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际商事仲裁的案例分析(各位高手们谢谢解答了啊 )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精析
一、国际、商事的认定
【案例名称】××家用电器(集团)公司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管辖异议仲裁案【案情介绍】
第一申请人××家用电器(集团)公司、第二申请人××市××厂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签订了89MSSC001-PRC号合同。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申请人据此于1997年3月28日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被申请人于1998年5月18日提交了“仲裁管辖异议书”,理由如下:根据《仲裁规则》[1]第二条规定,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的非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经济贸易争议不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管辖范围之内。本案的三方当事人均是中国法人,合同只是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都在国内,并无涉外因素,因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买卖合同有关或由其引起的争议不在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范围内,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第一申请人对管辖权异议的答辩称:根据《仲裁规则》第七条,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仲裁。双方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条款,这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仲裁规则仲裁,故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仲裁委员会审查合同及有关材料,认为:本案合同三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但本案合同仍具有涉外因素,属于涉外仲裁案件。
【法律问题】
1、国际商事仲裁中,“国际性”和“商事”这两个概念如何认定?
2、本案中,有无涉外因素?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出现了用什么标准来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问题。许多国家将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严格的加以区分,各国的仲裁立法和相关的国际公约对国际性的判断标准大致有以下几种:1)以单一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因素,当事人中至少一方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不在内国的,则为国际仲裁。2)以单一的国籍作为连结因素,当事人中至少一方的国际是非内国国籍的,则为国际仲裁。3)以国籍、住所、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多种连结因素作为界定标准,只要上述连结因素之一不在内国,即为国际仲裁。4)以仲裁地唯一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之外,争议双方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为标准。5)以争议性质为标准。尽管存在标准上的差异,但总的发展是趋于广泛的,一般来说,都将满足上面标准之一,就认定具有国际性。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引入了涉外仲裁的概念,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中的第六十五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使用了“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概念,但从实践上来看,人民法院在出来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是,不是按照是否由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这一标准的,而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来判断涉外仲裁的: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涉港、澳、台的仲裁也应参照涉外仲裁处理。
在我国区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的意义是在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上规定的不同。相比较而言,在撤销和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条件上,其要求更为严格,不但要审查程序问题,还要审查实体问题。
本案中,对是否是涉外仲裁案件,被申请人认为合同中没有涉外因素。申请人则认为应适用《仲裁规则》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则认定有涉外因素。理由是,合同中采用的贸易术语为CIF.合同说明了CIF的价格构成是FOB美国价格+运费+保险费,从表面看来,货物的装运港在美国,即本案合同的履行地点是美国。仲裁委员会采用《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为判断标准: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结合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认定本案属于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贸易争议,符合《仲裁规则》(1995年10月1日)第二条关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规定,驳回了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对于申请人的理由,是值得商榷的,《仲裁规则》第七条只是对仲裁规则适用的规定,本身不能证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仲裁委员会在管辖权决定中也没有采纳申请人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仲裁规则》是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受理国内仲裁案件,因此,如果案件发生在现在,仲裁委员会当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也不会以案件没有涉外因素而提出管辖异议的。
另外,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商事的界定,也是存在争议的,但各国大都采用广义解释。1958年订立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缔约国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否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公约。”我国于1986年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的所作的商事保留的声明,中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公约。
二、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案例名称】×××私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仲裁案
【案情介绍】
申请人×××私人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于1997年2月24日在××签订了97-BAX-24号合同及1997年3月31日签订了97-BAX-331A、97-BAX-331B、97-BAX-331C号合同。在上述四份合同中第十一条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申请人就此于1998年3月3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款。被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是: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无贸易契约。申请人提交的97-BAX-24号合同中买方签名和盖章是被申请人的真实行为,但被申请人将买方为空白的要约传真给申请人后,申请人未就该要约回复被申请人。另外三份合同是被申请人将要约传真给申请人,同样没有得到申请人的回复。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的仲裁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另外,被申请人没有进出口权,依中国有关外贸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无主体资格签订合同也无法操作和履行四份合同。
申请人随后又提交两份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于1997年12月9日致函申请人,声称资金周转困难,只能于1998年4月底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998年5月27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再次确认了欠款事实,并明确了欠款金额是USD64699.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有权签订仲裁协议,因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
【法律问题】
1、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有那些?
