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民族自决原则是合理先进吗,是否所有的民族都有自决权
民族自决原则在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时期是反殖民化的重要理论武器,也是新国家产生的重要依据,得到了全世界的普遍公认。
确立民族自决原则成为一个国际法重要原则的首要国际性法律文件应该是《联合国宪章》,其明确规定:发展国家间以尊重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随后一些国际性法律条约相继给予了确认。民族自决原则为殖民地和受压迫受奴役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政治和法律上的支持,在其影响下更多受压迫受奴役的国家和民族得到了解放,取得了独立和国家主权。
然而,当今世界有些西方国家也利用该原则支持一些多民族国家的分裂行为,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企图颠覆国家政权,乱中谋利。当代时局下民族自决原则的内涵已经被扭曲适用了,重新厘清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应用前提意义重大。
从民族自决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可以看出,民族自决原则适用是有着严格的背景条件限制的,并不是一项绝对性权利。在当代世界政治格局中,被殖民化的国家和民族逐渐消失了,大多数国家取得了国家主权和独立。所以民族自决原则失去了其适用的一个大的背景环境,如果脱离这个大背景来适用该原则,意味着国际秩序的混乱和多民族主权国家的分裂和战争。这就产生了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矛盾问题,其实这个危险性矛盾本质上就是如何衡量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
‘贰’ 怎样解决领土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矛盾(请从国际公法角度解析)
没有任何矛盾。
民族自决权是殖民地国家人民的权利,作为殖民地国家,被宗主国统治,殖民地人民有权行使民族自决的权力,创建独立国家。至于领土主权,是创建了独立国家后才有领土主权。
也就是说,首先是殖民地,然后民族自决,再到创建国家,才拥有独立国家的领土主权。
例如,印度,是英国的殖民地,在二战以后,行使民族自决的权力,最终建立了独立国家。由此,印度有自己的领土主权。
至于台湾,以前是日本的殖民地,在二战后日本战败,台湾人民也有民族自决权,但当时的台湾人民强烈要求回归中国,没有形成独立国家。之后无论事情怎么变化,一直是中国的一部分。
‘叁’ 什麽是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权是指各民族有根据自己的选择确定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自由。
英国的定义
首先指被帝国主义统治的殖民地人民取得民族独立的权利,也泛指一个民族不受外族统治干涉、决定和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一切民族都有自决权,根据这项权利,一切民
族在排除外来压迫和干涉的情况下应自由决定自己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在现代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是受国际法保障的法律权利。
斯大林的定义
按照斯大林所下的定义,“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斯大林全集》第2卷,第294页)。民族主义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在19世纪欧洲普遍形成民族国家的过程中,民族主义对民族国家的形成起了进步的、促进的作用。当时的民族主义主要是反封建的,属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范畴。编辑本段发展
帝国主义阶段
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以后,民族自决运动主要是殖民地、附属国反对帝国主义统治和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列宁对民族解放运动给予了积极的支持,极力倡导民族自决权,并从理论上阐明被压迫民族解放运动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同盟军,二者之间存在着互相支援的关系。民族解放运动在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支援下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民族自决还只是一项政治原则,而不是法律权利。
二战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权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项明确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随着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殖民地、附属国纷纷宣告独立,作为主权国家参加联合国。到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新独立的和以前独立的前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已在联合国中占压倒多数。在它们的影响下,联合国大会从1958年以来通过了一系列的决议确认民族自决权。其中最重要的是1960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第15届会议以89票对0票、9票弃权通过的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这项宣言确立了民族自决权为一项法律权利,它在“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的标题下,对民族自决权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联大随后于1961年11月27日通过决议,建立一个17国特别委员会来贯彻执行宣告的规定。该委员会于1962年扩大到24人。此外,支持民族自决的比较重要的文件还有:1966年12月16日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0年10月24日联大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1958年12月12日、1965年12月20日和1975年11月10日联大先后通过的有关民族自决的决议。
80年代
到80年代,世界上原有的殖民地、附属国已经基本上取得了政治独立,但由于霸权主义和种族主义国家仍然漠视民族自决权,悍然侵占其他国家,蹂躏其他民族,因此,继续争取和维护民族自决权的斗争仍然是世界人民的一项重大任务。编辑本段内容
马克思的观点
各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直到自由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系马克思列宁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原则。它最初是由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于17、18世纪提出的,原属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世界革命的一个要求。K.马克思、F.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争取社会主义的利益出发,历来赞成民族自决权原则。1878年,马克思在给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的建议中,更明确地提出了这个原则。到了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Β.И.列宁把它作为反对帝国主义的武器和促进各民族自愿联合的手段加以强调,从而使它成为无产阶级社会主义世界革命的一个武器。
