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海上的紧追权提问,急求!
紧追权的行使通常受到几个限制:包括不得使用武力和不能使于公海等。 注意不得使用武力,中国的商船就是被非法击沉的(郁闷)
关于信号的规定:紧追只有在被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肢笑唯发出停驶信号后,才可以开始。
但是法律还有规定(例外法则),注意如下:
行使紧追权过程中使用武力所需要素
1、警告无效。
2、 无其他有效的拿捕手段可供选择,亦即使用武力是最后手段。
3、紧追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或被追逐船舶及其人员以暴力抗拒逮捕。
4、不得故意击沉船舶。
5、 顾及人道原则,不得对被追逐船舶及其人员造成不必要的危险。
6、 与当时情况历培成合理比例。
国际法方面的要求:
要求行使紧迫权应遵守如下规则:紧追只能从追赶者的领海和受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始,不得待被追赶船舶逃至公海后才开始;紧追须有充分理由;紧迫至被追赶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 国领海时终止;紧追权由军舰或政府公务船舶行使,对被追赶船舶可以进行登临检查(又称登临权)或拿捕;紧迫无据或不当,对被追赶船舶因此而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由追赶国予以赔偿。
行驶紧追权应遵循的规则:
1、紧追行为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和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紧追权的主体,主体不能是对象)。
2、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紧追权不能从公海开始)。 3、紧追应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止信号后,才可开始。
4、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
5、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升如海时立即终止(因为追人家的是军舰,不享有在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另外你还可以去阅读一下着名的英国“孤独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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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0司法考试客观题每日一练【国际法】-不定项选择题【12.19】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 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题:
1.“乐安”号运送该货物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领海和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一/97)
A.“乐安”号可不经批准蚂则罩穿行丁国领海,并在其间停泊转运货物
B.“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海上执法船可行使紧追权
C.“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海上执法机关可出动飞机行使紧追权
D.丁国海上执法机关对“闷闹乐安”号的紧迫权在其进入公海时立即终止
参考答案
1.【考点】领海和毗连区制度;紧追权
【答案】BC。解析:“乐安”号作为非丁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但要通过丁国的领海,必须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平且连续地通过,不能中途停泊。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可在毗连区内对违反其海关管理等事项进行必要管制,盯旁并行使紧追权。“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沿海国在毗连区内的海关管理制度,丁国有权行使紧追权。B项正确,当选。
紧追行为的主体,可以为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C项正确,当选。
紧追权在被紧迫船舶进入公海时并非立即终止,而是可以追至公海,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在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C。
更多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3.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 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法律依据】:《国际法院规约》
第一条 联合国宪章所设之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其组织及职务之行使应依本规约之下列规定。 [2]
第二条 法院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此项法官应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中选举之。
第三条 一、法院以法官十五人组织之,其中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之国民。二、就充任法院法官而言,一人而可视力一个国家以上之国民者,应认为属于其通常行使公民及政治极利之国家或会员国之国民。
第四条 一、法院法官应由大会及安全理事会依下列规定就常设公断法院各国团体所提出之名单内选举之。二、在常设公断法院并无代表之联合国会员国,其候选人名单应由各该国政府专为此事而委派之团体提出;此项各国团体之委派,准用一九〇七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纷争条约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派常设公断法院公断员之条件。三、凡非联合国会员国而已接受法院规约之国家,其参加选举法院法官时,参加条件,如无特别协定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提议规定之。
4. 国际法的主要规则
概括为7个基本原则:即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和自卫。 国际习惯法允许国际法主体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不法行为采取自卫措施,也可以对不受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保护的个人、船舶或飞机的行为采取自卫措施。自卫必须是迫不得已、刻不容缓的。只有为了击退即时的、紧迫的入侵才有权采取自卫行动。
支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各项规则相互作用的结果,又规定了一些次要规则和法定地位,其中最重要的有:领土、外交法及豁免、保护国外的侨民、贸易和航行自由、引渡和政治避难、国际权利与义务的继承。
在有组织的国际社会里的国际法:在有组织的国际社会里,像国际联盟和联合国这样的机构是在各国一致同意和联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全球性的综合性组织。它们对国际法的影响表现在三方面:1.经各成员国明示同意,对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那些规则进行修改。例如联合国宪章限制了国际法主体按照国际习惯法可以以武力相威胁或者诉诸武装报复和战争的权利。2.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对国际法的规则进行间接的修改,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行使造法职能的机构。但是它的许多决议具有间接的修改,因为这些决议确定了国际法的新规则,如果联合国的大多数成员国和联合国的绝大多数主要机构都接受这些国际法规则,认为它们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这些国际法规则迟早终究会过渡成为新的法律。3.对国际法作进一步的编纂和发展。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大会的下属机构,担负着编纂国际法的任务,但它同时也在开拓许多新的国际法领域。事实上,国际法委员会并未将下述两项任务即编纂国际法(重申现行的国际法)和发展国际法(通过起草新的国际法规则──包括变更现行的国际习惯法),加以严格区分。除此之外,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海牙私法会议也曾分别就海洋法、国际劳工法、国际私法等专题完成了准立法性的起草工作。国际法在一些区域性集团的相互关系中,仍然是必不可少的。
