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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软法的种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3-30 03:07:52

㈠ 国际法都有哪些都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
1. 国际条约
2. 国际习惯
3. 一般法律原则
4. 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
5. “公允及善良”原则
6.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7. “准条约”、“软法”

㈡ 国际软法的概念及作用分析

国际软法的概念及作用分析

论文摘要:

国际软法作为学界一个新兴学科分支,国际学界对此的研究比较深入,而国内的软法研究主要是基于法领域的国内法研究,在国际法层面的软法研究相对比较滞后,在这方面的成果也寥寥可数。作为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国际软法或者说软国际法在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关乎全球性问题的国际事务上所发挥的特殊作用。因此,加强国际软法研究对于国际法的发展甚至国际战略的调整都有重要的意义。从国际软法概念的缘起出发,主要述及了国家软法的特征以及内涵、外延,并剖析了者凯国际软法在实践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 国际软法;国际法;国际关系;影响

“软法”作为领域新型的一门学科领域,以其独特的软法实践效用而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应当说,国内法层面的“软法”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尽管软法在司法实践中还未真正落实,但从法学理念和观念而言,软法所发挥的作用是独特的、积极的,因此正视软法对的补充和实践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而在国际法层面,无论国际抑或国内,国际软法方面的研究相对滞后。本文从国际软法概念的缘起,主要述及了国家软法的特征以及内涵、外延,并剖析了国际软法在实践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1 从“软法”说起

“软法”(soft Law)这一概念是舶来品,作为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软法(soft law)在世界各国不仅早已存在,而且普遍存在。软法最早适用于国际法领域,但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的发展,软法现象迅速地在其他领域大规模涌现,尤其在保护、国际争端、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运用广泛。然而,针对软法这一概念,学界的争议比较大。最为典型也最为广泛的是法者Francis Snyder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做的定义,他认为,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而中国学者则认为,软法实际上是一个概念性的词语,被用于指称许多法现象,这些法现象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作为一种事实上存在的,可以约束人们行动的行为规则,而这些行为规则的实施总体上裂嫌明不直接依赖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也有国内的法学家从法的效力性质上将法分为“硬法”和“软法”两类,硬法是指,是正式法律规范体系;而相对于硬法而言,软法可以概括为国家法之外的,具有相当于或类似于法律的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体系。更进一步讲,软法是指那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从国内法和对法的传统界定,软法自然不属于典型意义的法即国家法。但是从两者的效力来讲,硬法为硬约束,软法为软约束。无论硬约束、还是软约束,都要通过相应的“责任”体现出来。只不过软法的约束不必由国家强制力量(包括机制)保障其实施,但仍有其他的社会或机制去推动实现。因此,笔者还是倾向于将软法归于广义的法的范畴。

从国际法层面来讲,软法一般被分成两类:一类被称为non-legal soft law,一类称作Legal soft law。

前者的定义与我国大部分法学家的观点相符,即软法是一些既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又在法律意义上根本无效的原则,但这些规则可能演变成国际习惯。

后者是指规定在条约中但又缺少义务本质(less-than-obligatory nature)的那些规范,这类规范多出现在一些宣示性的条约(aspirational treatise)中。

前者这一定义应该说得到了国内软法学者的`普遍认同,无论从软法的效力还是软法的范畴,国际国内学界还是有相当一致的观点。而对于第二种软法现象,国内有学者并不认同将软法定义为被用于说明条约中那些缺少强制性和明确义务性的条款和规范。该观点认为,一项权利义务或规则原则,一旦被规定在条约中就具备了国际法上的意义,这是条约区别于其他非法律形式的最重要标志。事实上,在《奥本海国际法》针对一般条约中主要条款以外的序文时就主张:为了解释条约规定的目的,序文是条约上下文的一部分,甚至条约的名称,可能表明整个条约的精神和意思。因此,肆告对于软法在法律规范的约束力问题上,只存在两种判断,或有或无,而不会居于中间状态。很显然,从国际法层面来讲,第二种软法状态在国际法实践中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凡条约中出现的一切条款甚至序文都属于国际条约的范畴,同属于国际法的渊源。当然,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国际法即一般意义上的在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基础上形成的国际硬法体系。

2 “国际软法”的概念内涵及外延

前文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述及了学界对于“软法”在概念定义上的主要观点,而国际软法(international soft Law)是软法在国际法上的延伸和发展,甚至软法这一概念事实上是最先出现在国际法领域的。笔者之所以特别强调“国内软法”与“国际软法”的区别,是因为国内的软法研究基本是国内法方向的,而且主要是行政法方向的软法研究,属于国内公法范畴。软法与国际软法在概念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同属软法(Soft Law)范畴,内涵基本一致。在外延上,国内软法与国际软法很显然是两个不同的领域。

