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求船员等级说明和证书
等级说明(转载)
船长:统领全船
甲板部:
大副:部门长 4-8 16-20 值班 主抓甲板部
二副:只须负责自己的职责 0-4 12-16值班 制定航线改海图 驾驶台图书设备
三副:只须负责自己的职责 8-12 20-24值班 消防救生设备管理维护
水手长:协助大副船况维护
一水(AB)协助驾驶员值班以及水头维护甲板
二水(OS)协助水头
其中管事部门隶属于甲板部(主要是厨工:大厨就是厨师;二厨也叫大台,就是服务员)
轮机部:
轮机长(老轨):部门长
大管轮(二轨):协助老轨,管理机舱
二管轮(三轨):只须负责自己的职责
三管轮(四轨):只须负责自己的职责
技工长:协助大管轮维护机舱以及一切电焊车床
技工:协助轮机员
证书:护照 海员证 服务簿 小证 适任证 GMDSS证书 健康证 黄皮书 船籍国证书 特培证书等
❷ 海船船员最新考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一节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 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二)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四)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八条 船员职务根据服务部门分为:
(一)船长;
(二)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三)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四)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第九条 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
(一) 航行;
(二) 货物操作和积载;
(三) 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
(四) 轮机工程;
(五) 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六) 维护和修理;
(七) 无线电通信。
船员职能根据技术要求分为:
(一) 管理级;
(二) 操作级;
(三) 支持级。
第十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一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本章第三节规定的培训、资历等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七)船上见习记录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五条 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六条 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满足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第十七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 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 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八条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过适任考试,且安全记录良好的,应当签发其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二)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第三节 特殊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适用于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或者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在客船上完成18个月的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申请适用于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二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18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三副至少6个月。
(三)申请适用于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大副满24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二副至少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适用于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且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四条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
理论考试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
评估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国际通用语言听力测验与口试等方式,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五条 适任考试科目、大纲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考试具体计划,明确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申请参加适任考试的,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
(一)身份证件;
(二)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
(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二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四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签发特免证明。
第三十一条 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明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大副或者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且船长、轮机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二)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签发特免证明。
第三十二条 申请特免证明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申请报告:
(一)申请理由;
(二)船舶名称、航行区域、停泊港口;
(三)拟申请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对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决定及理由。
第三十四条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第三十五条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五章 承认签证
第三十六条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
第三十七条 申请承认签证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二)表明申请者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第三十八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STCW公约和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从下列方面进行评价:
(一)有关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制度是否符合STCW公约要求;
(二)是否按照STCW公约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员质量标准控制体系;
(三)船员适任条件等相关要求是否低于本规则规定的相关标准。
按照本条第一款进行评价的结果应当作为签发承认签证的依据,对于评价结果表明该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不低于STCW公约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且申请人按照第三十七条提供的材料真实、全面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的承认签证。其中,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前,申请人还应当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第三十九条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且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被承认适任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第六章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满足下列要求:
(一)持有适当、有效的适任证书,熟悉自身岗位职责;
(二)熟悉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等相关情况;
(三)具有良好工作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本公司、机构船员的培训:
(一)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并执行有关培训、见习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并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如实填写或者记载;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当由本公司、机构负责的其他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施。
