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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如何缮制汇票

发布时间:2023-02-23 03:03:34

Ⅰ 国际结算中的汇票具体填写内容

1.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所以要具有票据的效力,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载明必要的法定事项。但是各国法律对此要求并非完全一致。
我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都规定:汇票上必须表明“汇票”字样,以区别于本票和支票,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英国票据法》无此要求,但在其结算实务中签发的汇票也大都有“汇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汇票是出票人给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故而必须要有无条件支付委托的文句,而且应该不受任何限制,不能将其他行为的履行或事件的发生作为其先决条件。因此,如果汇票上规定诸如“于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才付款”、“出售某批货物所得价款中支付某人××万元”等附加条件或限制,则汇票无效。但是,在汇票上加注出票条款(draw clause)以表明汇票的起源交易,例如“按某号 信用证 开立”、“按某合同装运某货物”等,并不构成支付的附加或限制条件。
①根据票据法的一般规则,在汇票上签字的人,是汇票的债务人,承担付款或担保的责任。
②付款人承兑前,其对汇票没有付款义务。出票人为汇票的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后,付款人承担汇票的付款责任,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降为汇票的从债务人。
支付委托书应当是书面的,包括手写、打字或印刷的,但不能用铅笔书写。
3.确定的金额(the sum certain in money)
汇票的支付标的必须是金钱,而且数额必须确定,即按照票据文义,任何人计算的应付金额都能得到同样的结果,而不会发生歧义。如有利息条款,则必须规定利率,同时还应该说明计息天数。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两者应当相符。若有差异,按照《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应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但我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drawee payer)
各国票据法都要求汇票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或商号名称。汇票付款人名称和地址应当书写清楚,以便收款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付款或承兑。
5. 收款人名称(payee)
《英国票据法》认为,汇票上可以指定收款人,也可以不指定收款人,而仅写付给持票人。但按我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收款人名称是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这种规定表明我国的汇票必须是记名汇票而不允许签发不记名汇票。这主要是从票据使用的安全性考虑的。因为不记名汇票转让时,持票人不必在汇票上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汇票的受让人如果再进行转让,也凭交付转让。由于汇票上既没有转让人的签章,也没有受让人的名称,票据转让的真实情况从汇票上无法反映出来,票据转让关系不明确。同时,转让人不在汇票上签字,也就不承担票据责任,这对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不利的。而记名式汇票则不同,收款人必须经过背书才能转让汇票,丽不能仅凭交付进行转让。基于同样的安全考虑,我国《票据法》也规定背书必须是记名背书,被背书人如要转让汇票,也必须背书。我国《票据法》的这种规定确保了汇票转让关系可以从汇票的背书上加以认定。此外,背书人因在汇票上签了字,就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这也可以增强票据的信用度,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汇票的收款人,又称为“抬头”,具体写法有三种:(1)限制性抬头。例如:“仅付给甲公司”(Pay A Co.Only)或“付给甲公司,不准转让(My A Co.,not transferable)”。这种汇票不能经背书进行转让。(2)指示式抬头。例如:“付给甲公司或其指定人(Pay A Co.or order;Pay t0 dle order of A co.)”。这种载有指示性抬头的汇票可以经过背书转让。(3)来人抬头。按《英国票据法》,汇票可以做成来人抬头,即在汇票上不指定收款人名称,而只写明“付给持票人(Pay holder)”或“付给来人(Pay bearel)”字样。这种汇票可以仅凭交付汇票本身即可进行转让,而无须由持票人背书。
6.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
我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规定,汇票应当记载出票日期,否则汇票有效。《英国票据法》则认为出票日期不是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汇票未填写出票日期,持票人可以将自己认为正确的日期填入。
汇票记载出票日期的作用有三个:(1)决定票据的有效期。按票据法的一般规则,票据均有一定的有效期,持票人必须在有效期内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或承兑。(2)决定付款到期日。以汇票出票日期推算付款到期日的远期汇票,就必须明示出票日期,否则无从计算付款日期。(3)判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例如:出票人在出票时已被宣告破产、清理,则可判定出票人在出票时已经丧失行为能力。该汇票应为无效汇票。
7.付款到期日(tenor)
汇票的付款到期日就是汇票所载金额的支付日期。按《英国票据法》,到期日不是汇票的必备项目,未载明到期日的汇票按见票即付处理。《日内瓦统一法>虽然规定汇票应载明付款时间,但也允许有例外,对未载明付款时间的汇票视为见票即付。我国《票据法》则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应当清楚、明确,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在实际业务中,汇票付款日期的记载形式主要有四种:(1)见票即付(at sight或on demand)。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的当天,即为付款到期日。(2)定日付款(at a fixed date)。例如:汇票载明“于2003年11月15日付交(on Nov.15,2003)”。(3)出票日后定期付款(at a determinable date after the date ofdrawing a draft)是指自出票日期起算确定付款日期。例如:“汇票出票日期后30天后付交(at 30 days after the date 0f the draft)”。(4)见票日后定期付款(at a determinable date after sight)是指自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并经承兑之日起推算确定付款日期。例如:“见票后30天付交(at 30 days after sight)”。另外,在实践中还有使用“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定期付款”的做法,例如:“提单日期后30天付交(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计算到期日的方法各国票据法的规定大致相同:(1)算尾不算头。例如:见票日为3月15日,付款期限为见票日后30天,则应从3月16日起算30天,到期日为4月14日。(2)假日顺延。上例如果4月14日为银行节假日,则付款期限应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3)月为日历月,以月为单位计算付款期限的,指日历上的月份。如汇票规定见票后3个月付款,见票日为3月15日,到期日应为6月15日。(4)到期日无相同日期即为月末,如见票日为1月31日,见票后1个月、2个月、3个月付款,到期日应分别为2月28日(如遇闰年,则为29日)、3月31日、4月30日。
8.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prate of issue,place of payment)
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的记载,对涉外汇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按照国际惯例,汇票所适用的法律多采用行为地法律的原则。《日内瓦统一法》明确规定:汇票应当记载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居住地作为出票地点。我国《票据法》虽未将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列为必要项目,但在第二十三条中也明确规定:汇票上记载的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明确清楚;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9.出票人签章(drawer)
各国票据法都规定,汇票必须要有出票人签名才能生效。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也把“出票人签章”作为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之一。如果汇票的出票人是企业法人,则必须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除上述项目外,汇票还可以有一些票据法允许的其他内容的记载,例如:利息和利率、付一不付二、禁止转让、免做拒绝证明、汇票编号、出票条款等。

