用外资,发展我国的经济,必须借助法律手段对外资予以鼓励和保护,同时进行一定的管理的限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直接投资的迅猛发展,专门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外国投资法得以产生和发展。各国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不已,名称不同,特点各异,内容规定也不尽一致,主要包括关于外资的范围、刑事、条件、投资者的权利、对外资的保护和管制等。为了鼓励外商到中国投资,中国自1979年以来相继制定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一批外资法规,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管理外国投资,根据这些法规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已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立法体系的弊端是中国的外资立法存在的问题日渐显露,特别是国际投资法的最新发展更使中国的外资立法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中国的外资立法必须进行适合的调整,中国的利用外资才会有更大的发展。
我国对境外投资企业的设立以及撤销,对外汇的管理、国有资产的管理有着严格的法规及制度。
⑸ 什么是国际投资国际投资有何特点
国际投资,又称对外投资或海外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将其拥有的货币资本或产业资本,通过跨国界流动和营运,以实现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
国际投资的内涵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资本形式是多样化的。它既有以实物资本形式表现的资本,如机器设备、商品等,也有以无形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商标、专利、管理技术、情报信息、生产诀窍等;还有以金融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债券、股票、衍生证券等。
2、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主体是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是指独立行使对外投资活动决策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官方和非官方机构、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构及居民个人投资者。而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是其中的主体。
3、国际投资活动是对资本的跨国经营运活动。这一点既与国际贸易相区别,也与单纯的国际信贷活动相区别。国际贸易主要是商品的国际流通与交换,实现商品的价值;国际信贷主要是货币的贷方与回收,虽然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资本的价值增值,但在资本的具体营运过程中,资本的所有人对其并无控制权;而国际投资活动,则是各种资本运营的结合,是在经营中实现资本的增值。
国际投资的迅猛发展阶段(1980年以后)
这一阶段,由于科技革命、金融改革和跨国公司全球化经营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国际投资蓬勃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最为活跃的因素。但不同国家的国际投资增长速度并不一致。其中美国的增长速度放慢,而日本的增长速度加快。
这一时期国际投资活动的基本特点可概括为:
1、国际直接投资继续高速增长。
2、国际间接投资也得到迅猛发展。
3、发达国家之间的资金对流,即相互投资成为国际投资的主流趋势。
4、形成了美国、日本、西欧“三足鼎立”的投资格局。
⑹ 什么叫国际投资 概念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投资的概念
投资是把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
二、投资的意义
①投资是企业获得利润的前提
②投资是企业求生存和求发展的必要手段
③投资是企业降低风险的重要途径
三.投资的分类
①按投资回收期限的长短,投资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②按投资的方向,投资可分为对内投资与对外投资。
③按投资的方式,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
④按照投资者的权益不同,可分为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
⑤按照投资的目的不同可分为增加收益的投资与扩大股权的投资;
⑥按照投资所起作用不同可分为战略性投资与战术性投资等。
第二节 企业对内投资的形式
对内投资的形式是指将筹集的资金投资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各项经济资源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形式有:
一、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
2.短期投资
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包括各种短期股票、短期债券和其他短期投资。
只有企业在短期内出现过量的现金时,才将其用于短期投资。其目的在于:
①储备支付能力。
②增加闲置现金的收益。
3.应收款项
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活动为客户提供商业信用所形成的应收而未收的款项称为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 使用应收款项投资的原因:
①有利于企业扩大销售和提高市场占有率;
②有利于企业降低过量存货以减少资金占用和节约其保管费用;
③有利于取得期货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4.存货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