第四十二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对船员录用、培训、资历、健康状况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证书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记录和管理,并确保可以供随时查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对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
(一)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二)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三)违反航行规则的;
(四)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对船员进行适任能力考核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船员适任要求通过抽考、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对于考核结果表明船员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适任证书或者承认签证。
第四十五条 按照第四十四条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参加低等级、职务或者航区的评估,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与其考核结果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第四十六条负责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适任考试、发证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不得从事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信息数据库、船员证书电子登记系统等船员档案,并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具备相应信息的查询功能。
第四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条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
第五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船员未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作出如实填写或者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 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五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权限: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海船,是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
(二) 无限航区,是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三) 沿海航区,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
(四) A1海区,是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选择呼叫(即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五) A2海区,是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六) A3海区,是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七) A4海区,是指除A1、A2和A3海区以外的海区;
(八) 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
(九) 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十) 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十一)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十二)相关机构,是指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
第六十条 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 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五)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
第六十一条 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培训的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逐步进行规范。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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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发布单位:部海事局 【2005-11-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 满足以下年龄要求:
1、 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
2、 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
3、 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三) 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
(四) 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五) 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
(六) 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
(七) 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六条 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
(五)限制项目;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
第八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航区。
船舶种类分为:货物运输船舶、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航区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但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限制项目”由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签注。
第九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
(一) 适任证书类别分为甲、乙、丙、丁类四种。
(二)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
1、一等适任证书: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但无限航区(含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含近岸航区)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为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三)适任证书职务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统称为甲板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统称为轮机部船员。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为无线电人员。
(四)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 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 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4、 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5、 GMDSS通用操作员。
(五) 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 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 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六)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 GMDSS限用操作员;
6、 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7、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七)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 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 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 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
4、 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一致。
