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依据和刑罚制裁方法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我国现在主要对犯侵略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灭绝种族、劫持人质、国际贩卖人口、酷刑罪;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海盗罪;毒品犯罪,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等采取普遍管辖。
2. 我想请教一下国际犯罪的特征,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的关系
国际犯罪与跨国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跨国犯罪是以跨国形式出现的犯罪,亦即犯罪人的国籍国和所在地国、犯罪预备地国、犯罪实施地国、犯罪后果地国、受害国或者受害人的国籍国和受害人的所在地国分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从而引起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具有刑事管辖权的犯罪。可见,跨国犯罪是以关涉两国或两国以上的跨地域发生的犯罪为划定标准。跨国犯罪的概念与基本特征与国内刑事犯罪相同。然而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又与国际犯罪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主体方面,跨国犯罪人可能是某一国的团体、组织,也可能是国际性的团体或组织,还可能是外国的个人。在客观要件方面,跨国犯罪多有跨越国(边)境实施的行为特征,有的可能跨越多国的国(边)境,有些犯罪本身就是利用各国间的关税贸易制度等壁垒,以此为获取高额利润的条件,例如走私罪,盗卖珍贵文物罪等。此外,由于各国对国际犯罪的认识不同,有些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犯罪,如果某一国家由于某些原因没有缔结或加入规定该国际犯罪的条约、协议,但该犯罪在该国的国内刑法上也是犯罪,如果该国受到这种犯罪的跨国侵害,这一犯罪在该国就属于跨国犯罪。总之,跨国犯罪是犯罪分子流窜于两国或两国以上作案的一种犯罪形式。它仍然属于国内法管辖的范畴,其准据法是国内法,只要犯罪分子的行为构成国内法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各有关国家就可以本国法为准绳予以科罪量刑,而无须诉诸国际法庭。当然,跨国犯罪案件的审理毕竟涉及到外国,所以在许多情况下,需要外国介入,给予必要的司法协助,诸如引渡罪犯、移送物证、调查取证等才能顺利进行。
2.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对一个国家来说,凡是因犯罪涉及到外国的,不问其他情节如何,这个国家均可称此犯罪为涉外犯罪。
事实上,含有涉外因素的国内刑法上的犯罪,不论它涉及到几个国家,只要没有为国际公约所明文禁止和惩罚,它就仍然是国内刑法中的犯罪,而不能仅仅因其含有涉外因素就变为国际犯罪。这类犯罪所侵犯的,也主要是某个国家及其公民的利益,其犯罪的成立也是按照国内刑法确定的。这类犯罪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本国公民在本国领域内触犯了本国刑法之后,逃跑到相邻的另一个国家;
(2)外国公民在所在地国领域内实施了违反所在地国刑法的犯罪之后,被所在地国抓获;
(3)外国公民在所在地国领域内实施了违反所在地国刑法的犯罪之后逃回国籍国。
3. 什么叫国际犯罪
以下是联合国将跨国犯罪分为的17大类: 一、洗钱 洗钱的目的是要把非法获得的资金变为合法资金。大部分现金是靠受贿、贪污、黑市交易、逃税,特别是靠走私武器、销赃、倒卖文物及贩毒等不正当手段赚取的。 最典型的洗钱法是把“黑钱”转移到国外去,通过多次国际汇款,把现金转入国外的帐户,这样就再也无法查出钱的来源。经过这些处理,非法得来的现金可以堂而皇之地进行合法投资。 二、恐怖行动 所有反对国际恐怖行动的国家政府长久以来一直希望,既然问题能够通过谈判和签协议来解决,那么恐怖行动定会越来越少。但每次调解都未能使谈判双方满意。结果,恐怖行动依然故我,而且借助于现代化的交通和通信工具,作案越来越容易。同时,那些坚决打击恐怖分子的国家,应该随时准备对付恐怖分子出人意料的行动。 目前,无法立即建立保障逮捕或审判国际恐怖分子的国际机制。犯罪学家仅仅是刚开始试图研究这一不受国籍限制的犯罪问题。 三、盗窃文物和艺术品 这类犯罪潜在地威胁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早在埃及法老年代,陵墓和纪念碑就遭到了破坏。随着作案手段的完善,人们对文物的需求不断增加以及文物运输更为便利,这就使国际窃贼能制定出一整套办法,从而使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失去珍贵的文化遗产。犯罪分子每年偷盗价值45亿美元的艺术品到国际市场上卖。有4.5万件被盗艺术品(1997年)在追查中,而且,每月平均要增加2000件新被盗的艺术品。 四、侵犯知识产权 侵犯知识产权包括侵犯版权以及非法使用保护版权的标志和商标等。犯罪分子非法复制受保护的作品并将其低价销售,主要是在经济欠发达国家销售。生产国蒙受的损失很难用金钱来估算。据美国软件制造商协会统计,仅非法被使用的软件一项,每年就造成75亿美元的损失。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是很难伪造保护产权的标志的。