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务院17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75号)
现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5年3月21日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管
理,便利船舶进出口岸,提高口岸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
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机关依照本办法实施检查;但是,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或者国务院
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
机关(以下简称边防检查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以下简称卫生检疫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
简称动植物检疫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实施检
查的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机关)。
第四条 检查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查并对
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召集有其他检查机关参加的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
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
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
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应当按照检查机关的
有关规定准确填写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
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
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拟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经上海
港区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
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第七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
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
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
第八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
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
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
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第九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已经办妥进口岸手续
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
达后,除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检查手续的工作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
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船舶进出的上一口岸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
他物品,但是应当立即办理进口岸手续。
第十条 卫生检疫机关对船舶实施电讯检疫。持有卫生证书的船
舶,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电讯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船舶,载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检疫传染病染
疫人、非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尸体的船舶,未持有卫生证书或
者证书过期或者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在锚
地实施检疫。
第十一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和船舶装载
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可以在锚地实施检疫。
第十二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
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到检查机关办理
必要的出口岸手续。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上签注;船方或其代理人持《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和港务监督机
构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到港务监督机构申请领取出口岸许可证。
第十三条 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
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报告港务监督机构,由港
务监督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第十四条 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者一个以
上航次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港务监督机构书面申请办理定
期进出口岸手续。受理申请的港务监督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审查批准
后,签发有效期不超过7天的定期出口岸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
对该船舶免办进口岸手续。
第十五条 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恪尽职守,及
时实施检查和办理船舶进出口岸的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外国籍船
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二)口岸,是指国家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
(三)船方,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1961
年10月24日由交通部、对外贸易部、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进
出口船舶联合检查通则》同时废止。
⑵ 关于政策policy的问题,请问policy owner 和 policy authority 的定义是什么
policy owner 是指策略所有者
policy authority 是指制定策略的当局,策略权威
policy owner是指个人层面
policy authority是指公司层面
⑶ 军舰在公海上发现其他船舶具有什么嫌疑,有行使登临和检查的权力
被登临船舶必须涉嫌公约所列行为,具体包括海盗行为、贩卖毒品、贩运奴隶、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船舶无国籍以及虽然船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⑷ 行政审批局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时改革试点办理情况工作总结怎么写
摘要 一、物流降本增效总体情况
⑸ 剧毒寡妇蛛的毒性有多强
剧毒寡妇蛛体内含有毒性强烈的神经毒素,被“黑寡妇”蜘蛛咬伤后,毒素在5分钟内就会向腰腹部以及腿部扩散,剧烈的疼痛让人的下半身几乎失去活动能力,严重的还会视力的模糊、发热抽搐、损伤心肌等症状,得不到救治甚至会因此丧命。
剧毒寡妇蛛一旦被带上陆地,并开始定殖繁殖,会在短时间内没有天敌而对入侵地区带来生态灾难,也会给人和动物的生命健康带来巨大的潜在威胁。
大量剧毒寡妇蜘蛛进入南通被查
南京海关所属南通海关近日截获几何寇蛛,也叫棕色寡妇蛛。这是南通海关今年第二次在国际航行船舶上截获剧毒蜘蛛。
海关查验关员随即登临进行检查,结果发现,该轮舱内及船体周边锈迹斑驳,甲板上随处有残留的原木残渣和树皮,在船舱角落及房间杂物隐蔽处密布着蜘蛛网,经深入排查,现场查获17只活体毒蜘蛛和大量新鲜卵囊。在蛛样送检当天,蜘蛛卵囊孵化出数百只小蜘蛛。
⑹ 国际法上所说的九大海域都是哪些
根据《海洋法公约》,海域的划分以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为起点。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国内水一部分,基线向海一面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八个海域。
内水
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其中包括沿海国沿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这一海域是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内水的法律地位:
1.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水航行
2.外国商船如获许进入一国内水,可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遇难的船舶可以进入,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3.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手续,才得进入一国的内水。
4.沿海国对于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得行使属地管辖权,但通常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强制执行其法律,对于纯属船舶内部的事务,一般由船旗国管辖。
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领海基线向海一面一定宽度的海域,沿海国有权自行决定这一海域的宽度,有权决定采用直线基线还是正常基线。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沿海国有权对无害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但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并应将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妥为公布。《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应超过12海里。