第十条 适任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章 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第一节 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十一条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主管机关规定的值班水手适任培训时间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教育。
(二)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
第十二条 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船上医护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 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持有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 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服务满6个月;
(二)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三)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四)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第十五条 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
持有沿海航区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考试、评估。
第十六条 申请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的吨位较低一级吨位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第十七条 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吨位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第二节 轮机部船员
第十八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主管机关规定的值班机工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教育。
(二)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的大管轮、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完成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并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
第十九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均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服务满6个月;
(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三)申请大管轮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四)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
持有沿海航区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较低一级功率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第二十三条 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功率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第三节 无线电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申请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的专业教育和培训:
(一) 申请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
(二) 申请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 申请GMDSS一、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
第二十五条 申请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GMDSS通用操作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和一级无线电电子员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和精通急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持有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并至少具有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申请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持有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并至少具有担任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18个月海上服务资历。
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在结业或毕业前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评估的,不受本章有关海上服务资历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服务资历可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二十九条 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的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在无限航区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三十条 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但应扣除适任证书被滞留或扣留的时间。
第四章 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
第一节 客船和滚装客船
第三十一条 在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取得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适用于客船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二条 在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取得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适用于滚装客船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船长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运输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
(二)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大副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运输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至少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
(三)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二副3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运输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至少6个月,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或通过三副适任考试、评估,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培训,安全记录良好。
第三十六条 初次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轮机长、轮机员,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者,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培训,安全记录良好,可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客船、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适任证书。
在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其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外,本节其余各条规定适用于在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的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第二节 液货船
第三十九条 在液货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相应的液货船特殊培训,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并持有适用于相应的液货船的适任证书。
第四十条 在液货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第四十一条 符合本条规定的船员,可申请其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相应种类的液货船:
(一)初次申请适任证书适用于某种类液货船的船员,应在取得液货船特殊培训合格证后,在相应的液货船上见习不少于3个月。此后,适任证书持有人经过其他种类的液货船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即可申请其适任证书适用于其他种类液货船。
