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1.信用证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1.1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下述方面不负责任: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法律效力等。”这里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银行只凭看到的文件放款但它却没有这个义务或者也没有这个能力去核实文件所反映交易事实的真伪,因为在程序上银行对交易的审查不过限于文件的核对,信用证交易不允许银行在询问开证人货是否收到,船是否到港等确知事实后再行结汇。银行的责任只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到位,不在监督交易,“看到文件即可放款,被骗免责”的操作让某些身为皮包公司的卖方只需要伪造一套字面无缺陷的文件(包括提单、保单、发票、出口证等)就可将钱提走,即使手头没货照样拿钱。而面对这种损失,银行免责,买单的是买方。
卖方与承运人的勾结行为,比较常见的如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特别在CIF条件下,船是卖方找的,运费是卖方给的,对航运的控制权在卖方。承运人如果接受卖方的请托在明显会导致延误航期的情况下为卖方出具倒签、预借提单以避免和信用证有出入结不到钱,那银行方面在核对提单信用证等单据无误情况下就会放款,由于延误航期导致船沉了、被抢了、货物变质使开证人蒙受损失的事实,银行不管。
1.2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信用证失效。由于在信用证交易制度下,银行对文件的审核是严格依据交易的表现形式而非交易事实。因此,对提单所载交货数量、货物规格等任何一项与信用证出现的不符,哪怕是买方根本不会追究的货物自然属性导致的正常损耗也会使银行暂缓结汇,这在事实上使信用证失去了保证作用,给卖方的资金融通带来困难。此外,即使卖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软条款导致的风险。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
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
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
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
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卖方的安全结汇构成威胁。
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不承担责任。实质上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了商业信用。
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1.3 银行面临的风险
买方无理拒付合格单据或破产。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即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当买方商破产无力偿付货款或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拒绝付款赎单时,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信用证打包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信用证用于担保向银行融资给买卖双方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如果双方串通合谋欺骗银行,则这种融资方式也给银行带来许多麻烦。如某外商向其在国内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购货,开出一张约5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中外合资企业凭信用证向议付银行申请打包贷款,用以购买原料后投产。信用证到期时供货方却未出货。原来外商并不要货,只是由于该企业资金紧张,贷款无门,假借信用证内外勾结来获取贷款。
2.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2.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帐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交易中,经常与业务员沟通交流,对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2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 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从以往的应收未收帐的案例分析,绝大多数是由于业务员工作马虎,忽视风险而造成的。
2.3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单据对整笔业务完成的重要性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信用证的基本要求,正确交单议付则是最后结算的基础。作为进口方,可在信用证中加列自我保护条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机构(如SGS等)出具检验证书,也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以保证获得满意的进口货物。另外,作为受益人,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认真审核信用证,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户提出改证要求。在制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以防产生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
2.4在信用证中,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核对L/C的密押或印签,鉴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2.5买方事前防范措施
