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法律分析: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主权。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是协调一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❷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内法与国际法。它们的区别:
第一,调整主体不同:国内法主体为个人,以及由个人组成的法人或作为法人的国家机构,国际法的调整主体为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
第二,制定主体不同:国内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内立法机关,国际法制定主体是国际法主体即国家本身。
第三,表现形式不同:国内法通常为制定法和判例法,国际法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和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学说等。
第四,执行主体不同:国内法有国内执法、司法机构强制执行,而国际法一般由国家自己执行,不得强制执行。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主权。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是协调一致的。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1 一元论:
基本观点: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分国际法优先和国内法优先两派。
国内法优先:国际法效力低于国内法,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
弊端:结果导致取消国际法。
国际法优先: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国内法效力是国际法赋予的,国际法效力来源于“约定必守”、“法律良知”。弊端:否认了各个国家在制定国际、国内法上的作用,最后可能导致全面否定国家主权,甚至世界法代替国际法和国内法。
2 两元论:(平行说)
基本观点:法律体系不同、性质不同。效力根据、调整对象、适用范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互不包含。
3国内观点
对一元论、二元论都不完全赞成,试图调和之,避免对立。一方面承认二者是独立的法律体系和不同,但强调联系而不是对立:联系密切、彼此渗透、互相补充、互相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