(二)申请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
(三)申请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液货船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及沿海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
第五章 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3个月公布考试、评估计划。
第四十三条 申请各类别、等级职务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本规则附件一执行。附件一规定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要求需要调整时,由主管机关以文件的形式调整并公布。
第四十四条 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同时申请。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由船员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或公司在主管机关规定的申请期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委托他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该公司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材料至少包括营业执照。
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申请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由其所在教育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考试与评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三)12个月内体检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五)本规则规定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六) 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七) 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八) 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 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
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申请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前款第(一)、(三)、(五)、(六)、(七)、(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应当于考试、评估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参加适任考试、评估者应遵守考场规则。考场规则由主管机关颁布。
第四十八条 参加适任考试、评估,有部分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自初次考试、评估《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的,所有已有考试、评估成绩失效。
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必须在评估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四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公布考试、评估成绩。考生的考试、评估成绩自全部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五十条 除本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外,适任考试和评估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第五十一条 船员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由主管机关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二条 从事考试、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包括海上服务资历的相应专业工作经历,熟悉相应的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以及考试、评估程序、规范和要求。
采用模拟设备对船员或学员进行考试、评估的人员,还应经过相应的模拟设备操作和应用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从事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审核。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受到连续监控,确保达到质量目标。
第五十四条 从事航海类教育的机构,应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在质量标准体系中受到连续监控,确保达到质量目标。
第五十五条 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主管机关可以承认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航海类教育和培训机构在一定时间内按本规则自行组织的考试和评估等效于主管机关的考试和评估。有关航海类教育和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考试和评估的办法由主管机关另行颁布。
第六章 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
第五十六条 已通过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在5年内完成下列船上培训或船上见习:
(一)通过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持《船上培训记录簿》,在船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上培训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培训项目和内容;其中应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高级船员的监督下履行了相应的驾驶台或机舱值班职责。
(二)通过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可在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见习船长、轮机长职务期间完成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上见习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见习项目和内容。
申请GMDSS无线电人员证书和各类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的,免予船上培训或船上见习。
第五十七条 已通过近岸航区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在5年内完成不少于3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实习。
第五十八条 组织安排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的公司应按主管机关的要求制定船上培训或见习计划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❹ 国内船员丙1三管几年时间可以考大管
船员适任证书考试重大调整1、学历:无限航区一、二等管理级均要求大专层次。2.资历:2.1 职务晋升:其中至少有6个月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2.2 再有效: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低职务任职确定待定。)2.3在校实习资历视作为船上培训(实习、见习)资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稿)起草说明一、第一章 总则(1-5条)1、修改适用范围将原《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普通值班船员(培训合格证明)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由部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布。说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证书明确为培训合格证,不属于适任证书。为充分履行公约,本次《规则》修订按公约对船员证书的划分,将我国船员证书主要分为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规则部分主要规定适任证书的要求,各培训合格证在《规则》中引出,详细规定在各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需要考虑的问题:制定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考试评估发证办法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原《规则》及马尼拉修正案对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对普通船员的相关要求。2、修改GMDSS适任证书的适用要求删除船长、驾驶员,将原《规则》“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改为“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说明:部局2005年通知,明确了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不作为申请沿海航区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条件,无限航区的船长、驾驶员的GMDSS证书要求放在本规则“第三章船长和驾驶员”里要求。