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际贸易条约中适用的法律条款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⑵ 世界国际公约名称有哪些
世界国际公约有如下:
1、《世界版权公约》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1947年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主持准备,1952年在日内瓦缔结,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订过一次。中国于1992年7月30日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对中国生效。
2、《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1976年2月24日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五国,在印尼的巴厘举行的东南亚国家联盟第一次首脑会议上签订。
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4、《日内瓦公约》
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
日内瓦(四)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
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200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已签订60周年。
5、《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1990年9月2日生效。截至2015年10月,缔约国为196个。该公约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6、《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世界遗产公约的标志,象征着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央的正方形是人类创造的形状,圆圈代表大自然,两者密切相连。这个标志呈圆形,既象征全世界,也象征着保护。
⑶ 国际条约的解释,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
1.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比如,
生物多样性公约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立条约
渥太华禁雷公约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罗马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反导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比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
3.基本内容是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化、军事等方面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如:WTO规则,世界贸易协定等对WTO成员的组织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国际条约的名称很多,有条约、公约、协定、协定书、宪章、签约和宣言等。
4.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成立条件:必须经过四个步骤之后,方可成立生效。
第一、谈判。
指国家间就条约内容和缔结等事项进行交涉的过程。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外,开始时通常须审查代表是否奉有谈判条约的全权。谈判结果订成双方一致同意的正式文本。多边条约的谈判通过国际会议的形式进行,条约草案提交会议通过。在联合国范围内缔结的国际条约,条约文本由联合国大会或为此专门召开的。
第二、签字。
指由受权签约的代表在条约正式文本上签名,以表示缔约国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双边条约签字前由缔约国双方代表互阅签约的全权证书,多边条约则由缔约国代表组成全权证书审查委员会审查。一般的条约自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不需批准或其它手续。在国际组织范围内缔结国际公约,有时不经过签字这种传统程序,而是根据该组织的组织文件规定,由主管机关将公约拟定后,径送各国审议批准。
第三、批准。
指国家有权机构对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最后确认。根据各国的宪法和实践,有权批准条约的一般是国家元首或议会,有时国家元首根据议会的决议来批准。有些条约可采取简易的批准方式,即由政府核准。一般说国家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还可用接受、赞同等新方式。
第四、交换批准书。
双边条约获得批准后,通常要交换批准书。多边条约则要把批准书交存于条约规定的负责保管批准书的保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双边条约自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多边条约的生效需要全体或一定数目的签字国交存批准书。
⑷ 国际法条约有哪些
国际法
生物多样性公约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立条约
渥太华禁雷公约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罗马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反导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
南极条约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湿地公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上海公约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巴塞尔公约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日内瓦公约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联合国宪章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国际法院规约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三个国际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关于月球的两个国际间文件
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
里斯本条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
的任择议定书
妇女与科学承诺宪章
中美联合公约
⑸ 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什么原则
(一)“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原则
国家完成国际法和国内法要求的缔约过程或程序之后,就面临遵守条约的问题。遵守条约是制订条约的自然结果,诚信是缔约的内在要求。正因为如此,国际法将“条约必须遵守”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
(二)国际条约的适用范围
从时间上讲,条约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对缔约方发生效力,或适用于缔约方,这种适用的效果一直持续到条约失效。所以,条约有一个适用的时间范围。条约适用的时间有一个原则,这就是条约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条约对缔约方参加该条约之前所发生的任何行为或事实均不适用,通俗地讲,就是我们不能拿今天对缔约方生效的条约,去约束它们昨天做的事情。
(三)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
条约的适用有一个重要方面,这就是缔约国在国内如何适用或履行条约的问题。现代条约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传统的国内事项,例如个人的权利、经济事务等,关于这些事项的条约,需要缔约国采取措施才能实施。这就发生条约在缔约国适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