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食品安全体系具体包括哪些
质量管理体系(QualityManagementSystem,QMS)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目标以及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活动。实现质量管理的方针目标,有效地开展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这个体系就叫质量管理体系。指企业内部建立的、为保证产品质量或质量目标所必需的、系统的质量活动。它根据企业特点选用若干体系要素加以组合,加强从设计研制、生产、检验、销售、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活动,并予制度化、标准化,成为企业内部质量工作的要求和活动程序。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指与食品链相关的组织(包括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的企业和团体)以GMP和SSOP为基础,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即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为核心,融入组织所需的管理要素,将消费者食用安全为关注焦点的管理体制和行为。
2. 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什么样的
欧洲共同体(简称欧盟)委员会自从20世纪60年代初就制定了食物政策,以确保食物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每一个国家层次上的法律条款必须由共同体的条款来代替。欧盟委员会的初期法规可以称为垂直或处方法规,即它们只适用于一种或一组食品。当食物方面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如疯牛病、沙门菌、大肠杆菌O157)后,降低了消费者对欧盟食物管理制度的信任度。在1985年欧盟委员会发表“食物通讯”之后,食物立法程序才真正加速发展。
目前,欧盟实行由一个独立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欧盟食品安全局是欧盟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独立机构,独立地对直接或间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件提出科学建议,成员国和欧盟共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政策。欧盟委员会也参与对欧盟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产业受成员国有关机构的监督,但这些机构同时受欧盟的管理。自2006年1月1日起,欧盟有关食品安全的一系列法规全面生效,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将成为一个统一、透明的整体。法规要求欧盟的每个成员国在2007年1月1日建立和实施对于食品和饲料的国家控制计划。一些国家如德国、丹麦和瑞典等均以欧盟食品安全指令为原则和指导,释义和制定本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和部门具体执行指南,形成层次分明的法规体系。
1.欧盟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是欧盟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独立机构,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8个专家小组组成。
EFSA的主要责任是独立地对直接或间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件提出科学建议,这些事件包括与动物健康、动物福利、植物健康、基本生产和动物饲料有关的事件;建立各成员国食品安全机构之间密切合作的信息网络,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具体说,根据欧盟理事会、欧盟议会和成员国的要求,为风险管理决策提供有关食品安全和其他相关事宜(如动物卫生、植物卫生、转基因生物、营养等)的政策建议;为制定有关食品链方面的政策与法规提供技术性建议;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信息,监控欧盟整个食品链的安全状况;确认和预报食品安全风险;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向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此外,EFSA还对非食物和转基因饲料、与欧盟法规和政策有关的营养问题等提出科学建议。
欧盟食品安全局还在风险管理方面向其成员国提供必要的支援。在食品安全危机发生时,欧盟理事会将成立一个危机处置小组,欧盟食品安全局将为该小组提供必要的科学技术和政策建议。危机处置小组会收集相关信息,提出防止和消除风险的办法。欧盟食品安全局还承担着快速报警的任务。各成员国的食品安全机构有责任将本国有关食品和饲料存在的安全风险及其限制措施的信息,迅速通报给欧盟快速预警体系,欧盟理事会将收到的通报信息转发给各成员国和欧盟食品安全局。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宗旨是要保持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将一切与公众利益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公之于众,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带来的隐患。
近年来,欧盟的许多成员国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局,它们的责任和任务在各国之间也各不相同。其中尤其以爱尔兰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非常成功,成为世界上的一个典型范例。
2.欧盟的食品安全法规
欧盟具有一个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欧盟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以食品基本法及后续补充发展的法规为代表的食品安全领域的原则性规定;二是在以上法规确立的原则指导下的一些具体的措施和要求。
从2000年颁布的《食品安全白皮书》到2002年生效的《食品基本法》(即178/2002号法令),欧盟在食品安全立法领域确定了一系列基本的原则和理念,并在这些原则和理念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如2004年4月,欧盟公布了4个补充的法规,涵盖了HACCP、可追溯性、饲料和食品控制,以及从第三国进口食品的官方控制等方面的内容。它们被称为“食品卫生系列措施”,包括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2/2004号法规“食品卫生”,第853/2004号法规“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第854/2004号法规“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的官方控制组织细则”和第882/2004号法规“确保符合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规定的官方控制”。这4个法规都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除了这些基础性的规定,欧盟还在食品卫生、人畜共患病、动物副产品、残留和污染、对公共卫生有影响的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根除、食品标签、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转基因食品、辐照食物等方面制定了具体的法律。