Ⅱ 国际结算:根据信用证开汇票怎么开 麻烦详细讲下过程

只能感到很悲哀,这种信用证格式是上个世纪80年代的格式,90年代都不多见了。还标着一个200X。你网络里找下SWIFT MT 700信用证报文来学习都比看这个书好。或者去找下面这本教材:《国际贸易制单实务(第3版)》(陈广 符兴新 主编 )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年9月第三版。这本教材接地气,你想要的内容上面都有,还收录有11个国家的12份各种类型的信用证,里面有根据一份实务信用证缮制包括汇票在内的全套信用证单据的处理方法,肯定能满足你和你们小伙伴的需要,让你们的老师下届用这本教材吧。

Ⅲ 国际结算汇票绘制问题

国际结算汇票绘制如下:


  1. 已印制好的“汇票”字样(Bill of Exchange,Exchange,Draft)

2. 汇票编号——同笔业务中商业发票的编号第24栏

3. 汇票小写金额(amount in figure)第8栏

4. 出票日期(date of issuance)收到汇款申请书当日第2栏

5. 出票地点——出票人营业所在地

6. 利息条款(with interest)

7. 付款期限(the date of payment) 8. 付一不付二(已印好)

9. 收款人名称(name of payee)——出口公司名称、地址第11栏 10. 大写(amount in words)金额:第9栏

11. 付款人名称(the name of drawee)——进口公司名称、地址第14栏 12. 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drawer)——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



国际汇票又称“国外汇票”。汇票签发和付款行为发生于国外,或者汇票转让行为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汇票。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6年第19届会议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的规定,国际汇票是一种标有“国际汇票(公约)”的书面票据,载有发票人指示持票人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宗特定金额款项的无条件支付命令,并须载明凭票即付或在特定日期付款,以及发票日期和发票人签字。其中发票地、付款地等5项地点中至少须有两处位于不同的国家。

Ⅳ 国际结算制作汇票

国际结算中使用的汇票,按其内容和特征来分有许多种类,一张汇票可以同时具备几个特征,如远期、商业、跟单汇票; 即期、银行、光票等。光票在国际结算中较少使用,仅运费、保险费等有时采取光票形式向对方收款。跟单汇票是附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的汇票,除有人的信用外,还有物的保证。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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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

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有国际汇兑结算、信用证结算和托收结算。

一、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将款项交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款的当事人包括:1、付款方叫汇款人,即进口商;

2、收款方称为收款人或受益人,即是出口商;

3、受汇款人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叫汇出行,即进口地银行;

4、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叫汇入行,即出口地银行。

二、通过其在进口地银行的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款的结算方式。

三、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进口地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和指向出口商开立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5)国际结算如何缮制汇票扩展阅读:

