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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1-16 09:56:33

⑴ 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从渊源角度看,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由于无论是习惯构成的物质要素或心理要素,都是在国际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因此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这里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实践:1.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3.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
(三)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司法判例、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被列为确立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也就是说,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资料。

⑵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包括那些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是基本主体,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是不同程度上的有限的主体。

⑶ 国际法方面比较经典的书有哪些求推荐

以下主要是基础性的经典着作。 【中文原着】 1. 周鲠生 :《国际法》(上下册),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很多观点已经过时) 2. 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 3. 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 4. 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与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 5.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 6. 梁西:《梁着国际组织法》(第六版),杨泽伟修订,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 7. 白桂梅:《国际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 【中文译着】 1. [英] 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九版于2008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 2. [苏] 童金:《国际法原论》,尹玉海译,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6年。 3. [英] 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八版由克劳福德James R Crawford修订,2012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 4. [英] 马尔科姆·N·肖:《国际法》(第六版),白桂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5. [德] 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五版),吴越、毛晓飞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 6. [意] 卡塞斯:《国际法》,蔡从燕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 7. [美] 亨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张乃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 8. [英] 奥斯特:《现代条约法与实践》,江国青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上述着作,都有英文原着,建议参照原着阅读,不再一一列举原着书目。

⑷ 现在有哪些国际法

《日内瓦公约》
《核不扩散条约》
《禁止生化武器公约》,这个公约也可分为2个:《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海牙国际公约》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军事上的就这些,其他方面的国际法太多了,不便查找。

⑸ 国际法有哪些啊

国际习惯法

⑹ 国际法是什么

国际法 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⑺ 国际法都有哪些都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
1. 国际条约
2. 国际习惯
3. 一般法律原则
4. 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
5. “公允及善良”原则
6.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7. “准条约”、“软法”

⑻ 《国际法》全文有哪些

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条文。所谓国际法是指条约,协定,协议,公序良俗等等

⑼ 属于国际法有哪些

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国际法”,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近代欧洲社会向外扩张的过程;处在发展中的世界社会里,权力逐渐集中到数量迅速减少的主要世界强国手中的过程。
国际法的造法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条约:条约和其他经一致同意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主体可以通过它们(如果是国际习惯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布、修改或发展现行的国际法。它们也可以通过条约将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转变为联合的或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社会。
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国际习惯法的构成有两个要素:1.普遍的或区域性的国家实践;2.这种实践为有关国家承认为法律。国际习惯法常常是以早期条约的某些条款为其渊源,这些条款后来就被承认为法规。但是也有个别的国际法规则是由世界列强的大致相同的实践发展而成的。
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只有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法没有相应的规则与之平衡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辅助性的。这种原则必须是一般的法律原则,而不是作用范围有限的法律规则;它还必须得到有相当多的国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体系)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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