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联合国六大委员会英文简称和其职权是什么啊
联合国的主体机构包括安全理事会(Security Council)、联合国大会(General Assembly)、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和秘书处(Secretariat)。此外,还有一系列由联合国大会设立的委员会和基金会,其中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UNICEF)和世界粮食计划署(World Food Program);专门机构,其中包括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以及其他一些机构,如: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公署(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以及安理会发起的维和行动。
联合国负责人权事务的机构主要有联合国大会(UN General Assembly)、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UN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简称“经社理事渗仿会”)及其下属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简称“人权会”)。其中,人权会为主要负责机构。此外,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简称“人权高专”)及其办公室、有关国际丛察纤人权公约的没蚂监督机构也是联合国人权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Security Council -- SC)(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联合国机构
Ⅱ 联合国有哪些下属的委员会
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秘书处等6个联合国主要机构 一、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简称“联大”,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它是联合国的审议机构。每年举行一次常会,规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通常持续到12月中旬,每届常会会期一般为3个月。如议程未讨论完毕,可延至第二年春继续,但必须在下届常会开幕前闭幕。大会可在会议期间决定暂时休会,并可在以后复会。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须由2/3多数通过;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半数以上通过即可。大会通过的决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足以对会员国产生广泛的政治影响。除常会以外,应半数以上会员国或安理会要求,大会还可在15天内召开特别会议,在24小时内举行紧急特别会议。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任何问题,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大会接受和审议安理会及其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与安全理事会一起选举国际法院法官;根据安理会推荐批准接纳新会员和任命秘书长。联合国的预算和会员国分摊的会费都需经大会讨论决定。每届常会开会时,各国往往派出外交部长或其他部长级官员率代表团出席,一此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也到会发表讲话。大会的1名主席和21名副主席,由常会全体会议按地区分配原则选举产生,哗弊安全理事会5个常任理事国为大会当然副主席,但也需经过选举。 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由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非常任理事国按地区分配原则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不能连选连任。《宪章》规定,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及安伏芦友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职能是:根据宪章规定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规定;调查任何国际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况,断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的行动,并采取经济、外交或军事制裁行动来反对侵略;负责拟订军备管制的计划;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秘书长。安理会的行动以“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的原则(即所谓“大国一致原则”)为基础,5个常任理事国在实质问题上都拥有否决权。经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具有约束力。安理会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行动的机构。它有权对国际争端进行调查和调停,可以采取武器禁运、经济制裁等强制性措施,还可以派遣联合国维和部队,以协助缓和某一地区的紧张局势。联合国安理会作为国际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已经成为公认的多边安全体系最具权威性和合法性的机构。 《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备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1971年中华民国的席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替,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席次由俄罗斯联邦所代替。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是协调14个联合国专门机构、10个职司委员会和5个区域委员会的经济、社会和相关工作的主要机构。经社理事会还管辖11个基金会和规划署。经社理事会为讨论国际经济及社会问题,并为就此类问题制定面向各成语国和整个联合国系统的政策建议,提供中心论坛。它负责促进较高的生活标准、全民就业以及经济和社会的进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和卫生问题;促进国际间文化和教育合作;倡导对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它授权从事或发起有关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报告。它也授权帮助准备和组织经济、社会和相关领域的重大国际会议,协调这些会议的后续事项。经社理事会具有较广的职权,其权限涉及整个联合国系统的人类和金融资源的百分之七十多。经社理事会由54个理事国组缺槐成,经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四、联合国托管理事会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由五个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随着联合国的最后一个托管领土帕劳取得独立,理事会于1994年11月1日正式停止运作。理事会修改其议事规则,取消每年举行会议的规定,并同意根据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的决定,或根据理事会多数成员或大会或安全理事会的要求,视需要举行会议。 五、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国际法院依照《国际法院规约》及其本身的《规则》运作。《规约》是《宪章》的一部分。国际法院于1946年开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和平宫。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中,国际法院是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机构。 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组成,并由其行政机关书记官处协助。国际法院正式语文为英文和法文。 六、联合国秘书处 联合国秘书处是联合国各机构的行政秘书事务机构。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担任重大的国际政治责任。秘书长由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任期5年。秘书长在国际事务中以联合国代表的资格出现,代表联合国与会员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进行联系,可以代表联合国到出现国际冲突和争端的地区进行了解和调解。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联合国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是为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服务,并负责执行这些机构所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秘书长是联合国的最高行政首长,现任秘书长为韩国人潘基文。 