3. 食品安全管理的各国措施
食品580-食品安全法服务平台,
法规查询:提供多维度检索方式,依托专业的食品链法规标准数据库,帮助企业快捷识别适用法标,实现法标库动态更新
危害查询:提供潜在危害识别查询,危害资料查询和FDA水产品危害控制指南查询功能。依托强大的市场风险信息数据库,有助于企业准确识别自身产品的数据信息,识别危害控制点,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HACCP:提供基于GB/T 22000、GB/T 27341、GB 14881、FDA水产品危害控制指南、美国117法规的五个线上应用模版,帮助企业进行危害分析和建立食品安全计划,实现HACCP体系的快速应用。
批记录管理:提供成品批记录管理服务,实现企业成品批记录和检验报告的线上保存与查询,提供相关方在线申请查阅,帮助中小企业实现生产过程追溯管理。
供方管理:提供供方基本信息的存储和协助供应商筛查,帮助企业规范供方筛选标准,协助建立动态的供方管理体系。
文件管理:提供企业文件存储录入,实现文件的有效分类、统一管理和法规的适时更新通知。
4.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什么样的
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目前美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极大地提高了美国人民的健康水平。“9·11”事件后,美国更是加强了在食品安全方向的投资力度,制定了《动物健康保护法》、《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应对法》,在法律中规定了一系列食品防恐的措施,如对国内外食品厂商实施更加严格的注册登记和通报制度等。
1.美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美国是分散管理模式的典型,涉及食品监督管理的机构非常复杂,主要的机构达20个之多。细分起来,卫生部有5个,农业部有9个,环境保护局有3个,商务部、国防部和海军各1个。而其中最主要的有美国卫生部(DHHS)所属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所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以及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EPA)。在美国,一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有3个。
①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归属于卫生和人类服务部(HHS),其职责范围包括所有国产和进口食品(但不包括肉类和禽类)、瓶装水、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
食品安全职责:执行食品安全法律,管理除肉和禽以外的国内和进口食品;通过检验食品加工厂、食品仓库、收集和分析样品,检验其物理、化学、微生物污染;产品上市销售前,负责综述和验证食品添加剂和色素添加剂的安全性;综述和验证兽药对所用动物的安全性及对食用该动物食品的人的安全性;监测作为食品生产动物的饲料的安全性;制定美国食品法典、条令、指南和说明,并与各州合作应用这些法典、条令、指南和说明,管理牛奶、贝类和零售食品工厂,如餐馆和杂货商店;现代食品法典可以作为零售商和护理院及其他机构如何准备食品和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参考;建立良好的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的生产标准,如工厂卫生、包装要求、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计划;与外国政府合作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要求加工厂商召回不安全的食品、监测这些召回行动并采取相应的执法行动;对食品安全开展研究;对行业和消费食品安全处理规程的培训。
②美国农业部(USDA)。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由负责食品安全的副部长负责领导。其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主要负责保证美国国内生产和进口消费的肉类、禽肉及蛋类产品供给的安全、有益,标签、标示(识)真实,包装适当。
食品安全职责:执行食品安全法律,管理国内和进口肉、禽产品;对用作食品的动物屠宰前和屠宰后进行检验;检验肉、禽屠宰厂和肉、禽加工厂;与美国农业部市场销售局(AMS)合作监测和检验加工的蛋制品;收集和分析食品样品,进行微生物和化学污染物、感染物和毒素监测和检验;在准备、包装肉禽产品,热加工和其他处理时,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其他配料使用的生产标准;建立工厂卫生,确保所有进口到美国的外国肉、禽加工符合美国标准;肉、禽加工者对其加工的不安全产品自愿召回;资助肉、禽加工食品安全的研究;教育行业和消费者安全的食品处理规程。
③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EPA)。职能范围包括饮用水,由植物、海产品、肉和禽制造的食品。
食品安全职责:建立安全饮用水的标准;管理有毒物质和废物,预防其进入环境和食物链;帮助各州监测饮用水的质量,探求预防饮用水污染的途径;测定新的杀虫剂的安全性,建立杀虫剂在食品中的限量水平,发布杀虫剂安全使用指南。
总体来看,美国上述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是根据其相关法律确定的。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基本上能够按照职能分工执行自己的任务。联邦、州和地方当局在食品安全方面,包括规定食品及其加工设施方面,发挥着相互补充、相互依靠的作用。正是由于监管体系比较健全,美国极少发生特别大的食品安全事件。
2.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
1906年出台的《食品与药品法》和《联邦肉类检验法》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立法的开始。100多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问题的不断产生,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修正案也不断面世。美国关于食品的法律法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议会通过的法案,称为法令(ACT)。管理食品安全的法令主要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公共卫生服务(P