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为保证生产、销售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增加收益,企业对内投资时安排一定数额的存货是必要的。
缺点:①增加存货储备会增加营运资金占用,
②会增加存货损失及其保管费用,
③在存货的市场价格下降时还会带来降价损失。
二、固定资产
从投资的目的来看,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生活福利用固定资产两部分。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各项固定资产称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①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物资技术基础,
②是企业获取收益的重要保证,企业对内投资时,往往优先安排。
2.生活福利用固定资产
企业逐步摆脱社会负担,生活福利用固定资产方面的投资将会减少。
三.无形资产
1.概念及范围
企业拥有的没有实物形体但能获得收益的资产称为无形资产,主要内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专营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2.目的或优点
①无形资产是一种使用特权,如场地使用权、租赁权,拥有这种特权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②无形资产是一种技术特权,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拥有这种特权有利于企业保持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领先优势;
③无形资产是一种获利特权,如专营权、商标权、着作权、商誉,拥有这种特权有利于企业获得超额收益。
3.不利或缺点
无形资产投资的风险大,这不仅因为无形资产投资往往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和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更重要的是因为这类投资的成功率比较低。
第三节 企业对外投资的形式
企业对外投资的形式有多种,按照一定的标准分类,直接投资可分为:收购与创建、独资与合资、分公司与子公司;间接投资可分为股票与债券。
一、收购与创建
按投资的法定程序不同,对外直接投资的形式有收购和创建两种。投资购买现有企业的股份或者现有企业,这种投资形式称为收购;投资设立新的企业,这种投资形式称为创建。
1.收购的优点
(1)能尽快在国内外形成新的生产能力;
(2)能尽快在国内外占领新的销售市场;
(3)能尽快扩大产品种类和开拓新的生产经营领域;
(4)能获得被收购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品牌商标;
(5)能获得稳定的货源;
(6)投资额比较节省,特别是在低价购买不盈利企业或趁股价暴跌之机收购企业的场合,其投资额比创建会降低很多。
2.收购的弊端
(1)投资规模和企业地址难以达到投资者的目标。
(2)企业管理难以规范。
(3)失败率高。
3.收购与创建的选择
投资者在收购与创建之间作出选择时,既要考虑投资利润因素,又要考虑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因素。
二、独资与台资
1.合资的优点
(1)能获得更大的财力、科研能力和物力方面的资源;
(2)能获得新的销售市场;
(3)能获得当地的管理经验;
(4)能利用当地投资者熟悉投资环境的优势降低投资风险;
(5)能得到东道国政府的政策优惠;
(6)能减少或者避免东道国民族主义排外情绪所造成的损失。
2.合资的缺点
(1)投资者对合资经营企业没有完全控制权(有些东道国政府规定,国外投资者在当地子公司中的股份不得超过49%),很难实现其投资意图;
(2)投资各方在企业经营管理、利润分配、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出口等方面容易发生分歧;
(3)投资者将让出部分生产技术,营销管理经验;
(4)不能通过内部转移价格合理避税。
3.影响选择独资与合资的因素
A.内部因素:
(1)在技术、产品、销售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优势越大,投资公司对股权的要求越强烈,因此,采用独资这种投资形式的可能性越大;否则,宜采用合资形式。
(2)产品品种集中的公司,采用独资形式比较有利,这样可以避免因合资生产产品在出口市场上“撞车”的现象;执行产品多样化战略时,可采用合资形式。
(3)财力和资源充裕的投资公司,宜采用独资形式;否则应采用合资,这样更有利于利用当地资源。
B.外部因素:
(1)如果东道国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那么,投资公司就只能选择合资。
(2)如果东道国市场竞争激烈,以东道国为销售市场的直接投资宜选择合资。
(3)东道国有经营能力和工作效率较强的合作者宜选择合资形式。
4.所有权结构的安排
独资与合资,以及投资额在合资中所占的比重,均属所有权结构问题。
投资公司在安排所有权结构时,必须全面了解和深入研究以下事项:
(1)不同所有权结构的利与弊;
(2)投资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的目的和实力;
(3)东道国合作者投资的目的、优势和提供的条件;
(4)东道国有关法律和市场环境。
三.分公司与子公司
1.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1)分公司只能是独资的经济组织;而子公司既可以是独资的、也可以是合资的经济组织。
(2)分公司是投资公司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其经营活动全部由投资公司所控制;子公司则不是投资公司的派出机构,而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投资公司对子公司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有人把投资公司称为一级法人,把子公司称为二级法人)。
(3)分公司不是民事主体,法律责任由投资公司承担;而子公司则是民事主体,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法律责任应由自己承担。
(4)分公司在经济上由投资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子公司则由投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5)分公司的利润应全部计入投资公司的利润总额;子公司独立缴纳所得税,只向投资者分配股息(或利润)。