此外,联合国根据需要还设立了数目繁多的各种理事会、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编辑本段〖联合国下属的其他机构〗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 UNDP)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 UNEP)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on Tradeand Development - UNCTAD) 联合国人口基金(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 - UNFPA)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 - UNICEF)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 UNHCR)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 UNECE) 世界粮食计划署(World Food Programme - WFP)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 ESCAP)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the Peaceful Uses of Outer Space - COPUOS)编辑本段〖联合国专门机构〗 (同联合国建立联系的政府间机构) 联合国专门机构就是在联合国体系内在特定的专门领域从事国际活动的组织。这些国际组织无论在组织上或者是在活动上都是独立的,它们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只不过是根据协定与联合国建立特殊的法律关系罢了。 联合国专门机构具有以下特点: 1. 在专门领域从事活动。只有在经济、文化、社会、教育、科学、卫生等领域负有广泛活动职能的国际组织才能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2. 与联合国建立法律联系。根据联合国与专门机构所订立的协定,联合国承认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职权范围,专门机构承认联合国有权向它提出建议并协调其活动,专门机构要定期向联合国提出工作报告,双方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会议,但没有表决权,彼此交换情报与文件,彼此协调在人事、预算和财政方面的安排。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责协调联合国与专门机构的关系。 3. 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联合国专门机构有其本身的会员国、联系会员国和观察员,联合国的成员国并不当然是专门机构的成员国。专门机构有其本身的组织约章、机关体系、议事规则和经费来源。其决议不须经联合国批准。 1.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2.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 FAO) 3.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 4. 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WHO) 5.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MF) 6. 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IDA) 7.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ntemational Bail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JBRD)(World Bank) 8.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JFC) 9.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10. 万国邮政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 - UPU) 11. 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ITU) 12 .世界气象组织(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 WMO) 13.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1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15.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IFAD) 16.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ted Nations In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 17. 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 18.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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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联合国它有6个主要机构,分别是
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秘书处等6个主要机构。
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它是联合国的审议机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联合国秘书处是联合国各机构的行政秘书事务机构。
(3)联合国国际委员会有哪些扩展阅读
联合国宗旨
1、维持世界各地和平;
2、发展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
3、帮助各国共同努力,改善贫困人民的生活,战胜饥饿、疾病和扫除文盲,并鼓励尊重彼此的权利和自由;
4、成为协调各国行动,实现上述目标的中心。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
Ⅳ 联合国下设哪些机构(6个)
联合国有六个组成部分:
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联合国秘书处、国际法院。
1、联合国大会: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它由全体会员国的代表组成,每一会员国都有一个投票权。有关重要问题的决定,例如关于和平与安全、接纳新会员国和预算事项的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则以简单多数决定。
依照《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大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
审议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裁军开展合作的一般原则并提出建议;
讨论与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关的任何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但当前由安全理事会讨论的争端或情势除外;
除同样的争端或情势之外,讨论属于《宪章》范畴的任何问题或涉及联合国任何机关权力和职能的任何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
开展研究和提出建议,促进国际政治合作、国际法的发展和编纂、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以及经济、社会、人道主义、文化、教育和健康领域的国际合作;
就和平解决可能妨碍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任何情势提出建议;
收取并审议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其他机关的报告;
审议和批准联合国预算,并确定会员国的分摊会费;
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以及联合国其他理事会和机关的成员,并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任命秘书长。
依照1950年11月大会“联合一致共策和平”的决议(第377(V)号决议),在可能出现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动的情况下,如安全理事会因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而未能采取行动,大会也可以采取行动。大会可以立即审议该事项,以便建议会员国采取集体措施,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见下文“特别会议和紧急特别会议”)。
虽然大会仅有权就其职权范围内的国际问题向会员国提出不具约束力的建议,但大会已经采取政治、经济、人道主义、社会和法律行动,对世界各地数以百万计的人的生活产生了影响。2000年通过了里程碑式的《千年宣言》,反映了会员国决心达到《宣言》中提出的实现和平、安全和裁军、同时从事发展和消灭贫穷、保护共同的环境、满足非洲的特殊需要和加强联合国的明确目标。
2、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根据《宪章》,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它的组织方式是要使其能够持续不断地行使职能。每个理事国都必须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总部。1992年1月31日,安理会在总部举行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首脑会议,15个理事国中有13国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及其余两国的外交部长出席了会议。安理会可以在总部以外的其他地点举行会议;1972年,它在埃塞俄比亚的亚的斯亚贝巴举行了一次会议,又于次年在巴拿马的巴拿马城举行了会议。