2、本案中签署对于仲裁条款的作用是什么?相关公约和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这个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涉及到了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即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三个问题: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已作为一项统一性的要求为现代国际仲裁法所接受,绝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书面形式做成。例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5条规定,本编之规定仅适用于仲裁协议为书面的情况。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规定,仲裁协议应该是书面的,并且是缔约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之一。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和1994年《仲裁法》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对于“书面”的解释,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并不完全一致。《纽约公约》规定书面的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书;当事人虽未直接签署,但在往来函电中书面载明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书。目前各国对书面含义的解释,越来越灵活和宽泛。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仲裁条款存在于合同中,但是对合同是否达成双方存在分歧,直接影响到仲裁条款的存在与否。对于第一份合同,买方处有被申请人的签名并盖章。后三份合同买方处虽没有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但被申请人在1997年12月9日和1998年5月27日致函申请人时均承认因交易欠申请人货款64669美元。双方当事人的往来函电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双方也认可了存在合同当中的仲裁条款,作为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其他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往来的函件、传真、电报等,本案中双方通过合同文件和往来函电的形式达成了合同,也符合对仲裁协议所作书面方式的要求,因此,被申请人的第一个理由不能成立。
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是决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有效要件之一。根据国际社会普遍的观点,无行为能力的人所为的一切行为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仲裁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是无行为能力的,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一般而言,对于当事人的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除了适用有关的国际条约外,应依据各缔约国的冲突法作出决定,通常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第二个异议的理由就是被申请人没有进出口权,也没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仲裁委员会认为,是否具有进出口权只与合同的效力有关,而不影响作为平等主体的被申请人和他方签订仲裁协议的能力。换言之,即使被申请人因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而无权签订外贸合同,被申请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也是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因此,被申请人的第二个抗辩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本案中的仲裁条款有效。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法律所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我国《仲裁法》第3条规定,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其他国家一般也规定,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问题以及涉及被认为属于公共和社会利益的事项不能提交仲裁。如果所约定的事项属于有关国家法律中不可仲裁的事项,该国法院将判定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仲裁协议,并将命令仲裁该仲裁协议的实施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已依该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所以,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订立一项合格的仲裁协议时,就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至少应该考虑到仲裁地法律和裁决可能承认与执行地法律,必须符合该两个法律关于可仲裁性的相关规定。否则,违反前者,则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无法在该国进行;违反后者,则作出的仲裁裁决无法得到该国的承认与执行。
据此,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中的仲裁条款具备了实质生效的要件。
[1] 此处的《仲裁规则》应该指1995年9月4日的修订并通过的,1998年5月10日施行的《仲裁规则》规定:在本仲裁规则施行前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受理的案件,仍适用受理案件时适用的仲裁规则;双方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仲裁规则。两规则在受案范围上都排除了对国内案件的受理。
㈡ 能引发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不平等条约,无效仓储合同。
对缔约代表和缔约国的强迫以及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是使条约绝对无效的原因,即使得整个条约都为无效,任何国家均可援引以主张条约无效,受害国嗣后同意也不能使其成为有效,其他原因则引起条约相对无效,只有受害国有权援引,经受害国嗣后同意也可成为有效条约。
(2)国际条约无效例子有哪些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其善意履行。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按照国际法,如果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履行有关的条约义务,就构成国际不当行为,违约者应承担国际责任。
条约当事方必须遵守的应是有效条约。无效条约的规定对当事国无法律效力。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如果因依无效条约实施了一些行为,每一当事国都可以要求任何其他当事国在相互关系上尽可能恢复这些行为未实施前应存在的状况。
㈢ 条约无效有什么例子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1)条约无效的理由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2)条约无效的后果
条约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条约不可能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对于相对无效条约,可以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
原则上,条约的无效应当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援引或确定无效之日起无效。
㈣ 【常识】中国历史上的不平等条约
不平等条约是指有损国家主权的、在缔约国之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公的国际条约、协定。
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强迫一国缔结的条约绝对无效;
(2)条约的缔结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的无效。
中国古代不平等条约
1、 白登之盟—汉和匈奴
白登之围,是公元前200年(汉高祖七年)汉高祖刘邦被匈奴围困于白登山(今山西省大同市东北马铺山)的事件。刘邦采用陈平的计谋,向冒顿单于的阏氏(冒顿妻)行贿,才得以脱险。