相对于“国际软法”概念的出现,国际法学界提出了将国际法区分为“国际硬法”和“国际软法”的观点。国际硬法即传统意义上我们所说的国际法中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它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而国际软法则对国际法主体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往往不被视为国际法的渊源。和“软法”一样,“国际软法”这一概念在界定上仍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国际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国际软法是指国际趋向于形成而尚未形成的规则或原则,这种观点试图将国际软法理解为介于白色的和黑色的非法律之间存在的灰色地带,并且作为灰色区域的国际软法可能强有力地影响白色的法律区域。这一观点的主要进步性在于承认了在法律与非法律视阈之外客观存在的软法视域,并且承认了软法实际影响力的存在,从法理上说,软法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使之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一观点不仅指出了国际软法的存在状态,还预示了国际软法的发展方向。

(2)国际软法是介于所谓的国际硬法(如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与纯粹的性承诺之间的规则与原则。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软法就是指那些倾向于形成但尚未形成的未确定的规则与原则,或者说是敦促性或纲领性的规定。它介于国际硬法与纯粹的政治性承诺之间。这样的界定似乎缩小了国际软法的视阈范围,然而该观点最大的不足在于如何界定同样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软法和纯粹政治性承诺之间的区别。

(3)国际软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各种主体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目标而形成的自愿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这种观点尽管对国际软法的一些特点进行了较好的概括和,但是并没有明确国际软法的制定主体,更模糊了国际软法和国际硬法的界限。因为自愿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既可以包括国际硬法,也有可能包含国际软法。笔者以为,尽管学界对国际软法的定义仍存争议,但基本取得了以下共识:国际软法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其次,国际软法的作用对象与的作用对象基本吻合;再次,国际软法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法的效力,具有非法律意义上的约束作用,尤其在国际经贸领域和国际环保领域。因此,笔者以为,国际软法是国际社会倾向于形成或尚未完全角成的具有一定法的效力的规则或原则,可以将之视为正在发展中的国际法,在广义上应当将之归纳于法的范畴。

与国际软法概念的界定一样,国际软法从国际法院大法官麦奈尔创造“软法”这一概念以来,国际界对国际软法的外延及属性一直存有分歧。针对国际软法的外延,有学者认为,所有不包括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条第一款国际法渊源之内的那些国际规范、原则都属于国际软法的范畴。因为这些规范和原则缺乏具体的规范性内容,无法产生可以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但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也有学者将国际软法直接等同于那些包含行为规则的书面文件,认为国际软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受条约法的规制。或者将国际软法等同于条约之外的包含原则、规范、标准或者其他预期行为声明的任何国际文件。笔者认为,这种非此即彼的二元分法是欠妥的,在论及国际软法的概念时,笔者已经指出,国际软法应当是介于国际硬法(即条约、习惯法等)和非法律之间的一种灰色状态,是一种发展中的国际法形态。因此,在界定国际软法外延及属性时,我们要仔细分析。首先,从形式上理解,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属于国际硬法,具有法律约束力;除硬法之外,一些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非条约性协议或政治性宣示,是否属于国际软法范畴还有待甄别。笔者以为,最重要的还要看其是否具有一定的约束效力或事实效应。从这一界定标准出发,我们可以将国际组织、多边外交会议通过的包括决议、宣言、声明、指南或者行为守则等等在内的一系列能产生重要法律效果的非条约性协议纳入国际软法范畴。尽管这些协议性文件与条约存在很大的差异,但其内容通常为一些不涉及可具体执行的规范、原则。此外,笔者之所以强调这些协议性文件必须能产生某种程度上的法律效果才将之纳入国际软法范围,是因为国际软法尽管本身并不具备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但存在潜在的非法律约束力,而且能达到同样的法律效果。正是基于国际软法的这种特殊效力,甚至有国际法学者将国际软法看作是国际法的“第三渊源”。

3 国际软法的作用 第一,国际软法为某些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国际习惯或国际法规范起到证明的效力。在现实情况中,许多的国际软法的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赞同,反映了国际社会普遍一致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因此,这些国际软法可以作为国际习惯或者国际法规范得以存在的证据,甚至还可以在实践中演变成习惯国际法。

第二,国际软法还经常在实践中被国际司法机构援引。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对国际法的补充与辅助的作用。我们知道,国际社会在不断前进与发展,而国际法相对于现实的变化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同时也存在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适应国际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如果频繁地修改国际法势必会对法律的效力和权威造成重大影响,而国际软法具有相对的灵活性,能根据国际社会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与修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援引一些国际软法作为对现有国际法体系的补充,以防止国际法规则过失导致的不合理不公正现象。