首先,买方应该寻找有信誉的卖家和承运人,这是保障交易安全的最根本措施,但常常处于不同地域的买卖双方很难了解对方的信用和支付能力,这也是此举的不足之处。 其次,买方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进行验货、监督货物装船甚至跟船,这也可以从源头上降低风险,但无疑极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 其三,买方也可以自行为标的物投保,可确保在风险发生后得到合理的补偿,但这也会增加交易成本。 再次,银行可以加强与买家的信息沟通,如提前通过传真等方式将卖家单据发予买家,以进一步保证单据的准确性。 最后,可以考虑建立完善的行业监督机制,通过行业协会等一些中介机构来对单据及货物进行数量和质量上的实质性审查。
2.6买方事后防范措施
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如对船的方位和动向进行卫星追踪)以及早发现不法行为,便于搜集有利证据和采取行政或司法措施(如法院的禁付令)进行救济。
2.7买方可以通过预防性的保护措施来保证自己的正当权利
1、选择 FOB 贸易 术语 进行交易,或者是 班轮 运输的 CFR 或 CIF ,因为在这些交易条件下买方提供的部分单据需由较为公正的第三方签发,而第三方参与欺诈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2、第三方检验。买方要求独立的第三方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世界各国都有一些独立的像公正行一类的检验机构,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3、装船通知。对大额商品的出口,一般要求卖方发货后用传真或电传发给买方一份装船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船名、船期等。收到装船通知后,买方将有关船情资料提供给国际商会的海事局进行调查,以确定船情资料的真伪。
4、传真单据。要求卖方在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备齐后,传真给买方以便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
5、装船前检验并监装。“装船前检验”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三方检验”,之所以还要加上第三方监装,主要是为了防止卖方将货物掉包。这方面,我们吃过很多亏。例如,我国进口木材,国外第三方检验后没有任何问题,符合合同要求。等我们收到货物后,却发现全是一些朽木和杂木。国外检验机构说,这不能怪他们,木材确实没有问题,至于卖方装上传的是不是这批货就与他们无关了!因此,为了防止掉包事件的发生,我们可以要求第三方进行监装,并出具监装证书。
6、买方监装。对于大宗货物的进口,买方自己派人监装。不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一定要选派责任心强的人员监装。
❷ 论文“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欺诈与防范”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欺诈与预防提纲: 一.前言二.简述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三.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的法律分析四.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的主要原因五.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六.总结
❸ 国际海事欺诈的防范措施
鉴于国际海事欺诈活动的巨大危害,防止海事欺诈应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对于正在加强经济实力,走向世界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这项任务显得尤为紧迫。有效地防范、打击海事欺诈,应从国内、国际两方面着手。 1.增强我国外贸企业的风险意识,加强对合作方的资信调查。
资金和信誉是进行国际经贸活动的经济基础和履行合同义务的道德保证。因此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前,必须详细调查合作方的名称、责任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情况、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和商业信誉、经营业绩甚至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等等。同时,根据国际惯例,还可向其索取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果不能够确认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对对方的资信状况做进一步的调查。例如,通过与外国银行有密切业务联系的中国银行和其他银行进行调查;向当地商会或同业公会进行调查;通过驻外使领馆的商务机构进行调查;通过境外华侨国体或通过外国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自行实地考察。
2.选择合适的贸易条件,斟酌合同条款,防止漏洞的发生。另外,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轻易改变合同履行的条件。
在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应注意选择对己方有利的贸易术语。对此,笔者认为,在出口贸易中,应尽量争取采用CIF和CFR条件;在进口贸易中,可采用FOB条件。这样,己方就掌握了租船订舱的主动权,有利于船货衔接,防止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欺诈。在争取不到租船订舱权利时,应在合同中严格制订租船标准,增加相应的保障条款。同时,应合理选择货款支付方式。此外,还应尽量争取在合同中订明受本国法院管辖并适用本国法律,以便日后发生纠纷需要诉诸法院时,能处在一个于己方熟悉而有利的环境中。
3.选择安全船舶,加强装船监督,并及时掌握船舶的航运状态。
由于国际海事欺诈与海上运输的密不可分,因此,防范欺诈的关键环节在于船舶的使用和监督。当己方享有租船订舱的主动权时,可以借助一些国际组织(国际海事局、劳埃德船级社等)选择资信良好的船舶公司。如果采用租船方式运货时,己方应坚持通过可靠的运输部门的代理来租用船舶。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己方可派人随同核查货物及船舶。货物起航后,买方应随时了解船舶航向,定期向承运人或船东查询船舶方位。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保险公司,尽快展开调查工作。
4.加强法律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法律救济手段。