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比较与选择
A.考虑因素:
(1)缴纳的税款不同。
(2)享受的政策优惠不同。
(3)对外业务披露不同。
B.结论:
①一般来说,在投资规模较小、对国际投资环境又不很熟悉的情况下,最好选择商业性的分公司,因为这样有利于投资公司了解和熟悉国际投资环境,探寻发展道路。
②在投资规模较大、对国际投资环境比较熟悉的情况下,则可以选择生产性的子公司,这样更有利于投资公司向国际化经营方向发展。
四.股票与债券
(一)股票投资
1.股票投资的优点有:
(1)投资收益高。
(2)能降低购买力的损失。
(3)流动性很强。
(4)能达到控制股份公司的目的。
2.普通股票的缺点是投资风险大:
①普通股票的行情受企业财务状况、市场利率、经济政策、政治变动、股民心理、投机者干扰等许多因素影响,很不稳定;
②普通股股利分配在优先股之后,当股份公司收益下降时,股东获得的股利会减少,甚至承担亏损责任;
③公司破产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对投资额的求偿权在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甚至无剩余财产求偿。
3.长短期股票投资的选择
①短期投资以获取股利和股票买卖差价为目的,不应冒风险将大量资金投资于某种股票,而应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种能随时变现的优质股票,以利降低风险,提高收益。
②长期投资以实现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控制股份公司为目标的,应集中大量资金投资于目标公司的普通股票,使投资额达到目标公司股本的一定比例,从而实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二)债券投资
1.债券投资的优点:
(1)投资收益比较稳定。
(2)投资安全性好。
2.债券投资的缺点:
债券投资公司不可能达到参与控制发行单位业务活动的目的。
(三)股票与债券的选择
①敢于冒风险、追求高收益和力求扩充实力的投资公司应选择长期普通股票进行投资;
②不愿冒风险而又想获得稳定收益的投资公司应购买债券投资,必要时可购买一些优先股票或短期普通股票,以利实现证券的最佳组合。
第四节 投资决策分析方法
一、 投资项目的现金流量(2003年新增)
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原始投资
原始投资即开始投资时发生的现金流量。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投资、投资的机会成本、其他投资费用以及原有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
(二)各年的现金净流量
各年的现金净流量=各年的现金流入量-各年的现金流出量
(三)终端现金流量
终端现金流量是指项目寿命终结时所发生的现金流量,包括固定资产的中途变价收入或期满收回残值、收回原垫支的流动资金等,表现为现金的流入。
二、投资决策分析的常用方法
(一)投资回收期法
1.若各年的现金净流量相等
投资回收期(年)=投资总额÷年现金净流量
现金净流量=项目每年获得的净收益额+收回的固定资产折旧
2.若各年的现金净流量不相等
投资回收期的计算,应考虑各年年末的累计现金净流量与各年末尚未回收的投资额。
(二)投资回收率法
1.公式:投资回收率=年现金净流量÷ 投资总额*100%
2.如果有关方案的年现金净流量不相等,那么,在计算投资回收率时,首先要计算出各年现金净流量的平均值,再将其代人投资回收率计算公式。
(三)净现值法
净现值法是根据各方案净现值大小决定方案取舍的方法。净现值为正数的方案是可取的,否则是不可取的。在净现值为正数诸方案中,净现值数额最大的方案为最优方案。
(四)现值指数法
现值指数大于或等于1的方案是可取的,否则不可取。在现值指数大于1的诸投资方案中,现值指数最大的方案为最优方案。
对于投资基数不同的方案,通常采用现值指数法去进行分析比较。
(五)内含报酬率法
1.内含报酬率是使现金流入量等于现金流出量的报酬率。
2.公式:
①以现值求内含报酬率的计算公式:参见教材p135。
②以年金求内含报酬率的计算公式:参见教材p135。
(六)期望值法
期望值是随机变量各项取值以各自相应概率为权数计算的加权平均数。期望值法是通过计算和比较各风险型投资方案的损益(或成本)期望值评选最优投资方案的方法。
⑺ 国际投资法的对象和特点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既有横向关系,也有纵向关系。具体包括: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产生的投资商事关系;东道国与国外投资者之间的投资管理和保护关系;跨国投资者与母国有关机构之间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证的关系;政府之间及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为促进和保护投资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所产生的关系。其特点表现在:①限于海外私人投资。即投资者只能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而接受投资者则可以是资本输入国的自然人 、法人或政府,但不包括政府间的投资、信贷等关系。②限于私人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指投资者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对投资企业有较大的控制力。而间接投资或称证券投资则指投资者仅仅持有能提供一定收益的股票或证券,并不对企业资产或其经营有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私人直接投资的内容,包括股份资本、技术、设备、专利权等投资,其形式有独资经营(外国企业)、合资经营(合营企业)、合作开发、合作经营等。③国际投资法是调整投资环境的有效手段。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以有利的投资环境为前提。投资环境指特定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一般态度,其中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乃至心理的因素,而以法律因素为主导,如税收、外汇管理、特定营业行为的限制、征用、国有化等政策和法令。无论是改善或改变投资环境 ,都必须利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④从法的渊源看,国际投资法包括国内立法,即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本国国民海外投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和资本输入国为保护、鼓励与限制引进外资和技术的外国投资法以及有关的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也包括国际法规范,即调整两国间或多国间私人投资关系的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制度,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处理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等。