第三,国际软法主要对某些国际争端起了协调与妥协的作用,从而缓和了该地区的紧张局势,为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创造了条件。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利益的谋取仍然是国家对外关系的主要目标。因此,在某些区域性问题上,区域内各国经常会因为争夺该地区的国家利益产生摩擦,甚至冲突。最为典型的当属中东地区,该地区因为争夺石油、水源、领土等资源抑或因为宗教信仰而成为国际关系中最不稳定的地区之一。在这些国际关系紧张的地区,有强制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往往无法发挥作用,甚至适得其反,恶化该地区的局势。因此,以国际协调和地区间妥协形成的国际软法反而更能在真正意义上推动该地区的和平进程。

第四,国际软法在某些国际性问题上提高了全球性共识,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为了解决全球环境、人权等领域的各种国际问题,许多国际组织或者多边外交会议制定了一系列包括宣言、指南、协议在内的各种国际软法。这些国际软法在有效地规范国际组织、国家或者非政府组织、方面的国际行为之外,还使某些领域的国际问题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以解决全球气候变暖为例,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以及墨西哥坎昆会议等一系列行动都在这一国际软法的协议性框架下开展的。通过国际软法来协调解决国际问题正逐渐成为这个时代最鲜明的特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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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如何把握软法在社会治理中的适用性

软法是与硬法相对而言的,它包括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政治惯例、社会惯例等。软法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但具有重要的社会规范作用。同硬法通过国家强制力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不同,软法通过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软规制来实现社会治理的目的。在现代社会中,软法的作用越来越凸显。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适应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为人们参与民主协商提供规范机制。发展民主政治的一条基本途径,是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产生政府。人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将自己的意志传送给人民代表机关;人民代表机关通过立法将人民的意志传送给政府;政府通过执法治理社会。这是硬法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法治模式。在这种法治模式中,软法所起的作用有限。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不仅通过行使选举权,也通过有序的政治参与来反映和实现自己的意志;不同的利益群体通过有序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进行利益博弈。保障这种博弈的有序性和公平性,不仅需要硬法机制提供博弈平台和基本规则,也需要软法机制提供博弈的运作方式、途径(如协商、讨论、审议、辩论)及具体规则。
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为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提供规范机制。现代市场经济既不同于计划经济,也不同于自由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是全能政府,国家计划是指令性、强制性的,是硬法;与自由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有限政府,代表机关限制政府权力边界的规则和政府管理相对人、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则均是命令性、强制性的,是硬法。而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虽然也包含有限政府的要素,但更包含有为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素。这种“有为”基本不是通过强制性的权力实现的,而主要是通过非强制性的柔性手段实现的,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规划、特许经营合同等。这些政府行为的实施,虽然也需要一定的硬法规范,但主要依靠的是软法机制。
适应信息社会的需要,为虚拟世界(网络世界)的运作提供规范机制。信息社会既不同于农业社会,也不同于工业社会。农业社会对法律的需求量相对较小;工业社会由于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社会关系极为复杂,对法律的需求急剧增加,但这种急剧增加的需求主要是针对硬法而非软法。信息社会则不同,人们从一元世界进入二元世界——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网络世界),现实世界中软法的需求大大增加,而虚拟世界(网络世界)人与人关系的调整以及秩序的维护则更依赖软法。虚拟世界(网络世界)的秩序从一开始即是由软法支撑的,后来国家虽然也为之制定了若干硬法,但其主要或基本规制仍然靠软法。
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为和谐世界建设提供规范机制。经济全球化大大加强了世界各国的相互依赖、相互联系,世界越来越变成“地球村”,人类越来越成为一个大共同体。共同体成员一起生活、相互交往,就必须有公权力、有规则、有法。国际共同体的规则和法不像国家法那样,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而大多是由世界各主权国家或民间组织通过反复协商、谈判而制定或认可,并通过国际共同体成员自我约束、相互约束以及国际舆论约束和各种利益制衡机制保障实现的。很显然,国际共同体的规则和法基本是软法,软法是规范国际共同体成员行为和调整国际共同体成员相互关系的基本机制。
当然,软法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不统一、不稳定、缺少刚性等。因此,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应该把硬法与软法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二者的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㈣ 什么叫“国际强行法”

国际强行法(英文名:Jus Cogens)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

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提出了“国际强行法”的概念。第53条: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益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4)国际软法的种类有哪些扩展阅读:

主要涉及国际强行法的行为包括:

