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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造的国际法理论有哪些举例

发布时间:2023-06-09 15:33:04

⑴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 会员国主权平等。

  2. 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 不使用武力。

  5. 集体协作。

  6. 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

  7. 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

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拓展资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道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之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必须是为各国所公认的。

《联合国宪章》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联合国宪章》本质上属于多边性质的国际条约,其所载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⑵ 国际公法学的目录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法的编纂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五节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六节 中国与国际法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第三节 现代国际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第四节 中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第三节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六节 中国关于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与实践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 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第四节 难民
第五节 外交保护
第六节 中国对国际法上居民的管辖与实践
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际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国家责任
第三节 国家责任的免除
第四节 国家责任的形式
第五节 国际损害责任
第六节 中国关于国际法律责任的理论与实践
第六章 领土法
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
第二节 内水及其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
第六节 中国的领土边界问题
第七章 国际海洋法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第二节 海洋内水
第三节 领海法律制度
第四节 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第五节 公海及其他特殊海域
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第七节 中国的海洋立法与实践
第八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第三节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
第四节 国际航空安全公约
第五节 中国在航空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概述
第二节 外层空间的法律体系
第三节 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第四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问题
第五节 中国在外层空间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二节 海洋污染控制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空间环境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保护生物多样性及世界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
第五节 国际环境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
第六节 中国与国际环境法
第十一章 外交关系法
第一节 外交制度概述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四节 中国在外交关系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
第十二章 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领事制度概述
第二节 领事机关和领馆人员
第三节 领事职务及其终止
第四节 领事特权与豁免
第五节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比较
第六节 中国在领事关系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
第十三章 国际条约法
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
第二节 缔结条约的程序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第五节 中国关于条约法的理论与实践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一节 国际组织概述
第二节 联合国
第三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四节 中国与国际组织
第十五章 国际人权法
第一节 人权与国际人权保护
第二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理论
第三节 国际人权法的条约体系及保护对象
第四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第五节 中国在国际人权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
第十六章 国际刑法
第一节 国际刑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国际犯罪的种类
第四节 国际刑法的适用
第五节 国际刑事法院
第六节 中国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
第十七章 国际争端法
第一节 国际争端概述
第二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第四节 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五节 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第十八章 战争法
第一节 战争与战争法
第二节 战争的法律状态
第三节 限制和禁止作战手段和方法的规范
第四节 国际人道法
第五节 战时中立法
第六节 战争犯罪及其责任
第七节 中国关于战争法的理论与实践