另外本次马尼拉修正案将无线电人员修订为“无线电操作员”。3、修改主管机关将原《规则》的主管机关改为“交通运输部”,原条文中指中国海事局的主管机关改为“国家海事局”。说明:原《规则》主管机关是中国海事局,《船员条例》生效后出台的部令主管机关都变为了交通运输部,本次规则参照执行。二、第二章适任证书(6-10条)1、调整航区、类别和等级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原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原沿海和近岸合并),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按原规则不变分为A1、A2、A3和A4海区;调整类别为A和B两类;等级参照原规则。无限航区分一、二等;沿海航区分一、二、三等。说明:目前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划分复杂,航区分为无限、近洋、沿海和近岸4个航区,类别分为甲、乙、丙和丁4种类别,其中乙类和丁类适任证书船员数量很少,是“87”规则过渡到“95”规则的产物,目前全国也没有培养乙类、丁类船员的院校,原航区和类别划分给我们船员考试评估(大纲和题库建设等)和证书管理增加了大量不必要的麻烦和工作量,也给管理相对人带来不便,顾考虑重新划分航区和类别,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原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原沿海和近岸合并),无限航区分一、二等;沿海航区分一、二、三等。2、限制项目增加“特殊设备操作限制”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等。说明:按公约修正案第二章要求和本次履约简化我国证书的原则,本次《规则》修订,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结合使用,特殊船舶不在适任证书上进行消限签注。按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增加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等的特殊设备操作限制。需要考虑的问题:“限制项目”需要和以后证书发放体系综合考虑,描述可能要修改三、第三章 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11-30条)1、调整章节结构将原《规则》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合并在一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适用于各种类型船舶,对液货船、客船等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放在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规范性文件中进行明确。说明:原《规则》第四章特殊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是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将在交通部及部局一些通知中对液货船和客船船员的要求单独进行了强调,从《规则》结构上看不是十分合理,条文与前章难免重复。另外按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分开处理不在适任证书上签注的原则,《规则》修订中原《规则》第四章的特殊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的要求无法在新《规则》中描述,需要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考虑。综合考虑将原《规则》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合并在一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2、适当增加船员职务晋升资历要求适当增加职务晋升的服务资历要求,特别是晋升船长。初步考虑,将晋升船长的资历增加6个月调整为24个月,其他保持目前规定。说明:目前我国船员职务晋升资历要求特别是管理级船员资历偏短,船员晋升过快,船员结构不尽合理(船长、轮机长相对过多,大副大管轮轮相对不足),船员实际能力和航海经历不足;考虑到船长负责整条船舶的营运安全,与大副业务上的跳跃较大,故考虑将大副晋升船长的资历增加6个月调整为24个月。3、适当调整职务晋升学历要求(入门学历坚持中专或两年制)在满足公约要求的资历基础上,高级船员的最低学历要求为航海类中专或两年制,在晋升无限航区管理级船员的时候如不满足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在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时通过延长晋升大副/大管轮和船长/轮机长的资历要求允许其晋升大副/大管轮和船长/轮机长,解决目前困扰目前工作的学历问题。二副晋升大副(二管轮晋升大管轮)的资历要求增加18个月调整为30个月;晋升船长(大管轮晋升轮机长)的资历要求增加12个月,调整为 36(大管轮晋升轮机长为30)个月。”对晋升管理级船员,如不满足一般原则的学历要求,通过适当延长海上服务资历的方式解决后,函授学历在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不予认可,对于脱产的函授以1年或2年的适任培训合格证明来证明。说明:目前在职的普通商船上经验丰富的老中专层次的高级船员由于学历问题无法进行职务晋升,必须通过函授或一年脱产培训等方可职务晋升到管理级,而液货船员上的经验丰富的老中专层次的高级船员必须通过函授等途径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方可职务晋升到管理级,实际上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另外船员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职业,实践经验和技能的积累对船员的适任能力尤为重要,故考虑在目前学历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一条晋升的途径,通过延长资历要求的途径解决目前困扰工作的学历问题。4、在晋升三副、三管轮要求的服务资历中,明确航海类教育的学员在结业或毕业前已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三副、三管轮和初级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可以免除要求的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持证和服务资历的要求。说明:原《规则》没有明确,在操作中有的航海院校核海事机构要求学生必须参加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培训和考试,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规则》的本义。5、适当降低职务晋升的服务资历的航区和船舶等级要求考虑:职务晋升的服务资历要求可以降低航区或船舶等级要求,至少有6个月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说明:目前我国总体上国际航线的船员多,国内航线的船员相对较少,一等的船员多,二等的船员相对较少,国内航海院校培养的也主要是国际航线的一等船员;另外总体上讲目前我国国际航线的船员素质相对较高,按照原《规则》的有关职务晋升资历要求,服务的航区、等级必须与适任证书相对应,无限航区的船员不愿意在国内航线上任职,这样照成国内船舶的配员的困难,同时也对我国沿海海上运输的安全存在隐患,通过本次修订,可以解决上述问题,有利于国内航运的发展和海上运输安全的提升。四、第四章 适任考试、评估和船上培训(31-39条)1、取消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的条件,同时调整章节结构取消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的条件,将考试评估和发证两次审核合并为发证一次审核;将原《规则》第五章适任考试和评估、第六章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合并在一章适任考试、评估和船上培训。说明:考试、评估不是行政许可项目,一般情况下不能设立考试、评估条件,同时考虑到申请适任考试、评估和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基本一致,故在规则修改中取消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的条件,将考试评估和发证两次审核合并为发证一次审核放在第三章。申请考试的相关要求在规则中以较少的条款带过。2、将原《规则》“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统一为“船上培训”五、第五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40-46条)1、对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海上服务资历如何认定,进一步明确。说明:原《规则》规定“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法条理解,只要在适任证书适用的范围任职均可,可以理解为高类别、高等级、高职务的船员,可以在低类别、低等级船上担任低职务,也就是说极端情况甲类船长5 年内一直做丁类船长也可以再有效换证。目前各个海事局理解不同具体执行差异也很大,所以有必要加以明确,改为“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或低一航区和等级的船舶上的服务资历”,也就是职务要求对应,航区和船舶等级均可降低一级。2、 适任证书的签发与原规则基本保持一致,再有效的条件适当放宽。(1)适当放宽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保留原有五年内需要12个月的强制规定外,增加下款选择条件:在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之日的紧临的前6个月里累积有不少于3个月的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说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再有效条款对履行了所持证书上相应职能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增加了1.2 在再有效之前6个月中累计3个月;故新规则应考虑公约修订之精神(2)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或低一航区和等级的船舶上的服务资历,但任职表现不合格,或证书失效者,应当参加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在最近5年内不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或低一航区和等级的船舶上的服务资历者,应当参加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规定的抽查项目的评估,或完成规定的模拟器培训。