毗连区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范围以外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的海域。《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毗连区的范围不应超过从基线算起12海里。《海洋法公约》规定不超过24海里。
专属区
专属经济区是自成一类的海域,其范围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它们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目前,已宣布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的国家有77个,其中55个建立了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这个海域
是在领海之外而邻接于领海,其范围是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沿海国在其的权利义务: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
中国与国际海洋法
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以对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促使有管辖权。
3.义务:防止、减少和控制在经济区内来自倾倒、船只或海底活动的污染,但其规章必须符合普遍接受的国际规章和标准。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义务:
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大陆架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从领海以外向海洋的全部自然延伸,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权利是专属性的,不以其有没有明文宣告为转移,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从领海基线量起直到大陆边的外缘,若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可扩展到200海里;若超过200海里,则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相向或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界限应由有关国家以协议划定,求得公平解决。
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即从领海底土到陆地底土以外的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大陆架的标准:一是如陆地领土向海底延伸部分不足200海里的,可扩展到200海里;二是如延伸部分超过200海里的,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
1.开发自然资源
2.授权和管理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国际海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在实践中是指连接两面公海或两面专属经济区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洋法公约》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通过和飞越,沿岸国不应妨碍和不应予以停止,但可为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通过中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必须加以遵守,这制度称为“过境通行制”。但如果这海峡有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连接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由岛屿构成而在岛屿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及水文特征同样方便的航道,则不适用过境通行制而运用无害通过制。
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新概念,是指群岛国以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在整个群岛水域内,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群岛国可在这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给外国船舶和飞机通过,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使这种权力的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对群岛国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并应遵守有关的海上安全国际规章和航空规则。
公海
公海是海洋上除了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得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自由。在公海上的船舶仅受其船旗国管辖。各国在行使上述自由时不得侵犯或损害其他国家的同样权利,有义务维护海底电缆及管道、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
公海: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
公海的法律制度:
1.公海自由
2.航行制度:
航行权: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
船舶的国籍:船旗国国籍
军舰在公海上的权力:登临权、紧追权、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制度
海洋污染的六个来源:
1.陆地来源
2.来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底活动
3.来自区域的活动
4.来自倾倒
5.来自船舶
6.来自大气层
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
国际海洋法法庭研究
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向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占为已有或主张权利。区域内的资源应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管理。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海洋法公约》规定区域的开发采用“平行开发制”。凡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或为缔约国国民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根据公约规定的条件向管理局提出申请进行开发。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和开发制度体现了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
基线
领海基线 就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正常基线就是沿岸的低潮线,即海水退潮降到最低点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连接沿岸各个适当的点而形成的一条基线。
港口
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
海湾
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海湾是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在该水曲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时才能称为海湾
湾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常取决于湾品的宽度,有三种情况
1.湾口的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
2.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
3.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的“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指海湾的沿岸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的总和,但沿岸国根据历史权利而获得承认为其内水的海湾。包含三个要素
1.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家对该水域行使权利。
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一个时间内行使并已成为惯例;
3.该权利之行使为各国所确认。
领海
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并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伪劣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床、和底土。
1.领海是陆地和内水以外的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
2.沿海国的主权扩及于领海
3.领海的范围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
⑺ 南通海关截获活体剧毒寡妇蛛,送检当天还孵出数百蜘蛛
是的。近日,南京海关所属南通海关截获了棕色寡妇蛛及大量卵囊,这也是南通海关今年第二次在国际航行船舶上截获剧毒蜘蛛。
南通海关关员在对一艘船龄约30年,即将靠泊维修的船舶登临检查时,发现舱内及船体周边锈迹斑驳,甲板上随处有残留的原木残渣和树皮,整体船况较差。对甲板、人孔、顶墩以及船舱检查时,发现角落散布着蜘蛛网,经深入排查,现场查获17只活体蜘蛛和大量新鲜卵囊,经鉴定,这些蜘蛛是剧毒的棕色寡妇蛛。
在蛛样送检当天,蜘蛛卵囊孵化出数百只小蜘蛛,这种蜘蛛的毒液中有很强的神经毒素,一旦传入并定殖,将对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安全造成巨大影响。目前,后续检疫除害处理已全部完成。
毒蜘蛛简介
毒蜘蛛分布于全世界温暖地区。被毒蜘蛛咬伤后,会引起局部疼痛、发炎或坏死。
毒蜘蛛的形态为:黑色,有光泽,球形腹部的腹面有一个红色沙漏形的图纹,有时有两个小红斑而无沙漏形图纹。体长约2.5公分。雄体的体形仅为雌体的1/4,因交配后雄体常为雌体所食,故很少见到。除沙漏形图纹外,雄体腹部的侧面另有4对浅红色条纹。
毒蜘蛛的雌体是北美最常见的寇蛛,黑色,有光泽,球形腹部的腹面有一个红色沙漏形的图纹,有时有两个小红斑而无沙漏形图纹。体长约2.5公分(1吋)。雄体的体形仅为雌体的1/4,因交配后雄体常为雌体所食,故很少见到。除沙漏形图纹外,雄体腹部的侧面另有4对浅红色条纹。
⑻ 南通海关截获活体剧毒寡妇蛛,网友有何看法
南通海关截获活体剧毒寡妇蛛,网友对此表示:“居心叵测!毛骨悚然!太恐怖了!”“有剧毒还带到中国来??”“密集恐惧症麻了!”