国际投资法整体结构中首要的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和涉外投资法。 外国投资法 指一国政府为引进外国资本和技术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关于引进外资的基本原则、外国资本的法律地位及鼓励、保护与限制措施等法律规范。又称关于投资及外国资本保护法或外国资本保护法。除系统的外资法,关于外国投资的规定,一般散见于宪法或其他特别法规(如外国企业税法、公司法等)之中。中国197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属外国投资法体系。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不同,立法政策也随之不同。总的来说,广大发展中国家固然鼓励外国投资,加速本国经济的发展;但由于长期受殖民统治,为维护国家主权及本国经济独立自主的发展,防止外国经济势力的渗透和控制,所以对外资限制较严。社会主义国家侧重维护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及企业的管理权。工业发达国家间资本相互渗透利用,对外资的限制则较宽。综合各国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依各国的法律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担保险责任的主管机构对投资者予以补偿后 ,本国政府可代位取得该投资者所享有的对接受投资国的一切索赔权及其他权利,向接受投资国政府求偿。
国际私人投资的国际法制度 作为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不仅有上述国内法中的外国投资法、海外投资保险法等涉外经济法,而且还有关于国际私人投资的国际法规范,它同国内法规范一样,都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渊源,并共同构成国际投资法统一体系中相互联系的不同组成部分。主要有:
①国际条约。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投资保护协定和处理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②国际组织的决议、宣言及原则,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及《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等。③国际惯例。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惯例也是调整国际投资的重要手段。④国际投资指南。又称投资行动准则或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其目的在于向跨越两国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提供一定的行动准则,以避免企业活动同所在国发生纠纷。具体内容包括:企业活动与所在国政策的关系、企业的所有与经营支配权、情报公开、资金周转、课税、劳动、技术转让等等 。如1966年加拿大发表的《外国投资行动准则》、1972年太平洋地区经 济理事会通过的《 关于国 际投资的太平洋地 区宪章》、国际商会发表的国际投资指南、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的《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等。虽然守则本身还只有规约性,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拘束力,但一般认为至少通过政府间国际组织所决定的守则,应成为国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随着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国际投资行动守则在调整各国间私人投资关系上,将起着更为现实而具体的作用,成为国际投资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内容,主要包括国际投资的内容、效力、对外国投资的保护、鼓励与限制、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程序和规则以及海外投资保险等等。
——姚梅镇着:《国际投资法》,第37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及有关外国投资保护与鼓励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特点表现在:(1)限于海外私人投资。(2)限于私人直接投资。(3)国际投资法是包括关于国际投资保护的国内法制和国际法制的一个完整的综合的法律体系。