在国际贸易中每笔交易通常只采用一种支付方式,但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客商、不同的市场状态和不同货源国的情况,

为了把商品打入国际市场,可采用灵活的、多样的支付方式综合运用,加强竞争,便于成交,旨在按时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争取较高的经济效益。

为了推销产品,出口商给进口商提供优惠条件,可以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成交,亦可以采用付款交单托收方式成交。如买卖双方已经熟悉,互相信任对方时,卖方给买方进一步的优惠,可以采用货到汇款方式成交。

Ⅵ 汇票如何填写

填写方法有以下:
1、填申请行或付款行名称;
2、填信用证号或购买证号;
3、如果远期结汇双方约定有利率,则填写利率;
4、填写发票号码;
5、填写发票金额(阿拉伯数字);
6、远期结汇填写具体天数;
7、填写国内交单银行(可以是你外汇开户银行);
8、填写发票金额的英文大写合计数;
9、开证行或付款行地址;
10、结汇单位名称(加盖财务章和单位公章)。
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信用工具之一,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三个人物。
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兑银行承兑的,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拓展资料
汇票的特征
1、从当事人方面来看,汇票在出票时,其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汇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收款人是凭汇票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人。
2、汇票是委付证券,是一种支付命令,故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
3、远期汇票须经承兑。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行为。它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种票据行为。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4、付款日多样化。汇票除有见票即付的情况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等情况。
汇票的功能
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汇票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相距遥远,所用货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从出口方发运货物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中间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段时间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货物。若没有强有力中介人担保,进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收不到款,这种国际贸易就难以顺利进行。后来银行参与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双方的中介人,进口商通过开证行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向出口商担保:货物运出后,只要出口商按时向议付行提交全套信用证单据就可以收到货款;议付行开出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发到开证行,开证行保证见到议付行汇票及全套信用证单据后付款,同时又向进口商担保,能及时收到他们所进口的货物单据,到港口提货。

Ⅶ 国际结算,根据所给条件填制一张汇票:(要求全英文,大写)

汉译英
1.汇票;2.本票.3.支票.4.出票人;5.付款人;
6.收款人;7.制票人;8.即期汇票; 9.远期汇票;
10.见票后60天; 11.出票日后60天;
12.提单日期后60天;14.承兑;15.背书;16.付款;
17.拒付.18.追索;19.空白背书;20.划线支票.
二、判断题,对的打勾,错的打叉。
1.票据转让人必须向债务人发出通知。()
2.如果汇票受让人是以善意并付对价获得票据,其权利不受前手缺陷的影响。()
3.汇票是出票人的支付承诺。()
4.汇票上金额必须用文字大写和数字小写分别表明。如果大小写金额不服,则以小写字母为准。()
5.票据贴现,其他条件相等时,贴现率越高,收款人所得的净值就越大。()
6.本票是出票人的支付命令。()
7.支票可以有即期或远期的。()
8.划线支票是只可提取现金的支票。()
9.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银行。()
10.支票的主债务人始终是出票人。()
11.如果一张汇票未注明"汇票"字样,并不影响此汇票的使用.()
12.来人抬头的汇票无须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
13.在一般情况下,汇票一经付款,出票人对汇票的责任即告解除.()
14.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
15.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均可贴现.().
16.如果汇票的到期日为见票后双方再协商,则此汇票是无效的.()
17.当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有权自己制作拒绝证书.()
18.汇票,本票和支票都有即期和远期两种。()
19.汇票的受款人又称受票人,也就是汇票出票人的命令对汇票付款的人.()
20.一张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是"仅付给史密斯(PAY TO SMITH ONLY)",这种汇票可以经过背书转让.()
21.汇票通常开具一式两份,第一份为正本,第二份为副本,只有正本才有法律效力.()
22.如果汇票上加注"货物到达后支付",则构成对支付的附加条件,根据我国<票据法>,该汇票无效. ()
23.除非汇票上注明"WITHOUT RECOURSE",否则汇票经背书后,其收款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如果该汇票日后遭到拒付,被背书人可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24.本票可以签发一式两份或多