据报道,近日,南通海关对一艘船登临检查,发现船舱角落及房间杂物隐蔽处密布着蜘蛛网,现场查获活体剧毒几何寇蛛(也叫棕色寡妇蛛)和大量新鲜卵囊。在蛛样送检当天,蜘蛛卵囊孵化出数百只小蜘蛛。这是南通海关今年第二次在国际航行船舶上截获剧毒蜘蛛。
类似事件——我国海关在进口棉花中截获活体剧毒棕色寡妇蛛
2020年10月30日,经南京海关所属南通海关有害生物检疫实验室鉴定,此前南通海关在一批进口棉花中截获的蜘蛛为棕色寡妇蛛。
该批棉花共102.6吨,海关查验人员在打开集装箱门后,发现角落处有蛛网和活体蜘蛛,查验人员立即将其捉取并仔细检查。蛛样经南通海关有害生物检疫实验室专家鉴定,为几何寇蛛,也叫棕色寡妇蛛。为防止外来有毒物种传入,工作人员紧急对该批货物实施检疫除害处理,并进行全程监管。
以上内容参考新华报业网-南通海关再次截获活体剧毒“寡妇蛛”及大量卵囊
⑼ 国家领土的国家领土面积排名
俄罗斯联邦 - 17,075,200 加拿大 - 9,984,670 中国 - 9,596,960 (领土多有争议,任何地方收回领土都 将大于960,0000,故称:960,0000) 美国 - 9,372,615 巴西 - 8,511,965 澳大利亚 - 7,686,850 印度 - 3,287,590 阿根廷 - 2,766,890 哈萨克斯坦 - 2,727,300 苏丹 - 2,505,810(南苏丹和北苏丹) 阿尔及利亚 - 2,381,740 刚果民主共和国 - 2,345,410 墨西哥 - 1,972,550 沙特阿拉伯 - 1,960,582 印度尼西亚 - 1,904,556 利比亚 - 1,759,540 伊朗 - 1,648,000 蒙古 - 1,565,000 秘鲁 - 1,285,220 乍得 - 1,284,000 尼日尔爾尔 - 1,267,000 安哥拉 - 1,246,700 马里 - 1,240,000 南非 - 1,219,912 哥伦比亚 - 1,138,910 埃塞俄比亚 - 1,127,127 玻利维亚 - 1,098,580 毛里塔尼亚 - 1,030,700 埃及 - 1,001,450 坦桑尼亚 - 948,087 尼日尔爾利亚 - 923,768 委内瑞拉 - 912,050 纳米比亚 - 825,418 巴基斯坦 - 803,940 莫桑比克 - 801,590 土耳其 - 780,580 智利 - 756,950 赞比亚 - 752,614 缅甸 - 678,500 阿富汗 - 647,500 索马里 - 637,657 中非共和国 - 622,984 乌克兰 - 603,700 博茨瓦纳 - 600,370 马达加斯加 - 587,040 肯尼亚 - 582,650 法国 - 547,030 也门 - 527,970 泰国 - 514,000 西班牙 - 504,782 土库曼斯坦 - 488,100 喀麦隆 - 475,440 巴布亚新几内亚 - 462,840 瑞典 - 449,964 乌兹别克斯坦 - 447,400 摩洛哥 - 446,550 伊拉克 - 437,072 巴拉圭 - 406,750 津巴布韦 - 390,580 日本 - 377,835 德国 - 357,021 刚果共和国 - 342,000 芬兰 - 337,030 马来西亚 - 329,750 越南 - 329,560 挪威 - 324,220 科特迪瓦 - 322,460 波兰 - 312,685 意大利 - 301,230 菲律宾 - 300,000 厄瓜多爾尔尔 - 283,560 布基纳法索 - 274,200 新西兰 - 268,680 加蓬 - 267,667 西撒哈拉 - 266,000 几内亚 - 245,857 英国 -244,820 加纳 - 238,540 罗马尼亚 - 237,500 老挝 - 236,800 乌干达 - 236,040 圭亚那 - 214,970 阿曼 - 212,460 白俄罗斯 - 207,600 吉尔吉斯斯坦 - 198,500 塞内加尔 - 196,190 叙利亚 - 183,885 柬埔寨 - 181,040 乌拉圭 - 176,220 突尼斯 - 163,610 苏里南 - 163,270 孟加拉国 - 144,000 塔吉克斯坦斯坦 - 143,100 尼泊尔 - 140,800 希腊 - 131,940 尼加拉瓜 - 129,494 厄立特里亚 - 121,320 朝鲜 - 120,540
99. 马拉维 - 118,480 100. 贝宁 - 112,620 101. 洪都拉斯 - 112,090 102. 利比里亚 - 111,370 103. 保加利亚 - 110,910 104. 危地马拉 - 108,890 105. 冰岛 - 103,000 106. 塞尔维亚和黑山 - 102,173 107. 古巴 - 100,860 108. 韩国 - 98,480 109. 匈牙利 - 93,030 110. 葡萄牙 - 92,391 111. 约旦 - 92,300 112. 阿塞拜疆 - 86,600 113. 奥地利 - 83,858 114.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82,880 115. 捷克共和国 - 78,866 116. 巴拿马 - 78,200 117. 塞拉利昂 - 71,740 118. 爱尔兰 - 70,280 119. 乔治亚 - 69,700 120. 斯里兰卡 - 65,610 121. 立陶宛 - 65,200 122. 拉脱维亚 - 64,589 123. 多哥 - 56,785 124. 克罗地亚 - 56,542 125. 波黑 - 51,129 126. 哥斯达黎加 - 51,100 127. 斯洛伐克 - 48,845 128. 多米尼加共和国 - 48,730 129. 不丹 - 47,000 130. 爱沙尼亚 - 45,226 131. 丹麦 - 43,094 132. 荷兰 - 41,526 133. 瑞士 - 41,290 134. 几内亚比绍- 36,120 135. 中国台湾 - 35,980 136. 摩尔多瓦 - 33,843 137. 比利时 - 32,545 138. 莱索托 - 30,355 139. 亚美尼亚 - 29,800 140. 阿尔巴尼亚 - 28,748 141. 索罗门群岛 - 28,450 142. 以色列 - 28,285 143. 赤道几内亚 - 28,051 144. 布隆迪 - 27,830 145. 海地 - 27,750 146. 卢旺达 - 26,338 147. 马其顿 - 25,333 148. 伯利兹 - 22,966 149. 吉布提 - 22,000 150. 萨尔瓦多 - 21,040 151. 斯洛文尼亚 - 20,253 152. 斐济 - 18,270 153. 科威特 - 17,820 154. 斯威士兰 - 17,363 155. 东帝汶 - 14,874 156. 巴哈马 - 13,940 157. 瓦努阿图 - 12,200 158. 卡塔尔 - 11,437 159. 冈比亚 - 11,300 160. 牙买加 - 10,990 161. 黎巴嫩 - 10,400 162. 塞浦路斯 - 9,250 163. 文莱 - 5,770 164.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5,128 165. 维德角 - 4,033 166. 萨摩亚 - 2,860 167. 卢森堡 - 2,586 168.科摩罗 - 2,170 169. 毛里求斯 - 1,860 170. 圣多美与普林西比 - 1,001 171. 多米尼加 - 754 172. 汤加 - 748 173. 基里巴斯 - 717 174.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 702 175. 新加坡 - 692.7 176. 巴林 - 620 177. 