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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派有哪些学派

发布时间:2023-05-12 05:05:51

Ⅰ 国际关系理论有哪些主要学派各学派的核心观点是什么

1、国际关系理论主要有三大流派:

(1)、现实主义学派的国际安全观。

(2)、理想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国际安全观。

(3)、建构主义的安全观。

2、三大学派的核心观点:

(1)、现实主义学派的国际安全观

基于对国际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现实主义对于国际政治的本质以及战争与和平问题进行了长久而深入的思考。

在现实主义学派看来,国际安全在本质上是稀缺的,国际安全问题只可以缓解,却不能最终得到解决,而获得安全的最重要手段就是拥有强大的权力。

因此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就是围绕权力斗争的关系。

无政府状态成为认识国际政治的基本起点,安全困境则是每一个国家必须面对的现实。

现实主义学派主要有以汉斯摩根索为代表的古典现实主义、以肯尼思沃尔兹和罗伯特吉尔平为代表的新现实主义和以约翰米尔斯海默为代表的进攻性现实主义。

汉斯摩根索一生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战争的惨痛经历使他一直坚持人性本恶的观点。他认为存在于人自身罪恶的本性不可能根本改变,因此也不可能建立一个安全的国际社会。

而在这样的环境中,人们经常会感到岌岌可危,为了能够安全,人们必须自保,要自保就必须获得权力。而国家权力就是这种个人权力的延伸和扩大。

在他看来,权力,主要是军事权力,是国家行为的目标。在国际社会里,国家对外行为的动因就是出于对权力的追逐。

而不断追逐权力的结果,则使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过程中产生相互怀疑和不信任,导致“安全困境”和“零和博弈”,其逻辑结果是国际冲突。

因而获得国家安全的最重要手段就是拥有强大的军事权力。

肯尼思沃尔兹强调世界处于无政府状态,在无政府条件下国家的第一考虑就是生存。

他认为在这样的体系中,国家的目的不是获得和维持权力,而是力图确保生存,两极均势有利于降低战争危险。

新现实主义的另一代表人物罗伯特吉尔平认为,除了国际政治方面的因素,也应该考虑到国际经济方面的因素,尤其在全球化浪潮中,国际经济方面的因素越来越占主导地位。

在国际安全方面,他强调只有提升包括国家经济实力在内的整体实力才能更好的获得安全。

进攻性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约翰米尔斯海默强调权力是大国政治的根本,大国为追逐权力而互相竞争,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特征和权力分配不公导致国际冲突,只有获得权力最大化才能尽可能地确保自身安全。

他还提出了5个基本假设:

1、国际体系是无政府体系。

2、大国拥有相互伤害和相互摧毁的军事权力。

3、国家永远无法确认它国的意图。

4、生存是第一目标。

5、国家是理性行为体。

可见,进攻性现实主义是将现实主义的基本命题发挥到极至,国际安全极为稀缺,国际冲突不可避免,只有掌握最大化的权力才能保障自身的安全。

现实主义学派关于国际安全的逻辑是“安全困境”。

在无政府状态中,国家间具有高度猜疑性,使它们对对方行为总往最坏的方面估计。

国际安全是稀缺的,为了获得安全,一国增加军备,必然会使另一国感到威胁,从而引起另一国增加更多、更强大的军备,最终使军备竞赛无法避免。

(2)理想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国际安全观

“强者能其所事,弱者受其所难”仍然是国家在安全问题上的切实感受。

自助、结盟、集体安全等成为国家维护自身安全的可求途径。理想主义学派认为:除了战争,国家还可以通过和平手段来实现自身的安全。

以一战为界点,国际关系的理想主义传统开始转向现在的新自由制度主义。

与现实主义相比,理想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更加注重集体安全和相互依赖。

理想主义学派代表人物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认为建立国际组织、健全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可以确保和平和安全。

在国际安全问题上,该学派提出三个重要理论假设:

1、人的本性是善良的,战争之所以爆发是因为发动战争的有利可图,使一些人的良知误入歧途。

一旦唤醒良知,消除误解,世界即被拯救。

2、主权国家的根本利益是和谐的,国际安全是充裕的。

结束秘密外交,建立国际组织(国联)来解决各类分歧的矛盾。

3、国家主权不是无限的,必须以国家集体安全体系来保障国际安全。

20世纪70年代,国际关系出现大分化,大组合,一度有美国国力衰落之说。

对此,以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为代表的新自由制度主义流派开始对现实主义发起了强有力的挑战。

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冲突虽然是国际社会无政府性的产物,但国际冲突是可以抑制的,武力并非有效的政策工具。

国际社会成员可以通过建立国际组织、制定国际制度等,实现国际合作。

物质性权力在维护世界稳定中并不能起到绝对的作用,必须加上制度等非物质性因素。

制度对于国际安全的意义在于:

1、在无政府状态下,国际社会成员之间具有高度的不信任感,

而通过建立国际制度、成立国际组织可以增进成员之间的了解,促进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从而降低这种无政府状态下的不信任感。

