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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版权公约成员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3-23 09:35:49

⑴ 世界第一个着作权的国际公约是什么

您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着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886年9月9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尼。截至2017年8月3日,随着库克群岛的即将要加入,成为该公约新缔约国,该公约缔约方总数达到174个国家,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其基本原则包括:

国民待遇原则

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

自动保护原则

指作者在成员国中享受和行使《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独立保护原则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各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不受作品来源国版权保护的影响。

最低保护限度原则

虽然公约中并没有设定“本公约的规定为最低保护”的规定。但是最低保护限度作为公约的基本原则在一些条款中体现出来。根据这一原则,伯尔尼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着作权的保护必须达到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即公约特别规定的作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⑵ 版权与邻接权国际条约有哪些

法律分析:版权与邻接权国际条约有:1、《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2、《世界版权公约》;3、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4、《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 制其录音制品公约》;5、《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6、临《友橡避免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的多边公约》;7、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9、 《世界裂没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法律依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一条 适用本公约的国家组成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肆告纳品所享权利的联盟。

⑶ 版权的国际保护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在多边协定中,漏谨影响最大的是上述《伯尔尼公约》和195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下签订的《世界版权公约》。在80年代初,前者有76个成员国,后者有78个成员国,但其中有40多个国家是交叉的。美国、苏联分别于1954年和1973年参加了《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比较具体、型衡详细,规定作品享有版权不依赖于任何手续(如注册登记、缴纳样本等);规定的保护期也较长,并有追溯效力。《世界版权公约》则容许有手续,规定的保护期较短,没有追溯效力。《伯尔尼公约》以西欧国家为主,《世界版权公约》则具有较大的普遍性。
此外,还有一些区域性和卜搜做专业性的多边协定。美洲国家前后订立过7个版权公约,其中有6个是区域性的,但在美国和其他一些美洲国家参加《世界版权公约》后,这些公约实际上已不起作用。欧洲国家之间订有《交换节目和电视影片协定》(1958)、《保护电视播放协定》(1960)、《防止国境外的电台广播的欧洲公约》(1965)。专业性的多边协定有1961年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1974年的《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等。

⑷ 世界上哪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特别是着作权进行保护的

你好!在目前国家上来看,只要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的国家都升返弯对着作权(版权)进行保护。如中国、美国、英国、德国、吵闷法国,加入上述世并公约的国家已有100多个。

⑸ 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

我国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公约)与TRIPS。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国际多边条约为例,WIPO宣布其管理着26个国际多边条约(其中包括WIPO公约)。

除WIPO公约之外,这些公约按其作用又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各类知识产权具体保护标准的条约,共15个;第二类是关于知识产权国际注册管理的条约,共6个;第三类是关于对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予以分类的条约,共4个。

第一类条约包括:(以条约通过日期的次序排列)

1、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缔结,适用于最广义的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 、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地理标志(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联盟成员国,是该联盟第96个成员国。

2、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通过。

公约为作者、音乐家、诗人以及画家等创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依什么条件由谁使用的手段。

1992年10月15日,我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3、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简称《(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缔结。

根据本协定,凡带有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记、直接或间接把缔约国之一或该缔约国的一个地方标为原产国或原产地的商品,必须在进口时予以扣押或禁止其进口,或对其进口采取其他行动和制裁手段。

4、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1961年缔结,确保对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录音制品和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予以保护。

5、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1971年通过。

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为属于另一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提供保护,以禁止未经制作者同意而进行复制,禁止进口此类复制品(如果这种复制或进口以向公众发行为目的),并禁止此类复制品向公众发行。

我国于1993年1月5日加入该公约,1993年4月30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6、Bruss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公约》或《卫星公约》,1974签订。

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许可向其领土或从其领土发送卫星传输的节目信号。

7、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简称《内罗毕条约》,1981年通过。

参加《内罗毕条约》的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制止未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许可将其用于商业目的(如广告中、商品上、作为商标等)的行为。

8、Washington Treat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espect of Integrated Circuits《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条约》,简称《华盛顿条约》或《集成电路条约》,1989年5月26日订于华盛顿,未生效,但TRIPS规定其成员必须遵守该条约的第2条至第7条、第12条以及第16条中的部分规定。

我国于1990年5月1日签署了该条约。

9、Trademark Law Treaty (TLT)《商标法条约》(TLT),1994年缔结,宗旨是统一和简化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的程序。

我国于1994年10月28日签署了该条约。

10、WIPO Copyright Trea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年缔结,属于《伯尔尼公约》所称的特别协议,涉及数字环境中对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护。

我国于2007年3月9日加入该公约,2007年6月9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11、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年缔结,涉及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数字环境中的知识产权。

我国于2007年3月9日加入该公约,2007年6月9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12、Patent Law Treaty《专利法条约》(PLT),2000年通过,宗旨是协调并简化国家和地区专利申请和专利的形式程序,使这些程序更加方便用户使用。

13、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简称《新加坡条约》,2006年缔结。《新加坡条约》以1994年《商标法条约》为基础,但适用范围更广,而且还处理通信技术领域近期出现的一些问题。