民族自治权的分歧
对民族自决权,曾有过不同解释。列宁认为:“对我们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的那一条,除了从政治自决,即从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而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列宁全集》第19卷)И.Β.斯大林认为,民族自决权就是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组织独立国家的权利。但是,“不应当把分离的权利理解为分离的义务,分离的责任。每个民族都可以行使这种分离权,但是也可以不行使这个权利”(《斯大林全集》第7卷第64页)。就是说,一个民族有权选择分离,也有权选择不分离,决不能把民族有权分离,理解为必须分离,认为民族不分离就是没有民族自决权。正如法律上规定有离婚的权利,不能理解为必须离婚,不离婚就没有离婚权。列宁还指出,民族自决权“这种要求并不等于分离、分散、成立小国家的要求,它只是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彻底表现”(《列宁选集》第2卷第719页)。这是列宁主义对民族自决权的正确解释。 马克思主义政党承认民族自决权,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支持民族分离。它可以支持某一民族实行分离,也可以不支持以至反对某一民族实行分离,这要以是否有利于整个革命和整个人类进步的利益来决定。列宁说:“决不允许把民族有权自由分离的问题和某一民族在某个时期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为一谈。对于后一问题,无产阶级政党应当在各个不同的场合,根据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和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分别地加以解决。”(《列宁全集》第24卷第269页)
反映经济内容和历史趋向
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来,民族自决权问题,并非抽象的理论问题,它在不同历史时期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内容和历史趋向。在17和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民族自决权反映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建立民族国家的要求。民族国家对于西欧是资本主义时期典型的国家形式,是最能保证资本主义最自由、广泛、迅速发展的形式。这个过程,在西欧到1871年基本结束,在东欧则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开始。 第一次世界大战特别是俄国十月革命扩大了民族问题的范围,使民族问题从欧洲部分民族反对民族压迫的局部的国内问题,变为各被压迫民族、各殖民地半殖民地从帝国主义压迫下解放出来的世界问题。民族自决权的基本内容也成为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从帝国主义压迫下实现民族独立、民族解放的问题。
中国的民族自决权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近代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外受帝国主义压迫,国内存在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旧中国民族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国各民族从帝国主义压迫下解放出来;另一方面是消灭国内民族压迫,实现民族平等。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平等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共同进行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终于推翻了三大敌人对中国各民族的统治和压迫。在人民革命胜利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民族又共同建立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统一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见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并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就是中国各民族近百年来特别是近60年来为争取和实现民族自决权而斗争的伟大历史内容。
‘肆’ 人民日报:什么是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又称“人民自决权”,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确定的一项基本人权。
民族自决权的思想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说。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反映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马克思、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争取无产阶级利益出发,历来赞成民族自决。俄国十月革命期间,列宁提出了以反对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为核心内容的民族自决思想,并把它同殖民地与附属国人民争取解放联系起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多次得到确认和重申,并作为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包括三种:一是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正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民族;二是处在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三是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对于单一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是指单一的民族;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则指一定领土范围内多民族构成的整体。在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享有与同一国家内其他民族平等的权利,但一般意义上的少数民族不是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个人也不能因为属于某一民族而随意主张所谓的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受殖民统治或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来说,民族自决权就是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或恢复独立的主权国家的权利。对于已经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整体来说,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他们享有的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民族自治权利。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的同时又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因此,任何将民族自决权解释为国内一个民族对抗中央政府的权利,都是不正确的。承认民族自决权与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是一致的。第二,民族自决权指各民族国家有权不受外来干涉地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选择适合其自身发展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等。