刘邦为了休养生息,采纳刘敬的建议,要嫁长公主与匈奴和亲,吕后不答应,刘邦改以宗室女为公主,嫁给冒顿单于,并派刘敬作为使者陪同前往。此外汉朝每年送给匈奴大批棉絮、丝绸、粮食、酒等。自此,汉与匈奴约定结为兄弟,各自以长城为界,两国的关系得到暂时的缓和。
相关人物: 刘邦,冒顿
2、 澶渊之盟—北宋和辽
澶渊之盟是北宋与辽经过多次战争后所缔结的一次盟约。
公元1004年秋,辽国萧太后、圣宗亲自率领20万大军南下,直逼黄河岸边的澶州(今河南省濮阳县)城下,威胁宋的都城。
宋真宗问计于群臣。副宰相王钦若、陈尧叟主张逃跑。宰相寇准则建议皇上亲自出征,士气定必大振,一定能打退敌兵。宋真宗同意御驾亲征,由寇准随同指挥。
寇准指挥宋军出击,消灭辽军数千,射死了辽军主将萧达兰。萧太后见辽军陷入被动,要求议和。经过寇准的坚持和使者曹利用到辽营一再讨价还价,于12月正式议定由宋朝送给辽以岁币银10万两,绢20万匹,换得辽军撤走。这就是历史上的“澶渊之盟”。
相关人物: 宋真宗、寇准,萧太后
3、 庆历和议—北宋和西夏
宋仁宗康定元年到庆历二年(1040年~1042年)期间,西夏皇帝李元昊对北宋又发动多次大规模的军事进攻,双方损失都很大,结果在1044年(庆历四年)订立和约,史称“庆历和议”。
和议规定:元昊取消帝号,接受宋朝册封,称北宋为所谓的“兄长”。宋封元昊为夏国主,宋夏名义上是君臣关系,宋每年以“赏赐”名义给夏银7.2万两,绢15.3万匹,茶3万斤。
相关人物: 宋仁宗,李元昊
4、 关南誓书—北宋和辽
宋仁宗庆历五年(1045年)的关南誓书,这是对宋辽两国议定“澶渊之盟”的继续,宋对辽岁币增加到银20万两,绢30万匹。
相关人物: 宋仁宗
5、 绍兴和议—南宋与金
南宋与金订立的和约。
宋军在反击金的入侵中已取得一定的胜利,但宋高宗与宰相秦桧唯恐有碍对金议和,解除了韩世忠、张俊、岳飞三大将的兵权,甚至制造岳飞冤狱,使抗战派对投降议和活动无法进行反对。
绍兴十一年(1141)双方达成和约:①宋向金称臣,金册宋康王赵构为皇帝。②划定疆界,东以淮河中流为界,西以大散关(陕西宝鸡西南)为界,以南属宋,以北属金。宋割唐(今河南唐河)、邓(今河南邓州)二州及商(今陕西商县)、秦(今甘肃天水)二州之大半予金。③宋每年向金纳贡银、绢各25万两、匹,自绍兴十二年开始,每年春季搬送至泗州交纳。绍兴和议确定了宋金之间政治上的不平等关系,结束了长达10余年的战争状态,形成了南北对峙的局面。
一个小知识点需要记忆:
南宋中兴四将: 岳飞、韩世忠、张俊、刘光世,岳飞位列南宋中兴四将之首
南宋中兴四大诗人 :陆游、尤袤、杨万里、范成大
相关人物: 秦桧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
1、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签订的条约
1840年鸦片战争和其后的《南京条约》等第一批不平等条约的签订, 成为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起点 。
1. 中英《南京条约》 ,又称《江宁条约》,1842年8月29日签订
主要内容:
①清朝政府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史称“五口通商”),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②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其中600万银元赔偿被焚鸦片,1200万银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银元偿还商人债务。其款分4年交纳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则酌定每年百元应加利息5银元。中国向英国共赔偿两千一百万西班牙银元(唯一一个赔款以“银元”为单位的不平等条约)。
③割香港岛给英国,英军撤出南京、定海等处江面和岛屿。
废除清政府原有的公行自主贸易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④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需与英国商定;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开始丧失。
以口头协议决定中英民间“诉讼之事”,“英商归英国自理”;中国的司法主权开始受到侵害。
2. 中美《望厦条约》
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7月3日清朝与美国在澳门的望厦村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清政府与美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中美《望厦条约》共34款,并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为美国在通商、外交等方面,享有与英国同等的权利。
3. 中法《黄埔条约》
1844年九月十三日,清政府代表耆英与法国代表拉萼尼在广州黄埔的法国战舰上签订了《中法黄埔条约》。条约内容可归纳为二条:法国享有英国、美国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法国可在五口租地建立教堂,中国有保护教堂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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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签订的条约
1856年开始的第二次鸦片战争和随后签订的《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加快了中国社会向半殖民地半封建化演进的历史进程 。
1. 中英《天津条约》 ,1858年6月26日签订。
主要内容:
①英国公使得驻北京,并在通商港口设领事馆;
②增开南京、台南、汉口、九江等九个通商口岸;
③英国人可以往内地游历、通商;
④英国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
⑤中国给英国赔偿白银四百万两等。
2. 中法《天津条约》 ,1858年6月27日签订。
使法国除取得英国上述特权外,又规定:
①允许天主教入内地自由传教;
②法国兵船可以在通商口岸停泊;
③中国给法国赔款白银二百万两。
3. 中俄《瑷珲条约》 ,1858年5月签订。
主要内容:
①中国将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的大片领土割让给俄国;
②乌苏里江以东至海的中国土地改由中俄共管。
4. 中俄《天津条约》 , 1858后6月13日签订。
主要内容:
①允许俄国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南、琼州七口通商;
②准许在中国设领事,并派兵船在通商口岸停泊;
③准许俄国教士入内地自由传教;
④日后中国若给其他国家以通商等特权,俄国得一律享受。
5. 中美《天津条约》 ,1858年6月18日签订。
6. 中英《北京条约》 ,1860年10月24日签订。
主要内容:
①开天津为商端口;
②准许英国招募华工出国;
③割占九龙司地方一区;
④增加赔款为八百万两。
7. 中法《北京条约》 ,1860年11月2日签订。
8. 中俄《北京条约》 ,1860年11月2日签订。
①中俄共管的乌苏里江东至海的大片中国领土划给俄国;
②规定蒙、新西北边界,割占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的大片中国领土;
③开放喀什噶尔为商端口等。
9. 中美《续增条约》 ,1868年7月28日签订。
10. 中葡《天津条约》 ,1887年12月1日签订。
①允许葡萄牙永驻澳门;
②同样享受英、美等在中国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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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日甲午战争后签订的条约
中日《马关条约》 ,1895年4月17日签订。 使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程度进一步加深。
主要内容:
①中国承认朝鲜由日本控制;
②日本强占台湾、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
③赔偿日本军费二亿两;
④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端口;
⑤允许日本人在各通商口岸任便设领事馆和工厂;
⑥日军占领威海卫,待赔款付清后才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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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后签订的条约
《辛丑条约》 使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控制中国的工具, 标志着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与英、美、俄、德、日、法、意、西班牙、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十一国签订。主要是:
①中国赔款四亿五千万两,分三十九年还清,年息四厘,本息合计达九亿八千多万两;
②将北京东交民巷划为外国使馆区,中国人不准居住;
③拆毁大沽炮台及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外国军队驻扎北京和从北京到山海关沿线的十二个重要地区;
④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与诸国仇敌”的各种组织,违者处死;
⑤各地官员如发生“伤害诸国人民”事件,必须立即镇压,否则立即撤职,永不任用;
⑥清政府承认附和义和团的错误,向帝国主义“道歉”。
相关事件: 列强瓜分中国
模拟题
01
下列是第一次鸦片战争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的是( )。