说明:细化再有效的条件,增加模拟器培训。3、 优化补发适任证书流程补发适任证书有效期与原持有证书一致,对补发时有效期已经不到一年的,在提供相应材料后应允许其申请证书再有效,合并工作流程,提高效率。说明:原《规则》对上述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在操作中执行不统一,海事局要求船员必须补办好证书方可以申请再有效,故考虑在规则中加以明确。六、第六章 特免证明:无具体修改条款(第47-51条)七、第七章 外国证书的承认 (第52-59条)增加对对公约第五章规定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签证的规定条款。说明:马尼拉修正安对证书分类和签发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对第五章规定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缔约国进行签证。八、第八章 公司的责任(第60-64条)1、明确了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备船员事故责任及履行合同的诚信等情况说明:在日常公司管理检查中发现部分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及时将事故责任船员的情况如实汇报,同时也发现有的船员随意不履行合同,甚至在航次中擅自辞职、离职和中止职务,致使主管机关在船员证书发证后的管理方面存在盲点,跟踪不及时。按相关法规规定,考虑增加“公司应及时并准确地向海事管理机报备船员在境内外发生的事故事责任情况和船员履行合同的诚信情况,特别是在航次中有无擅自辞职、离职和中止职务的行为。”的条款。2、明确了公司应制定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船员培训,保证包括船上培训和见习等各类船员培训的有效实施;公司应保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且使船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船上培训可通过包括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的多种方式进行;公司负责对录用的船员进行有关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的培训,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说明:船员培训是一个持续培训的过程,除在院校接受航海专业教育培训、岗位考前培训外,船上培训尤为重要,新规则应确保每一个公司建立完善船员培训制度,并借助于现代化的培训手段及方法,适当增加公司的船员培养责任,提高公司培训船员投入的积极性,力争达到所有公司共同培训船员的目的。 3、 强调了公司对所派船员具有良好语言沟通能力,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有效行使职责。说明:公约修正案强调了公司在指派船员任职时,应确保船员具有良好的口头沟通能力,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通讯畅通,有效行使职责。九、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65-70条)1、吊销适任证书者,向原签发机构申请适任证书的时间进行修改,申请条件进行明确。说明:根据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船员适任证书,故原规则吊销证书1年后可以申请证书的时间规定于条例相一致。同时原规则对重新签发证书的条件不明确,修订后明确重新获得证书要参加适任培训,同时要参加规定科目和项目的考试与评估3、将海事机构建立船员档案和电子查询的要求进行明确。要求建立船员档案(包括电子档案),记录包括船员的注册、教育和培训、考试、评估、发证、海上服务资历、违章处罚等情况。海事管理机构应制定规定使缔约国和公司能受控使用船员证书电子登记,以便确认:(一)已签发证书、签证或其他资格证明的海员的姓名,及其相应编号、签发日期和失效日期;(二)持证人可担任的职务和附带的任何限制; (三)持证人可履行的职能、所授级别和附带的任何限制。说明:马尼拉修正案对船员数据库和证书的电子查询做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缔约国制定规定使缔约国和公司能受控使用船员证书电子登记。十、第十章 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第71-76条)说明:本章内容与船员条例进行了统一,特别是罚款数额,保持上位法的统一性。十一、第十一章 附则(第77-83条)说明:增加了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员、保安职责等的定义。
❺ 船员要考几个证啊 难不难考
我是高级海员,证书考试7大证4小证全是单项选择题而且都有题库的,出的都是原题。小证简单的很,初中生就能考,大证就英语难,其实你努力学习也很简单的,注意一些常见的英语单词,总结一下,基本就没什么问题。希望对你有用。谢谢采纳
❻ 船员要考几个证
需要适任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条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如果是出入境船员还需要海员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十一条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❼ 船员证件等级有那些有什么不同
公务船船舶证书和货船证书有什么区别
❽ 船员证怎么考
普通船员需要4个月左右的培训,然后参加海事局的统一考试,一般普通船员的考试通过率都是很高的。
高级船员需要最低中专学校2年的学习,然后参加海事局统考,其间要学习GMDSS,雷达两证,高级消防等等证书
四小证是上船工作的最基本证书,人人必备的。通过四小证的培训后应该懂得船舶救生,消防,急救及艇筏操纵方面的相关技能。
申报材料:
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书;
12个月内《船员体格检查表》
2张近期直边5CM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交验《船员服务薄》、现有《船员适任证书》等有关文件;
有效身份证件;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培训考试证明、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学历证明等)。
根据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评估的发证规则》,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与等级划分如下:
按航区划分
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即甲、乙、丙、丁类)水手、机工只有乙类和丙类
按船舶等级划分
分为一等适任证书,二等适任证书,三等适任证书,(即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但是值班水手和机工适任证书的等级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按船员职务和部门划分
甲板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统称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统称驾驶员
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称轮机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轮机员。另有船上无线电人员有:GMDSS一级无线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无线电人员。
❾ 考高级船员的具体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94号)规定
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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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解答一下水手(机工)、三副(三管轮)、二副(二管)、大副(大管轮)、船长(轮机长)等职位的晋升条件,及各类海员需要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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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职务晋升说明
★1.符合水手(机工)报考条件
答:报考水手(机工)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1) 男性,年龄18—35周岁,无不良行为记录,热爱航海事业。(2)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3)身高1.65以上,无色盲、无色弱,船舶驾驶专业(三副、水手)裸眼视力不低于1.0,船舶轮机专业(三管、机工)裸眼视力不低于0.8;无口吃、无平足,肝功能正常,无慢性病和传染病,符合海员体检标准。
1.1 水手(机工)的培训时间多长?培训地点在何地?
答:水手(机工)的培训时间一般为4个月。专业培训必须在国家海事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具体培训地点由船员公司与培训机构联系。
1.2 水手(机工)经过培训是否都能取得各种证书?淘汰率多大?
答:经过面试合格的一般都能取得各种证书。成绩不合格者有多次补考机会,从以往招收的水手(机工)看,淘汰率不超过1%。
1.3 水手(机工)的实习时间多长?实习费用和待遇如何?
答:实习时间6个月。实习费用和待遇签协议时面谈。
1.4 水手培训设置哪些课程?
答:基本安全、水手值班(主要项目:模拟驾驶台操舵、信号旗识别等)、水手工艺(绳结、撇缆、高空作业、插钢丝等)、航海英语、英语听力与会话。
1.5 机工培训设置哪些课程?
答:基本安全、船舶柴油机、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轮机管理、机工值班(主要项目:柴油机、辅机拆装及主辅机运行管理)、机工英语、英语听力与会话、金工工艺(车床、钳工、焊工)。
1.6 水手的职责是什么?
答:值班水手,即甲板部日常营运和工作中的支持级人员。主要从事:(1)航行和靠离泊时的舵手,兼协助了望;(2)靠离泊时的带解缆;(3)懂得各种船用信号灯和信号旗的使用 ;(4)甲板部日常维修和保养的具体操作 ;(5)起卸船吊和开关舱作业 ;(6)引水梯和舷梯的安全收放。
1.7 机工的职责是什么?