民族自决权被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充分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和保证。坚持民族自决权,对于维护世界各国的主权完整和独立,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伍’ 民族自决原则为什么不适合内部分裂
民族自决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在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时期是反殖民化的重要理论武器,也是新国家产生的重要依据,得到了全世界的普遍公认。2008年科索沃在欧美的支持下单方面宣布独立,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就是民族自决原则,这一事件的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因为它很容易成为国家分裂主义者分裂国家的唯一国际法上的依据。随后格鲁吉亚的南奥塞梯以科索沃独立为由宣布独立,这充分证明了民族自决原则作为国家独立的法律依据是隐藏着危机的。如果这些陈旧的往事不能够唤起人们的记忆,那么发生在3月份乌克兰的克里米亚独立充分的暴露了民族自决原则在当代的扭曲意义。这不得不让国际法学界重新审视这一支柱性国际基本原则。我们必须打破原来的思考范式,抛开民族自决原则在历史上的功绩不论,在现代意义上找寻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民族自决原则的历史脉络梳理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民族自决原则得到了全民发展。[1]首先全面而深刻论述民族自决权的人是列宁,他认为民族自决权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随后美国总统威尔逊也对民族自决原则的内涵进行过相关的解释,在一些条约中提出了保护少数人群的条款[2],此时民族自决原则还没有成为一条重要的国际法重要原则,只是政治原则而已。确立民族自决原则成为一个国际法重要原则的首要国际性法律文件应该是《联合国宪章》,其明确规定:发展国家间以尊重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随后一些国际性法律条约相继给予了确认。[4]民族自决原则为殖民地和受压迫受奴役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政治和法律上的支持,在其影响下更多受压迫受奴役的国家和民族得到了解放,取得了独立和国家主权。随着国际政治环境和世界政治格局的变化和重构,民族自决原则的含义也应该得到进一步的阐释和赋予给严格的适用规则。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有些国家分裂分子利用该原则企图分裂业已形成的国家格局,冲破国际政治格局,扰乱世界政治秩序。有些西方国家也利用该原则支持一些多民族国家的分裂行为,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企图颠覆国家政权,乱中谋利。当代时局下民族自决原则的内涵已经被扭曲适用了,重新厘清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应用前提意义重大。
二、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合法性探析
从民族自决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可以看出,民族自决原则适用是有着严格的背景条件限制的,并不是一项绝对性权利。
首先,民族适用原则产生在反殖民化和解放运动时期,有了民族自决原则,殖民地国家和民族就有了法律和政治支持,为取得反殖民化斗争的胜利提供了理论支持,也正因为如此,民族自决原则成为了许多新国家产生的背后法理依据。在当代世界政治格局中,被殖民化的国家和民族逐渐消失了,大多数国家取得了国家主权和独立。所以民族自决原则失去了其适用的一个大的背景环境,如果脱离这个大背景来适用该原则,意味着国际秩序的混乱和多民族主权国家的分裂和战争。这就产生了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矛盾问题,其实这个危险性矛盾本质上就是如何衡量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在适用国际法民族自决原则时,我们应严格遵循其产生背景。在全球化迅猛发展的当下,我们应该赋予民族自决更加深刻的法律内涵。在21世纪旧殖民主义和民族解放运动消失了,但新的霸权主义抬头,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分裂异于自身意识形态的国家。种族压迫和种族歧视应该成为民族自决原则适用的一个主要依据。
其次,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要处理好一对矛盾,即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张力性关系。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属性,也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5]16世纪后半期,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萌生,博丹认为主权是国家内绝对和永久的权力,这种权力至高无上,除了遵从上帝和自然法外,不受其他限制。[6]即使作为国家根本性母法的宪法也不能限制国家主权,君主国中国家主权天然的赋予了君主,共和国中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深刻论述到:每个国家的人民把自己置于代表公共意志的至高无上的主权支配之下,而主权就是公共意志的运用。[7]可见主权的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性。
“在国际法中,主权意味着国家的自主和独立。不言而喻,只有国家才能要求享有主权(不论对内或对外主权),没有比国家更高的机构。对外主权的性质主要是消极的,即不屈从外国的权威,对内主权则更为积极,它在本国领导范围之内树立起超乎任何个人或集团之上的最终权威。[8]由此可见主权有着对内对外双重属性,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上,在国际法上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有学者[9]认为,国家主权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如果国际法可以称之为法的话,国家主权应该受国际法规范的约束。但国家主权并没有受民族自决权的限制。许多法律性文件[10]也明确支持国家主权高于民族自决权的,排除民族对抗中央政府的可能性。可见民族自决原则发展成为了具有特殊内涵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不具有绝对性。在当代政治格局的重构中应该明确其适用条件和范围。