A.《瑷珲条约》 B.《虎门条约》
C.《北京条约》 D.《天津条约》
【答案】B
【解析】A项错误,《瑷珲条约》是1858年清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与俄罗斯在瑷珲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B项正确,1840年至1842年英国发动第一次鸦片战争,清政府被迫签订《南京条约》,《虎门条约》是1843年10月清政府被迫在广州虎门签订的《南京条约》补充条款。
C项错误,《北京条约》是1860年清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不列颠(英)帝国、法国、俄罗斯帝国(沙俄)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D项错误,《天津条约》是1858年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国、法国、俄国、美国强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故正确答案为B。
公基研究院
02
标志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条约是( )。
A.《南京条约》 B.《马关条约》
C.《北京条约》 D.《辛丑条约》
【答案】A
【解析】A项正确,1840年至1842年英国对中国发动的一场战争,也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战争前期中国军民奋起抵抗,沉重打击英国侵略者,但是腐朽的封建制度抵抗不住英国的侵略,战争以中国失败并赔款割地告终。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中国开始向外国割地、赔款、商定关税,严重危害中国主权。鸦片战争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B项错误,1894年(光绪二十年)7月25日丰岛海战爆发,甲午战争开始,由于日本蓄谋已久,而清朝仓皇迎战,这场战争以中国战败、北洋水师全军覆没告终。中国清朝政府迫于日本军国主义的军事压力,1895年4月17日签订了《马关条约》。甲午战争的结果给中华民族带来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大大加深了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程度。
C项错误,1860年签订的《北京条约》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是中国清朝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英国、法国、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是《天津条约》的扩大,不仅承认《天津条约》有效,还让英法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攫取了更多的侵略权益,使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进一步加深。
D项错误,1900年春,义和团运动成为了八国联军侵华战争的导火索,以此为借口,八国联军以镇压义和团之名行瓜分和掠夺中国之实。‘’1901年9月7日,以《辛丑条约》的签订为结果,中国自此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给当时的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空前沉痛的灾难。
故正确答案为A。
公基研究院
03
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哪个条约是与山姆大叔签订的( )。
A.《南京条约》 B.《北京条约》
C.《马关条约》 D.《望厦条约》
【答案】D
【解析】山姆大叔是美国的绰号和拟人化形象。
A项错误,1842年,清朝在与英国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清政府被迫在泊于南京下关江面的英军旗舰康华丽号上与英国签署《中英南京条约》。《南京条约》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强加在中国人民身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B项错误,《北京条约》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是1860年中国清朝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英国、法国、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北京条约》是《天津条约》的扩大,不仅承认《天津条约》有效,还让英法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攫取了更多的侵略权益。
C项错误,《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的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使日本获得巨大利益,刺激其侵略野心,使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
D项正确,《望厦条约》,即《中美五口贸易章程》,是美国与中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故正确答案为D。
公基研究院
04
( )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使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随后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
A.《南京条约》 B.《天津条约》
C.《马关条约》 D.《北京条约》
【答案】C
【解析】A项错误,《南京条约》是清政府与英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是中国近代史上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标志着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B项错误,《天津条约》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英国、法国、俄国、美国强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C项正确,《马关条约》是甲午中日战争后清政府和日本于1895年4月17日在日本马关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根据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后因三国干涉还辽而未能得逞)、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中国还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端口,并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马关条约》的签订使我国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的程度大大加深。
D项错误,《北京条约》是1860年清朝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英国、法国、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故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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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下列不平等条约,按照时间的先后,排序正确的一项是( )。
①《南京条约》 ②《北京条约》
③《马关条约》 ④《天津条约》
⑤《辛丑条约》
A.③①⑤②④ B.①④②③⑤
C.③①④②⑤ D.①②③⑤④
【答案】B
【解析】①1842年(清道光二十二年),清朝在与英国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清政府被迫于南京(时称江宁)下关江面的英军旗舰康华丽号(亦皋华丽号)上与英国签署《南京条约》。
②《北京条约》,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是1860年清朝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英国、法国、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清政府委任钦差大臣奕䜣作为谈判及签约代表。
③《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
④《天津条约》是清咸丰八年(1858)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国、法国、俄国、美国强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清政府派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美、英、法各国代表分别签订《天津条约》。