5. 如何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英文简称“ISO22000:2005”。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食品的安全问题;要求生产、操作和供应食品的组织,证明自己有能力控制食品安全危害和那些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顾客的期望、社会的责任,使食品生产、操作和供应的组织逐渐认识到,应当有标准来指导操作、保障、评价食品安全管理,这种对标准的呼唤,促使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标准的产生。标准既是描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指导标准,又是可供食品生产、操作和供应的组织认证和注册的依据。
ISO22000:2005表达了 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共性要求,而不是针对食品链中任何一类组织的特定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在食品链中所有希望建立保证食品安全体系的组织,无论其规模、类型和其所提供的产品。它适用于农产品生产厂商,动物饲料生产厂商,食品生产厂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它也适用于与食品有关的设备供应厂商,物流供应商,包装材料供应厂商,农业化学品和食品添加剂供应厂商,涉及食品的服务供应商和餐厅。
ISO22000:2005采用了 ISO9000标准体系结构,将HACCP原理作为方法应用于整个体系;明确了危害分析作为安全食品实现策划的核心,并将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制定的预备步骤中的产品特性、预期用途、流程图、加工步骤和控制措施和沟通作为危害分析及其更新的输入;同时将HACCP计划及其前提条件-前提方案动态、均衡的结合。本标准可以与其他管理标准相整合,如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等。
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概述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 摘 要
在当前全球食品贸易量日益剧增的形势下,无论是进口国还是出口国,都有责任强化本国的食品管理体系,履行基于风险分析的食品管理策略。多数国家的政治家和科学家认为有效的食品管理体系是确保本国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基础。本文依据 联合国粮农组织和 世界卫生组织的相关文件和出版物,论述和讨论了食品质量与食品安全在概念上的区别,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构成要素,食品安全管理的原则和原理,以及如何强化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问题,为国家食品管理机构改革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质量;管理原理;风险分析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 必要性
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日益丰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的生产、加工、贮运、销售整个过程表现出了空前的兴趣,不断要求政府和食品制造商在食品质量、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当前全球食品贸易量日益剧增的形势下,无论是进口国还是出口国,都有责任强化本国的食品管理体系,履行基于风险分析的食品管理策略。多数国家的政治家和科学家认为有效的食品管理体系是确保本国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基础。
进入新世纪以来,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社会、政治和贸易问题时有发生,世界各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机构、监管、信息、教育正在急剧变化,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国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动向及相关研究成果,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体现以人为本,实现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 中国食品安全管理面临的主要挑战。本文介绍了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方面的原则、实践和经验,供有关管理人员、专家和学者参考。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 概念
食品安全是指食物有损于消费者健康的急性或慢性危害。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协商的余地。食品质量则涉及对消费者而言的其它性状,即食品的使用价值,有正面的性状,如风味、颜色、质地等,也有负面性状,如腐败性、变色、变味等。明确区分食品质量与食品安全涉及到相关政策的制定,以及食品管理体系的内容和构架。
食品控制被定义为强化国家或地方当局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确保所有食品在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及销售过程中是安全的、健康的、宜于人类消费的一种强制性的规则行为,同时符合安全及质量的要求,以及依照法规所述诚实、准确地予以标注。食品控制的首要任务是强化食品立法,以确保食品消费安全,使消费者远离不安全、不卫生和假冒食品,通过禁止出售那些购买者所不期望的非天然或不合质量要求的食品的方式来实现。
食品危害主要集中在5个方面:①微生物危害;②农药和杀虫剂残留;③滥用食品添加剂;④化学危害,包括生物毒素;⑤假冒食品。食品危害还可以延伸到转基因食品、过敏原、兽药残留,以及在动物产品中为促进生长而添加激素等。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 管理体系构成
国家食品管理体系的目标是:①减少食源性疾病, 保护公众健康;②防范不卫生的、有害健康的、误导的或假冒的食品,以保护消费者权益;⑧通过建立一个完全依照规则的国际或国内食品贸易体系,保持消费者对食品管理体系的信心,从而促进经济发展。食品管理体系应覆盖一个国家所有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也包括进口食品。食品管理体系必须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还必须强制执行。
大多数国家食品管理体系由5个单元构成:①食品法规;②食品管理;③食品监管;④实验室检测;⑤信息、教育、交流和培训。
2.1食品法规
制定食品法律是现代食品法规体系的 基本单元。食品法规在传统上包含关于不安全食品的界定,强制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以及对负有责任团体和人员的惩处。现代食品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不仅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有法律效力,而且还要允许食品安全管理权威当局依法建立一种预防性的保障体系。