因为这需要巧妙的协调和组织有序的销售系统,这往往需要串通政府人士。 五、非法买卖武器 如果没有武器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国际网络,地球上任何一处都不会发生武装冲突。这些非法制造和销售武器者的活动规模很难统计清楚。其实,在这个阴暗的交易世界里,扮演主要角色的人并不多,但参与这项危险游戏的人想出了许多狡猾的计谋,他们和政府机构结成同盟,共同行事。尽管武器和军备的来源受到严密控制,但仍难有非法买卖武器的准确消息。 六、劫机 无论是70年代还是80年代,劫机事件一直没有销声匿迹。偶尔会有劫机犯是为索取赎金,但一般说来劫机犯会提出恐怖分子爱提的典型的政治要求。他们想显示自己的力量和声势,宣扬自己的意识形态。 打击劫机者的行动往往迅速而颇有成效。今天,劫机的威胁仍未彻底消除,尽管这类事件发生的频度降低了。 七、海盗 这种形式的犯罪似乎早已被世人遗忘。70年代中期又死灰复燃,有人用快艇或者渔船从南美或中美洲向美国非法贩运毒品,海盗们在公海或港口将这些贩毒船截获,杀死船主和水手。类似这样遇难的船只已有数千艘。 抢劫船只现象蔓延到狭窄的通航运河。成千上万个来自非洲、东南亚和拉丁美洲的移民不愿放过利用满载珍宝和货物的船只发财的机会,这些船只往往停泊在港口或低速航行。今天,这种形式的犯罪已日益减少。 现在还有这样一种说法:东南亚的海盗行为被一些同军队有联系的犯罪集团操纵。犯罪学家得出结论:在世界各地同时发生海盗袭击现象绝非偶然,这些犯罪分子的行动显然受同一个中心控制。 八、抢劫地面交通工具 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劫持货车可以算是偷窃行为。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货车长途跋涉从东欧到西欧,或从中亚共和国到波罗的海沿岸国家都是常事。遗憾的是,货车失踪事件的发案率和货流量的增长成正比。 究竟这类犯罪的规模有多大,目前尚不得而知。但有一点不容乐观,由于边境越来越开放以及团伙犯罪日益严重(尤其是在东欧国家),这种犯罪今后将更为猖獗。 九、骗保 保险业现已成为国际性的行业,因此,在任何一个国家骗保都会涉及该国的每个居民。世界各国因这类犯罪而蒙受的损失难以估量。但目前,澳大利亚每年因保险业诈骗损失17亿澳元,美国每年损失多达1000亿美元。 犯罪团伙通过联合保险领域的一些小型经营者或打入保险界的途径参与保险业诈骗。 十、计算机犯罪 守法的商业组织和政府机构刚刚涉足计算机服务领域,黑手党的魔爪也伸了过来。犯罪团伙之手伸向了国际互联网络。尽管现在很难判断,国际互联网络受刑事犯罪的侵害有多大,但犯罪团伙正充分利用该网络的各种功能。 目前犯罪学家只对那些为个人牟取暴利而非法利用国际互联网络的个体犯罪进行了研究。每年,因计算机犯罪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达80亿美元。严峻的形势要求人类刻不容缓地寻找保护这一领域的方法。 十一、生态犯罪 全人类都是生态犯罪的牺牲品。忽视生态标准、同建设监督生产系统的人相互勾结的企业是这类犯罪的主要肇事者。当生产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时候,这一点变得尤为明显。在发展中国家,要么没有生态监督机制,要么就是形同虚设,为外国生产者所控制。贫困的人民更青睐能保障他们就业和国民产值增加的工业化,更希望环境清洁。犯罪团伙在这一领域找到了机会,特别是在运输和藏匿危险品方面。 十二、贩卖人口 这类日益猖獗的犯罪包括贩运非法移民、卖淫女,贩运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人到生存条件极其恶劣的地方充当劳工或从事家庭服务,贩卖儿童供人收养,等等。犯罪分子从中牟取暴利。 有许多法律规定取缔这类犯罪。随着一些国家边境日渐开放,这方面的法律也日益严格。但由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居民力图到相对富裕的国家,这个问题依然严峻。非法贩运人口多由犯罪团伙操纵。通常,那些滞留在发达国家的人都没有正当工作,他们渐渐成为受剥削的阶层,参与犯罪,破坏社会秩序。 十三、人体器官交易 众所周知,第一例肾脏移植手术是在1954年进行的。迄今为止,全球已经做了近50万例肾脏移植手术。移植成为医学界一个密不可分的领域,提供器官的行业也应运而生。 美国大约需要1.2万个人体器官。因此,非法提供移植的器官能带来高额利润。这种交易也渐渐转移到第三世界国家。为得到供移植的器官,犯罪分子不惜杀害无辜。更为可悲的是,贫穷家庭的孩子为了少得可怜的酬金把自己的器官当作商品。 新闻媒介披露非法交易人体器官的犯罪行径后,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委员会来制定整顿这一领域的法令。大量的资料显示,从第三世界国家非法购买人体器官受西欧一些国家犯罪团伙的控制。 十四、非法贩卖毒品 在全世界流通的毒品价值有3000亿—5000亿美元。1961年的世界毒品公约和1988年的联合国反对非法贩卖毒品公约,为国际监督奠定了基础。但由于以下原因,对贩毒的监督难遂人愿: ——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联合国不能监督打击贩毒的国际文件的执行情况;同时,国家和地区性的禁毒计划得不到拨款,无法发挥效力; ——各国对待打击贩毒的态度相去甚远。一些国家坚持禁止,而另一些国家则主张控制和容忍。 ——许多国家缺少执行国际协定所必需的法律和技术基础。 十五、虚假破产 日益国际化的贸易把虚假破产从局部犯罪变成了国际性的犯罪。目前尚未统计这种犯罪的实际规模。抽样调查表明:黑手党在购买企业后使其破产,获益颇丰。今后必须由各国联手才能改善这种局面。 十六、参与合法经营 贩毒集团和其他犯罪团伙控制着大量企业。据粗略统计,仅靠毒品交易的收益就能向合法的市场投入2000亿—5000亿美元的资金。犯罪经营的增幅和合法经营的增幅成正比。这种情况如果继续下去,从理论上说,整个世界经济处于犯罪团伙控制下的日子已为时不远了。很难断定,公司老板与毒品贩子是否有联系,也不知道犯罪分子是否会为藏匿赃款而收买企业。现在有这样一种说法,每天在各国间流动的资金,有一半是在经济特区“洗钱”。 十七、贪污受贿,向社会活动家、党务活动家、官员行贿 目前在一些国家,向官员行贿不受处罚,但其他种类的贿赂均属刑法典规定的处罚范围之内。犯罪人员打着代理费、咨询费、中介费和法律咨询等幌子行贿。行贿受贿在世界各地无处不在。 商人和投资商经常说,如果不违反业务所在国的政治和经营规则,就无法搞好生意。