⑤《辛丑条约》,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1901年中国清政府和大英帝国、美利坚合众国、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德意志帝国、俄罗斯帝国、大日本帝国、意大利王国、奥匈帝国、西班牙王国、尼德兰王国、比利时王国,十一国政府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订的一个不平等条约。
可知,按照时间的先后应为①④②③⑤。
故正确答案为B。
㈤ 没有遵守国际公约的国家和事迹
遵守国际条约、公约,是每一个国家的责任
为了维护人类基本的生活秩序,保障人类最基本的道义和尊严,联合国制定了很多公约、条约、议定书。国际公约、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渊源。
在一些国家,国际条约的效力不仅优先于该国的国内法,甚至优先于该国宪法。比如荷兰宪法规定,“法院无权判断协定是否符合宪法”。根据欧盟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欧盟法与一个成员国的国内法相抵触,欧盟法的规定必须优先。对于欧盟国家来说,其国内宪法的地位和效力都次于欧盟法的规定。
在中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但不少普通法律都规定,条约的适用性优先于国内法。如《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国的外交声明也明确说:在国际上对中国生效的条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一般而言,一个条约要在一个国家生效,需要经过该国签署、国内议会或相关机构批准等程序。但某些国际条约、公约,不待加入就具有约束力。例如反人类罪、战斗罪,无论你是否加入或承认有关国际条约、公约,国际社会都可以追究你的刑事义务。
签署并遵守的国际条约、公约,是每一个国家的责任。作为联合国创始国之一,中国理应带头签署联合国的公约、条约、议定书,并且予以认真的履行和落实。这是中国政府对中国国民和国际社会的庄严责任,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推脱。
1,《国际法院规约》
《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一切联合国会员国都是规约的当然参加国。
根据该规约,国际法院有权管辖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以及现行条约、规约所规定的一切事件。国际法院的判决,对当事国有当然的法律拘束力。很显然,此种情况下若称引“内政”等理由是荒谬和可笑的。
2001年,南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被逮捕并送交国际法庭接受审判;2010年7月22日,国际法院裁决科索沃独立合法。
2,国际人权公约
该公约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等一系列人权领域的公约、协议和议定书。目前中国已经加入了其中的25项,分别是:
<1>.《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签署,2001年批准,同年生效。)
<2>.《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1年加入,1982年生效。)
<3>.《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83年批准,同年生效。)
<4>.《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83年加入,同年生效。)
<5>.《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1987年签署,1988年生效。)
<6>.《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90年批准,同年生效。)
<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加入,同年生效。)
<8>.《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批准,同年生效。)
<9>.《〈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批准,2003年生效。)
<10>.《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2002年批准,2003年生效。)
<11>.《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6年批准,1988年生效。)
<12>.《就业政策公约》(1997年批准,1998年生效。)
<13>.《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82年加入,1982年生效。)
<14>.《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1982年加入,同年生效。)
<15>.《(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87年批准,1988年生效。)
<16>.《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时声明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17>.《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时声明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18>.《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1年由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
<19>.《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一批签署的国家之一,2008年生效)
<20>.《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21>.《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22>.《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23>.《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24>.《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的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983年加入,1984年生效。)
<25>.《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的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1983年加入,1984年生效。)
中国加入的其它有关人权的公约,还有:
<1>.1921年《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1984年承认,并生效)
<2>.1921年《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1984年承认,并生效)
<3>.1925年《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84年承认,并生效)
<4>.1928年《制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1984年承认,同年生效)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在教育方面:“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在劳动保护方面:“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平等享有在该国境内自由迁徙及居住的权利;有权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并有权归返其本国;主张及表达自由的权利。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规定:“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
中国虽然在1998年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中国至今没有批准其在国内生效。中国至今没有签署联合国《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反对教育歧视建议》。其实,《取缔教育歧视公约》有着激动人心的规定:“使初级教育免费并成为义务性质;使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使高等教育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2010年12月23号,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公约》正式生效,中国表示拒绝加入这一公约。
3,海洋公约
<1>.1948年《国际海事组织公约》(1973年认可并生效)
<2>.1949年《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则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52年认可,1957年生效,保留第十条)
<3>.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1994年加入,1995年生效)