圣卢西亚 - 620 178. 塞舌尔- 455 179. 安道尔 - 468 180. 帕劳 - 458 181. 安地卡及巴布达 - 442 182. 巴贝多 - 430 183. 圣文森及格瑞那丁 - 389 184. 格瑞那达 - 340 185. 马尔他 - 316 186. 马尔代夫 - 300 187. 圣克里斯多福及尼维斯 - 261 188. 纽埃 - 260 189. 马绍尔群岛 - 181 190. 列支敦士登 - 160 191. 圣马利诺 - 61.2 192. 吐瓦鲁 - 26 193. 诺鲁 - 21 194. 摩纳哥 - 1.95 195. 梵蒂冈 - 0.44 一、国家领土及其构成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国家领土是指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空间部分,这一部分并非限制在地球的表面,它不仅包括陆地和水域表面部分,还包括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部分。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层领土组成。因此,国家领土不仅仅是一个面积概念,从三维空间上看它是一个立体概念。
确定的领土、定居的居民、政权组织和主权,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的要素。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是国家构成的要素之一。
国家对本国领土具有完全主权,即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最高权力,包括所有权和管辖权。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及其资源的占有、利用、支配和处理的权力,如在国际关系中,有权割让、租借,出卖或交换部分领土。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事和物的统治管辖。未经一国同意(除国际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外国人及其交通运输工具不得进入该国领土,被允许进入该国领土的外国人和交通运输工具,也必须履行一定手续,并遵守进入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有权在其领土内开展活动,实行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
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完整不可侵犯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它要求:1.不得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破坏一国的领土完整;2.国家边界不容侵犯;3.一国领土不得成为军事占领之对象;4.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领土的行为为非法,对以此种方式取得的领土不予承认。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构成。
1.领陆
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领土的最基本部分。国家可以没有领海或河流、湖泊,但不可以没有领陆。领陆是确定领水、领空和底土的根基,其面积的大小决定其领空和底土面积的大小。
国家对领陆行使完全的主权。未经一国同意,任何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人员、船舶、航空器等都不得入内。一国对其领陆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行使管辖权,除非后者依据国际法享有豁免。
2.领水
领水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两大部分。
内水可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凡在一国领陆范围内的水域,如河流、湖泊、运河及水库等都可称为内陆水。而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湾及领海基线向海岸一面的海域可称为内海水。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相同,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控制之下。外国人和外国船舶不能任意出入内水。国家可以自由决定在其内水中的航行、管理、资源开发等各项活动。
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3.领空
领空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对于一国领空的高度应该有多高,国际法尚无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不应低于传统航空器飞行高度(约离地面30-40公里),也不应高于环地球轨道的人造卫星的最低近地点(约离地面100-110公里)。
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无权进入别国领空,但国家可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给予外国民用航空器进入和通过一国领空的权利。军用航空器一般须经特别许可,才能飞入他国领空。对于非法人境的外国航空器,国家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4.底层领土
底层领土是指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资源等。底层领土完全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
二、我国领土的范围
我国领土的范围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和支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一切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层领土的总和。
(一)中国领陆
中国领陆也就是中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它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二)中国领水
中国领水也就是中国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1.内水
根据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凡是我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如内河、内湖、内海等都是中国内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内水具有完全排他的领土主权。任何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我国内水。获准进入中国内水的外国船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者,我国有关机关有权实行管辖。
