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际采购如何防范风险
国际采购如何防范风险
国际采购是指超越国界的、在一个或几个市场中购买产品、货物或者服务的过程,下面我准备了关于国际采购如何防范风险的文章,提供给大家参考!
1 科学测定合理真实的交货期
了解东西方在文化和法律执行上的差异,对于科学测定交货期至关重要。国外工厂实行的是人性化管理,员工的作息时间真正受法律保护,老板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在比如,欧美发达国家每年夏季的休假期对商务活动和工厂生产的影响等。我们有些不了解这种差异的采购人员,在谈判时常常凭自己主观认定的时间作为谈判的底线,强硬地要求供货商接受,而不认真考虑该期限是否科学、合理。事实上,合理的生产周期对于保证货物的质量非常重要,任意压缩交货期可能会出现两种恶果,一是卖方虽然当初极不愿意地答应了,但后来经过最大努力仍难以按时交货;二是即使卖方按期交货,所交货物的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而对于买方而言,这两种后果都是非常不利的,质量的重要性自不必说,一旦发生延期交货,往往又措手不及,与其这样,不如在谈判时通过平等协商,科学排出生产网络,要求供货商真实、客观地报出合理情况下的最短交货期,并通过调节自身因素争取到更多的时间
2 争取以FOB价成交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FOB价条件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备妥的货物装上船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一切风险和费用就转移至买方。FOB价条件下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期通知卖方,而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备妥装船。国内不少企业或外贸公司认为,出口以FOB价成交,进口以CIF价成交,这样比较省事,可以省却耗费在订船租舱、买保险等环节上的诸多精力及费用。 但是,就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而言,CIF价的货物与FOB价一样,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也是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起就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相比而言,在进行国际采购时,争取以FOB价成交显然对买方控制风险更为有利。这是因为,买方派船可以核实货物真伪性,防范合同欺诈,在船货衔接、装船、运输及其途中可能出现的不测等方面,买方均能掌握主动权。订立合同时了解对方货物装运港非常必要,如果装运港偏僻,停靠国际商船较少,为掌握交货的主动权,由买方自主选择承运单位和装运港,更有利于船货及时衔接,港口停靠和装运有保障,保证按预定的船期装运。
3 强调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体现按期交货的重要性
在国际采购中,为了引起供货商对延迟交货问题的足够重视,体现按期交货的重要性,并保留己方的控制权利,买方可以在合同中适当提高延迟交货罚款比例。也许谈判中供货商会提出按国际惯例处理,但国际惯例没有强制性,并不是不能更改的,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事实上,在合同谈判中所有的贸易惯例都可以用来讨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并认可,贸易惯例就可以改变,也就是说双方都愿意按合同约定执行。但是,提高上述比例往往并不容易被卖方接受,买方需要对卖方进行耐心的沟通,同时,它往往还会导致合同价格的升高。因此买方要将其控制在适当的比例,以期达到既可以对供货商产生约束而控制合同风险,又能够较好地控制采购成本的上升。另外,在合同中保留本条款,至少在合同评审和执行中能引起厂商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必要措施。工期延误罚金一般应根据延误的时间段执行不同比例,并且设有累计限额。如“在第一个6周,每周的罚金为合同价格的0.75%,从第七周开始为合同价格的1%,总数不超过合同价格的7.5%”。
4 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和设立提前交货奖励
如果货物的交货期十分重要,买方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合同谈判时考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或者鼓励卖方提前交货而给予一定的奖励。提高预付款比例可以使供货商减轻资金压力,加速资金周转,能尽早安排原材料和外购件的采购,有利于保证交货期。在一定程度上,这不失为一个双赢策略。给予提前交货的奖励能够引发供货商的兴趣,并加强其重视程度,尤其是在生产后期,当进度与计划同步或略超前时,此措施对于激励生产组织者尽力朝提前交货的目标而努力非常有效。对大多数供货商来说,因延迟交货被罚款的损失不单是金钱上的,更重要的是声誉上也受到影响。同样,由于提前交货而得到奖励的重要性也不在于奖励的金额多或少,而是客户给予的`一种荣誉,所以往往会对供货商产生足够的吸引力。当然,根据谈判的具体情形和从谈判的艺术角度看,有时本条款与第3条共同提出,可以作为供货商接受第3条的筹码,使得第3条比较容易被接受。需要注意的是,从预防合同风险的角度出发,订立该条款时,首先一定要调查卖方的资信和诚信,一般对合格的供货商才能这样做。
5 规定卖方提供网络计划和进度报告等节点控制资料
要求供货商制订详细的生产网络计划、落实项目经理制、定期向买方报告生产进度,这些都是买方跟踪和控制合同进度的有效手段。据此,可以从几个大的控制节点上掌控总体进度,还可以核实供货商落实订单、安排生产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所以,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于原材料订货、生产组织、关键加工工序等环节,供货商应及时提交原始的书面证明,以供买方核实;同时,为便于对照进度,了解制造厂的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建议在合同条款中要求供货商定期提供进度报告,买方在收到进度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核实。一般情况下,由于上述要求与付款、提货不发生直接关系,所以常常被人们忽略,买方不一定会在合同谈判中加以要求,条款中也未予体现。但这些条款会对供货商产生一种约束力,买方的跟踪迫使供货商不得不认真履行合同,努力保证生产与计划相同步,即使有延误的势头,也会被及时发现,从而降低了合同的风险。
6 保留派员监造的权利
为加强对质量和工期的控制,应在合同中明确,买方有权随时安排自己人员或者由买方委托的第三方监造人员到卖方制造工厂对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卖方有义务为此提供支持、配合和便利。有关监造的作用和意义将在后面的合同执行策略中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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