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家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
其实国际法是没有强制力的。都是各国国家约定俗成的。国际法的诞生,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演化的。有近代国家法和现代国际法。我国最早解除国际法是在清政府时期。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威斯特伐利亚公会(1643-1648),会议作出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那么你看看那个时候世界是什么样子。
一个法律的产生都有它产生的原因,都是因为人的某些行为要受到约束才用法律的形式来限制它。
所以我一直认为人之出性本恶的道理。谁没有恶的一面呢?
试想谁不愿意在商店里买东西不给钱呢?谁都想但是因为有了才很少有人这么做。只有一些胆子大的人才敢。
⑵ 国际法是怎么来的
什么是国际法呢?简单地说,国际法是一种主要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由于人们通常把国家之间的关系看成是“公对公”的关系,国际法又叫“国际公法”。国际法是国家在长时期相互交往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从公元前4000年开始,世界上产生了埃及、印度、巴比伦、中国等文明国家。它们并非处在与外界完全隔绝的环境中,相互间都有着这种或那种形式的交往和联系,久而久之,逐渐成为被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这是最初的国际法。
但是,一般认为,国际法是近代社会的产物。今天,国际法得到了充分发展,已成为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组织法等不同法律部门。
国际法在历史上曾有不同的名称。古代罗马称国际法为“万民法”,意思是调整罗马人同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1625年,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学者格劳秀斯出版了《战争与和平法》一书,称此法为“万国法”。
1780年,英国法学家杰里米·边沁第一次改称国际法,沿用至今。19世纪中叶,国际法从西方传入中国。1893年,林则徐在广州禁烟时曾将瑞士法学家瓦泰尔《万国法》一书的几个章节译成中文,称《各国律例》在1864年,任清政府同文馆总教习的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把美国法学家惠顿的《国际法原理》一书译成汉文,称《万国公法》,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国际法介绍到中国。从此,国际法在中国逐渐传播开来。
与国内法比较,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由于国际法主要是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因此,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另外,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在一定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虽然个人是国内法的主体,但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第二,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每个国家都享有国家主权,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因此,国际法不可能像国内法那样由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而只能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达成,也就是以缔结条约的方式制定。
第三,国际法采取特殊的实施方式。在国内,有一些有组织的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法院来维护法律,并保证其实施。国际上不存在这样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国际法的实施,只能依靠国际法主体——国家本身,依靠国家的单独或集体行动来保证。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权利分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两类。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从国家主权直接引伸出来的权利,国家在享受基本权利上没有差别。派生权利是从基本权利派生出来的权利,各国享有的派生权利有所不同。国家的基本权利有四项:
第一项是独立权。独立权是指国家享有自主处理本国的内部事务免受外部的任何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它包含两点意思:一是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事务的权利;二是国家在处理这些事务时不受外来的干涉。两方面是密切联系的。
独立自主要求不受干涉,不干涉是独立自主的必然结果。独立权是不干涉原则的基础。同时,它也是国家享有主权的标志。处于殖民地或附庸国地位的国家是没有主权的。
第二项是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由于每个国家都享有主权,因此它们是平等的,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可言。在国际社会中,国家不分大小,社会制度如何,发展水平高低,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它们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应严格禁止大国欺负小国,强国凌侮弱国,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
第三项是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在和平时期,国家有进行国防建设,组建军队,防备有可能发生的来自外国的侵犯的权利;二是指当国家实际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但是,国家行使自卫权应严格地以遭到外国武力攻击为前提条件,不得以自卫之名,行侵略之实。
第四项是管辖权。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有行使管辖的权利。这包括:领域管辖,就是说,任何人、物或事件,只要处在一国领土范围内,该国就有权管辖。
国籍管辖,又称属人管辖,只要是本国公民,无论他是处在国内或国外,国家都有权利管辖。
保护性管辖,国家为了保护国家和本国公民的重大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对外国人在外国的一些犯罪行为也有权利管辖。
普遍性管辖,对于那些严重危害整个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及全人类根本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如贩毒、海盗、种族灭绝,不论其发生的时间或地点如何,每个国家都有管辖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一致的。一国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尊重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在国际关系中,不容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国家,也不应该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无权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但是,国家的这种权利和义务要靠代表它的政府来实现。具体说,由该国的中央政府来实现。大家知道,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来代表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