⑶ 国际法的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在春秋战国时代,各“国”之间就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会议,以及进行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纷争的活动。还有一些关于战争的规则,但是,当时所谓“国”,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国家。因此,当时的一些规则,并不能称为国际法。至秦统一中国,两千年来,中国基本上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周围划土而治的部族和民族都成为“天朝”的“藩属”,实际上或名义上受中国的保护,而与中国不处在平等的地位,在这种条件下,也没有国际法可言。
但是,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也曾与较远的外国有使节往来或建立通商关系。明代的郑和七次下南洋,远达非洲。外国也曾派使来华,到了16世纪欧洲资本主义兴起以后,往来更多。但是,这种中外往来关系若断若续,零星分散。在中国方面,中华帝国思想毫未动摇,有时采取凌驾万国之上的唯我独尊态度,有时采取闭关自守的政策,拒绝对外往来。在这种情况下,在中国与外国之间难以建立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西方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是19世纪中叶以后的事情。此前,在1648年左右,有一个意大利神甫卫匡国(M.马蒂尼,1614~1661)曾把国际法先驱者西班牙法学家F·苏亚雷斯(1548~1617)国际法着作的一 部分译成中文。在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谈判中充当中国代表团译员的葡萄牙耶稣会传教士徐日升(1645~1703)在他的日记中多次提到国际法,而在当时的谈判中也似乎注意到国际法上有关条约的规则。但是,当时中国皇帝和高级官员是否阅读过译成中文的国际法着作,或者是否通过耶稣会传教士了解到国际法的一些内容,迄今无可考。无论如何,从那时一直到19世纪中叶鸦片战争的150多年中,在中国还没有人提到国际法。
在鸦片战争发生之前,钦差大臣林则徐到广州查办鸦片时,曾经叫人广泛搜集材料,以了解外国情况,并叫人把瑞士人E. de瓦泰尔(1714~1767)的《万国法》一书关于战争和外国人待遇的几段译成汉文,称为《各国律例》。林则徐也的确参考了这些译文来对付英国人:宣布鸦片为违禁品,要求交出烧毁;然后,致书英女王,要求停止鸦片买卖;最后,则采取武力行动,严格禁烟。特别从林则徐致英女王书中,可以看到间接引用了瓦泰尔的说法。但译文只是片段的,影响也只是一时的。
全面地把近代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是从同文馆总教习美国传教士丁韪良(1827~1916)把美国国际法学者H.惠顿(1785~1848)的《国际法原理》一书译成汉文开始的。惠顿这部书在当时是在各国外交界享有盛名的国际法着作。为了敦促清政府派遣驻外使节,当时在中国海关任要职的英国人赫德(1835~1911)曾把这部书中有关使节的章节译成汉文,供总理衙门参考。1864年,在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1820~1870)的支持下,丁韪良作为同文馆总教习,把这部书全部译成汉文,名之为《万国公法》。这是译成汉文的第一部国际法着作,此后,还有若干西方国际法着作译成了汉文。国际法对中国对外关系产生了一些影响。
正当惠顿的《国际法原理》译成汉文时,1864年,在普丹战争中,发生普鲁士军舰在渤海湾拿捕一艘丹麦船的事件。总理衙门以国际法上领海主权原则为依据向普鲁士提出抗议,获得该船的释放。清朝官员觉得国际法还有些用处,在办理“夷务”时也偶然参考。当时有人认为中国如果依据国际法办事,可以避免遭受外国的祸害,这自然是一种幻想;也有人认为,国际法是外国“体制”,不过是“虚理”,不足为凭,实际上有利于强国,而不利于弱国。
对于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基本上是持消极态度的,甚至有人提出,中国如果了解国际法,将给欧洲强国制造无穷麻烦。事实上,西方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国家从来没有按照国际法来处理它们与中国的关系。它们从来没有把中国看作主权平等的国家,而把中国视为“非文明”国家,划在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一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109年中,中国历遭帝国主义的压迫、侵略,沦为半殖民地。西方国家在对待中国的关系上,从来无视国际法,而依靠赤裸裸的武力。它们在中国 侵占领土,夺取租借地,设立租界,划分势力范围;驻扎军队;剥夺中国关税自主权,攫取种种经济特权;建立领事裁判权制度;控制铁路、邮电事业,等等。它们迫订不平等条约,攫取帝国主义特权;这些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特权,在国际法上,是完全非法的。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一直为坚持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和取消帝国主义特权,进行了不懈的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及其贡献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废除了一切不平等条约,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取得了伟大的胜利。中国以主权、独立、平等国家的资格登上了国际舞台,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平等成员,并一贯主张同任何国家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进行正常的往来。这就为国际法的适用造成了良好的条件。30多年的实际情况表明:中国承认各国所公认的符合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法原则、规则,采用各国所普遍采用的国际法规章制度,前者如《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后者如有关使领馆的制度。而对于国际法中为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利益服务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中国一向坚持反对,例如,反对以干涉原则为依据的侵略,废除不平等条约、领土兼并制度等。同时,中国在对外关系中不断为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在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国籍、条约、使节权、和平解决争端等等方面,都有新的实践,对国际法加以革新和补充。
中国作为第三世界的一个发展中国家,将与所有第三世界国家及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一起,共同努力,继续推动现代国际法向健康的、正确的方向发展。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四个特征:(一)得到国际社会成员的公认,具有最高权威;(二)具有普遍拘束力,即所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均受基本原则的拘束;(三)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四)构成国际法的基础。所有现存的和新产生的国际法规范均应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违背,否则就不能发生效力。基本原则的性质:是国际法的最高原则,是国际法当中的强行法的一部分。最着名、最有影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有下述两个。第一: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一致通过了《国际法原则宣言》 ,宣布了七项基本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国家合作,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6、各国主权平等,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第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从国际法渊源的角度看,这五项原则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收。

⑷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有几种学说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可分为三种学说。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基于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形成了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理论。其中,一元论又分为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而二元论似乎是现代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一)一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谁优先的问题,进而又有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两种学说。
1、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两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法律规范被分为各种不同的等级,每一级规范的效力都来自于上级规范,国际法是高于国内法的法律规范,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际法,国内法必须服从于国际法。这种学说强调国际法的效力,保证国际法具有无条件的优先地位,但却否定了国家意志和国家主权,否定国内法的效力。另外,这种学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以个人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这就完全否定了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的基本属性,根本改变了国际法的性质和方向。
2、国内法优先说理论产生于德国。它主张,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体系,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的法律,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它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国内法优先说实质上是强权政治在法律上的表现,通过把国家意志绝对化来否定国际法存在的意义,以达到把一个国家的意志强加于国际社会,实现统治世界的目的。国内法优先说在理论上是否定和取消国际法的,在实践中是不利于甚至是破坏国际法律秩序的,因而在国际上少有支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逐渐衰落。

(二)二元论。二元论的观点被称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或“对立说”,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二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各具特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是平等或对立的关系,它们各自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国际法不能适用于国内法,若要使国际法在国内适用,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二元论比较正确地分析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特点,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主权意志的表现,两者分属于独立平等的法律体系,这是对国际法理论的一个发展。但二元论只是论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形式上的对立,没有看到或忽视了它们在实质上的联系。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⑸ 国际法都有哪些都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
1. 国际条约
2. 国际习惯
3. 一般法律原则
4. 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
5. “公允及善良”原则
6.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7. “准条约”、“软法”

⑹ 中国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中国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的主要法律有外贸体制、知识产权、行政法、外资法等领域的法律
国际法这个概念在中国国际法学界与国际法教育领域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是广义理解,也就是教育部学科划分的依据,国际法大学科包含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学科。
第二种是狭义理解,也就是传统理解,国际法=国际公法,
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分别是独立的学科,比如传统的经典教科书,《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国际法开山鼻祖周鲠生先生的教材都取名《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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