4.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犯罪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即它在性质上属于“国际犯罪”,并且在形式上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进言之,既然是国际犯罪,必然符合国际犯罪的一般特征,而国际犯罪中的一大问题便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因此,笔者拟从两方面阐述这一问题:(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国际犯罪
虽然国际犯罪是当今国际社会存在的客观现象,也是国际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概念,但是,亦如恐怖主义定义之命运,有关国际刑法的国际条约多是针对特定的国际犯罪而制定的,到目前为止,国际法中也并没有一部统一的国际刑法典,因此造成了统一的国际犯罪概念的缺失。笔者认为,国际犯罪是指严重危害国际社会一般利益的、被国际法所明确禁止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其特征可分列如下:
1、国际犯罪是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行为,这一特征亦可称为国际社会危害性,它严重危害了人类的生存、进步与发展,以及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与文明等。此为国际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别与国际犯罪与其他国际不法行为、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的界限的标志。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言,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破坏国家稳定、影响国际关系等等后果,已是不争之事实,仅以人员伤亡为例,据统计分析,1968年至1997年,在全球发生的15000多起国际恐怖活动,共造成人员伤亡40885人,其中死亡近万人;每年伤亡人数在243-6454名之间波动,年均伤亡人数1363名,年均死亡人数319人;冷战结束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残酷性与危害性更趋严重,造成的人员伤亡也呈波浪式增长态势,例如,仅在1998年8月7日美国驻肯尼亚和坦桑尼亚大使馆门前发生的汽车爆炸案一起恐怖犯罪,就造成224人死亡,数千人受伤:“9?11”事件造成3899人死亡,另外造成的财产损失,仅美国资本市场的直接损失就达到1000亿美元,对全球经济造成的损失达到1万亿美元。由此可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国际社会危害性,已毋庸置疑;
2、国际犯罪是违反国际刑法规范的行为,或称为国际刑法规范禁止的行为,这一点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体现。
3、国际犯罪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无刑罚即无犯罪”是一句古老的西方法彦,犯罪在法律上的确认,终究是为了惩罚不法、维护合法;而根据“无责任则无刑罚”的原则,刑事责任的存在又是犯罪者应受刑罚的前提。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同样具备这一特征。
5. 国际上着名的犯罪组织有哪些
意大利的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台湾的竹联帮
6. 国际刑法的刑罚体系具体有哪些内容和特点
国际刑法是一门蕴涵着多学科、多部门法及各法系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学科。随着国际社会发展,国际刑法不断得到发展与完善,并且经历了草创、发展、停滞和再拓展的不同演进阶段,在国际刑法演化的历史进程中亦不乏见仁见智的观点。本文试图在梳理国际刑法发展历史脉络的同时,探讨国际刑法的概念、特征以及国际犯罪界定的一些基本问题。
国际社会对国际刑事程序法的认识似乎早于实体法。尽管实体意义上的国际刑法或程序意义上的国际刑法都没有进入规范化的过程,即既没有进行国际罪行实体法的编纂,也没有从事正规的国际性刑事审判,但这一时期国际刑法的雏形已露端倪,特别是在19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国际刑法完全呈现出一种独立发展的态势,并且努力试图形成一种集中立法和审判机构的模式。这种发展态势显示了基于国家调查和执行的多边法律文件或机构的增长,与国际领域犯罪作斗争的政治必要性相比,法律在这一领域的独立发展已经有力地说明一般国际刑法的发展。8多边公约的增长赋予国际刑法广泛的内涵,使国际刑法摆脱了仅适用于危害人类罪方面典型案件的局限性。一些新的国际公约已经涉及非普通的国际犯罪、长期存在的焦点问题、引渡制度等,特别是那些真正具有高度国际政治寓意的国际犯罪。
