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际法就业前景
国际法概念:国际法既是国际公法,旧称"万国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的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服人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基本特征:
1.国际法调整的不是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而是主要依靠国家本身。
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②不干涉内政原则。
③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⑤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
⑥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⑦国际合作原则。
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㈡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国际法主体种类有所增加,非国家的国际组织乃至个人逐渐成为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课题范围扩大,增加了新内容,如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环境法等
国际法实施机制有所增强,如国际法院、wto
国际法基本理论有所突破,产生国际强行法和对一切的义务的概念
㈢ 请详细描述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历程。
古代
古希腊分为许多城市国家,它们彼此独立而来往频繁,因此,所形成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范围较为广泛,与近代国际法颇有相似之处。但是,它们含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在体系上与近代国际法很不相同。古代罗马国际法有进一步的发展,在“市民法”之外形成一套称为“万民法”的法律,调整罗马人和与罗马处于友好关系的国家的人民之间的关系(见罗马法),对于后来的国际法有相当的影响。但它是罗马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产生
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是近代欧洲的产物。这样的国际法是以 独立主权的国家为基础的。在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订立以后,在欧洲出现了为数众多的独立主权国家。这个公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使国际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这时期,一些欧洲国家的法学家、神学家,相继发表了与国际法有关的着作,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荷兰法学家H·格劳秀斯,他发表了一部有完整体系的国际法着作,即着名的《战争与和平法》(1625)。这部巨着以战争为重点,涉及神学、历史等方面,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了国际法的全部范围,为近代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对于后来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而发展,重大的历史变动总是影响国际法的变化。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就曾对国际法的发展发生巨大的影响,它提出了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强调了国家主权原则既包括国家对领土的主权,也包括对在国外的公民的管辖权;它宣布民族自决的权利(见民族自决权),申明了以独立为基础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它废除了一些关于战争的旧规则和制度,主张在战争法上贯彻人道主义精神。这些原则在当时反映着资产阶级国家的利益,但它们本身具有进步的意义,所以直到现在仍然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
帝国主义阶段
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国际关系中充满着强国欺侮弱国、掠夺别国领土、争夺殖民地的现象,帝国主义国家对外实行政治压迫、经济剥削和武装侵略的政策,国际法中进步的原则、规则和制度遭到破坏,产生了一些与帝国主义政策相适应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尽管如此,国际法在某些方面还是有发展的:①它的领域从欧洲扩大到美国和整个美洲,扩大到土耳其、日本以及亚、非的其他一些国家。②国家之间的关系增加了,多样化了,出现了一些专门化问题有待处理,开始签订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建立了不少的国际行政联合。③战争的连续不断发生及其残酷性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和对于制订战争法规的要求。从1856年《巴黎海战宣言》,经过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到1909年伦敦《海战法规宣言》,战争法规的人道主义化有所发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制度也有所改进(见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俄国十月革命以后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国际法遭到严重的破坏,但是,国际关系毕竟还在发展。1917年的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既为国际关系,也为国际法开辟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提出了不兼并和不赔款的原则,宣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行,宣布废除秘密外交和不平等条约等等,成为新发展阶段的重大标志。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见国际联盟),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号称世界性的国际政治组织;通过了《国际常设法院规约》,设立了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司法机构。接着,1928年在巴黎签订了《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非战公约》),反对以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废除战争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反映出各国人民反对战争、特别是反对侵略战争的要求。这些使原有的进步的国际法原则得到了恢复和加强,新的原则开始不断地建立起来,表明新的现代国际法正在形成中。
现代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日法西斯国家发动的侵略战争,使国际法又一次遭到大规模的破坏。但是,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仍然没有失去它的意义。相反,甚至大战结束之前,国际法在维护世界和平中的作用已经引起人们的注意。战后,《联合国宪章》签订了;依据宪章,成立了联合国组织。特别是在战后,新的民族独立国家纷纷成立,使国际法的领域扩大了,包括了全世界所有国家。在第三世界国家的推动下,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得到了新的发展。在国际关系中,层出不穷地出现新问题,如核武器(见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国际海底(见国际海底制度)、外层空间、环境保护等等,都要求国际法加以调整,使现代国际法有了显着的发展。
㈣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
1、 国际法主体的增加;主体包括: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2、 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国际私法调整各个国家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3、 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使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展, 也使国际法产生了许多新内容;
4、 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4)国际法有哪些发展扩展阅读: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
1、各国公认: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仅为少数或部分国家承认的原则。
2、具有普遍意义: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国际法基本原则超出了个别领域而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关系到国际关系全局性的原则,它可以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并具有指导作用。
3、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任意抛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
4、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体现为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国际法存在的基础。
㈤ 近代国际法的发展的表现有哪些
(1)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形成了国家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为次要主体的新格局;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3)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4)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㈥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
在古代时期,出现了国际法的萌芽。主要是习惯规则,但也有成文的类似于现代条约的一些文件(如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王国皇帝订立的同盟条约)。国际法形成于近代时期。三十年战争之后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可称为国际法的转折点。主权国家的出现与主权观念的确立是国际法产生的社会基础,罗马帝国的“世界主权”已不复存在,国际社会开始探索在一个平行的国际社会,如何建立一种大家都需要的秩序(否则,像三十年战争这样的灾难会不断发生),于是,国际法应运而生,成为建立这种秩序的最为有效和可行的手段。国际法的原则与规则制度在这一时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特别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一些反映资产阶级要求的国际法原则与制度,如主权平等、国际关系民主、民族自决、不干涉内政、条约神圣、公海自由、尊重人权与人道主义等得到确认和发展。国际法的领域不断扩展和充实,如外交法、战争法、条约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人权法、海洋法、领土法、空间法、国际争端解决法等领域,都出现了一些国际习惯法与条约法规则。也出现了一些像巴黎联盟、伯尔尼联盟、万国邮政联盟等专门性的行政联盟,也可以称为是现代专门性国际组织的前身。但总的来讲国际法的体系还不够完整,相关的制度也不够完善。而且,这一时期,作为国际法的主体的国家还不具有全面的代表性,欧洲之外的国家大多还被排斥在国际社会之外,或者是列强的附庸。一些原始而反动的原则与规则还保留着一些残余,如武力征服的合法、势力范围、领事裁判权、殖民地、不平等条约等还是较为普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