加强法律保护意识,不仅体现在审查合同条款、杜绝漏洞的产生方面,还应该表现在欺诈发生之后积极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挽回经济损失方面。案发之后,当事人应在索赔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请求。在仲裁的方式下,首先尽量争取在我国国内仲裁机构进行。其次,可选择工作业绩良好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如巴黎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仲裁院等。无论是在仲裁程序还是诉讼程序,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时将对方财产予以强制扣留。裁决或判决作出后,如果对方无意履行,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一旦受骗,还可借助世界着名的国际商帐追收机构对欠款进行追讨。 加强国际合作是防范海事欺诈的一种必要手段。从现今形势看,海事欺诈的跨国性、复杂性以及危害的严重性已远远超出了某个国家可以控制的范围。因此,各国在加强本国监控手段的同时,应加大合作力度,联手打击海事欺诈者。目前,应呼吁迅速召开世界各国参加的国际会议,全面探讨关于反欺诈的国际合作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国际公约。参加会议的国家必须正视到海事欺诈的现状及危害,意识到反欺诈斗争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讨论国际贸易欺诈的国际合作可行性,为在实践中通力合作、协同行动奠定良好基础。
制定防止国际海事欺诈的国际公约是实现国际合作的法律保障。虽然许多国家的刑法对欺诈犯罪都规定了刑事责任条款,但实际上海事欺诈者受到的刑事处罚很少,因而远达不到惩治防范的效果。为实现国际贸易的长治久安,防范海事欺诈应纳入法制化轨道。其中一重要途径就是制定相应的国际公约,以此来统一协调行动。本世纪以来,在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已制订并实施了一些防范危害人类安全行为的国际性公约,如关于制止在航空器内犯罪的公约等。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调整国际贸易活动的普遍遵循的国际公约。我们应在总结国际社会相互合作,共同对付跨国犯罪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一部反对海事欺诈的、包括冲突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在内的国际公约,从法律上谋求对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保护。
在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国际组织也参与了反欺诈斗争。例如70年代末的远东地区调查队(FERIT),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O,又称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商会的国际海事局(IMB)和商业犯罪局(CCB)等等。尤其是伦敦的国际海事局,作为一个专门性的非商业组织,它在预防海事欺诈的发生、识别欺诈行为、提高国际社会防范欺诈的总体水平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单靠一个国际海事局来对付全球性泛滥的国际海事欺诈是不现实的。
鉴于国际海事欺诈的特殊性及其发展趋势,防治国际海事欺诈需要作长期不懈的斗争,一方面需要各国政府及国际社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也需要各国的积极合作,严厉打击海事欺诈活动,以法律手段来严厉制裁欺诈者,以保证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各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❹ 请问FOB方式如何防止诈骗
在国际贸易中防止利用FOB方式诈骗的方法:
据统计,中国出口中以FOB成交的占到70%,但专家指出。FOB对出口商的风险更大,有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结局。相信本文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目前我国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而且收货人指定船公司的少,指定境外货代的多,这并不符合FOB条款的含义。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弊端在哪里?为什么比例越来越大?出口商如何应对?
出口做FOB为何呈上升趋势?
八十年代,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行的是国家统制政策,除少数三资企业外,外贸经营权局限于中央和省市级的专业外贸公司,到八十年末才扩大到市、县级外贸公司和重点生产企业。当时我国的航运市场还没有对外开放,中远开航的远洋干线船远不能适应对外运输的需要,大量出口货物必须通过香港中转。国家为保护国轮和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出口做CIF、进口做FOB,这成为当时对外贸易洽谈运输条款的准则。但也由于出口货物沿途中转环节多,往往提供给买方的二程船信息不准确,甚至二程船名一改再改,加以客户防止我方预借提单、倒签提单,也有坚持要做FOB指定船公司的。
自九十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特别是上海港。外资船公司的进入,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同时三资企业的蓬勃发展,国家赋予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进出口经营权,我国已不再是专业外贸公司一统天下的局面,而是形成了大经贸的格局。加之国际贸易也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出口做CIF除国有企业有一定的传统影响外,其他企业是随行就市,使出口FOB的货量有一定程度的上升。
随着境外船公司进军中国航运市场,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涌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使我国出口做FOB指定代理的货量急剧上升,加之1997年以来班轮公司屡屡涨价,涨价次数频,涨价幅度大,涨价通知急都是历史上罕见,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反亏,部分外资业务人员为规避运价风险,主动做FOB。因此近几年来出口做FOB的货量连连飚升,有些外资企业几乎达到80%以上,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
FOB条件下买方应该是指定船公司,为什么指定境外货运代理?
