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有多少个
中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
一、1984年我国政府承认国民党政府(1930-1947)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嗣后又批准了几个劳工公约。旧中国的14个是:
(1)《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1920年第二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7号公约),主要内容:凡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佣或工作于船舶上。
(2)《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1921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11号公约)主要内容:承允保证使从事农业的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
(3)《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1921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14号公约)主要内容:工业工作中每周休息1日(每日8小时,每周48小时)。
(4)《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1921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15号公约)主要内容:凡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佣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
(5)《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1921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16号公约)内容:任何船舶对于18岁以下儿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应以提出证明其适宜于此种工作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证明书为条件。
(6)《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25年第七届国际劳工大会通地第19号公约)主要内容: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
(7)《海员协议条款公约》(1926年第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22号公约)主要内容:关于海员协议条款的若干提议。
(8)《海员遣返公约》(1926年第九届国际劳工大会第23号公约)主要内容:凡海员被迫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雇佣的港口或船舶开航的港口的权利。
(9)《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1928年第十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26号公约)内容:为那些无从用协议或其他办法规定有效工资行业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率。
(10)《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1929年第十二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27号公约)主要内容:凡在会员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内河运送的,应标明其总重量于包裹或物件外面。
(11)《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防止码头工人事故公约》)(1932年16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32号公约)内容:关于船舶装卸工人防护的若干提议。
(12)《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1935年第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45号公约)主要内容:任何矿场井下劳动不得使用女工。
(13)《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1937年第二十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59号公约)主要内容:15岁以下儿童不得受雇佣或工作在任何公营或私营工业企业。
(14)《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28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公约》(《最后条款修正公约》)(1946年第二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80号公约)主要内容:最初28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各个公约文本内凡遇“国际联盟秘书长”字样的改为“国际劳工局局长”,凡遇“秘书处”字样的改为“国际劳工局”等。
二、新中国后来批准的:
(1)1987年批准的《残废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公约》(1983年第六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159号公约)主要内容:为各类残疾人提供适当的职业康复措施。增加残疾人就业机会。
(2)1990年批准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第三十四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100号公约)主要内容:要求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确定工资标准的办法等,在全体工人中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3)1990年批准的《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1976年第六十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144号公约)主要内容:会员国承允保证国际劳工组织活动有关事宜应在政府、雇主、工人代表之间进行有效协商。
(4)《劳动行政管理公约》2001.10.27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颁布实施。 《劳动行政管理公约》1978年6月26日经第64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并于1980年10月11日生效。
㈡ 到至今为止,我国已签约了哪些国际公约
截止至2019年我国签约的国际公约有:
1、《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是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第一个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于1948年12月9日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大会第3届会议第260A号决议通过,1951年1月12日生效,有效期10年。嗣后公约对未声明退约的缔约国继续有效,以5年为一期。
中国于1983年加入该公约,但对公约第9条(规定缔约国间关于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实施的争端,经争端一方请求,应提交国际法院)予以保留。
2、《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79年12月18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81年9月3日在第二十个国家批准这项公约之后,它作为一项国际公约开始生效。到1989年公约诞生十周年之后,已有将近100个国家同意受其条款的约束。
至2006年3月止,该条约有183个成员国。1981年9月3日,《公约》对中国生效,中国成为《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至今,中国已提交6次国家报告。
公约的成员国须承诺履行一系列的措施,中止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确保当地法制男女平等;设立机构有效保障妇女免受歧视;消除个人、组织、企业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3、《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1951年6月29日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通过。1953年5月23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126个。男女平等是联合国始终坚持的原则。
《联合国宪章》宣布各会员国决心重申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为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尤其是保证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了这个公约。公约规定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
中国于1990年9月7日批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同年11月2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4、《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适用于全世界的儿童,即18岁以下的任何人。 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于1990年9月2日在世界生效。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从此《儿童权利公约》成为我国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 截至2015年10月,缔约国为196个。该公约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5、《就业政策公约》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第四十八届大会通过的《就业政策公约》。
㈢ 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劳工标准有哪些
1.基本人权,包括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废除强迫或强制劳动;禁止童工劳动;工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和社会出身,在就业和职业上一律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
2.就业政策与人力资源开发,包括促进实现充分的、生产性的和自由选择的就业政策;建立免费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3.劳动行政管理与劳动监察,包括劳动行政管理、建立劳动监察制度、规范劳动统计、实现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
4.产业(劳资)关系的调整,包括实现工人和雇主之间的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企业、产业和全国一级的协商与合作;企业内工人与管理者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以及在企业内关注和审议工人的不满。
5.一般就业条件,包括规定最低工资、工资保障;规定工作时间、限制夜间工作时间、每周休息时间、带薪年休假和带薪脱产学习等。
6.职业安全和卫生,包括制定和实行保障工人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国家政策,建立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对一些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和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产业部门,制定相应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的专业标准。
7.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规定社会保障的最低标准。
8.弱势劳工群体的保护,包括对童工、未成年工人、女工、残疾工人、移民工人、年龄较大的工人、非全日制工人、家庭工等的保护,保障他们与普通工人就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制定,为世界各国劳动立法提供了具有国际性的参照标准,从而也推动了各国的劳动立法工作。
(3)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有哪些扩展阅读:
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国际劳工公约,另一种是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虽然都属于国际劳动立法文件,但其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国际劳工公约经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后,提交成员国批准;公约一经批准,成员国必须遵守和执行。而建议书则是提供成员国制定法律和采取其它措施时的参考,不需要成员国批准,因而没有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义务。
从1919年第1届到2004年第92届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共制定了185项国际劳工公约和195项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都是采取单行法的形式,每一个公约或建议书只包括某一项劳动问题或问题的某一方面的规定。国际上有人把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的汇编总称为《国际劳工法典》。截至2005年2月16日,现有国际劳工公约185项中,共得到177个成员国的7259次批准。
核心和宗旨
国际劳工标准的核心和宗旨是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工人权利。工人权利又称劳工权益,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处于现代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社会权益。工人权利是一个历史和发展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背景条件下,工人权利的内涵有所不同。
国际劳工立法的目标,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中,确定为“只有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在《费城宣言》中进一步确立为“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和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因此,国际劳工组织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方式,来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工人权利,改善各国工人的劳动条件,以达到维护社会正义和世界和平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