(二)国际刑法发展的第一次高峰(1919—1955)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是国际刑法进入发展高潮的直接诱导因素。此时,国际刑法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发展并驾齐驱。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促使国际刑法的发展达到第一个颠峰,同时也为国际刑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石。、 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不仅把国际刑法的发展推向高峰,其深远意义还表现在另外两个方面:一是促使联合国将注意力转移到建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问题。1948年召开的联合国大会要求国际法委员会16研究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价值性和可行性,联合国大会在审查了该委员会的报告后得出结论,建立这样一个法院既值得又可行,并决定由联合国17个成员国组成一个国际刑事司法协会,筹备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具体事宜,该协会于1951年提交了一份规约草案,1953年委员会第二次修订这一草案。1953年规约草案规定建立一个常设法院,法院将对任何“自然人”(natural persons)包括国家元首和其他政府机构人员所犯“国际法公认”的罪行具有管辖权(这些罪行通常认为是在《惩治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行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法典草案》)中规定的具体犯罪)。17法院将根据罪行发生地国家以及罪犯的国籍国根据“公约、特殊协定或根据单方声明”授予法庭的管辖权来行使属人管辖。二是促进有关国际罪行法典的编纂工作。有学者指出,历史上编纂罪行法典的设想总是与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设想相伴而行,但是在两个设想之间却没有必要的联系。假如国际刑事法院没能建立,那么国际刑法典没有法院的建立便无处施行。通过国家之间合作或依赖地方诉讼的“间接执行”,很难化解公众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愤慨。
两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这段较短的期间之所以被誉为国际刑法发展的一次高峰,是因为这一时期的国际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发展相辅相成。国际社会由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对国际刑事审判的希冀,步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刑事审判实际操作,进而转入呼吁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这种思维变迁业已表明国际刑法在程序上的行进步伐,在此期间进行的国际刑法典编纂工作同样说明国际刑事审判对实体刑法的迫切需求。自1924年以来,国际刑法学协会一直致力于筹建国际刑事法院和编纂国际罪行法典工作,直至纽伦堡审判时,方始加快实现这种愿望的进程。1946年第一届联合国大会期间,确认了“纽伦堡宪章和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中所承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191947年联合国大会指令国际法编纂委员会(即国际法委员会的前身)20制定一部总的关于违反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罪行法典。21决议授权进行工作的内容包括:(1)制定纽伦堡法庭宪章和法庭判决中所承认的国际法的一些原则;(2)起草一部关于违反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罪行法典,明确指出与第(1)部分提及的内容相一致的地方。22 两年后,国际法委员会遵照决议的精神开始制定“纽伦堡法庭宪章中的基本原则”,并起草“违反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罪行法典草案。”23 委员会下设一个附属委员会,任命一名专门的报告起草人,起草违反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罪行法典草案。24 1954年草拟的法典草案虽然仅有5个条款,列举了13种独立的国际罪行,但是国际罪行法典草案的积极编纂和国际刑事审判的成功进行共同构筑了这一时期国际刑法的繁荣景象。
(三)国际刑法发展的低谷(1955—1992)
如果说是国际性历史事件推动了国际刑法的发展,那么自国际社会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国际战犯之后,国际社会似乎度过了一段虚假平和时期。然而,由于这一时期没有所谓巨大的历史事件发生,所以国际刑法的发展亦随之处于低迷阶段。