❺ 如何防止在对外贸易中的诈骗活动!
最重要的是防止信用证诈骗,这种方式最危险,危害也最大,详细了解对方的资信,同时了解信用证开出银行的资信情况!违约一般在合同中可以规定到的,但是,有些外商会利用不提货的方式牵制我们,建议提高首付款的比例,或明确规定相关细节
❻ 遇到外贸诈骗,拖欠货款要如何防范
如果当您遇到涉嫌外贸诈骗人员,或者拖欠货款的采购商时,应该怎么办呢?
给您支支招
1.如采购商有合同诈骗嫌疑时,尽量减少扭送等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报警或向就近公安机关报警,由警方将嫌疑人带回依法处置,避免与嫌疑人发生冲突;
2.如遇到需扭送到公安机关的情况,请市场经营户在扭送过程中避免强制或暴力扭送等情况,如不配合,请及时拨打110,义乌市公安局“135快速反应”处置警力会第一时间赶至现场进行处置;
3.到外贸公司或向拖欠货款对象催讨货款时,应当保持理性,严禁以殴打、非法拘禁、哄抢办公设备等手段进行暴力催讨,如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予以打击处理;
4.对于明确无法构成合同诈骗的行为,应当及时到法院进行诉讼,限制其出境,最大化挽回损失。
如何防范外贸诈骗?
1.诚信为本,但也要常怀警惕之心。不管你是否曾经被骗,都要时常警惕,因为外贸欺诈不会局限于几种形式,会不断地翻新;
2.注意核对登记信息。在订购时查看采购商、翻译有效身份证件,让客户在订货单上签字。如果对方是外商,要登记护照上的英文名和护照号;
3.掌握一定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❼ 请问国际贸易风险的定义是什么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有人认为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贸易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也有人认为国际贸易风险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某些因素在一定的时间内发生始料未及的变化,导致国际贸易主体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发生的不一致,从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信息不对称是国际贸易风险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以国际贸易海上货物风险为例,在CIF价格属于成交的进口业务中,通常会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运输欺诈等风险。
自然灾害是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等;而意外事故则是指船舶搁浅、碰撞、沉没、失踪等现象;运输欺诈是指货物运输的过程中,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故意隐瞒事实,而是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失去其收益的行为。
可见,在地球上某一海面发生自然灾害的信息对于一家从事进口的企业来讲,基本上是不能确切掌握的。运输货物的船只会在何时何地搁浅、碰撞、沉没、失踪同样也是难以掌握的信息;而是否船方签发了假提单、是否会无单放货,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卖方是否装运了劣质货物、是否与承运人合谋,这些情况对于一个善良的合同当事人无法得到充分、必要的信息。
但是对于卖方和承运人来讲,信息较为充分。具有丰富经验的船长会了解很多的与航线有关的自然、气候、地理条件、航线状况、船舶性能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会通过堆场、运输公司、仓库等渠道了解到货物、装运、船舶行驶状况,卖方会很了解产品的质量、包装、通关、结汇等情况。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买方所能掌握的信息很少,而卖方和承运人掌握的信息较多,信息出现了不对称现象,而恰恰是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将国际贸易风险从风险的不同角度进行了分类,如从本身性质角度,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从产生原因角度,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经营风险;从表现形态角度,分为有形风险和无形风险;从作用强度角度,分为高度风险、中度风险和低度风险。等等。
