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海洋法制度主要有哪些
关于航行制度,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任何国家不得对在公海中合法航行的别国船舶加以阻碍。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登记国称为该船的国籍国或船旗国。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船旗国应与船舶有真正的联系,并向依其国内法进行登记因而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发放船籍文件。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上对其他国家公民、船舶、设施或环境造成的损害,应与有关国家合作调查;还应责成船长对碰船、海难等有关情况按照国际章程进行救助。
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航行制度主要有:
①过境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所适用的海峡比较多,也是通常所说的用于同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这种制度由《联合国海作法公约》中加以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航行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是专为连续不停和迅速通过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也包括以合法地由海峡沿岸国驶入驶出为目的的通过。过境通行应毫不迟疑地迅速通过;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得从事其通过所通常附带发生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并应遵守船舶、航空及无线电有关的国标规则,遵守沿岸国有关防止捕鱼、防污、航行安、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法律和规章。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是对有关沿岸国主权的某种限制,但它不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
②公海自由通过制度
适用公海自由通过的海峡是在该海峡中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③无害通过制度
适用无害通过的国际航行海峡,是由一国的大陆和该国的岛屿构成的海峡,且该岛向海一面的海域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特别协定制度是指某些海峡的通过制度是由专门针对该海峡缔结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如黑海海峡、麦哲伦海峡等就分别适用各自专门条约所规定的制度。
2. 国际海洋法规定大陆岸多少海里内属于领海
12海哩
3. 国际法对于海洋领土取得有很多基本原则,一般有哪几大要素
一、国际法对于海洋领土取得有很多基本原则,一般有以下四要素:
1、最早发现;
2、最早命名;
3、最早开发经营;
4、连续不断地行政管辖。
二、我国的海洋领土:
中国的大陆海岸线长18000多公里,沿海有许多优良港湾,便于船舶避风和停靠。中国岛屿大约有5000多个,绝大部分分布在长江口以南的海域。中国最大的群岛是舟山群岛,它位于浙江省东面的海域。中国南海有四个群岛,即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中国所濒临的海洋,从北到南,依次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
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宣称,中国领土除大陆外还包括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采用直线基线,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岴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椗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
我国的海洋领土争议: 我国与菲律宾、日本等国家在黄岩岛、中业岛、钓鱼岛等海洋领土问题上有争议。海洋领土的争议实质是各国对海洋资源等国家利益的争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