内海是我国内水的一部分。我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河口、海港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其它海域,都是我国内海。1979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1995年3月发布施行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分别对外籍船舶进出我国港口的检查制度、航行制度、进入港口后应遵守的规章等制度做出了规定。
2.领海
我国领海即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1992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了我国的领海制度。
(1)我国领海的宽度。1958年我国政府发布的《关于领海的声明》就宣布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再次确认了这一宽度。因此中国领海的范围,应当是领海基线以外、直到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距离等于12海里的外部界线之间的海域。
(2)我国的领海基线。测定领海宽度,必须确定领海基线,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即在沿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择若干基点,然后将相邻的两基点连成直线,形成一条坡折线,作为领海基线。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表《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我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3)我国的领海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领海具有主权,这种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海床及底土。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其授权机关的批准或接受才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
基于我国的领海主权,中国有关机关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外国船舶有权依法处理;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对违法的外国军用船舶或用于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有权要求其立即离开领海,并要求其船旗国对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国际责任;对非法进入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外国组织或个人,中国有关机关有权依法处理。
(4)我国领海的航行制度。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须经中国政府批准才可进入中国领海;外国潜水艇和其它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在水面航行,并展示旗帜;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持有证明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通过领海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中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三)中国领空
中国领空也就是中国领陆、领水的上空。中国政府对自己的领空享有完全主权,未经中国政府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入或通过。但是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准则,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了政府间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允许对方国家的民用航空器进入或通过中国领空,并通过国内立法,对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领空的飞行或通过进行管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外国民用航空器只有根据中国与该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其它文件,或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国申请,得到答复接受后,才准许飞入、飞出中国国界和在中国境内飞行;外国民用航空器及其空勤组成员和乘客,在中国境内飞行或停留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津和有关入境、出境和过境的规章,包括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边防检查;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飞出中国国界或在中国境内飞行,必须服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管制,并且遵守有关飞行的各项规章,等等。
(四)底层领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底层领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资源等。
三、我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国国内立法,中国除对领海行使主权权利外,还对邻接领海的毗连区行使管制权,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经济主权和特定管辖权。