我国于2007年1月29日签署了该条约。

14、Beijing Treaty on Audiovisual Performances《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由2012年6月20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通过,涉及表演者对视听表演的知识产权。

我国于2012年6月26日签署了该条约,2014年7月9日批准加入。

15、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 (MVT)《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MVT),简称《马拉喀什条约》,2013年6月27日通过,2016年9月30日该条约生效。

《马拉喀什条约》为缔约方设定了为视障者和其他阅读障碍者规定强制性限制与例外的义务,并有相应的灵活性。

我国于2013年6月28日签署了该条约,但尚未批准。

第二类条约共6个。这些条约是关于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国际注册或国际申请的契约。

依据这些契约,所有的缔约方寻求这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时,能极大地降低投入的人力与物力,降低其各项国际申请和国际文件呈报时的成本与时间,从而极大地促进这些知识产权的开发与保护。这些条约包括:(以条约生效日期的次序排列)

1、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商标)马德里协定》,1891年签订。

我国于1989年7月4日加入该协定,1989年10月4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2、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strial Designs《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简称《海牙协定》,目前有两个文本有效——1999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

3、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简称《里斯本协定》,1958年于葡萄牙里斯本签订。

4、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专利合作条约》(PCT),1970年缔结。

我国于1993年10月1日加入该条约,1994年1月1日条约对我国生效。

5、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re《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缔结。

我国于1995年4月1日加入该条约,1995年7月1日条约对我国生效。

6、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1989年签订。

我国于2000年5月4日加入该议定书,2000年8月4日议定书对我国生效。

第三类条约共4个,这些条约确定了专利、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各自下属类别的分类,并以此确定了易于检索的索引。

这些分类标准能够将专利、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信息,整理为更易于管理的形式。 这些条约包括:

1、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1961年生效。

我国于1994年5月5日加入该协定日内瓦文本,1994年8月9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2、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strial Designs《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简称《洛迦诺协定》,1971年生效。

我国于1996年6月17日加入该协定,1996年9月19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3、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简称《斯特拉堡协定》,1975年生效。

我国于1996年6月17日加入该协定,1997年6月19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4、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简称《维也纳协定》,1985年生效。

⑹ 第一个世界性的着作权国际公约

法律分析:《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着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现行的《公约》的核心是规定了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它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宴腊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

公约从结构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从内容上分实质性条款和组织管理性条款两部分。正文共38条,其中前21条和附件为实质性条款,正文后17条为组织管理性条款。该公约的规定比较具体、详细,规定作品享有版权不依赖于任何手续(如注册登记、缴纳样本等),保护期也比较长。

《公约》附件为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条款,它规定,发展中国家出于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在《公约》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按照《公约》规定的程序,发放翻译或复制有版权作品的强制许可证。这是在1971年修订兄敏《公约》时因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而增加的。

法律依据:1886年9月9日制定于晌尘滑瑞士伯尔尼。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⑺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哪些形式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知识产权领域条约
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知识产权领域条约及缔约国分别是:
(一)《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缔约国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1970年生效。缔约方总数为181个国家(1980年6月3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工业产权领域条约缔约国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2.《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条约》)1970年缔结,条约缔约方总数为124个国家(1994年1月1日中国成为该条约成员国)。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1891年签署,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1989年签署,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
4.《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简称(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34个国家。
5.《商标法条约》(简称TLT条约)缔结于1994年,缔约方总数为33个国家。
6.《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74个桥孙国家(1994年8月9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7.《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简称《维也纳协定》缔结于1973年,缔约方总数为20个国家。
8.《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简称《洛迦诺协定》)1968年缔结,缔约方总拆大数为44个国家(1996年9月19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9.《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简称《斯特拉斯堡协定》)1971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55个国家(1997年6月19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10.《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缔结于1977年,缔约方总数为60个国家(1995年7月1日中国成为该条约成员国)。
11.《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内罗毕条约》(简称《内罗毕条约》)缔结于1981年缔约方总数为43个国家。
12.《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简称《里斯本协定》)缔结于1958年,缔约方总数为22个国家。
13.《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简称《海牙协定》)。该协定签定于1925年,并进行过多次修订,有1925年的海牙文本、1934年的伦敦文本、1960年的海牙文本、斯德哥尔摩补充文本,1999年的日内瓦文本。前4种文本的缔约方总数为31个国家;日内瓦文本的缔约方总数为16个国家。
14.《专利法条约》(PLT),2000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9个国家,将在10个国家向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后生效。
15、《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1989年在华盛顿通过(1989年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16、维也纳协定(保护铅字字样和旅消竖国际寄存)。
17、日内瓦协定(关于科学发现国际注册)。
18、商标注册条约,在维也纳缔结。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版权及相关权领域的条约的缔约方
1.《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缔结于1886年,缔约方总数为157个国家(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2.《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1961年缔结,缔约方总数达到79个国家(1993年4月30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中国已参加)。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50个国家。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缔结于1996年。缔约方总数为48个国家。
5、布鲁塞尔公约(关于分配卫星传送信号)1974年缔结。
6、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1971年通过。
7、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1996年通过。
二、其他知识产权公约
1、《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公约》(UPOV公约)缔结于1961年,缔约方总数为59个国家(1999年4月23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版权公约》缔结于1971年(1992年10月30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3、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⑻ 版权登记的国际公约