还有人将国际贸易风险分为国家性风险、市场性风险和欺诈性风险三个大类;也有从市场风险角度进行深入分类的:国际市场区域选择与进入时机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汇率波动风险、政治局势风险。针对出口业务的经营风险,一般认为应分为:交货风险、收汇风险、付款风险、市场风险、国内客户资信风险、国外客户资信风险等六类。
国际贸易风险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国际贸易风险进行划分。从宏观层面看,国际贸易风险应包括本国和目标市场国家的政治风险、社会风险、政策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和文化风险,即营销环境中PEST结构化的风险。从微观层面看,国际贸易风险则应包括企业经营战略和经营策略方面的风险,后者最为常见,如合同风险、运输风险、结算风险、价格风险等。
对国际贸易风险的管理
1、识别国际贸易风险。首先要通过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分析和因素分解,将国际贸易中复杂的现象分解成为构成风险影响的一系列要素,并找出这些要素对国际贸易带来的风险大小。在识别国际贸易风险过程中常用的方法有故障树、决策树等,还可以采用德菲尔法、专家会议法、情景分析法等。
2、度量国际贸易风险。首先使用概率来度量风险可能性,其次度量风险后果的严重程度。当然风险发生的概率主要是靠主观估计来确定的。
3、制定应对措施。国际贸易风险的识别和度量的目的就是为制定应对措施服务的,因此在对国际贸易风险进行识别和度量后,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制定应对措施。在制定应对措施的过程中,通常采用效用理论、双因素集成控制方法与多目标决策等方法,还要用到成本效益分析等经济分析法。
4、控制国际贸易风险。国际贸易风险控制工作应根据市场和业务的发展与变化的情况,不断重新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度量,不断寻找、发现和更新风险应对措施,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和不断发展扩大.
拷贝了人家的东西,不过不管怎样看后增加了对于贸易风险的认识。http://..com/question/12406077.html
❽ 国际贸易中如何防范 鬼船
鬼船是指那些具有“影子”身份的船舶。这些船向注册当局登记的各种资料都是假的,包括原名、吨位、体积和船东的身份。一旦货物装上鬼船,这批货连同承运的船只不久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货主很难查到这支船的真正身份,谁是真正的船东,货被卸在哪里,卖给了谁,以及那些船员到底是谁。
利用鬼船窃得的货物一般价值较高(至少200~300万美元),需求较强,已卖出或处理,并且往往早就为收货人所订购并有一段时间等待运输。鬼船经营人窃取货物的一种手段是把货偷走并储存起来,等待时机以后再卖;另一种手段是将货运到另外的目的地,把货交给另外的收货人,而此收货人也知道货是偷来的。
具体来说,在国际贸易业务中,鬼船活动方式如下:
鬼船经营人通过经纪人向货主提出要承运货物,货主确认后,鬼船经营人开始在一处已得手的注册处注册该船,当然向领事馆提供的用以注册的文件都是假的,这样得到了一个有效期为3个月,需要等待其他法律文件的临时证书。与此同时,鬼船经营人给船员办理新的护照。于是,这条船用新名字,船旗和临时注册证书以及船员护照,如期空载开往装货港,由于船本身是干净的,所以不会引起任何怀疑。装货后,该船开出港口,表面上是开往指定的卸货港,实际上,行骗者早已与另外的买主签订了另一个合同,把这票货卖给了他。依据后来的这个合同,这条以新身份和新船员出现的船直接开往那个卸货港把货卸下,由于这条船是以合同预计抵达的,所以也不会引起怀疑。如果这票货难以马上找到买家,就会在公海上把货卸到驳船上,驳船把货运到岸边的仓库里,等待以后找到一个合适的买家。如此,这条船又开始等待下一次欺诈。
提醒
对于鬼船欺诈,托运人或货主应该积极进行防范。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 注意投保的险别。