(一)毗连区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之外,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带海域。中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国毗连区宽度为12海里。外部界线为一条其每一点都与领海基线的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在我国内水、领海中的外国船舶或者小艇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它船艇有违法行为,或者在我国毗连区内的上述船舶有违反我国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我主管机关可对其行使紧追权;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中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二)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沿海国享有在专属经济区行使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享有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等活动的主权权利;享有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紧追等权利,以及为行使这些权利而进行有关立法和执法的权利。
(三)大陆架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其范围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果超过200海里,沿海国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基线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沿海国对大陆架虽不具有领土的完全主权,但对它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和相应的管辖权。
中国是世界上具有宽大陆架的国家之一,在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都有宽阔的大陆架。渤海由于是我国内海,其海底全部属于我国大陆架。黄海海底全部为大陆架,涉及与朝鲜和韩国的划界问题。东海海底有2/3大陆架,主要是中国大陆的自然沿伸,东海大陆架存在与日本、韩国的划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也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上述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
一、钓鱼岛、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 钓鱼岛1 北纬25°44.1′ 东经123°27.5′ 2、 钓鱼岛2 北纬25°44.2′ 东经123°27.4′ 3、 钓鱼岛3 北纬25°44.4′ 东经123°27.4′ 4、 钓鱼岛4 北纬25°44.7′ 东经123°27.5′ 5、 海豚岛 北纬25°55.8′ 东经123°40.7′ 6、 下虎牙岛 北纬25°55.8′ 东经123°41.1′ 7、 海星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3′ 8、 黄尾屿 北纬25°55.4′ 东经123°41.4′ 9、 海龟岛 北纬25°55.3′ 东经123°41.4′ 10、 长龙岛 北纬25°43.2′ 东经123°33.4′ 11、 南小岛 北纬25°43.2′ 东经123°33.2′ 12、 鲳鱼岛 北纬25°44.0′ 东经123°27.6′ 二、赤尾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 赤尾屿 北纬25°55.3′ 东经124°33.7′ 2、 望赤岛 北纬25°55.2′ 东经124°33.2′ 3、 小赤尾岛 北纬25°55.3′ 东经124°33.3′ 4、 赤背北岛 北纬25°55.5′ 东经124°33.5′ 5、 赤背东岛 北纬25°55.5′ 东经124°33.7′
⑽ 出入境管理局和派出所能查出是被遣送回国的吗
没有被限制的情况下,不会以没有出入境许可而拦截。
但是边检拦截的情况有很多种,例如,拒绝边防检查,有可能危害国内社会安全稳定,出境后会影响我国声誉或国家安全,以及根据检查系统临时弹出通知等。
还有,按照边防检查法,阻止出入境是不必告知原因的。
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现将贯彻实施《条例》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对出境、入境人员的证件检查程序和要求
对出境入境人员的检查应当做到:人与护照、证件对照;护照、证件与入出境登记卡或旅游团名单(免填卡者除外)对照;查验护照、证件、签证和有关证明的真伪及有效期;核对在控人员名单。以上检查无误后,在护照或证件上加盖验讫章,留存入出境登记卡或旅游团名单。在正常情况下,检查一名旅客应在45秒内完成;遇有手续不符等问题,检查站最迟应在30分钟内做出决定。
二、验讫章、印章的种类和使用方法
验讫章分为入境验讫章、出境验讫章和过境验讫章,印迹均为红色。入境、出境、过境验讫章及所需印油均由公安部边防局统一制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制作。检查站使用的“临时入境许可章”、“入境、过境章”、“延期章”、“停留章”、“加签章”、“入、出境偕行人数章”、“未偕行儿童章”、“港澳同胞偕行儿童章”、“注销章”、“更正章”、“停留许可证”等印章的印迹为蓝色,“边防检查站证件专用章”为红色,由各单位按照统一样式(见附件一)自行刻制。验讫章及加签、加注印章的使用方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对出境、入境人员的检查
1.出境、入境人员必须由本人交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外国国家元首、议会首脑、首脑、部长及其率领的代表团成员,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共中央、各部(委)主要领导及其率领的代表团成员及上述部门接待的重要宾客,凭有关单位提供的名单,给予礼遇,可以集中交验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
2.中国公民持因公护照(含因公普通护照)出境,凭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前往国签证放行。前往与中国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需在境外办理签证、过境香港或前往澳门的,应按有关规定交验《出国(境)证明》。如前往国中既有互免签证国家又有需办签证国家,按规定办妥所需签证后,出境时无需交验《出国(境)证明》。
3.中国公民因私事首次出境,凭本人的有效护照、发照机关签发的两张出境卡及前往国签证或规定的入境许可函(证)件放行。需经第三国通行的,还应按照过境国的规定办妥过境签证。为防止非法出入境活动,中国公民因私事首次出境的,前往国入境及过境签证原则上应在前往国驻华使、领馆办理。前往国在华未设使、领馆或在华使、领馆不办理所需签证的,可以在境外办理签证。中国公民因私事再次出境,凭本人的有效护照、前往国签证或规定的入境许可函(证)件放行,需经第三国通行的,应按照规定办妥过境签证。