——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第362-36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有如下主要特征: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系。国际投资法的国内法部分包括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和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国际投资法的国际法部分有双边投资公约和多边投资公约。国际投资法还包括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际惯例及国际法的其他辅助渊源等其他渊源。国际投资法的作用在于:(一)保护国际投资;(二)鼓励国际投资;(三)管理外国投资。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00—210页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广义的国际投资关系,包括各国政府之间或者国际金融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也包括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即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国际投资法调整对象限于后者。(2)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国际私人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私人简介投资关系,一般由国际金融法和各国证券法等调整。(3)不仅调整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也调整外购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或海外投资者与其母国的关系。
——曾华群着:《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 1997年第1版 第256—265页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者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指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等等。一国的涉外投资法,通常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一般而论,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侧重于后一个基本方面,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则侧重于前一个基本方面。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年第1版 第282—307页
国际投资法是当代国际经济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它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以及保护外国投资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表现为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之间订立的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协定、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的多变协定以及国际公约等国际法规范。
——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1、国际投资法仅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仅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不包括国际间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所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关系,也包括国际关系。4、国际投资法的主体与国际投资法的主体相一致,包括国家政府、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有关国际投资的国内法方面的渊源可以分为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制以及资本输出国的对外投资法制;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间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世界性多边条约、联合国有关文件、国际惯例等。作为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国际投资法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投资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对东道国还是对投资者母国而言,国际投资法兼有积极性和消极性两重性。一般而言,投资者母国通过国内法中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与东道国的双边协定及参加多边条约来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安全,同时也通过国内立法或参加有关的区域性或世界性的条约对资本输出加以限制。
——郭寿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235-238页
国际投资法即有关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是调整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孙南申:《国际经济法》,河海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6页
⑻ 国际投资学的基本概念
工场手工业的发展为对外贸易的繁荣准备了条件。商业繁荣导致市场竞争的加剧,驱使商人们去寻找新的原料供应地和新的外部世界市场。在英国早期的对外扩张中,商人与海盗是二位一体的。这些海盗活动给英国政府和商人自身带来了巨大利润,海盗也因此被国王赐给爵位而获得政治地位,这进一步刺激了海外的扩张沽动。政府还成立了各种特许贸易公司(东印度公司,俄罗斯公司,东地公司)。批准成立各种股份制贸易公司既是政府聚财的手段,也是进行商业扩张,地理大发现和海上掠的工具。
国际投资的产生
19世纪70年代——一次世界,资本主义自由竞争过度到资本主义垄断竞争阶段,出现了大量“过剩资本”需要寻找出路(国际间接投资)。
20世纪初叶——20世纪80年代,国际间接投资与国际直接相结合,是国际投资发展阶段。
20世纪80年代以后,以IT技术为代表的世界新技术革命,推动着世界经济结构调整,国际投资快速发展。 是指各国(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