2、在一个相互依赖的国际社会里,战争的成本越来越高,国际行为体之间建立的国际制度的规约作用,可以降低爆发战争的机率,加强国家间的合作。

总之,基于互惠基础上运作的国际制度,至少是维持和平的重要力量。

集体安全体系是理想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一直倡导的。

所谓“集体安全”是指“所有国家和地区以法律约束和条约承诺,向无论何时何地发生的侵略行为做出制止和反击的行为。

”国联与联合国都是实施国际集体安全的实例。通过集体安全体系可以缓解“国际安全困境”,它将防止任何一个国家的任务和责任转嫁到每一个国家的头上。

但在集体安全实践中也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集体安全无力对大国实行有效的制裁措施,也无法对付有盟国或大国支持的国家,面对侵略国家和侵略行为,成员国就是否干预或怎样干预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等。

(3)建构主义的安全观

新自由制度主义学派对国际制度的强调已经突破了物质权力这一现实主义的硬核,将制度、规范这些属于社会范畴的非物质性内容带入了国际关系体系的研究中,并使其成为最主要的研究变量。

那么,建构主义学派则是把非物质性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亚历山大温特1992年的论文《无政府状态是国家造就的:权力政治的社会建构》被学术界公认为是社会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宣言。

建构主义对于国际安全问题给出了不同的解读:国际合作是完全可能的,国际合作是通过国际政治文化推动的,而国际政治文化又是由国家之间的互动建构的。

无政府性不是国际关系的第一推动,因为无政府性本身也是国际社会成员在其相互的实践活动中建构起来的。

无政府性本身具有多种内涵:既可以是敌对冲突的霍布斯文化状态,也可以是竞争共存的洛克文化状态,还可以是友好合作的康德文化状态。

这根本取决于国际社会成员如何去建构、互动它们之间的关系。

主体间的实践活动建构了国际政治文化、观念,文化又决定了国际社会行为体的身份和行为。

以和平和友谊为特征的康德文化将从根本上消除国际冲突并缔造国际和平。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是向康德模式迈进。

建构主义还认为,“安全困境”是主体间相互建构的产物,因此也可以被解构。而解构“安全困境”就是靠建构国际“安全共同体”。

这种“安全共同体”是建立在“一国为大家,大家为一国”的国际政治文化基础上的。

通过建构国际“安全共同体”,一国安全为另一国的不安全的恶性循环就此打破,国家安全的相对性转变为绝对性。

你之安全即是我之安全,与“你之安全即为我之威胁”的“安全困境”形成了鲜明对比。

国家安全不再是竞争性的,而是合作性的。

通过国际“安全共同体”可以有效的解决国际冲突实现国际和谐。

(1)国际法派有哪些学派扩展阅读:

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各学派的代表人物及着作:

新现实主义:沃尔兹,《国际政治理论》。

新自由主义: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霸权之后》。


建构主义: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

参考资料

网络-现实主义学派


网络-国际关系理论

Ⅱ 法家有几个学派

法家三派 法家法派代表商鞅韩非子。法家术派代表申不害,法家势派代表人慎道。

Ⅲ 以下哪些属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解释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方一些国家,对民法和商法,传统上称这为私法。调整国际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便由此得名为国际私法。
二.性质
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目前仍有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1.国际法说
国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这一学派也被称为“世界主义学派”或“普遍主义学派”。
2.国内法说
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持此种观点的有法国的巴丹(Bartin)、德国的沃尔夫(M.Wolff)、卡恩(F.Kahn)、英国的戴西(A.V.Dicey)、戚希尔(G.C.Cheshire)、诺思(P.M.North)、莫里斯(J.H.C.Morris)、美国的比尔(J.H.Beale)、库克(W.W.Cook)、里斯(W.L.M.Reese)等。
3.二元论
二元论认为国际私法是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性质而不属于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独立法律部门。持此种观点的代表人物就是德国的齐特尔曼(Zitelmann)。
(二)国际私法是任意性法律规范还是强行性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一般被理解为强行性法律规范,是由法院强行适用的法律规范。
三.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国际私法各项制度中的共同的指导思想或理论原则。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有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几项。
http://www.zjzk.cn/kj/work/show_unit.php?unit_id_c=981&chapter_id=340

Ⅳ 美国形成的国际政治学流派有哪些些

1、理想主义流派
提倡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主张通过道宏槐带义和精神的教育唤醒人类的良知;通过加强国际规范,健全对各国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准则;通过蔽芦建立世界政府或超国家的世界组织来避免战争,维护和平。
代表人物:伍德罗-威尔逊
2、现实主义学派
强调人的私欲和生存意志在政治上表现为“权力意志”;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明察;各国在对外目标上均追求和维护自身利益;权力和利益是对外政策的核心因素。
代表人物:爱德华-卡尔
3、行为主义学派
主张从精确化、清晰化、科学性角度研究国家政治关系。
4、新现实主义学派
主张从经济和伦理角度研究国家关系。