4.中国海员乘服务船舶以外的交通运输工具或从陆地口岸徒步出境执行公务,凭本人的有效海员证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和前往国签证放行。前往与中国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需在境外办理签证、过境香港或前往澳门,持用海员证的,应按有关规定交验《海员出境证明》;持用因公普通护照的,应按有关规定交验《出国(境)证明》。持用因公护照(含因公普通护照)需随船执行公务的人员,因无固定抵达口岸而不便办理前往国签证的,应办理《随船工作证》。
5、外国人入境、出境,应从对外国人开放的口岸或指定口岸通行。外国人凭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及中国签证,在签证有效期内入境,并在签证或者中国居留证件准予的停留期限内出境。对同中国订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人员的出入境检查,按照协议规定办理。对因公来华外国人持有本人有效护照,入境签证过期不超过10日,且有正当理由的,由检查站审核后,加盖“监时入境许可”章放行。因公来华人员签证过期10日以上或未持签证的,不准入境,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含联合国组织驻华代表)常驻人员及其眷属再次入境时无签证的,如能证明其身份,检查站可指出错误,准予临时入境后补办签证。因公来华外国人携行儿童与签证不符的,由检查站办理加签加注放行。对未办妥入境签证因私来华的外国人不准入境。外国人乘火车入境、过境,事先未办妥相应签证而退回有困难、且不属于不准入境人员的,检查站可在其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上加盖“临时入境许可”章,准其入境后补办签证。对准予临时入境的人员应令其入境后(一般为24小时以内,如从满洲里、二连、丹东、绥芬河入境可在72小时以内)到目的地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相应的签证。对出境时仍未补办签证的,原则上不准出境,或者以非法停留予以处罚后放行。
6.《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是指:持用损坏、过期或被吊销的护照、证件的;持用过期或被吊销的签证、签注的;持用我不承认的护照、证件的和持用通过不正当渠道非法取得的护照、证件、签证的。
《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是指:持用伪假护照、证件、签证、出境卡、出境证明的;持用涂改的护照、证件、签证、出境卡、出境证明的以及持用的护照、证件上的验讫章或其他章印系伪造或涂改的。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是指:提供假护照、证件、签证及出境卡、出境证明的;帮助涂改护照、证件、签证或验讫章印模和其他章印的、揭换照片、拆装护照证件的;伪造验讫章或其他印模、章印的以及利用其他方式引带、帮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四、对出境、入境人员证件签发错误的处理
出境、入境人员所持的护照、证件、签证、签注有差错的,如能辨明是签发人员差错所致,可以登记放行。但如可能影响出境后旅行的,应令其回签发机关改正。对来自边远地区或有特殊情况的旅客,可令其到口岸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外事部门联系办理。
五、对被阻止入境人员的处理
1.对被阻止入境的人员,检查站应令其沿原路出境。对乘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的,检查站应令其乘原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最近一班交通运输工具沿原路出境,并将被阻止入境人员的情况和离境的时间通知有关交通运输部门。
2.载运被阻止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担负被阻止入境人员离境及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的一切费用(含检查站监管人员的住宿、监管费用)。被阻止入境人员如愿自费从该口岸前往其他允其入境的国家或者地区,检查站可以同意。
3.对《条例》第八条(三)、(四)项规定情形的被阻止入境的人员,检查站可以收缴其护照,应将护照复印件交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
4.被阻止入境人员滞留口岸期间,检查站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限制其活动范围。
5.对上级机关或者其他部门通知进行口岸查控的不准入境的人员,按照有关查控工作的规定处理。
六、对被阻止出人员的处理
1.对《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被阻止出境的人员,检查站应依照《条例》第十五条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2.对上级机关或者其他部门通知进行口岸查控的不准出境人员,按照有关查控工作的规定处理。其中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交控单位应事先出具有关法律手续。对不准出境的外国人一般不采取扣留护照的办法。对扣留的中国护照、证件,边防检查站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七、对从境外遣返或者退回人员的处理
1.中国公民合法出境后被居住国遣返回国的,应持有有效的护照、证件。无护照、证件的,应当由我驻外使、领馆事先通知国内有关部门核查,确认身份后,发给一次入境有效的旅行证件。特殊情况下,外国强烈要求紧急成批遣返,并承诺如其中有非中国公民,对方可再接回非中国公民并承担费用的,经公安部边防局、外交部领事司批准,可先遣返后核查。对不能确认是中国公民的遣返人员,检查站应将其由原路退回。
对遣返回国的中国公民,检查站应当进行审查,对违反出入境法律、法规出境的,按照《条例》或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对触犯法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对其他遣返人员,令其自行回原籍。对其所持的护照、证件应予以收缴并交其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有关外事部门。 2.外国人持用有效护照、证件、签证出境后,被前往国家或地区退回的,检查站原则上应当拒绝接收。对我方难以再退回确需改变出境路线或当日不能将其退回而滞留口岸的,检查站不得为其办理入境手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其活动范围,由其原入境所乘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负责将其载运出境。因持用伪造、涂改护照、证件被前往国退回的外国人,原则上应将其从入境来华的路线和口岸退出境。对无证件或其他不能按入境来华路线和口岸退出境的,检查站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与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联系,确认其身份,然后由国籍国驻华使、领馆为其补发证件。他们在滞留期间及出境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本人承担。