<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80年加入并生效)
<5>.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85年加入)
<6>.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1990年加入并生效)
<7>.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5年签署,1980年核准)
<8>.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80年签署,1985年生效)
<9>.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签署,1996年生效)
<10>.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1988年签署,1992年生效,不接受第16条第一款)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规定:任何人如非法并故意“毁坏船舶或对船舶或其货物造成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损坏”,则构成犯罪。
2010年12月,日本外相前原诚司曾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向中国声明权利:“希望中国严格遵守被誉为‘海洋宪法’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国际秩序”,“很多国家是根据该条约来主张主权的”,“一般来说,挑战这些就是挑战国际秩序”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目前尚未加入《大陆架公约》。
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订和执行或者坚持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这些政策应当促进社会参与,并体现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廉正、透明度和问责制的原则”。
根据《透明国际》对各国清廉指数的评分,中国2003年得分3.4,排全球第66位,2010年得分3.5,全球排名跌至第78位。
5,国际反恐公约
截止2010年,联合国13项关于反恐的国际公约全部在中国获得通过,但不接受其中的某些条款。这些公约分别是:
<1>.1963年《飞机公约》(1978年加入,1979年生效)
<2>.1970年《非法劫持公约》(1980年中国加入并生效)
<3>.1971年《民航公约》(1974年加入,同日生效)
<4>.1973年《外交代表公约》(1987年加入并生效,不接受第13条1款)
<5>.1979年《劫持人质公约》(1993年生效)
<6>.1980年《核材料公约》(1989年生效,声明不受公约第十七条第二款)
<7>.1988年《机场议定书》(1988年批准)
<8>.1988年《海事公约》(1991年批准,声明保留第十六条第一款)
<9>.1988年《固定平台议定书》(1991年批准)
<10>.1991年《关于在可塑炸药中加添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同年通过)
<11>.1997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2001年批准)
<12>.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6年批准)
<13>.2005年《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2010年批准)
目前,各成员国正在就第14项国际条约,即“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进行协商。
6,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公约
<1>.1970年《核不扩散条约》(1992加入,同时生效。)
<2>.1971年《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984年加入并生效)
<3>.1993年《化学武器公约》(1996年批准)
<4>.1996年《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996年签署,但尚未正式批准)
《核不扩散条约》规定:有核国家不得向任何无核国家直接或间接转让核武器或核爆炸装置,不帮助无核国家制造核武器;无核国保证不研制、不接受和不谋求获取核武器;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把和平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国际保障之下,并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术合作。根据规定,该条约有效期为25年,其间每5年举行一次会议,审议条约的执行情况。
1985年,朝鲜加入《核不扩散条约》。1992年5月到1993年2月,朝鲜接受了国际原子能机构6次不定期核检查,但双方对检查的对象和结果意见不一致。1993年2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决定对朝鲜核设施进行强制性“特别检查”后,朝鲜以国家安全为由,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05年2月10日,朝鲜正式宣布拥有核武器。
7,环境公约
我国签署的联合国重要环境公约有:
<1>.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90年加入并生效)
<2>.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9年加入并生效)
<3>.1990年《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91年加入,1992年生效)
<4>.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签署,1993年批准)
<5>.1992年《气候变化公约》(1992年签署,1993年批准)
<6>.1994年《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1994年签署,1997年批准)
<7>.1997年《京都议定书》(1998年签署,2002年核准)
<8>.2001年《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年签署,2004年生效)
《联合国防治沙漠化公约》规定:各国有责任“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
上个世纪末叶,着名有利专家黄万里曾经预言:“(长江三峡)造坝截断沙流,使上游洪水抬高,泛滥频繁;下游停止造地,滩涂侵蚀”,他甚至预言,“更多的水中漂游着的悬沙也部分沉积下来,堵塞住重庆港,断绝航道。洪水时抬高水位,壅及上游合川江津一带,淹没较两县更低洼之地,那里人口数十万,可能发生十倍于1983年7月底安康汉水之灾,惨绝人伦”。近些年来,三峡、长江流域、南方气候异常现象频频见诸报端。三峡工程防汛办提供的气象资料也显示:“今年(编者按:指2005年,下同)4月份三峡坝区天气复杂和剧烈变化程度为近50年同期所少见。请看《中国三峡工程报》的报道:‘今年4月三峡坝区气候反常。气温并没随夏季的到来逐渐上升,反而呈下降趋势。4月末平均气温不足12摄氏度,4月中旬周边山区还出了较大范围的降雪,月内有3次降温过程,温差升降剧烈、颠倒错位的现象严重。另外,4月份全月降水量为236.5毫米,破坝区近10年降水量最高纪录,破宜昌地区近118年同期降水量最高纪录’”。据今年相关新闻报道:洞庭湖、鄱阳湖已经因为干旱变身为万亩大草原。
8,《国际卫生条例》
《国际卫生条例》于1969年制定,旨在控制传染病在全球蔓延,目前该条例由世界卫生组织管理。该条例要求遵守协议的国家: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严重传播疾病的爆发,如霍乱、黄热病和鼠疫等。2007年6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对条例进行了修订,通报范围已经扩大至任何新发现的传染病及辐射、化学引发的事件。目前条例共拥有193个成员国。中国于1979年6月1日起承认该条例。2007年5月14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说,将于6月15日正式生效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适用于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中国全境。
2003年,中国爆发大规模SARS疫情,并向全球蔓延。4月3日,中国卫生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时任卫生部部长表示: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在中国、北京工作、旅游是安全的,并称北京当时SARS病例只有12例,死亡3例。他还笑着说,戴不戴口罩都是安全的。一般认为,此番言论误导了国内外民众和政府。北京解放军301医院有一位叫退休医生蒋彦永,他得到了SARS的一些内部数据,知道疫情远比部长大人说的严重。遂向外媒通报SARS疫情,中国SARS疫情终于大白天下,掀起了全国范围内的“抗击非典运动”。
9,教育、文化、科学事业公约
<1>.1886年《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92年加入并生效,声明享有附件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权利)
<2>.1945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组织法》(1946年签署)