国际社会基本上没有进行任何国际性的刑事审判,国际法委员会仍在继续从事一些有关国际罪行法典的编纂工作。武装冲突中也出现了灭绝种族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再次推动国际刑法朝着一个新的峰值迈进。这一时期国际刑法发展的显着特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其一,国际刑事特设法庭的建立。
二是拓展了国际法原则。 三是进一步糅合国际法和刑法的基本理论。
其二,罪行法典草案的编纂与草案的通过。
罪行法典草案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诞生足以表明这一时期国际刑法发展的丰硕成果。那么,此后国际刑法将如何发展,是平稳直线发展,抑或有所振荡,则取决于国际关系格局以及社会发展变化的影响。
二、国际刑法的概念及特性
从国际刑法的发展历程清晰可见,国际刑法自诞生至顶峰时期一直受到历史发展进程的影响,而且在程序法与实体法方面交错或并行发展中,表明了国际刑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国际法与国内法有机结合的产物。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
虽然国际社会研究国际刑法的学者不断增加,但有关国际刑法这一术语的精确定义却始终缺乏普遍一致的认识,目前主要存有六种不同观点:其一,国际刑法是指独立主权国家适用于其国民实施的犯罪行为,或由外国人在其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规范。其二,国际刑法是由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国际习惯法建立的依照本国刑法处罚某些犯罪行为的义务。国家有义务依照条约或公约处罚某些罪行的典型事例是对战争罪犯的处罚。一国武装部队成员违反战争规则的行为会因其被俘虏之前的非法行为受到处罚。其三,国际刑法是根据犯罪的特性决定,受到大多数文明国家处罚的行为规范。这类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的罪行。其四,国际刑法指国家之间的合作方式为审判活动提供协助。37引渡条约即为其典例。其五,国际刑法是国际公约中旨在制裁国际犯罪、维护各国共同利益的各种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国际公约中有关规定和惩罚国际犯罪、进行国际刑事合作的规范性条款组成。38其六,着名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教授认为,国际刑法确定的概念内涵是:从国际法的刑事角度分析,国际刑法是指“通过国际法律义务调整由个人(以私人身份或以代表身份)或者集体所实施的违反国际禁止性规范,并应受刑罚处罚行为的国际法律制度。”从刑法的国际视角分析,国际刑法是指“调整包括对触犯一国刑法的个人进行制裁在刑事方面进行合作的的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
上述学者均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国际刑法的实质特征,但还不够完整。第一种和第三种认识强调了国际刑法的实体性,特别是第一种理解更多地强调国际刑法规范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第二种和第五种认识强调了国际刑法的国际性,即国际刑法体现的是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中规定的义务;第四种认识强调的是国际刑法的程序性,突出了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内容;巴西奥尼教授虽然较为细致地分析了国际刑法国际性和国内性的双重属性,同时从国内刑法的角度提出了程序上的国际合作,但这种提法似乎不如笼统地陈述有关国际合作的内容,即从国际法的角度加以分析,同样不能缺少国家的合作,特别是在国际性刑事审判活动中,国家的积极配合对国际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一定的主导作用。
(二)国际刑法的特性
国际刑法与其他学科相比具有明显的多元性,这使该学科一直是诸多学科中争议较大的学科之一。正如国际刑法的内涵一样,国际刑法是国际、区际和国家刑事实体法及程序法的集合体,同时还附带拥有相关法律学科的内容。
之一是发展性。由于国际刑法是历史发展的产物,特别是受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新的世界格局的影响,国际刑法法治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地增添新的内容,最明显的是国际犯罪种类的增加,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制度的普遍接受,以及随着国际刑法发展范围的不断延伸,现今的国际刑法内容不只停留在“刑事”领域,确切地说还应包括国际、区际和国家的人权保护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某些内容。追溯国际刑法发展变化的原因,除了受到历史的影响以外,还受到国际、区际和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影响,这些制度在立法技巧、存在模式、结构等方面的近似或不同,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同样使国际刑法处于不稳定的发展状态。