Ⅳ 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理论中国际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哪些

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理论中,国际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萨维尼和孟西尼两位代表人物。

Ⅵ 法家伦理思想以哪些学派为代表

早期管仲、商鞅等人都是法家学说的先行者,他们在各自侧重的领域对法家学说进行了论述,但是真正形成完整理论颤指的主要是商鞅的法派、慎到的势派以及申不害的术派。战国末期韩非子则对法茄携配家各派进行了整合和发展,可以说,韩非子是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但是《韩非子》一书中却主要是对法、术、势三派的肯定,对于管仲等人却主要持批判思想,管仲本人在法家之中并未形成完整学派。
汉武帝时期实施的独尊儒术使得法家称为众多儒学者的抨击对象,此后,法家再无长足发展,尽管后世诸如诸葛亮、李世民等人均是法家治世思想的真正实践者,但是由于此后的法家已经成为了“隐学”。

至于LZ所说的法家伦理,是包含在法家整个的学说当中。法家并不重视人情伦理的建设,因此法家并无专门的伦理一派,或者说法家各派均或多或少包隐配含对社会伦理的认识,因为毕竟这是不能回避的话题。
希望对LZ有用

Ⅶ 国际关系理论有哪些

您这个问题问得,叫人怎么回答呢。
国际关系理论的当今的碧老有三大主流派别: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此外还有英国学派、北欧学派、女性主义等一些批评理论。
历史上比较重要的有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科学行为主义与传统主义等。
另李槐外这个是按大的类别分的,例如新现实主义有防御性的现实主义和进攻性的现实主哪慧友义,新自由主义有制度自由主义、共和自由主义、以及贸易和平论、民主和平论等等。

Ⅷ 作为重要流派之一的法家,其核心思想是什么呢分为哪三大派别呢

法制主义成熟得很晚,但形成得很早。它可以追溯到夏商时期的官员,并在战国时期成熟起来。春秋战国时期又称形意之学,经过关中、和氏璧、子产、李逵、吴起、商鞅、神道、申徒、仲尼、戏曲等人的发展,因而成为一个学派。战国末期,韩非对他们的理论进行了总结和整合,集法家之大成。其范围涉及法律、经济、行政、组织和管理等社会科学,涉及社会改革、法律、经济、金融、货币、国际贸易、行政、组织理论和运筹学等。


经济背景。铁牛耕作的普及,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增加了耕地面积,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春秋中后期,私人耕地增多,土地可以逐步交换和购买,井田制逐渐瓦解。战国时期,社会生产方式也开始发生变化,以一个单位的个体耕作代替以单位的集体协作耕作,封建个体经济逐渐占主导地位,参加商品交换的范围也相当广泛,结果是手工业和商业的繁荣,城市出现了空前的繁荣,一些人口众多、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出现了。

Ⅸ 什么是国际私法,其法律渊源有哪些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国际私法是一个从名称就存在争议的法律部门,从古罗马时期的“法则区别说”,到现今“国际私法”、“私国际法”、“法则区别说”等各种称谓,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促进了国际私法的繁荣。
1834年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首创“国际私法”一词作为法律抵触法的同义语。随后,在德文、法文中创造了相应的词汇,再后在意大利、西班牙文中也产生了相应的词汇。在中国和日本则称为国际私法。因为国际私法是关于各国民法的适用的法律,所以又称为法律适用法。
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在大陆法系习惯于称为“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英美普通法系则更多地称其为“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尤其有趣的是,“冲突法”这一术语,最早是荷兰学者罗登伯格(Christian Rodenburg)在年提出来的,并未在大陆法系国家赢得市场,相反却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广泛盛传。而历史开的另一个玩笑则更发人深省,“国际私法”这一概念也非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首创,恰恰是美国国际私法奠基人斯托里(Joseph Story)最先在1834年使用的。正是从两大法系这种有趣的现象中可以发现一些本质的内在。因此,推本溯源,当为国际私法学人的责任。我国明朝大学问家王守仁在其《传习录》(卷上)中曾指出:“为学须有本原,须从本原上用力,渐渐盈科而进。”蒋新苗教授遵循古训,深入研究国际私法的本体问题,自然具有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国际私法可以说,我国大中小国际私法论者,惟当拥有共同的本体,否则,就非属于国际私法论了。多年来,我国国际私法学界,逐渐分化为三大学派。一部分学者主张国际私法理论体系与立法框架应为无所不包的大国际私法,而另一部分学者则坚持传统的小国际私法观点,还有一部分学者折中为中国际私法观。无论是大国际私法学,还是小国际私法学,抑或中国际私法学,都面临一个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一旦离开了这些根本性的国际私法本体,也许就不成其为国际私法了。唐善无畏与一行合译的《大日经》(卷七)曾告诫信徒:“一身与二身,乃至无量身,同入本体。”
基本原则
1、主权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多称为国际私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多成为冲突法,也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还有“民法施行法”、“法例”、“法律适用条例”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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