<3>.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及其《议定书》(1999年批准)
<4>.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和其它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84年加入)
<5>.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加入,并生效)
<6>.1971年《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加入,声明享有五条之三、四的权利)
<7>.1971年《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1993年加入)
<8>.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5年批准,次年生效)
<9>.1972年《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1988年加入,随即生效)
<10>.1989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90.5.1 签署)
<11>.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2004年加入)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规定:“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应受到保护”。
《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当保护具有其他缔约国公民身份的唱片制作者,防止未经唱片制作者允许而制作复制品和防止此类复制品的进口,只要任何此类制作或进口的目的是为了公开发行;以及防止公开发行此类复制品。”。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各国有责任保护其境内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并使其遗传后代。为此目的,该国应该“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所谓文化遗产指的是:文物、建筑群、遗址。
10,其他公约
<1>.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93年承认,同年生效)
<2>.1956年《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1984年认可并生效)
<3>.1976年《东南亚友好条约》(003年十届人大常委会议决定加入,2003.10.8签署并生效)
<4>.1982年《亚太发展中心章程》(1983.2.18 生效)
<5>.1986年《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签署,1987年核准,不接受第11条第2款)
<6>.1986年《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年签署,1987年核准,不接受第10条2款、第13条2款)
《东南亚友好条约》规定:“和平解决分歧或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规定:各国应该“互相进行合作并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合作,以便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迅速提供援助,以尽量减少其后果并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免受放射性释放的影响”。
㈥ 列强在中国不平等条约的废除
列强在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在1949年9月通过外交手段全部废除。
不平等条约是指有损国家主权的、在缔约国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公的国际条约、协定。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强迫一国缔结的条约绝对无效,条约的缔结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的无效。不平等条约,权利多倾向于强国,义务偏重于弱国。
实质上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上遭广泛谴责。1949年前的中国被迫与外国缔结的诸多不平等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外交交涉陆续予以废止。
(6)国际条约无效例子有哪些扩展阅读:
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1842年8月4日,英国军舰驶抵南京下关江面,英军从燕子矶登陆,察看地形,扬言进攻南京城。
两江总督求和。1842年8月29日,由清朝政府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与英国代表璞鼎查在停泊于南京下关江面的英舰皋华丽号上签订了《南京条约》。
主要内容为关税协定,赔款,割地,增设通商口岸等。《南京条约》破坏了中国的领土完整和关税主权,便利了英国对华的商品输出,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同时逐步被卷入世界市场。
㈦ 不平等条约有哪些
1、不平等条约有:中英《南京条约》,中英《虎门条约》,中美《望厦条约》,中法、中英、中美、中俄《天津条约》,中俄、中法、中英《北京条约》等等。
2、不平等条约是指有损国家主权的、在缔约国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公的国际条约、协定。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强迫一国缔结的条约绝对无效;条约的缔结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的无效。
不平等的条约的概念最先在1920年代由中国国民党提出:
1.1923年1月1日,孙中山发表《中国国民党宣言》,其中有"与各国立不平等之条约。至今清廷虽覆,而我竟陷于为列强殖民地之地位矣。"
2.1924年1月,在广州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订了政纲,在对对外政策方面,提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偿还外债"的政策。
3.1924年8月,中国共产党发表《第四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了"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主张。
4.1924年9月18日,发表《中国国民党北伐宣言》,其中包括"要求重新审订一切不平等之条约"。
不平等条约是与平等条约相对而言。平等条约一般是指签约各主权国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愿商定的权利义务对等的条约。而不平等条约是指最后缔结的条约,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最常见造成这情况的原因是其中一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强压另外一方(即强加条约)。但亦有人认为,不平等条约的缔结不一定牵涉武力,只要是条约内容是对各方并不对等即可。在这扩大的定义之下,不平等条约可以包括以下各种情况:
1.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平等;但由于未能预见的改变,造成实际执行上双方义务出现不平等。
2.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并不平等;而无论实际效果如何。
3.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达至第一种情况。
4.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达至第二种情况。
5.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经济压力达成。
6.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达成。
从此定义来看,许多20世纪前欧、美国家与其亚、非国家签署的条约都符合不平等条约的概念。而且欧、美国家内部战争后的许多和约(比如普法战争后的法兰克福条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凡尔赛条约),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条约。而现代某些协定,虽然没有在武力下签署,亦可被解释为不平等。
在习惯上,不平等条约往往是指西方列强(后来也包括日本)在18世纪及19世纪初与亚洲国家之间签署,带有帝国主义色彩的条约。
近代部分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在其内部的构成民族之间曾经签订的武力强加条约,因为不属主权国家之间的问题,被认为是民族之间的内部事务而不属于不平等条约。
㈧ 中国近代史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都有哪些