是为获取预期未来收益而将资本投 放到国外的活动;
是国际货币资本及国际产业资本跨国流动的一种形式;
可能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也可能是一种所有权关系。 (一),国际投资与国际资本流动,资本输出
1,国际资本流动——指资本在国际间的转移,输出与输入,即资本的跨国流动。它由于国家间为了某种经济目的所进行的经济交易而产生的。广义理解:包括国际货币资本,国际商品资本和国际生产资本以及不断相互转化的综合流动;侠义理解:指间接投资的货币资本(国际证券投资与国际长期信贷)与直接投资的实物资本的流动。国际资本流动的条件:外汇管制与国际金融市场。
2,资本输出
资本输出是资本过剩的国家或私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利息)和对外扩张而在国外进行投资或贷款。
资本输出的类型:按资本输出的主体不同分为私人资本输出和国家资本输出;按输出资本类型的不同分为借贷资本输出和生产资本输出。
3,国际投资与国际资本流动,资本输出的区别
国际投资与国际资本输出的区别:
后者比前者在观察同一现象时,其角度要更广一些,包括的范围要更大一些。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是国际资本流动的两种主要形态,并在国际资本流动的范畴中,成为主要部分。国际投资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赢利性,而国际资本流动只是交易性;
国际投资与资本输出的区别:
资本输出表现出不平等性质和单向性质;
国际投资表现出平等性质和双向性质。
4,国际投资与国际资本流动的联系
现代经济理论一般认为,生产要素可以分为资本,土地,劳动力和技术等。资本要素在国际间流动是国际投资者进行国际投资的前提条件,否则,国际投资活动没法进行;
国际投资的结果也会导致国际资本流动,比如,股利和红利的回流等。
(二),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
1,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区别
国际投资是国际货币资本和国际产业资本跨国流动的形式;
国际贸易是商品与劳务的跨国流动;
国际投资活动在于价值增值;
国际贸易活动在于等价交换;
国际贸易活动出现很早(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
国际投资活动出现较迟(资本主义社会)。
2,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的联系
1,国际贸易发展,可带动国际投资
以企业为例
2,国际投资可以反作用于国际贸易,投资可以带动生产要素出口。
无论是向国外进行证券投资或贷款,还是直接投资中的货币资产的转移,都会引起购买力向他国转移,从而带动本国商品的出口。
(三),国际投资与国际金融
1,区别
国际金融研究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及其基本规律;
国际投资研究国际企业筹资的规律,资金运用规律和国际技术转让规律等;
国际金融活动是国际间的货币转移,既包括国际投资活动引起的资本流动,又包括非投资活动引起的货币转移;
国际投资活动除直接引起货币资产的转移外还引起生产要素的国际转移;
2,国际投资与国际金融的联系
二者都涉及国际资本流动;
国际投资效果的大小或好坏 货币的流向 各国利率,汇率的变动 国际金融活动;
国际金融活动(利率与汇率)变动 国际投资活动的变动。
(四),国际投资与对外投资,利用外资的关系
国际投资是将本国资本投放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从投资国的角度,即为对外投资,从东道国的角度,即为利用外资。因此,世界各国的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的活动总和就构成国际投资。
⑼ 国际投资法为什么仅调整国际直接投资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一)
目录
一、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概论和特征……………1
二、国际投资法的作用……2
三、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律制度……………………3
四、海外投资及中国对海外投资的管理…………6
内容摘要:
国际投资始于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尤其是国际直接投资更是发展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1979年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外资、特别是利用外国直接投资发展我国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是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于经验严重不足,我国有关外资的立法和实践也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和解决的问题。国际投资法以国际直接投资为调整对象,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严谨而又颇具特设的体系,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直接投资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国际投资对于中国的作用在经济问题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国际投资法作为调整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国际投资法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投资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外资企业对中国带来的经济推进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是受人瞩目的。中国在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国际投资法为中国的外企业的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在借助国际投资法的制约下对外资的引进,有着长足的进步,当然外资企业也带动了中国的经济.依据国际投资法,中国对外资的管理也在不断的改进着.