八、对人身检查的实施。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必要时检查站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检查站实施人身检查的范围是:
1.非法出境、入境的;
2.被国外遣返的;
3.出境后第三国退回的外国人;
4.有犯罪嫌疑的;
5.有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嫌疑的;
6.有非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枪支弹嫌疑的;
7.其他检查站认为有必要进行人身检查的。
人身检查必须经检查站值班领导批准,由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两名检查员实施检查,并填写《人身检查登记表》。
九、对需限制活动范围人员的处理
1.对有持用伪造、涂改或者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人员,检查站应当调查核实共身份及证件来源等情况,调查核实后,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检查核实不清,符合收容审查条件的,交公安机关收容审查。
2.对主管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通知有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站应当尽快移交通知机关。
3.对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行为的,检查站经调查,如不构成犯罪,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4.检查站在依据《条例》第十五条限制有嫌疑的人活动范围并进行调查或者移交有关机关处理时,限制活动范围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遇有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可延长至七十二小时。
十、对出境、入境船舶的检查管理
1.《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及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通知》(公边〔1995〕10号)对于出境船舶的检查做出了专门规定。对出境、入境船舶的检查按上述专门规定办理;专门规定中没有包括的,按《条例》办理。
2.中国船舶需要搭靠外国船舶的,应当由船主或船舶所属单位向检查站申请办理《搭靠外轮许可证》。
《搭靠外轮许可证》、《登陆证》、《住宿证》、《台湾同胞登陆证》、《随船工作证》和《登轮证》的申请办理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一、对交通运输工具的监护
1.对出境、入境飞机的监护由民航部门负责,检查站不进行监护。如发现检查与登机人数不符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可以登机检查。
2.对航行国际航线的我国船舶和全部都是中国船员的中外合营船舶,不实施监护。
3.对不实施监护的入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检查站应当令其负责人及其员工不得从事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活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条例》或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4.对《条例》规定实施监护的交通运输工具,检查站可根据上级的指示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重点监护。对不予监护的交通运输工具,如发现有可疑情况,检查站可进行监护。
十二、对推迟或者阻止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要严格掌握
检查站应力保交通运输工具的正点运行。对出境的飞机,检查站在办理完边防检查手续并认为可允许飞机出境时,应在总申报单的“官方专用”栏加盖出境验讫章。推迟或者阻止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执行,不得因个别旅客或者员工的手续不符等原因而推迟或者阻止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推迟或者阻止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决定一般应由站长做出。阻止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客班轮、客运列车、大型货轮)出境、入境、应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边防局、处批准。决定做出后应当立即通知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通报口岸的有关部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机关。在推迟或者阻止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期间,检查站要采取措施,迅速查明情况,依法处理。
十三、对出境、入境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和管理
1.在通常情况下,检查站不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检查。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或者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通知,可以有重点或者有具体对象地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含集装箱)进行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要求物主或者物品的承运人到场。检查站发现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物品,应予以没收,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禁物品,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2.对出境、入境、过境人员携带枪支弹的,检查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关于入出境人员携带枪支、弹管理规则(试行)〔(82)公发(边)95号〕办理。
对飞机机组携带的自卫枪支、弹的检查、管理,可根据机场的实际情况,由检查员登记检查、封存,也可在检查站指定的地点进行检查、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