一、《伯尔尼公约》
二、《国际版权公约》
三、《日内瓦唱片公约》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预防版权侵权措施
数字作品版权也可以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特别是各种草根版权资源选择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 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进行存证,进行数字作品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 可以自主验证对证.版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这是在欧洲发达国家已经盛行很多年,与官方人工登记相互补充
登记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枯衫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着作权归属造成的着作权纠纷,并为解决着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依法取得的着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着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第七条作者或其他享有着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着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第八条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着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着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国家版权局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版权局。
第十二条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知败烂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第十三条有关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计算机软件登记按《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登记手续
一、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本省的作者、其他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二、广东省版权局负责本省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具体承办部门是广东省版权事务所。
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
1、 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搭漏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2、个人作者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着作权人还应提交着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着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着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着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不大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记:
1、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着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消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六、经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作品登记证》。
七、作品登记和查阅应收取一定费用。
八、登记部门自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

⑼ 《尼泊尔公约》签订的内容和背景是什么

应该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着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886年9月9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弊森山尼。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19世纪,西欧尤其是法国涌现出许多大文学家、大艺术家,他们创作的大量脍炙人口的作品流传到世界各地,这些国家开始相应地也就重视版权的国际保护。1878年,由雨果主持在巴黎召开了一次重要的文学大会,建立了一个国际文学艺术协会。1883年该协会将一份经过多次讨论的国际公约草案交给瑞士政府。
瑞士政府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举行的第三次大会上予以通过,定名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原始签字国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和突尼斯10国,1887年9月5日签字国互换批准书(只有利比里亚没有批准),公约3个月后生效(1887年12月),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所有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组成一个联盟,称伯尔尼联盟。并选出了联盟的国际局,规定了以后参加国应履行的手续,公约的修订程序。
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而早在1990年9月7日,即所谓我国加入该公约前两年,我国就已制定了与该公约此乃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万里担任委员长)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实行),从而也就从法律上为我国加入该公约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公约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租中起并成为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经济“硬实力”(指《巴黎公约》)和文化“软实力”(指《伯尔尼公约》)的两个“根本春族法”。
《伯尔尼公约》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美国也派代表参加了1886年大会,但因当时美国的出版业远不如英法等欧洲国家发达,参加公约对美国不利。所以,美国代表便以该条约的许多条款与美国版权法有矛盾,得不到美国国会的批准为借口,拒绝在公约上签字,直到1989年3月1日才参加伯尔尼联盟,成为第80个成员国。而被美国列为恐怖主义名单的两伊(伊朗、伊拉克)以及其他的一些国家诸如像安哥拉、柬埔寨、南苏丹、马绍尔群岛和索马里等国,却迄今为止仍未加入本公约。

⑽ 1883年签订的什么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伯尔尼公约》的草案是1883年提出的,应该是世界最早的。

《伯尔尼公约》是国际性的版权公约。全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关于保护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国际公约。1886年 9月 9日在瑞士伯尔尼签订,为最早产生的国际版权公约。18世纪初以后,欧美各国陆续制定了版权法。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文化交流的扩大,一国作者的作品在其他多个国家被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在已有双边版权保护的基础上实行更广泛和更统一的国际保护。陆者友袭1878年由法国着名作家V.雨果等发起成立早告薯的“国际文学艺术协会”为此进行了积极努力。1883年,国际文学艺术协会提出一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公约的草案。1884和1885年,由瑞士政府主持,在伯尔尼两次讨论了该项草案。1886年由法国、英国等10个国家正式签署,1887年生效。《伯尔尼公约》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公约历经 5次修订,最近文本为1971年在巴黎修订的文本。《伯尔尼公约》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一般认为其规定较严密,对作者的保护水平较高。公约从结构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从内容上分实质性条款和组织管理性条款两部分。正文共38条,其中前21条和附件为实质性条款,正文后17条为组织管理性条款。《伯尔尼公约》以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独立保护原则为基本原则,以其所作规定为最低保护标准。其宗旨是“尽可能有效和尽可能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其内容主要特点是:以作品的创作者为第 1保护主体;对作品和作者权利规定得较详细;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摄影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完成之日起25年;享有和行使版权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保护作者的不依赖于经济权利的精神权利;对公约生效时保护期未满的作品给予保护,即有追溯力;允许缔约国对某些条款有保留;公约成员国组成伯尔尼联盟,其行政工作由国际知识产权局负责;伯尔尼联盟有自己的预算,缔约国须缴纳会费。公约附件为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条款,它规定:发展中国家出于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在公约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按照公约规定的程序,发放翻译或复制有版权作品的强制许可证。特别条款系1971年修订公约时因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而增加的。截至1986年,《伯尔尼公约》有76个成员国。中国、苏联和美国都未参加。《伯尔尼公约》的实施管理,最初由伯尔尼联盟国际局负责,后由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负责,1967年起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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