答:值班机工,即轮机部日常营运和工作中的支持级人员。主要从事:(1)协助轮机员对主机、辅机及相关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2)协助轮机员对舵机、锚机的日常维修和保养;(3)懂得机舱、甲板各种压载水泵和消防水泵的使用维修 ;(4)了解各种液压原理和机械制动原理 ;(5)了解轮机概论和电器概论 ;(6)了解焊接技术和要领。
★2.符合值班水手(机工)晋级条件
2.1 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2.2 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具有相应航区、等级的海上服务资历满6个月。
2.3 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
2.4 完成海员培训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在结业前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评估的,不受《04规则》中有关海上资历规定的限制。
2.5 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和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水手业务;
2.航海英语。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水手业务;
2.航海英语。
(三)评估项目;
1.水手工艺;
2.水手值班;
3.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四)完成下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项目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2.6 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机工业务;
2.轮机英语。
(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机工业务;
2.轮机英语。
(三)评估项目:
1.机工值班;
2.金工工艺;
3.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3.符合三副(三管轮)晋级条件
3.1 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三副、三管轮,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申请参加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应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全日制海员培训。
3.2 (二)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要应完成:
1.高级消防培训;
2.精通急救培训;
3.雷达观测与标绘培训和雷达模拟器培训;
4.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
5.GMDSS通用操作员培训,并取得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但申请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可完成GMDSS限用操作员培训,并取得适任证书。
3.3、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船舶值班与避碰;
(3)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4)航海英语;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5)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6)船舶管理;
(7)船舶结构与设备。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3)航海英语;
2.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4)船舶管理。
(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船舶值班与避碰;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2)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3)船舶结构与设备。
(四)评估项目:
1.海图作业;
2.航线设计;
3.船舶定位;
4.航海仪器的正确使用;
5.测罗经差;
6.货物积载与系固;
7.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者,应通过上述第2和第7项的评估;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吨位提高者,应通过上述第6项的评估。
3.4 (一)申请各级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
1.熟悉和基本完全培训;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还应完成:
1.精通急救培训;
2.高级消防培训。
3.5 申请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机;
(4)轮机英语。
2.电气、电子和自动控制职能
(5)船舶电气;
3.维护和修理职能
(6)轮机维护与修理;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
(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机;
2.电气、电子和自动控制职能
(4)船舶电气;
3.维护和修理职能
(5)轮机维护与修理;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6)船舶管理。
(三)评估项目:
1.动力设备拆装;
2.动力设备操作;
3.金工工艺;
4.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测试;
5.船舶电站操作;
6.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功率提高考试者,应参加上述第1、2、5和6项的评估。
★4 经过海员培训机构培训
4.1、招生对象
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已达到大学英语水平考试425分及以上。
4.2、培训目标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符合《STCW78/95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等法规要求,并能胜任现代化船舶驾驶与管理的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驾驶员和能胜任现代化船舶机电设备操作与管理的无限航区3000KW及以上轮机员。
4.3、课程设置
驾驶专业技术课:航海学、船舶结构与设备、船舶操纵、气象与海洋学、航海英语、航海仪器、船舶值班与避碰、船舶安全管理、海上货物运输、船舶信号等10门专业课程和评估项目、专门训练课程10门。
轮机管理专业课:制图基础与机械制图、热工基础、轮机工程基础、船舶电气、船舶管理、船舶柴油机、船舶辅机、轮机维护与管理、轮机自动化、轮机英语等专业课程10门和评估项目、专门训练课程8门。
4.4、 升迁情况(根据国家海事局和《1995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95/78公约)
1. 甲类航海技术专业学员结业合格后,上船见习满12个月后可任三付;海上三付资历满12个月后可直接升任二付;海上二付资历满12个月后通过国家海事局考试可升任大付;海上大付资历满18个月,经过国家认可的专业院校培训3个月后,再经国家海事局考试,通过后可升任船长。
2. 甲类轮机工程专业学员结业合格后,上船见习满12个月后可任三管轮;海上三管轮资历满12个月后可直接升任二管轮;海上二管轮资历满12个月后通过国家海事局考试可升任大管轮;海上大管轮资历满18个月,经过国家认可的专业院校培训3个月后,再经国家海事局考试,通过后可升任轮机长。
★5.符合二副(二管)晋级条件
5.1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二副、二管轮。
5.2 申请二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船舶值班与避碰;
(3)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4)航海英语;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5)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6)船舶管理;
(7)船舶结构与设备。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3)航海英语;
2.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4)船舶管理。
(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船舶值班与避碰;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2)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3)船舶结构与设备。
(四)评估项目:
1.海图作业;
2.航线设计;
3.船舶定位;
4.航海仪器的正确使用;
5.测罗经差;
6.货物积载与系固;
7.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5.3 申请二管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机;
(4)轮机英语。
2.电气、电子和自动控制职能
(5)船舶电气;
3.维护和修理职能
(6)轮机维护与修理;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
(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机;
2.电气、电子和自动控制职能
(4)船舶电气;
3.维护和修理职能
(5)轮机维护与修理;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6)船舶管理。
(三)评估项目:
1.动力设备拆装;
2.动力设备操作;
3.金工工艺;
4.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测试;
5.船舶电站操作;
6.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6.符合大副(大管轮)晋升条件
6.1 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大副、大管轮。
6.2 申请大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船舶值班与避碰;
(3)船舶操纵;
(4)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5)航海英语。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6)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
(8)船舶结构与设备;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3)航海英语;