Ⅷ 国际结算的三种结算方式是那些

国际结算的三种结算方式:
【1】信用证,信用证其实是一种由银行按照客户的指示与要求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一般可以分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以及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常用的基本上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业务需要涉及到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收益人、议付银行和付款银行。
【2】托收,托收是出口人装出货物后,开具汇票,之后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分行或者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形式,托收也称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3】汇付,汇付则主要指的是交款人按照约定的时间与条件,通过银行把款项交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和信用息息相关,目前汇付可以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其中电汇是最常用的办法。
拓展资料:
国际结算亦称“国际清算”。通过国际间的货币收付,对国与国之间由于经济、政治和文化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予以了结清算。由国际贸易及其从属费用引起的货币收付称贸易结算;由贸易以外的往来,如侨民汇款、劳务供应、出国旅游、利润转移、资金调拨、驻外机构费用等引起的货币收付,称非贸易结算。
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的主要内容。在国际间收付款项直接通过运送货币金属结算的,称现金结算;利用票据转让和转帐划拨结清债务的,称非现金结算或转帐结算。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国际结算主要通过现金结算进行。
国际结算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分类依据: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
贸易结算,主要包括票据-资金单据、汇款方式、托收、信用证、保函、保付代理、福费廷等业务。
非贸易结算,主要包括非贸易汇款、非贸易信用证、旅行支票、非贸易票据的买入与托收、信用卡和外币兑换等。
根据使用的结算货币是否可以自由兑换,可分为以下3类:
(1)自由多边国际结算制度,以使用自由兑换的货币为特点。
(2)管制的双边国际结算制度,以使用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为特点。
(3)区域性经济集团内部多边结算制度。
按照使用工具、支付手段的不同,大体可分四类:
(1)现金/货币结算。这是原始结算方式,就是买方一手交钱,卖方一手交货,钱货两清,通常称为现金交货(Cash on Delivery),现较少采用。
(2)票据结算。
(3)凭单结算。
(4)电讯结算。

Ⅸ 国际结算单据缮制

你从网上找个空白单据,填进去即可。天,你可真够懒的啊!

Ⅹ 国际结算实验心得

总结以下几点:
1、在交易业务的填表中要注重核心单据在流程中的重要性,要使它准确、系统、完整。填表要以“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为原则。熟悉各单证之间的相互联系。
2、要把握专业知识与实习操作的关系。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这次实习是实践操作与理论相结合的实习,从中锻炼的是我们的综合运用能力。实习中的各类单证如信用证、汇款申请书、面函、等等都是我们专业知识的凝聚和承载。因此,认真地履行实习要求,努力完成实习,不仅有利于我们巩固所学到的国际结算专业知识,更利于我们预先观察日后工作中的主要内容、方法以及各种困难,利于我们察觉到自身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以便我们更好地进行学习和工作,利于我们更快地把所思所学转化为实践动手的能力,把专业知识和技能转变成工作能力和实际经验。
3、英语的重要性。进出口贸易、国际结算中的各项单证中都是英文单证,若英语基础弱的话对业务工作是种阻碍,减低了工作效率。阅读能力弱往往会导致错误若是实际交易则会引发纠纷,所以说英语能力在国际结算中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商务英语知识掌握不好,就很难胜任工作,甚至会影响业务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实习中要求我们加强商务英语的学习,掌握结算专业术语,才能在结算业务中得心应手。
国际结算(Internation settlemen)是对国际间债权债务进行了结和清算的一种经济行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贸易、非贸易贷款融资、黄金和外汇买卖、私人和团体汇款以及其他经济、文化、科技事业的交往,必然要产生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付行为,与此同时也就发生了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国际结算就是运用一定的金融工具(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一定的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等),通过一定的媒介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进行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支行为,从而使国际间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始终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统一关系。国际结算是伴随着国际贸易的产生而出现的,并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变化的,它们是一对孪生儿。国际结算具有很强的银行特点、实务特点,一笔国际结算业务也就是有关资金在银行的国际代理行中不同账户之间划拨,从而达到债券债务的清偿。此次实训中的国际结算业务包括:信用证业务、托收业务、汇款业务。同时,国际结算也具有很强的外贸特点,每一笔国际结算业务都是与一笔由对外贸易和交往所产生的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相关联的,从而也与发生对外贸易和交往的单位如公司等相关联。
国际结算不仅是一项重要的银行业务,也是一切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和有关涉外业务的企业中相关人员必须通晓的知识。将国际结算的金融性和外贸性相结合,从银行和交易合同方多个角度去考察,才能对国际结算进行全方、全过程的了解和掌握。所以此次实训对于我们是十分有益处的。
这次实验虽然只有短短的3天,但是实验内容特别丰富,而且通过这个实验都得到了知识上的复习和结算能力上的提高。国际结算作为一门科学,是以国际贸易学和国际金融学的理论、原则为指导,着重研究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形式和方法,以及有关信用证、资金融通理论和方法一般规律的学科。因此,国际结算既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又是一门理论较深的学问。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运用理论知识指导国际结算的实务操作和处理所遇到的国际结算纠纷,是学习本学科的基本目的。本次国际结算模拟实习正是从实践中学习把理论与实践结合,对理解和熟悉国际结算操作有非常大的帮助,也为未来工作的需要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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