三、乌克兰克里米亚独立的合法性分析
2014年3月,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议会决定克里米亚成为了主权国家,宣布独立,并向俄罗斯联邦提出加入俄罗斯联邦的要求。这一政治性事件搅动着整个亚太政治局势,成为了继科索沃等国家之后依据民族自决权独立的又一国家。这不得不让我们质疑这种国家成立的合法性。笔者认为克里米亚共和国的成立和科索沃没有什么根本区别,都是当下民族自决原则的变异适用,其是不合法的。没有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基础,违背了国际法中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规则,是一场政治分离运动。民族“分离”是指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内一部分的公民从该主权国家脱离出来。[11]民族自决权完全不能与分离权划上等号的。在形式上,分离与民族自决看似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从本质上看,民族自决后的分离是合法的,同样是分离,民族自决后的分离是一种结果。分离主义倒不是这样的,它本质上就是恶意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应该为国际法所禁止。民族自决权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殖民地的独立运动。这样避免扰乱整个国际法秩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世界总体和平局势下, 一直潜伏着局部动荡不安的暗流, 其中对世界和平最大的威胁是世界各地的各种民族矛盾与仇恨。在亚洲、东欧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内部都不同程度地爆发出民族分裂危机。[12]克里米亚的独立就是一种分离现象,不利于整个国际秩序的稳定,影响整个乌克兰的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发展,对乌克兰人民来说是一种灾难。从法理上,我们可以这样解释克里米亚独立的非法性。 首先,克里米亚的独立并不是受到了殖民侵害和种族压迫。在克里米亚地区,存在着过半数的俄罗斯人,其他种族并没有在宗教、语言和政治上压迫他们,并且给予了他们更多的自治权利。在这种没有压迫的情况下,克里米亚宣布独立,侵害了乌克兰的国家主权。其次,为了杜绝民族自决原则的滥用,维护国家的主权完整。联合国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民族自决原则的行使不能破坏国家主权,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性。将其限定在种族压迫和种族歧视上,是国际法维护主权基础性地位的需要。乌克兰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对内拥有着无可争议的绝对性权力,任何一个群体都不能超越主权来对抗中央政府的权力。这种行为不是民族自决权的运用,而是民族分离主义的恶果。在乌克兰动荡局势的乱象中,我们应该透过现象查看克里米亚事件或随后的几个州的独立行为本质。再次,在乌克兰克里米亚的独立时,并不是采取全民公决的方式,而是少数亲俄势力操作的结果。
总之,乌克兰几个州的独立行为是不合法的,没有国际法的支撑理据的。只有真正的认识到民族自决原则适用的条件,我们才能不被民族分离主义得逞。而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内部, 如英国的北爱尔兰、法国的科西嘉、加拿大的魁北克和美国的夏威夷等, 激荡着民族分离主义浪潮。[13]处于后殖民时代的分离主义侵害着大多数独立的主权国家,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防止其利用可能利用的方式扰乱国际政治秩序。
四、乌克兰局势对中国的影响
(一)挑战中国外交战略中的主权与领土完整的理念
中国外交在很多时候徘徊在理念与利益之间。克里米亚独立挑战着中国一直坚持的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理念,克里米亚的背后是俄罗斯,中国与俄罗斯在面对西方同盟化体系的时候,很多时候是需要抱团取火的。中国与俄罗斯建立的是战略伙伴关系,事实上的“准同盟”。在2008年奥运会期间,俄罗斯与格鲁吉亚发生了战争,普京治下的俄罗斯越来越强硬,这样的强硬是符合俄罗斯的核心利益的。而中国在面对俄罗斯实现帝国情怀的时候,是不会牺牲自己的核心利益的。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构建现代型国家是当务之急,而真正实现这一任务需要一个完整统一的国家。因此中国必须坚持国家主权绝对原则,任何原则都不能轻易超过这一根本性原则。阿布哈兹与南奥塞梯被俄罗斯认定为独立国家,也给中国出了个难题。今日的克里米亚独立又给中国政府带来了难题。在理念与利益之间,中国艰难的博弈着。面对艰难的博弈,我们必须明确自己的立场,坚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同时给予俄罗斯不同程度的谅解。
(二)对中国在乌克兰的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乌克兰冲突不断升级,导致了中国在乌克兰的投资很难进行,即使已经投入的项目也部分被迫中止。在这样的动荡局面中,我们的企业只能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部分撤出乌克兰,造成了我国经济领域投资不可挽回的损失,影响中国与乌克兰的工业合作。中国企业需要安定的乌克兰,而不是混乱无序的乌克兰。在乌克兰克里米亚独立的背后是对乌克兰整个国家秩序的破坏,当然包括乌克兰的经济秩序,这种秩序的破坏严重影响了我国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导致了我国投资人的投资恐惧心理。由此可以看到乌克兰的混乱局势不仅给自己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给我国带来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害。
(三)乌克兰危机孕育着机遇
一个事情往往有两个方面,一个积极面,一个消极面。在乌克兰危机的消极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机遇。虽然我国在外交、经济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乌克兰危机的背后是美俄之间的角力,这加大了中国与俄罗斯之间的合作机遇,更是加强全面合作的良好节点。在俄罗斯与美国为首的西方进行博弈的过程中,中国便成为了俄罗斯寻找的最佳战略合作伙伴。中国可以从俄罗斯进口我们需要的能源,俄罗斯也可以得到中国的帮助。2014年亚信峰会上,我国与俄罗斯签署了多项合作协议。这充分说明了乌克兰危机的给予我们与俄罗斯合作的巨大机遇,对于维护我国核心利益是不可多得的机会。
五、结束语
民族自决原则在国际法上是一条基本的国际法原则。它的适用是有具体的历史条件的,我们必须明确当代民族自决原则适用的法律规则。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给予规制:一是主张民族自决的民族必须受到民族压迫或种族歧视以及政治上的不平等;二是尊重主权高于民族自决权的原则,这是防止民族分离主义破坏国家主权的有效规则。三是即使主张民族自决原则,我们也必须坚持全民公投的民主方式,不能以少数人的意志代替了大多数人的意志。从乌克兰局势看,克里米亚及其他州的独立充分说明了民族分离主义假借民族自决原则这一正义原则分离国家的阴谋。我们必须抛开迷乱的假象,透析民族分离主义的本质,维护国际秩序的稳定。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州的独立并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是不合法的,违背国际法原则。这样的独立实质上就是分离,我们必须加以警惕,以免分离主义者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分裂我们国家,破坏国家主权与领取完整。