对船长及船员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的险别并不对其承保。特别对于采用CIF、CIP之类的贸易条件进口,保险由卖方代办,卖方只需投保普通险别即可,因而容易致使买方暴露在鬼船欺诈的风险之下。
若采用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则应投保ICC(A)或者其他险别,但同时加保“恶意附加险”。本案列中,所投险别为ICC(B),并没有加保“恶意附加险”,承保范围没有涵盖鬼船欺诈,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是完全合理的。
若采用我国保险条款,则应该投保交货不到险,该险承保自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不论由于任何原因,如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六个月以内交讫,保险公司同意按全损予以赔付,但该货物之全部权益应转移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保证已获得一切许可证。所有运输险及战争现象下应予负责的损失,概不包括在本条款责任范围之内。
□ 了解船方的财务状况和声誉,选择资信情况好的承运人。
鬼船的船东实际上是皮包公司,有时在开始行动的前两天才建立,并且采用临时性的办公地点。如果之前能够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是完全可以避免受骗的。关于船东、承租人和船长的资料可从劳合社航程记录、劳合社传播索引或国际海事局的报告中获得,对每天的报纸以及劳合社一览表(Lloyds List)中的船舶消息仔细研究,也能得到一些有用的启示,如过往的赔款记录、全损失估计其原因等。有关对外业务伙伴的资料,可通过驻外机构、使馆的商务部门以及商会获得。
□ CFR和CIF条件下的买方,应充分利用船舶确认制度保护自己。
船舶确认制度(Ship‘s Confirmation of Acceptation),是指在CFR和CIF条件下,租船由卖方负责,根据ICC国际贸易价格术语的规定:“卖方应谨慎认真地选择船舶和承运人,安全地把货物送到目的港。”我国大部分外贸公司根据这一惯例,制定了船舶确认制度。为保证卖方所租船舶经济上合适,政治上可靠,买方对卖方所租的船舶进行确认。如果没有经过买方确认,卖方擅自租用船舶则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在信用证结汇条件下,没有经过买方确认,则丧失顺利结汇的权利。
那么,对哪些船舶确认,对哪些船舶不予确认呢?实践中的习惯做法,一是对于劳埃德注册登记簿里的船舶且属于着名的船东保赔协会的船舶予以确认,否则就不确认,让卖方租赁我方满意的船舶;二是对方便旗船的确认采取谨慎态度;三是对15年以上的油轮、液体化工品船舶和20年以上的一般船舶不予确认,原因有二:一方面这样的船舶很难适航,容易遭受海难,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一般不接受超龄船舶,即使接受也会加收保险费。
□ 若货船已经“消失”,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调查和追踪。
鬼船欺诈人窃取货物后总要找时机“销赃”,如果能够利用广泛的关系建立起追踪的网络,那么追回货物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本案例中,大恒公司就是在国际海事局的帮助下找回货物,挽回损失。除了国际海事局,受骗人还可以求助本国的商务部门和外交部门,与自己有业务来往的公司,乃至一切可以调动的关系。
❾ 在线做外贸生意,怎样才能避免欺诈
作为外贸老鸟,传授你几招:
一是交易的时候要小心,首次合作的大单要谨慎,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二是选择可靠的在线外贸交易平台,比如敦煌网,它上面每一个交易流程都设有防欺诈设计和提醒。三就要看你的个人运气啦。
❿ 如何避免贸易的风险
外贸企业可以结合风险转移、风险吸收、风险回避、风险中和以及风险分散等原则,采用以下防范措施,将贸易风险降到最低线。
一、提高进出口贸易风险防范意识。外贸企业要进行风险管理,首要问题就是更新观念。要培训进出口贸易业务人员,使其熟练掌握国际贸易基本知识与进出口贸易的各个环节,使之能有效识别每一项业务中存在的风险;要定期或不定期结合贸易风险案例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在相互学习过程中,提高风险分析、风险提取等业务素质;要为业务人员提供到学校再教育机会,或派他们出国考察,及时了解相关贸易政策,丰富其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提升科学的风险防范理念和业务能力。