在关于和平受到威胁的指控提交到安理会时,安理会首先采取的行动通常是建议各方尽力通过和平手段达成协议。在有些情况下,安理会亲自进行调查和调停。它可以委派特别代表或请秘书长委派特别代表,或请秘书长进行斡旋。它可为争端的和平解决制定原则。
在争端导致战火时,安理会首要关切的是尽快使战火停止。安理会曾多次发出停火的指示,对防止敌对行动扩大起到了作用。它还派遣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去协助缓和动乱地区的紧张局势,将交战双方的军队隔离开来,并创造安定的条件以促成和平解决。安理会可就采取强制措施、经济制裁(如贸易禁运)或集体军事行动作出决定。
业经安全理事会对其采取预防性或强制行动的会员国,可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建议中止其会员国权利和特权的行使。履次违反《宪章》所载原则的会员国,可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建议,将其开除出联合国。
非安理会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在安理会认为该国利益受到影响时,可以参加安理会的讨论,但无表决权。安理会所审议争端的当事国,不论联合国会员国或非会员国,都被邀请参加安理会的讨论,但无表决权;非会员国参加讨论的条件由安理会规定。
安理会的主席由安理会理事国按其国名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
3、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是协调14个联合国专门机构、10个职司委员会和5个区域委员会的经济、社会和相关工作的主要机构。经社理事会还接受11个基金会和规划署的报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为讨论国际经济与社会问题,并为就此类问题制定面向各理事国和整个联合国系统的政策建议充当中心论坛。它负责:
促进较高的生活标准、全民就业以及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确定解决国际经济、社会和卫生问题的办法;
为国际间文化和教育合作提供便利;和
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
它有权从事或发起有关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报告。它也有权帮助准备和组织经济、社会和相关领域的重大国际会议,并帮助协调这些会议的后续事项。经社理事会具有较广的职权,其权限涉及联合国全系统人力和财力资源的70%以上。
4、联合国托管理事会:随着联合国剩下的最后一个托管领土帕劳于1994年10月1日取得独立,托管理事会于1994年11月1日停止运作。理事会1994年5月25日通过决议,决定修改其议事规则,取消每年举行会议的规定,并同意视需要举行会议——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作出决定,或理事会多数成员或大会或安全理事会提出要求。
《宪章》在建立国际托管制度过程中设立了托管理事会,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主要机关,并规定其任务为监督置于托管制度之下的托管领土的管理。托管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托管领土居民的进展以及托管领土朝自治或独立方向的逐渐发展。托管理事会由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即中国、法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
托管制度的目的已经充分实现,所有的托管领土均已取得自治或独立,有的成为单独的国家,有的加入相邻的独立国家。
《宪章》规定,托管理事会有权审查并讨论管理当局就托管领土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教育方面进展提出的报告,会同管理当局审查托管领土的请愿书,并对托管领土进行定期的和其他特别的视察。
5、联合国秘书处:秘书处由在联合国纽约总部和世界各地工作的全体国际工作人员组成,从事联合国各种日常工作。秘书处为联合国其他主要机关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方案与政策。秘书处的首长是秘书长,秘书长由大会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推荐任命,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秘书处的职责同联合国所处理的问题一样多种多样,范围从管理维持和平行动到调停国际争端、从调查经济及社会趋势和问题到编写关于人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报告。秘书处工作人员还使世界各通讯媒体了解和关心联合国的工作;就全世界所关切的问题组织国际会议;监测联合国各机构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将发言和文件翻译成联合国各正式语文。
目前,由经常预算提供经费的秘书处工作人员来自170个国家,共约7500人。作为国际公务员,他们和秘书长都对联合国负责,并宣誓不寻求或接受联合国以外任何政府或其他当局的指示。根据《宪章》,各会员国承诺尊重秘书长和工作人员责任的专属国际性,决不设法不当影响其责任的履行。
联合国总部设在纽约,但在日内瓦、维也纳和内罗毕也设有很多机构。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日内瓦办事处)是会议外交中心以及裁军和人权问题论坛。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维也纳办事处)是联合国药物滥用管制、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及国际贸易法等领域活动的总部。联合国内罗毕办事处(内罗毕办事处)是联合国环境和人类住区领域活动的总部。
6、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和平宫。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中,国际法院是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机构。联合国其它五个主要机构为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秘书处。
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 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组成,并由其行政机关书记官处协助。国际法院正式语文为英文和法文。
Ⅳ 联合国下属有哪些国际组织
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秘书处等6个联合国主要机构
此外,联合国根据需要还设立了数目繁多的各种理事会、委员会或其他机构。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联合国人口基金(UnitedNationsPopulationFund-UNFPA)联合国儿童基金老野会(UnitedNationsChildren'sFund-UNICEF)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裤薯公署(-UNHCR)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世界粮食计划署(WorldFoodProgramme-WFP)亚洲及太平洋经济侍纯喊社会委员会(-ESCAP)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COPUOS)
Ⅵ 联合国有哪几个委员会
委员会
投资委员会
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
联合国人口奖委员会
会费委员会
方案和协调委员会
会议委员会(
新闻委员会
东道国关系委员会 [
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联合国原子辐射影响问题科学委员会(
设特设委员会
联合国内部司法问题特设委员会
追究联合国官员和特派专家的刑事责任特设委员会
大会第51/210号决议所设特设委员会
宣布为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方案提知备供自愿捐款的大会特设委员会
宣布为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自愿捐款的大会特设委员
拟订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全面综合国际公约特设委员会
反腐败公约谈判特设委员会
印度洋特设委员会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所规定的法律保护范围问题特设委员
咨询委员会
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
联合国国际法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协助方案咨询委员会
独立审计咨询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方案执行搭如毁委员会
高级别委员会
审查发展橡羡中国家间技术合作高级别委员会
特别委员会
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
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
调查以色列侵害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权的行为特别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