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际法律有哪些
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
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
范: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法律形式:是确立国家及其他国际法律主体的权
利义务基础。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②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
国家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
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某种
范用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
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
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
表现出水。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
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
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
表现出水。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
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㈡ 中国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中国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的主要法律有外贸体制、知识产权、行政法、外资法等领域的法律
国际法这个概念在中国国际法学界与国际法教育领域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是广义理解,也就是教育部学科划分的依据,国际法大学科包含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学科。
第二种是狭义理解,也就是传统理解,国际法=国际公法,
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分别是独立的学科,比如传统的经典教科书,《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国际法开山鼻祖周鲠生先生的教材都取名《国际法》。
㈢ 属于国际法有哪些
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国际法”,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近代欧洲社会向外扩张的过程;处在发展中的世界社会里,权力逐渐集中到数量迅速减少的主要世界强国手中的过程。
国际法的造法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条约:条约和其他经一致同意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主体可以通过它们(如果是国际习惯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布、修改或发展现行的国际法。它们也可以通过条约将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转变为联合的或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社会。
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国际习惯法的构成有两个要素:1.普遍的或区域性的国家实践;2.这种实践为有关国家承认为法律。国际习惯法常常是以早期条约的某些条款为其渊源,这些条款后来就被承认为法规。但是也有个别的国际法规则是由世界列强的大致相同的实践发展而成的。
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只有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法没有相应的规则与之平衡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辅助性的。这种原则必须是一般的法律原则,而不是作用范围有限的法律规则;它还必须得到有相当多的国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体系)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