1.南京条约——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南京条约》共十三款,其中要求中国:割让香港岛;向英国赔偿鸦片烟价、商欠、军费共二千一百万银元;五口通商,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人居住并设派领事;协定关税,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中国海关无权自主;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在华自由贸易等。此外,也规定双方官吏平等往来、释放对方军民以及英国撤军等事宜。
2.天津条约——清咸丰八年(1858年)
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国、法国、俄国、美国强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是英、法两国为了进一步扩大侵略特权而对中国发动的侵略战争,爆发于1856年10月,1860年10月结束。1858年,英法舰队在美、俄两国支持下,袭击大沽口。大沽炮台失陷,英法联军进犯天津。清政府派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美、英、法各国代表分别签订《天津条约》。
3.瑷珲条约——1858年5月28日(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
《瑷珲条约》,又称《瑷珲城和约》,是俄罗斯帝国东西伯利亚总督尼古拉·尼古拉耶维奇·穆拉维约夫和清朝黑龙江将军奕山于1858年5月28日(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在瑷珲(今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签定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令中国失去了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约60万平方千米的领土。把乌苏里江以东的中国领土划为中俄共管;黑龙江、乌苏里江只准中、俄两国船只航行;当时清政府拒绝批准该条约。1860年订立中俄《北京条约》时清政府始予认可。
4.北京条约——1860年
《北京条约》,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是1860年清朝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英国、法国、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清政府委任钦差大臣奕䜣作为谈判及签约代表。签约地点在北京礼部衙门,今天安门广场东南角。另外,1887年与葡萄牙签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亦称《中葡北京条约》。
5.辛丑条约——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
《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条约规定:
1、中国赔款价息合计9.8亿两白银(详情为赔偿4.5亿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约9.8亿两);
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
3、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
4、清政府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该条约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不平等条约是指有损国家主权的、在缔约国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公的国际条约、协定。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强迫一国缔结的条约绝对无效;(2)条约的缔结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的无效。不平等条约,权利多倾向于强国,义务偏重于弱国,实质上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上遭广泛谴责。1949年前的中国被迫与外国缔结的诸多不平等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外交交涉陆续予以废止。
(8)国际条约无效例子有哪些扩展阅读:
条约主要影响
打破闭关锁国
不平等条约中包含了许多贸易条款,包括通商,通商口岸的设立,最惠国待遇等等,使得闭关锁国的政府被迫打开了国门。
对于19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市场一体化的形成而言,不平等条约大多体现了当时自由资本主义的理念——尽可能的开拓海外市场,并将利益最大化。这并不等同于市场经济理念:因为自由主义者的竞争往往不遵从法制和平等的理念,而代之以各种手段如倾销贸易竞争。
虽然绝大部分经过工业革命而形成的工业化国家都会采用开放市场、向世界竞争的贸易手段。但对于一些不发达国家或者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严重的国家,大国往往利用强加的不平等条约,破坏阻碍自由竞争的因素。对于亚、非洲的国家而言,这种在存在经济实力巨大差距的自由竞争将不可避免的摧毁本国的独立经济,使本国经济开始逐渐受制于其他国家。
半殖民地国家
对于被强加不平等条约的弱小国家而言,签订不平等条约对本国经济的发展是具有惊人影响的,强国的商品输出会对本国简单的手工业生产带来致命的打击:
在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手工业的生产力远不及资本主义国家机械生产的能力。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手段导致本国市场打破自然垄断,促使市场融入世界,使本国经济日趋殖民地化。
文化上输出被美国、欧洲所崇尚的价值观与道德观,造成对其他国家传统文化的冲击,西方宗教与科技的传入一方面促使有识之士对时局展开深入研究,但更多的是对广大民众的精神麻痹。这些现象使被迫签署不平等条约的国家逐步沦落为半殖民地国家,有的国家甚至在政治上完全丧失了主权领导,成为彻底的殖民地。
经济畸形发展
这是不平等条约带来的结果之一。本国尚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工业很难同英、美等强国在市场上相竞争,没有利润的本国工业自然很难发展。这导致国家开始经济殖民化。而殖民地对于他们的宗主国而言,就是廉价原料、劳动力和广阔市场的代言词。
这样,受制于不平等条约的国家只能是输出初级产品,而工业领域则近乎空白。20世纪50年代后世界范围的殖民体系虽然不断解体。但对于这些新兴的独立国家而言,其经济发展仍然是初级产品出口,进口工业成品的发展态势。经济命脉仍就由那些有能力控制贸易品价格经济强国所掌控。这种不平衡的发展对于部分国家直至如今依然没有改变,也成为这些国家独立几十年来经济未见好转的主要原因之一。
领土损失
时代终结的开始
这段时期的终结是由一次大战之后开始。随着“亚洲的觉醒”时期到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原殖民地虽然未能够甩掉“三等国家”的矮帽子,但国际独立地位开始不断上升。欧洲各国此时又忙于应付第一次世界大战,战争疮痍尚未痊愈,又添经济危机带来的巨大创伤。在中国,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开始实现关税自主与租界回收(详见下文的中国近代史不平等条约)。
㈨ 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1、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2、条约无效的原因:(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七条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
(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
双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批准书的手续;多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向条约、协定的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存批准书的手续。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
㈩ 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1、缔约能力欠缺:如缔约机关违反其国内法上关于缔约权的规定,或者缔约代表逾越其权限。
2、同意的瑕疵:即违反缔约各方的自由同意,包括缔约一方或各方对有关事实或法律认识的错误,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的诈欺,对谈判代表贿赂,以及对一缔约国施行强迫或对谈判代表施行强迫等四种情形。
3、缔约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绝对法)抵触或缔约后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绝对法)抵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五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如下: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决定。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改动的,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