国际刑法的特性之二是学科多元性。
国际刑法显着特性之三是结合性。
三、国际犯罪的界定
国际犯罪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认识到制约战争的手段和方法,这些制约方法的运用形成了欧洲基督教教义上诉诸的战争权和战争原则,以及今天的战争法规。国际社会依照现有条约和国家实践于国际法中已经规定了一些禁止的犯罪,包括严重违反战争法、危害人类罪、国家支持的酷刑、灭绝种族、贩卖奴隶、海盗、大规模国际贩运毒品、某些恐怖主义行为等。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犯罪行为包括那些“震动了国际社会的良知,或者那些由于犯罪行为间接地严重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行为。”41还有学者认为,国际犯罪,是指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予以明文禁止,并确认其实施者应当受到国际制裁的行为。42尽管两个学者的表述不尽相同,但都从不同角度阐明这种犯罪对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侵害以及应当受到国际性制裁的特征。还有学者认为,国际犯罪,既可以指导致特别严重后果的国际违法行为,即使这一术语仅适用于双边关系中,犯罪实施地国与受影响国之间的违反行为,也可以指那些非直接受到犯罪行为影响的国家被赋予某些权利或被授权采取某些措施制裁违法行为的事实。43这种理解在某种程度上容易导致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的界限相混淆。那么,如何界定国际犯罪的范畴,划分国际犯罪、跨国犯罪及国内犯罪应采用何种标准,以及应用何种理论作为基础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国际犯罪界定的理论基础
早期的希腊和罗马哲学家指出界定国际犯罪的两套法律准则。一是法律存在于寻求使每个人可以共存的关系中。国际社会确定某种行为有罪,是因为该行为损害了国家之间的关系,或威胁了相互的实际利益。二是自然法体系为个人提供绝对道德和公正的引导。国际社会认为某种行为有罪,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道德和公正的基本理念,这种行为震撼着国际社会的良知,或者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44早期的哲学家们认可这两套引导个体和国家行为的法律规范。亚里士多德区分了自然公正与传统公正,传统公正包含那些成文规范,即政治社会为他们自身的需要建立的那些规范。自然公正包含所有人民必须遵循自然的共同规则,这些规则即使没有成文仍可感知,因为每个人都有对公正的理解。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进一步清晰地说明了自然法的观念,并将其界定为不变的、永恒的源于自然秩序的规则,自然法能够引导人们的最终慈善,只要个人符合自然生存的真理,便可以发现协调和公正。罗马政治家西塞罗追随希腊哲学家主导的假设自然法体系存在理论:事实上,存在一个真正的规则,即正当的前提,根据自然法,该前提适用于所有人类,并且不可改变及永恒……无论是参议员还是民众均不可宣布免除依照自然法承担的责任,……。45
在这种哲学理论的引导下,国际社会最早确定海盗罪为国际犯罪,其理论基础就是冒犯了人类的共存关系,违反了公共道德和公正的理念。至于其他国际犯罪,例如毒品犯罪,因其行为的危害结果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亦被纳入国际犯罪的行列。尽管有些犯罪表现得默无声息,但由于其曾在国际舞台上引起一定的影响,目前仍被视为国际犯罪并保留在国际刑法之中,如干扰海底电缆罪。
刑事实证学派代表人物加罗法洛指出:“犯罪一直是一种有害行为,但它同时又是一种伤害某种被某个聚居体共同承认的道德情感的行为。”46加罗法洛关于犯罪的阐述在某种程度上更加接近国际犯罪的特点。国际社会作为各国及其民众的聚居体,不可能像国家那样依靠制定强制性的法律维护统治,国际社会秩序的维护更多采用自愿遵守的准则,并且根据各国在行为、道义和道德等方面达成的共识制定公约、条约等国际性法律规范加以约束。
巴西奥尼教授通过分析国际犯罪的类型指出,“在国际犯罪化进程中,存在着两个共同的条件,一是法定的行为;二是行为必须包含了国际或跨国的因素以符合国际犯罪的类别。”国际因素是指“所涉及的行为其构成达到了危害国际社会的程度”;而跨国因素,则表现为无论何时“行为实施的影响不仅限于一个国家的利益”。47 由此可见,作为国际犯罪类别所禁止的行为必须包含国际因素,间或包含跨国因素,但巴西奥尼教授认为,“国际刑法学说并没有进一步界定跨国或国际的含义。”48基于有关国际犯罪文献和习惯法,以及学者着述考察,人们可以提炼出国际犯罪的模式及其构成因素。因国际因素产生的国际犯罪行为,是指出现一种或两种行为因素的犯罪行为,这些因素包括:行为必须构成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直接威胁;行为必须或“震撼着国际社会的良知”,或由于犯罪的严重性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构成了间接的威胁。当犯罪行为不止影响一个国家的利益,犯罪行为包括不止一国公民,或者犯罪行为包含的手段或方法超越了国家的疆界时,就能反映这种因素的存在。