诸如关于危害个人生命、身体安全和健康的犯罪: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攻击联合国和有关人员罪,种族隔离罪,奴役及奴役相关的习俗罪,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处罚罪,非法人体试验罪,海盗罪。

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海安全和公海固定平台安全罪,威胁和使用武力危害国际被保护人员罪,劫持人质罪和破坏国际邮政秩序罪。

甚至包括非法贩卖毒品罪,破坏兼或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危害受国际保护的特定环境因素罪,国际贩卖淫秽物品罪,伪造和变造货币罪,贿赂外国官员罪,以及盗窃核材料罪和非法干扰国际海底电缆罪等。

㈤ 什么是软法

软法,是指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

软法概念最先源起于国际法研究领域,除少数学者外,鲜有将其运用于国内法语境之中。

罗豪才教授在丰富的学术和管理经验基础上,以其敏锐的学术洞察力和强大的学术影响力,引领了软法研究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在国内法维度上。

(5)国际软法的种类有哪些扩展阅读:

在国际法领域,软法就包括大量由主权国家之间订立的但又不具有正式国际法效力的协议、约定等,只是因为它们没有通过繁复困难的国内权威机关予以认可的程序;

在国内法领域,国家制定的被视为正式法律渊源的规范文件中,也含有不少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仅仅是宣示性、引导性、号召性的规范;

国家机关还会制定许多不被视为正式法律渊源且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指南、纲要、意见、准则、基准等规范文件,但这些文件确实发挥实际的影响;

即便是在当代的、形式上为乡规民约并由此易划入民间法范畴的共同体规范,也有国家意志通过基层政权组织的引导和介入。

㈥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软法

国际法没有强制约束力,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认为国家法是私法。 国际软法老握是伴随着时代的发展槐液,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迅速发展的,特别是在人权、环保等领域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其兴起不是铅含物偶然的,而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与软法灵活性的相互满足,这种满足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所不能替代的。

㈦ 如何通俗地解释软法和硬法,以及它们的区别

软法:社会主义24字核心价值观。“两学一做”。再行政化、官方化一点,一部分政府口号性文件,比如“两个一百年”什么的,也可以算作广义的软法。硬法:常见法、法规、条例等设定权利、义务,且这些庆丛孝权利义务公权力可以监督的法。

软法(softlaw),是指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软法是相对于硬法(hardlaw)而言的,后者是指那些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郑毁规范。

大致说来, 软法规范主要有4类形态:一是国家立法中的指导性、号召性、激励性、宣示性等非强制性规范,在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此类规范约占1/5;二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规范,它们通常属于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非强制性规范;三是政治组织创制的各种自律规范;四是社会共同体创制的各类自治规范。

概述软法(softlaw),是指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软法是相对于硬法(hardlaw)而言的,后者是指那些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

大致说来, 软法规范主要有4类形态:一是国家立法中的指导性、号召性、激励性、宣示性等非强制性规范,在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此类规范约誉稿占1/5;二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规范,它们通常属于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非强制性规范;三是政治组织创制的各种自律规范;四是社会共同体创制的各类自治规范。