‘陆’ 什么是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是指各民族有根据自己的选择确定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自由。各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直到自由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
列宁认为:“对我们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的那一条,除了从政治自决,即从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而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斯大林认为,民族自决权就是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组织独立国家的权利。
(6)人民自决为什么在解决国际问题扩展阅读:
旧中国民族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国各民族从帝国主义压迫下解放出来;另一方面是消灭国内民族压迫,实现民族平等。
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平等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共同进行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终于推翻了三大敌人对中国各民族的统治和压迫。
在人民革命胜利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民族又共同建立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统一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就是中国各民族近百年来特别是近60年来为争取和实现民族自决权而斗争的伟大历史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民主自决权
‘柒’ 【求救!】“人民自决的权利”具体指什么
我想说的应该是民族自决吧。
民族自决原则源自美国总统威尔逊,其含义为各民族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自己的事情。
【简介】
经过升华萃链后,于50年代,该原则多倾向关于人民与民族自决权的决议;一个民族先维护独立主权,才能强调人权。60年代,15届联合国大会《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70年代,《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之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族长规定尊重此种权利。
另外,此间民族的界定,是针对殖民地而言的。民族应该独立,如果把民族自决加以滥用,可能是不现实的。因此部分学者认为令国际社会和平稳定高于一切。
民族自决原则也是当今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不可将民族自决原则理解为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对于一个由多民族自愿组成的国家而言,如果它已建立了合法政府并实行有效的统治,任何国家就不得以民族自决为借口,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该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否则,就是对国家主权的破坏,违反了不干涉别国内政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从而从根本上违背了民族自决原则的真正意义。
‘捌’ 如何正确理解民族自决权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近代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外受帝国主义压迫,国内存在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旧中国民族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国各民族从帝国主义压迫下解放出来;另一方面是消灭国内民族压迫,实现民族平等。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平等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共同进行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终于推翻了三大敌人对中国各民族的统治和压迫。在人民革命胜利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民族又共同建立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统一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见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并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就是中国各民族近百年来特别是近60年来为争取和实现民族自决权而斗争的伟大历史内容。
应该广义地去理解民族自决权:第一,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民族享有其它人权的基础。第二,民族自决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当今世界,甚至未来,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三,承认民族自决权必须首先尊重国家主权
‘玖’ 一战的和平解决中民族自决的原则是什么
所谓的民族自觉原则其实是欧洲历史上由来已久的一个概念,在1815年维也纳会议上,打败了拿破仑帝国的欧洲列强重新划分版图,确定了新的国际秩序,但是他们没有给予弱小民族独立自主的机会,而是遵循正统原则,把原来那些受到奥地利、俄罗斯等帝国统治下的民族与国家重新划归其所有,德意志则维持分裂局面。这是一种历史的反动,而从那个时候起,欧洲受奴役和压迫的各个民族开始提出民族自觉原则,要求独立自主,并且屡次武装反抗,但没有什么结果。其中波兰可以称得上是反抗最为激烈的,19世纪他们多次起义,抗击俄罗斯军队,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直到一战结束,这些民族才乘宗主国战败开展独立运动,最终接连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这些国家主要有波兰、波罗的海三国、捷克斯洛伐克、巴尔干半岛上的部分国家,巴黎和会认同了民族自觉原则,使这些国家在法理上有根据可言,于是欧洲版图重新发生变化。
当然,应该看到的是,协约国列强的目的也并不单纯,一方面是为了削弱战败国的实力,另一方面也有利用这些国家制衡苏联的意图,当然,主要还是由于这些民族自身的努力,迫使列强接受现状。所以,民族自觉是这些民族用鲜血换来的胜利成果,这是应该肯定的,至于后来这些国家的内部矛盾是其内政问题,与这个原则关系不大。
‘拾’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两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分别用来解决什么问题效果是如何求大神帮助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中国在历史上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境内各民族逐步汇合成了中华民族。