除了食品安全立法以外,政府部门还需升级和更新食品标准。一些高水平的标准规范已经取代了与食品安全目标有关的原有标准。国家应吸收国际食品法典所长,学习其它国家在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方面的做法,将有关信息、概念和需求加以修正,纳入本国标准体系。这种国家标准体系既要能够满足本国需要,又要符合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以及贸易伙伴的需要。
2.2食品管理
有效的食品管理体系需要在国家层面上有效地协调,并出台适宜的政策。其职责包括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或部门,明确这些机构或部门在以下行动中的职责:发展执行国家统一的食品管理战略;运作国家食品管理项目;获得资金并分配资源;设立标准和规则;参与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联合行动;制订食品安全 紧急事件反应程序;进行风险分析等等。其核心职责可以概括为建立规范的措施,保障监督体系的运行,持续改进硬件条件,提供政策指南。
2.3食品监管
食品法规的监管和运行需要诚实、有效的调查工作为基础。作为调查工作的关键要素的调查人员应当是高素质的、训练有素的、诚实的,他们要日复一日地与食品工业、食品贸易以及社会打交道。食品管理体系的声誉和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调查人员诚信和专业水平上的。因此,对调查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是建立有效的食品管理体系的前提。国家应通过持续的 人力资源政策,保证调查人员不断得到培训和提高,逐步形成调查专家队伍。
2.4实验室建设
实验室是食品管理体系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实验室的数量和位置取决于体系的目标和工作量的大小,同时应考虑装备一个中央参照实验室,以完成一些复杂的试验和比对试验。食品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按照标准监督这些实验室,并管理其运行过程。食品安全实验室的分析结果常常会在法庭上作为合法和有效的证据,这就需要在实验分析过程中高度认真,以确保实验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2.5信息教育交流
信息发布、食品安全教育、给食品产业链上多个环节的代理人提出建议,这些工作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些工作包括给消费者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对信息进行系统化;推出面向食品行业 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教育项目;执行“培训培训者”项目;向农业和卫生部门的广大员工提供参考文献等等。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 原则和原理
3.1 食品安全管理的原则
当国家在建立、升级、强化或改变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时,必须对很多支撑食品管理行动的原理和价值取向给予考虑。这些原理包括:
①在食品链中尽可能充分地应用预防原则,以最大幅度地降低食品风险;
②对从“农田到餐桌”链条的定位;
③建立应急机制以处理特殊的危害(如食品召回制度);
④建立基于科学原理的食品控制战略;
⑤建立危害分析的优先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
⑥建立对经济损益和目标风险整体的统一行动;
⑦认识到食品安全管理是一种多环节且具有广泛责任的工作,并需要各种利益代言人的积极互动。
3.2 食品安全管理的原理
3.2.1 “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体概念 最有效降低风险的途径就是在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链条中遵循预防性原则。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最基本的就是把食品质量和安全建立在食品生产从种植(养殖)到消费的整个环节。这种从农业种植者(养殖者)、加工者、运输者到销售商的链条叫做“从农田到餐桌”,这个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在 食品质量与安全中都是非常关键的。
食品危害和品质的损失可能发生在食品链上的不同环节,要一一找出这些危害是非常困难的,并且成本也是十分昂贵的。一种有机地组织起来的,对食品链中多个环节进行控制的预防性方法可以有效地增进食品质量与安全。对食品链上一些潜在的危害可以通过应用 良好操作规范加以控制,如 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操作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等。一种重要的预防性的方法——危害分析与 关键控制点(HACCP)可应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处理的各个阶段, HACCP已成为提高食品安全性的一个基本工具。
3.2.2 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是指对食品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的过程。风险评估是以科学为基础对食品可能存在的危害进行界定,特征描述,暴露量评估和描述的过程。风险管理是对风险评估的结果进行咨询,消费者的保护水平和可接受程度进行讨论,对公平贸易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以及对政策变更的影响程度进行权衡,选择适宜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过程。风险交流是指在食品安全科学工作者、管理者、生产者、消费者以及感兴趣的团体之间进行风险评估结果、管理决策基础意见和见解传递的过程。
食品法典在国际层面上规范了风险分析的程序,已引入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有关国际组织鼓励其它国家在本国食品管理体系中认可国际风险分析的结果。
3.2.3 透明性原则 食品安全管理必须发展成一种透明行为。消费者对供应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的信心是建立在对食品控制运作和行动的有效性和整体性运作的能力之上的。应允许食品链上所有的利益关系者都能发表积极的建议,管理部门应对决策的基础给以解释。因此,决策过程的透明性原则是重要的。这样会鼓励所有有关团体之间的合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同性。
作用
食品安全权威管理部门应该撑握将何种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介绍给公众。这些信息包括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科学意见、调查行为的综述、涉及食源性疾病食品细节的发现、食物中毒的情节,以及臭名昭着的食品造假行为等。这些行为都可以作为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一部分,使消费者能更好地理解食源性危害,并在食源性危害发生时,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 管理体系