2.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4)船舶管理。
(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船舶值班与避碰
(2)船舶操纵;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3)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4)船舶结构与设备。
(四)评估项目:
1.货物积载与系固;
2.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3.气象传真天气图分析。
申请大副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者,应通过上述第2和第3项的评估,其中第3项的评估仅适用于无限航区船舶的大副;申请大副适任证书的吨位提高者,应通过上述第1项的评估。
6.3 申请大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机;
(4)轮机英语。
2.电气、电子与自动控制职能
(5)轮机自动化;
3.维护与修理职能
(6)轮机维护和修理;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
(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动;
(4)轮机英语;
2.电气、电子与自动控制职能
(5)轮机自动化;
3.维护与修理职能
(6)轮机维护与修理;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
(三)评估项目:
1.动力设备拆装;
2.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
3.自动控制实施;
4.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大管轮适任证书功率提高考试者,应参加上述第1、2、3项的评估
★7.符合船长(轮机长)晋级条件
7.1 持有大副或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船长或轮机长。
7.2 申请船长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船长业务;
2.航海英语。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海学;
2.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3.航海英语;
4.航长业务。
(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船舶值班与避碰;
2.船舶操纵;
3.海上货物运输;
4.船舶结构与设备。
(四)评估项目:
1.航次计划;
2.海上搜救与海事案例分析;
3.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通过上述第1和第3项的评估,还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3个月的船长业务培训。
7.3 申请轮机长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长业务;
2.轮机英语。
(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主推进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英语;
4.轮机自动化;
5.轮机维护与修理。
(三)评估项目:
1.轮机模拟器;
2.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其中轮机模拟器仅适用于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申请轮机长适任考试者还应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轮机长业务培训。
★8特别规定
8.1 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在结业或毕业前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评估的,不受本章有关海上服务资历规定的限制。
8.2 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服务资历可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
8.3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的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在无限航区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8.4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但应扣除适任证书被滞留或扣留的时间。
9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
9.1客船和滚装客船
9.1.1 在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取得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适用于客船的适任证书。
9.1.2 在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取得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适用于滚装客船的适任证书。
9.1.3 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9.1.4 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船长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9.1.5 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运输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
(二)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大副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运输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至少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
(三)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二副3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运输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至少6个月,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或通过三副适任考试、评估,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培训,安全记录良好。
9.1.6初次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轮机长、轮机员,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者,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培训,安全记录良好,可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9.1.7在客船、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适任证书。
在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其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9.1.8除本规则8.1.1、8.1.2、8.1.3规定外,本节其余各条规定适用于在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的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9.2液货船
9.2.1在液货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相应的液货船特殊培训,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并持有适用于相应的液货船的适任证书。
9.2.2在液货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9.2.3符合本条规定的船员,可申请其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相应种类的液货船:
(一)初次申请适任证书适用于某种类液货船的船员,应在取得液货船特殊培训合格证后,在相应的液货船上见习不少于3个月。此后,适任证书持有人经过其他种类的液货船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即可申请其适任证书适用于其他种类液货船。
(二)申请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
(三)申请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液货船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及沿海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
★10.海员划分及所需要的证书
●甲
甲类海员可环绕全世界航行,又称为国际海员;
需要证书:《海员证》、《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四小证”(船舶消防、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求生),《健康证明书》、《国际预防接种证书》、护照等。
●乙
乙类海员可沿近海区域如东南亚地区航行,为区域类海员;
需要证书:《海员证》、《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四小证”(船舶消防、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求生),《健康证明书》、《国际预防接种证书》、护照等。
●丙
丙类海员可在沿海航区航行;
需要证书:《海员证》、《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四小证”(船舶消防、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求生)等。
●丁
丁类海员可沿近岸航区航行。
需要证书:《海员证》、《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四小证”(船舶消防、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求生)等。
●特种海员
特种海员应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等。
●海级海员
海级海员还应取得“三小证”(雷达观测雷达摸拟器、自动雷达标绘仪、无线电话通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