2.长期以来中国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
3.我国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
4.自1840年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和命运。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斗争中,中国各民族建立了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互相离不开的政治认同。
这就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有很大的优越性。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民族区域自治是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的,是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
它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深厚感情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捍卫祖国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二、一国两制是为了实现中国统一的目标而创造的方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的主要方针,也是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所采用的制度。
按照“一国两制”实现中国和平统一,符合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完成统一中国大业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香港和澳门问题的解决,不仅使中国统一大业迈出重要一步,而且也为国际社会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范例。
历经百年沧桑的香港回到祖国怀抱,中国人民洗血了香港被侵占的百年国耻。澳门的回归,标志着在中国国土上彻底结束了外国列强的占领。这是旧中国的政府不能也不敢解决的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对于中华民族的历史性贡献。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按照“一国两制”方针,中国政府通过与英国政府的外交谈判成功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香港从此摆脱殖民统治,回到祖国怀抱,走上了与祖国内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宽广道路。
香港回归祖国后,“一国两制”由科学构想变成生动现实。中央政府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办事,认真履行宪制责任,坚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继续保持繁荣稳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一国两制”在香港日益深入人心,得到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
“一国两制”作为一项新生事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开拓前进。回顾总结“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历程,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有利于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有利于继续推动“一国两制”实践沿着正确的轨道向前发展。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政府同印度政府就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周恩来总理在会见印度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的,是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和完整体现,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后,获得世界上越来越多国家的赞同,成为解决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中国独立自主外交政策的完整体现,标志着中国外交政策的成熟。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国际关系史上的重大创举,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新型国际关系作出了历史性贡献。这也表明中国确定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路线。
半个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而且也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几十年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国际友好合作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中国不仅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而且是其忠诚的奉行者。在这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中国与绝大多数邻国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10)人民自决为什么在解决国际问题扩展阅读: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两个显着特点:
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
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一国两制”政策以“一个中国”为原则,并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地区之中,其一以中国大陆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民主集中制制度, 其二在香港、澳门皆不实行社会主义,主权移交后保持其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
并可以享有除国防和外交之外的事务来高度自治及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称为“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及“澳人治澳,高度自治”。
例如香港对外事务方面,香港可以以“中国香港”(Hong Kong, China)名义参与国际事务与体育盛事,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等成为成员之一,而香港与澳门两者的基本法是有所不同,如澳门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没有决策权。
在1953年周恩来在接见印度代表团时首次提出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来在措辞上作了修改,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