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际法的地位作用
1、国际法使国家主权原则得以强化主权原则是国际法在确认国家主权的基础上,规定国家有决定本国对内、对外一切事务的权利,并禁止其它国家对其进行侵略和干涉,防止其它国家破坏其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主权原则是国际法原则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国际法来源于主权国家相互交往的实践,如果没有独立的主权国家,国际法的原则、制度便无法产生,所以说主权原则是其它国际法原则的产生的基础。
国际法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强化不仅表现在国际法使国家的主权概念得以强化,还表现国际法使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得以维护。国际法使国家的主权概念得以强化,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国际法使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得以维护。与传统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不仅承认和维护传统国际法所确认的国家的政治主权或政治独立,而且确认和维护国家的经济和文化主权。
2、国际法维护了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国际法的一系列规则对违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二战后各国在解决各种地区冲突时,都不同程度地运用了这些规则。其次,国际法上所确立的一些制度也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某些情况下,各国还利用国际法避免国际争端的发生。
3、国际法促进了国际合作与发展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的重大主题。随着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的加强及国际合作的深入,国际法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几乎所有领域的国际合作,都是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来实现的,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同样也采取国际条约的形式。4、国际法使国际新秩序得以建立现代国际法不仅调整了世界上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同时也在推动了国际新秩序的建立。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其中明确规定了各国要在遵守国际法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在1974年通过的《建立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也明确确立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15项法律原则,也使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更加具有广泛性,体现了国际法在国际新秩序建立方面的重要作用。
Ⅱ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并构成国际法体系基础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一、强行法
国际法强行规则,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概念,“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如禁止海盗行为、禁止奴隶制度、禁止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禁止战争犯罪、公海自由等。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属于强行法,但不是所有的强行法都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内容及要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和基础,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石。
2、不干涉内政原则,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关键在于其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及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3、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两种情形下的武力使用是允许的:
(1)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
(2)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即安理会授权动武)。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不等于“非武力”,关于“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非武力方式予以解决”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5、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即不能对抗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完整。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
【法律法规】
《国际法院规约》
第一条 联合国宪章所设之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其组织及职务之行使应依本规约之下列规定。第二条 法院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此项法官应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中选举之。第三条 (一)法院以法官十五人组织之,其中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之国民;
(二)就充任法院法官而言,一人而可视力一个国家以上之国民者,应认为属于其通常行使公民及政治极利之国家或会员国之国民。第四条 (一)法院法官应由大会及安全理事会依下列规定就常设公断法院各国团体所提出之名单内选举之;
(二)在常设公断法院并无代表之联合国会员国,其候选人名单应由各该国政府专为此事而委派之团体提出;此项各国团体之委派,准用一九_七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纷争条约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派常设公断法院公断员之条件;
(三)凡非联合国会员国而已接受法院规约之国家,其参加选举法院法官时,参加条件,如无特别协定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提议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