5. 紧追权在哪个具体的国际法上有记载
国际海洋法公约
第111条紧追权
1.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此项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开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当外国船舶在领海或毗连区内接获停驶命令时,发出命令的船舶并无必要也在领海或毗连区内。如果外国船舶是在第33条所规定的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设立该区所保护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形下才可进行。
2.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沿海国按照本公约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包括这种安全地带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应比照适用紧追权。
3.紧追权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
4.除非追逐的船舶以可用的实际方法认定被追逐的船舶或其小艇之一或作为一队进行活动而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的其他船艇是在领海范围内,或者,根据情况,在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内或在大陆架上,紧追不得认羡世为已经开始。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
5.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6.在飞机进行紧追时兄袭肢:
(a)应比照适用第1至第4款的规定;
(b)发出停驶命令的飞机,除非其本身能逮捕该船舶,否则须其本身积极追逐船舶直禅兆至其所召唤的沿海国船舶或另一飞机前来接替追逐为止。飞机仅发现船舶犯法或有犯法嫌疑,如果该飞机本身或接着无间断地进行追逐的其他飞机或船舶既未命令该船停驶也未进行追逐,则不足以构成在领海以外逮捕的理由。
7.在一国管辖范围内被逮捕并被押解到该国港口以便主管当局审问的船舶,不得仅以其在航行中由于情况需要而曾被押解通过专属经济区的或公海的一部分为理由而要求释放。
8.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况下,在领海以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对于可能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获赔偿。
6. 公海上的管辖主要是对公海本身的管辖
问:试论公海上的管辖权
历史新知网校解析答案:(1)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对公海上的船舶、人和货物的管辖权。公海自由并不意味着在公海上可以从事任何行为。公海也不是处于无法律的状态。各国在公海上在一定的限度内可以合法地行使不同性质和形式的管辖权。
(2)陵雀公海上的管辖权主要是与船舶悬挂的国旗相联系的,因为船旗国管辖是公海管辖的主要原则。每个国家应当对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实行有效的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当在公海上发生船舶碰撞时,只能向船旗国或有关责任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诉讼程序或纪律措施。另外,军舰和专门用于 *** 非商业目的的船舶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特权和豁免权。在公海上发现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时,任何国家都可以行使普遍性管辖权。例如贩运奴隶的行为、海盗行为、非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行为和在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的行为。
(3)国家在公海上行使管辖权一般是由军舰或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舶来行使的。军舰在公海上享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力,即靠近和登上被合理地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山汪运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进行检查的权利。根据公约的规定,军舰在公海上有权行使登临权的情况有:从事贩运奴隶、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虽悬挂一国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与军舰属于同一国籍。
(4)另外,逗梁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紧迫权的行使必须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内开始,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以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如果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违反沿海国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章时,也可以紧迫。紧追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的领海时必须终止。紧追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 *** 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进行。紧追权的行使应当慎重,如紧追不符合上述要求。追逐国要负赔偿责任。
7. 国际法上的国家应具备四个要素
国际法上的国家应具备四个要素是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1、定居的居民。定居的居民是构成国家的基本条件。只有存在居民才能构成社会进而形成国家,而不论居民的数量和成分。
2、确定的领雹腊洞土。领土是形成国家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构成国家必须有确定的领土,不论领土的大小及边界是否完全划定。
3、政府。政府即代表国家进行对内统治和对外交往的机构,不论其名称、组成和形式。
4、主权。主权即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主权作为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实源枯体的根本标志。
2、复合国。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联邦国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是复合国中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联邦国家有统一的联邦宪法,并设立联邦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由于特局颤殊的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