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的食品管理体系至少有3种组织方式,即多元管理机构体系、单一管理机构体系以及统一管理机构体系。在发生了众多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后,有些国家正在着手改革自己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正在一些发达国家进行改革实践。
统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表明,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上多个机构有效合作的愿望和决心是正确的,典型的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应在4个层次上运作。
第一层次:政策制定,风险评估及管理,标准和规章制订;
第二层次:食品管理活动,管理和稽查合作;
第三层次:监督和执行;
第四层次:教育和培训。
在对国家食品管理机构进行改革时,有些政府希望建立一个自主的国家级食品管理机构,负责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问题,保留原来多元化的管理机构设置,由其负责第三和第四层次的问题。
农村食品安全监管
一是受消费水平及消费观念的影响,农村市场假冒伪劣商品现象较为普遍,多数农民属于低水平消费群体,购买能力有限,所以他们购物时多图便宜,而且识假辨假能力差,因而为成本低、价格低的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市场。
二是经营主体的素质相对较低,他们大多数是农民,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和守法经营观念。个别经营者往往只求经济利益,不管商品质量,更不会去考虑人们食用不合格食品所造成的恶果。所以,即使是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或是明明知道是劣质食品,为了不让自己亏本,甚至是有利可图,经营者也会想尽一切办法将商品销售出去。
三是在农村,小卖部、食品商店等零散食品经销商大量存在,他们经营规模小,广泛分布在农村的各个角落。这些状况满足了农村的消费需求,但不利于监管。
四是农民消费者自我权益保护意识较差。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能正确运用法律维权,多是自认倒霉。还有的是碍于同乡的情面,不主张自己的权益,因而使违法经营长期得以生存。
统一食品安全的优点
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优点在于:
①使国家食品管理体系具有连贯性;
②没有打乱原有机构的调查、监督和执行工作,使该项措施更易于执行;
③在全国范围内整个食品链上实施统一的管理措施;
④独立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职能,落实对消费者的保护措施,取得国内消费者的信任,建立国际间的信用关系;
⑤良好的实施设施有助于参于处理国际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问题,如参与 食品法典委员会,或卫生和植物卫生检疫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后继工作等;
⑥增加决策的透明度,使执行过程更加负责任;
⑦提高资金和其它投入的使用效率。
一些国家正在建立国家层面上的政策制定和合作机制。将食品供应链条的管理交由一个胜任的、自主的机构来完成,有可能改变食品管理的途径。这类机构的角色是建立一个从国家角度出发的食品安全管理目标,并通过施加影响,使这些战略和技术措施成为实现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目标的保障。
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体系构成
国家食品管理体系的目标是:①减少食源性疾病,保护公众健康;②防范不卫生的、有害健康的、误导的或假冒的食品,以保护消费者权益;⑧通过建立一个完全依照规则的国际或国内食品贸易体系,保持消费者对食品管理体系的信心,从而促进经济发展。食品管理体系应覆盖一个国家所有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也包括进口食品。食品管理体系必须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还必须强制执行。
大多数国家食品管理体系由5个单元构成:①食品法规;②食品管理;③食品监管;④实验室检测;⑤信息、教育、交流和培训。 制定食品法律是现代食品法规体系的基本单元。食品法规在传统上包含关于不安全食品的界定,强制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以及对负有责任团体和人员的惩处。现代食品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不仅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有法律效力,而且还要允许食品安全管理权威当局依法建立一种预防性的保障体系。
除了食品安全立法以外,政府部门还需升级和更新食品标准。一些高水平的标准规范已经取代了与食品安全目标有关的原有标准。国家应吸收国际食品法典所长,学习其它国家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方面的做法,将有关信息、概念和需求加以修正,纳入本国标准体系。这种国家标准体系既要能够满足本国需要,又要符合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以及贸易伙伴的需要。 信息发布、食品安全教育、给食品产业链上多个环节的代理人提出建议,这些工作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些工作包括给消费者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对信息进行系统化;推出面向食品行业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教育项目;执行“培训培训者”项目;向农业和卫生部门的广大员工提供参考文献等等。
7. 我国的食品监管体系是什么样的
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和北京市实际情况,从长远考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应由综合协调多部门分段监管向综合协调多部门品种监管转变。在国家现有体制下,北京要进一步完善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分段监管模式,以市场准入制为核心,以综合协调为依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保障,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风险管理,全程监管,从而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控制能力和监管能力,构建与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以法律的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市场准入。食品安全的市场准入是包括主体准入和客体(商品或服务)准入。即通过在进入市场环节实施市场准入,在市场交易环节实施动态监管,对不合格食品或违法经营者实施市场退出的机制,对食品安全实施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目前,北京的一些食品市场准入管理,需要修改完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加以保证。