在20余种国际犯罪类别中多数国际犯罪带有国际或跨国因素,但也存有缺乏国际或跨国因素而被认定为国际犯罪的行为,例如,酷刑就缺乏明显的国际或跨国因素,但却被界定为国际犯罪。50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某些具有国际必要性犯罪类型的存在,为了有效控制这些犯罪,就必须确定哪些行为属于国际程度的犯罪,而且禁止性规定的强制执行应依赖于两个或更多国家的合作及努力,因为一个国家的单独行为常常难以成功。
(二)国际犯罪的界定要素
通过对现有国际犯罪类别的分析,我们认为,国际犯罪是指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严重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震撼国际社会良知,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这种行为被界定为国际犯罪,除了明显具备国际性因素以外,还部分地包含了跨国性因素和国际必要性因素。有学者指出,罪行法典的编纂主要是依据亚里士多德指出的“习惯公正”,即那些由政治社会中的公民依照他们各自的特殊需要建立的成文规则。51当某种犯罪行为不只影响一个国家的利益,即具有跨国因素时,其中包括不只一个国家的公民或穿越一个国家的疆域,该行为便处于个别国家之间惩罚犯罪行为人并抑制未然违法行为的合作之中。当犯罪行为人可能从行为实施国家转移到一个或更多的其他国家,或者引发其他更多的国际必要性时,该行为则处于国际之间惩治和阻止未然犯罪人的最佳合作之中。
由于犯罪行为震撼着国际社会的良知,或者威胁着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在某种程度上,国际社会已然在追寻自然法哲学家们的思想,某些国际法准则已经涉及国际刑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并以此维护这些准则。在“准则”引导下所涉及的国际犯罪,或称具有国际性因素的国际犯罪一般与国家有关,主要是指涉及国家或政府政策支持或默认的犯罪。例如,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和种族隔离罪、非法使用武器罪、非法进行人体实验罪和奴役罪等。
不容否认的是,在诸多国际犯罪的种类中不乏一些事实上是跨国的犯罪,或因存在一定的国际必要性而将部分非明显具有国际性或跨国性的犯罪界定为国际犯罪的罪行。如果在国际犯罪之中存有跨国因素,或者依照国际必要性将某些行为界定为国际犯罪时,国际社会制定的惩治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犯罪的“政策”便是不容忽略的内容。由政策驱动产生的国际犯罪类别可以视为国际社会中每个单位集体的利己行为。同样,当道德和人类利益没有受到重视时,其实际利益也会引起关注。例如,指导伪造货币犯罪行为国际化的唯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多国的合作,因此,国家在相互利己中发现了惩治国际禁止性行为共同合作的有益之处。对货币利益的保护更突出的是实际需要而不是道德,对国家而言,保证国家的货币价值是突出经济要求的考虑。政策引导下的犯罪主要是具有跨国因素或国际必要性的“个人犯罪”,即个人在没有国家“介入”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诸如海盗罪、劫持航空器罪、绑架外交人员罪、劫持人质罪、非法使用邮件罪、毒品犯罪、52伪造变造货币罪、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盗窃核材料罪、53贿赂外国公务员罪、干扰海底电缆罪和贩运淫秽出版物罪、环境犯罪54等。
因此,有学者指出,就目前国际社会认可的20余种国际犯罪而言,无论是依照准则,还是依照政策确立的国际犯罪都拥有共同的特征。依据准则界定的国际犯罪包含了国际因素,旨在维护世界和平和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分享的利益。因此,国际犯罪化进程必定涉及学说的基础,即行为或包含国际因素,或部分包含跨国因素,或国际必要性使得犯罪化符合国际标准。55以政策为中心界定的罪行包含了跨国因素或国际必要性因素,其目的是保护个别国家的利益和“维护国际社会内所有人类共同生存的基础”。56我们认为,相对于依据准则的国际犯罪而言,目前被界定为国际犯罪的行为更多是根据政策的行为。究其原因是,具有国际性因素的国际犯罪几乎停留在早期发展阶段,没有增添新的内容;而依据政策确立的具有跨国性或国际必要性因素的国际犯罪,在数量上不仅远远超出单纯具有国际性因素的犯罪,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文明的发展,还会有更新鲜的内容不断补进。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目前对于构成国际犯罪行为的解释应当规范化。“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作为刑事法律的核心格言,不仅要求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既不可以定罪,也不可以处罚,而且还要求作到明确性和普遍性。对那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应予严格地解释,并且不能从不利于适用对象的角度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则引入国际刑事法律体系后,特别是《法典草案》吸纳了300余部国际公约、条约或协定中的禁止性行为,对国际犯罪的性质和程度作了解释,并将这些行为界定为国际犯罪,那么国际犯罪的解释更应作严格的限制。