关键词:国际投资经济外资企业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对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进行的投资,而境外投资或海外投资则是指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在国外进行的投资。因此,国际投资主要是相对于国内投资而言的。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动,它是国际资金流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这种形势的出现,必然会有法律的制约,国际投资法的出现在若干年来,已经体现重要的效果,不同的观点同样也涉及到国际投资法的主体、对象、调整范围及其渊源。虽然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一、投资法律制度的概论与特征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使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对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因此,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进行的投资,而境外投资或海外投资则是指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在国外进行的投资。
目前对于国际投资的概念的理解较为流行的有广义和狭义的分别,通常认为广义的国际投资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狭义的国际投资仅指国际间接投资。当然国际投资的种类也是这两类。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于国际法规的总称。据此,国际投资法的法律调整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投资法仅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所谓私人投资关系,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民间组织、企业团体的海外投资。因此官方投资关系并不属于国际投资法的调整范围,所谓官方投资是政府间或国际间组织与国家间的资金融通关系。
2。国际投资仅调整条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不包括国际间接投资关系。关于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我在前述国际投资的种类中已经提到了.
3.国际投资法所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关系,也包括国际关系。主要体现为私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及其法人、个人间以及同本国政府间的关系,也包括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政府间的关系。
4.国际投资法的主体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相一致,包括国家政府、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范围非常广泛。
社会经济生活是各种社会关系构成的关系集合体。一种社会关系只有经济立法调整社会国民经济利益关系的法律关系,才能有效稳定和发展这种社会关系。
二、际投资法的作用
当然,国际投资法作为调整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国际投资法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投资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保护国际投资的作用
国际投资对于有关国家的经济发展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在国际投资中会存在一定的政治风险,会危及投资的安全和风险,所以,无论资本输入国还是资本输出国均力图借助于法律手段,对国际投资予以有力的法律保护,以维持有力的投资环境,保证国际投资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促进国际经济的正常交往与合作。
这些法律保护措施一般是由资本输入国、资本输出国单独或共同采取的,属于政府保证的性质。
(二)鼓励国际投资的作用
法律对国际投资的保护,同时也是具有鼓励和促进国际投资的作用。在国际投资法中,有些法律制度是专门为鼓励外国投资而采用的,以使外国投资者可以获得较大的利益或便利。在各个国家这种现象是极为普遍的,当然,也对投资者带来的很好的收益。
直接鼓励国际投资的法律措施主要表现在国家给投资者提供了很多各种的优惠政策,例如税收优惠、财政优惠、行政优惠等等.这些有优惠措施主要规定了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国内立法中,像发展中国家,例如向我们国家,对国外的投资者给于不同曾读上的优惠待遇,包括对外国企业给与减免所得税优惠,对外国投资企业生产所要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减免关税,允许外国投资企业加速折旧,允许合营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一方先行回收投资,对投资者给与投资补助金或低息贷款,简化外国人出入境和货物进出口手续,以及简化投资审批程序,等等,一般说来,税收优惠是各种优惠措施中的中心。各个国家之间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对于鼓励国际投资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管理外国投资的作用
当然,外国投资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如果对其采取放任的态度,或疏于管理,就会对资本输入国的经济发展乃至国际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如经济畸形发展,民族工业受损,经济命脉都到控制,环境受到污染,资源遭到破坏,等等,所以国际投资法管理外国投资的主要法律手段。
三、国际投资法的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依次为根据,我来简单的谈论中国.
当然,为了鼓励外商到中国投资,中国自1979年以来相继制定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一批外资法规,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管理外国投资,根据这些法规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已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立法体系的弊端使中国的外资立法存在的问题日渐显露,特别是国际投资法的最新发展更使中国的外资立法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一)外资企业在中国的体现
早在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自1980年以来,相继建立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省5个经济特区,开放沿海14个港口城市,建立了沿海经济开放区,1990年又宣布在上海建立驱动经济开发区,形成了沿海开放地带。对外开放外围,正由南向被逐步推进,对外开放的深度,正由东向西纵深发展,已经形成了全国规模的外引内联、东西相贯、南北并进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对外开放的新格局.这么多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不断改善和优化软硬投资环境,并逐步完善涉外经济立法和外资立法,例如,1986年的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任免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4月14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我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我国国家对外资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依据,也是外国投资者来我国进行投资举办外资企业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外国企业法》第2条规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又是发展中国家,因而,在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上,兼又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外资法的共同点,并具有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