㈧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的目录

序言:理解新千年的关键词/1
第一篇 缘起
第一章 学科和历史视野中的环境问题/3
第一节猛碧 时间维度和进化进程中的四门科学/3
第二节 环境、环境M题、环境史/6
一、环境/6
二、环境问题/7
三、环境史/7
第二章 环境史视野中的环境问题/10
第三章 环境问题全球化的社会、经济机制/21
第一节 人口问题/21
第二节 货币经济/24
第三节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全球统治第五节 战争/42
第四章 全球环境问题现状/45
第一节 日益迫近的危机/45
第二节 全球环境问题在分布上的一些特点/46
一、全球集中分布特点/46
二、国家内部集中分布特点/47
三、生态环境问题的集中分布特点/47
四、工业污染问题的集中分布特点/47
第三节 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几点补白/48
一、环境问题全球化的影响不全是负面的/48
二、环境问题规模的层级划分/48
三、区分几种不同的全球环境变化形式/48
四、注意导致环境问题的双重因素/49
第二篇 回应——哲学、政治与法律
第五章 哲学——环境哲学之思及其影响/53
第一节 哲学何以重要/53
第二节 哲学的环境转向或生态转向/55
第三节 何谓环境哲学/61
第四节 环境枝贺举哲学前传/72
第五节 环境哲学本传/88
第六节 环境哲学别传/94
一、环境哲学与“新思维”/94
二、环境哲学与可持续发展观/96
三、环境伦理与可能的全球伦理/106
第六章 政治——绿色政治之源流/114
第一节 环保运动/114
一、早期环境运动简史/115
二、“二战”以后环保运动的三次浪潮/122
三、具有转折意义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124
四、环保运动之现状/136
第二节 绿党政治/139
一、绿党概况/139
二、绿党派别/142
三、绿党纲领/143
四、从抗议到参与——绿党的发展历程/148
五、关于绿党的阶级性问题的讨论/149
六、绿党的影响及前景/152
第三节 环境外交/153
一、外交之兴起及其传统定义/153
二、环境问题作为外交和国际政治的新议题/156
三、环境外交及其特点/159
四、环境外交需要解决的四类环境问题/163
五、环境外交的发展历程/164
六、一种新型外交赖以成功的若干要素——源自臭氧层外交的经验/168
二、国际环境法的形成阶段——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92年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拍数大会前国际环境法的发展/196
三、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时期——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199
四、国际环境法发展中的新趋势/202
第三篇 框架——主体与规则
第八章 全球环境治理的主体——一个功能主义的考察/209
第一节 政府间国际组织/211
一、全球性国际组织/211
二、区域性国际组织/225
三、根据环境公约成立的国际组织/227
第二节 国家/231
第三节 科研机构/232
第四节 非政府组织/234
第五节 跨国公司/239
第六节 个人/243
第七节 关于主体问题的理论总结——国际法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的沟通/248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的体系、集成与编纂/256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之现状及其体系/256
一、国际环境基本法/257
二、针对特定环境保护的单项立法/257
三、其他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环境保护法/258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集成——渐进主义的改革方案/260
一、将共同的组织机构进行集成/260
二、将共同的职能进行集成/261
三、根据不同主题进行集成/261
四、按地理区域进行集成/261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编纂——理想主义的解决方案/262
第四篇 特质——国际环境法中的若干问题与国际环境法的制定与施行
第十章 “框架公约——议定书”——国际环境法在形式构造上的特点/275
第一节 作为国际环境条约基本构造形式的“框架公约”/275
第二节 框架公约方法的优势——或运用框架公约方法的理由/277
一、以结构上的弹性应对科学不确定性和争取尽可能高的缔约国的普遍性/277
二、克服主权与效率之间的内在矛盾/278
三、科层制下的外交人员及其他各方的考虑/279
四、框架公约体现出一种间接迂回的谈判策略/280
第三节 从条约法角度看“框架公约”/281
一、框架公约机制对条约缔结中意思表示方式和性质的影响/280
二、缔约方大会(或缔约方会议)职能之考察——主权、合法性与效率/289
第四节 公约——议定书方法的缺陷/291
一、公约——议定书方法易导致冗长的谈判过程/291
二、公约——议定书方法会强化寻找“最小公分母”条约的倾向/292
三、公约——议定书方法在实践中有可能忽视科学技术的要求而屈从于政治需要/292
四、公约——议定书的谈判过程易为大国所支配/293
五、公约——议定书方法的内在缺陷决定了其实际效能有限/293
第五节 问题的非线性与制度的弹性——一个提前的理论总结/294
第十一章 软法——理论争议与实践功用/297
第一节 何为软法/297
一、软法的定义/297
二、软法之软/300
三、软法之为法/301
第二节 软法的分类/303
一、指导性建议1303
二、行动计划/303
三、原则宣言/304
第三节 软法的发展/305
一、软法历史要略/305
二、重复——软法发展之要义/307
三、软法之识别/307
四、软法之去向/310
第四节 在全球环境治理运用软法的原因/310
第五节 软法与硬法之间的互动/312
一、软法与条约/312
二、软法与国际习惯法/316
第六节 理论总结一:软硬孰优/317
第七节 理论总结二:软法是否国际法的新渊源/319
第八节 理论总结三:软法与国际法中的后现代性因素/323
第十二章 环境标准——技术及技术背后/326
第一节 环境标准——环境法从原则层面到操作层面/326
第二节 国际环境标准的制定/328
第三节 国际环境标准的种类/331
一、依内容划分1331
二、按标准的约束力划分/334
第四节 国际环境标准的执行/337
第十三章 国际环境法中的区别待遇——“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及其实现/339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339
第二节 何谓区别待遇/342
第三节 区别待遇的历史发展/343
第四节 区别待遇的表现形式/346
第五节 总结/349
第五篇 结束语
第十四章 从全球环境问题和社会再生产的角度看主权的重新定义/355
第一节 一个核心概念和一场绵延的争论/355
第二节 从社会再生产角度看主权/357
一、社会再生产要论/357
二、关于毕产条件/358
三、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与主权国家/363
四、环境再生产/364
五、从环境再生产看主权的重新定义/365
第三节 稳定、微调与协调——主权之未来走向/367
参考文献/371
后记/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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