具体来说: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明确食品批发市场开办条件、开办者责任义务;明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要求,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法律责任;加强专门从事食品仓储、物流、运输等经营活动的监管等。二是要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食品安全职责,以利于承担其区域内对小作坊、食品摊贩、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的监管。三是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就食品现场制售,包装、储运等食品相关行为,送餐企业、餐饮器具集中消毒企业、民俗旅游户、庙会餐饮服务提供者等特殊经营主体,细化和明确监管部门及职责,解决监管空白与职责交叉问题,实现食品安全全程和无缝隙监管。
2、建立完善协调有力的综合协调平台。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的框架下,建立协调有力的综合协调和决策的指挥平台,实现监管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比如对食品安全应急事件的处置问题上,需要明确统一指挥调度程序,区县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品办、市应急办的职责,谁牵头,谁调度应重新加以明确,避免处置现场的混乱。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督协调。完善市场准入、统一监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归集与发布等工作机制。建立全面的食品安全督导检查机制,督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各街、乡、镇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切实发挥风险管理在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的作用。食品污染涉及多因素、多环节、多主体,要逐步实现从最终产品监管到全过程的预防性监管。科学引导舆论,增强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媒体应对能力,营造良好食品安全消费环境。提高居民食品安全知识素养。
4、提高监测能力,建立科学监测体系。一是开展食品安全科学的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关键技术前瞻性研究和相关战略研究。二是紧跟国际先进水平,围绕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及难点,重点开展涉及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辐照食品的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等技术研究。如当前发生的有餐饮企业使用“一滴香”问题,在大量实验数据的基础上,通过专家分析评估证明是安全的。
5、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者实行公开预警、警告、通告,达到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目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严格的信用管理制度,凡在食品生产、销售方面有过严重劣迹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行业。推行信用评价措施并以此作为食品安全管理中监管依据。通过建立统一的企业和食品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信用信息记录,对食品和企业实施信用监管。总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食品安全有效监管的保障。
8. 食品安全认证体系有哪些
食品安全认证体系有:
1、ISO22000认证
ISO22000认证是国际认证标准,规定了一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并结合公认的关键元素,以确保从食品链至最后消费点的食品安全。ISO22000创造了一个和谐的安全标准,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得到了认可。
通过整合多方负责人、多种方法和应用,ISO22000已经更加容易理解、运用和识别了。这使得它它成为了比之前整合多国的标准更有效和快速的一个进入市场的工具。
2、HACCP认证
HACCP认证是一种适用于食品行业的认证。HACCP认证是食品生产过程中通过对关键控制点有效的预防措施和监控手段,使危害因素降到最小程度。目前,我国出口食品面临着越来越严格的标准和法规限制。HACCP认证是一个食品安全控制的体系,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体系。
HACCP必须建立在食品安全项目的基础上才能使它运行。例如:良好操作规范(GMP)、标准的操作规范(SOP)、卫生标准操作规范(SSOP),由于HACCP建立在许多操作规范上,于是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HACCP作为最有效的食源疾患的控制体系已被国家或社会所接受。
食品安全的介绍如下: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所以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的准绳,专业性和政策性强。我国认真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的要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责任意识、团结协作、勇于担当、依法履职、严格自律,打造最严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健康网-卫健委:打造最严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9. 食品安全如何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章规定了食品监督管理方面各级政府部分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如下:(另附食品安全法全文)
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一百一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一百一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一百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10.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什么样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