二、审慎研究合同的签订与执行,规避合同风险。合同是每一笔业务的展开、延伸和终结。它的签订固定了贸易双方的合作关系,是双方履约的尺度凭证,也是经济索赔、贸易纠纷、依法诉讼的主要依据。因此,合同风险的防范是进出口业务风险防范的关键。业务人员在商议业务时,要充分了解自身企业所处的贸易地位,尽量掌握谈判的主动权。在签订条款时,因本着极度审慎认真的态度,做到合同形式标准规范,条款内容完整无误,语言表述简单明了。合同条款签订后,要及时报送相关人员审核、审批。要跟踪合同的执行情况,谨防对方利用合同中任何条款的变更欺诈行骗,一旦发生意外情况,也应处变不惊,认真调查、科学分析,以最小的代价化解合同风险。
三、建立自己的信息情报系统,降低市场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因素极其丰富,对它的防范是进出口业务风险防范的一大重点。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信息获取快速且渠道多样。但各类信息都会具有一定的不完全性、不准确性、不对称性,特别是信息的时效性,都有可能导致外贸企业在决策上出现失误。因此,要建立自己的信息情报系统,全面展开对国际国内市场的调查与研究工作,及时了解国际国内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政策动向,及时掌握消费者偏好、产品供需状况以及外汇市场等的变动情况,及时反馈这些信息,并经过加工整理,研究各项风险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事件,让企业能尽早展开套期保值等业务来中和市场风险。同时,通过建立企业内部报告系统、信用情报系统和资信调研系统,把国际国内市场情况、客户信用、业务流程等信息情况,汇集、分析,并做出正确的评估,为企业内部相关部门选择市场以及企业的下一步决策提供支持。
四、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弱化信用风险。此前,我国外贸企业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一直是进出口业务风险防范中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特别是在出口贸易中,我国外贸企业因诈骗而受到的损失是很大的。所以,今后我国要新增设信用管理部门,从规范客户资信管理体系入手,多角度、多方位、动态了解客户状况,统一整理分析客户信息资源,评定客户资信类型或等级,并随所掌握信息的变化及时更新评估结果,尽量做到知己知彼。接着要完善客户信用控制体系,对不同资信类型或等级的客户应在预付款、信贷担保、货款拖欠时间等方面予以不同的对待。特别是在出口贸易中,要努力提高对应收货款的管理水平,不但要落实货款结算的责任与任务,还要重视应收货款的流动性以及对实际成本的核算,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追款进行全程风险控制,防止坏帐形成或陷入贸易骗局。另外,外贸企业可根据具体贸易业务情况,选择出口信用、出口保理业务或是承兑交单项下的银行保兑业务等方式来降低信用部门造成的收汇风险。
五、适当、及时投保,防范运输风险。进出口业务中货物的运输多数是运输路途远、运输时间长,程序复杂,环节众多,是一些固有风险或恶意风险的密集段。所以,在运输途中对货物进行适当、及时的保险是十分必要的。由于货物的运输过程是贸易风险由出口方向进口方转移的过程,原则上应有进口方投保。那么出口方应及时通知进口方货物备齐并告知其装运时间,方便进口方及时投保。当然,也可委托出口方代为投保,但双方应明确投保的范围、投保的险种、保费的多少等问题,以免风险发生后双方逃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装运前,双方应做到对装运条款规定的装运时间、装卸地点、分批装运、转运等理解一致。同时,租船方应租用资信度高的船公司的“适航性”船舶,外贸企业要备齐各项单据及凭证,既防范运输途中的风险,又保证顺利通关。另外,我国企业应警惕非关税壁垒所引发的贸易风险。我国企业一方面要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另一方面要注意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商品的不同标准,适时适地进行出口,有效避开灰色壁垒风险。还需要密切关注时事政治与经济形势,做好进出口业务中有关固有风险的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