7. 什么样的案件属于国际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国际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范围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对人管辖。国际法院的对人管辖是指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是指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8. 毒品国际犯罪公约是什么
第一次将毒品犯罪规定为国际犯罪的公约是《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该公约不仅是国际社会也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惩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性法律规范文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毒品犯罪公约是什么
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药品公约。
解析:本公约于1988年12月19日在奥地利维也纳联合国通过《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会议的第六次全会上通过,1990年11月1日生效,也称《维也纳公约》。
中国于1988年12月20日签署。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9月4日批准了该公约。
该公约不仅是国际社会也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惩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性法律规范文件,其主要内容有:明确规定毒品洗钱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打击毒品洗钱犯罪的刑法手段和缔约国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初步规范了侦查、识别毒品洗钱犯罪案件的国际合作机制等。
本公约于1988年12月19日在奥地利维也纳联合国通过《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会议的第六次全会上通过,1990年11月1日生效,也称《维也纳公约》。
中国于1988年12月20日签署。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9月4日批准了该公约。
该公约不仅是国际社会也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惩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性法律规范文件,其主要内容有:明确规定毒品洗钱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打击毒品洗钱犯罪的刑法手段和缔约国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初步规范了侦查、识别毒品洗钱犯罪案件的国际合作机制等。
我国加入三个国际禁毒公约是《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
《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我国1985年通过的。1988年12月20日签署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同时声明,不受该《公约》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约束。
1.《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2.《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3.《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
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禁毒公约是:
《国际鸦片公约》(InternationalOpiumConvention),它是第一份国际禁毒条约,于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签署。
9. 国际犯罪集团有哪些
我国只有犯罪集团的定义,没有国际犯罪集团的定义。
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 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10. 什么是国际犯罪
“广义说”将跨国犯罪、涉外犯罪、具有外国性或者国际关联性的犯罪、需要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普通犯罪都视为国际犯罪;“狭义说”则摒弃了那些仅仅具有涉外因素或者跨国因素的国内普通犯罪,力图在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之间划出比较清晰的界限;“包含说”则将国际犯罪区分为“广义的”与“狭义的”两种情况,并分别予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