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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实施中有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2-05-22 11:02:08

① 国际多式联运的不足与改进

协调性——这是多式联运的硬伤。在更换运输方式的时候,一旦出现问题,那么要应对是很麻烦的(毕竟到国外了)。还有就是责任问题。因为多式联运总承运人是对整个运输过程承担责任。其他具体承运人只负责自己那段。出了问题追究责任难。

② 我国企业在开展国际多式联运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

(一)托运人与经营人运输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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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CA条件下,卖方与多式联运人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使他成为托运人。在CIP、CPT 条件下,卖方根据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运输合同,并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因此,不论是FCA还是CIP、CPT条件下,实际托运人都是买卖合同的卖方,他们存在一定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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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运输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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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运输全程承担责任,但是不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一定拥有运输工具,作为无船承运人,经营人为了履行运输义务需要与不同的运输人订立各个区段的运输合同,与这些承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此时的经营人既是运输合同的承租人,也是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具有双重身份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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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人与其他关系人的代理、雇佣关系

经营人为了完成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委托各地的代理人或雇佣其他人从事必要国际多式联运工作,委托代理人进行货物的交接、装卸、存储等,雇佣当地有关部门短期保管、短途倒运等,这些工作必然形成另外一层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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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货人、收货人与运输中的代理人、雇佣人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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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有可能会发生发货人、收货人直接或间接的与多式联运的经营人的代理人、受雇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关系。AB3海西物流网
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经历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么多的法律关系交集在一起,权利义务各不相同,责任确定以及赔偿就变得十分困难。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经营责任的法律适用及解决

由于多式联运合同的复杂性–––多个承运人参加,多种运输方式,多个运输区段,涉及多个国际公约和多国法律,因此解决多式联运的法律适用就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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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践中,当事人在多式联运合同或提单中对适用法律的选择有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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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在多式联运合同或提单中对各个运输区段的法律适用有约定,但是没有约定整个合同的法律适用。解决的办法是应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提单的法律适用,然后再根据准据法确定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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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合同或提单约定的法律适用,但是对多式联运各个运输区段的法律没有约定。解决的办法是要分别两种情况处理:当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时,适用双方的约定法律,当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可以确定的情况下,要根据规范该运输区段的强制性法律,衡量合同约定的法律是否与之冲突,如果冲突应该以该运输区段的强制性法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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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是合同或提单对多式联运各个运输区段和整个合同的法律都有约定。解决的办法是合同或提单都有约定适用的法律,按照约定,只要注意各个区段法律的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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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是合同或提单对多式联运各个运输区段和整个合同的法律都没有约定。解决的办法是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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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些情况的解决必须有一个前提是确定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涉及许多当事人,各方有复杂的关系,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还有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受雇人、代理人、分包承运人之间的代理关系,雇佣关系,承托关系,侵权关系等等,这些均是以多式联运合同为主线,依附于多式联运合同,如果不能确定是否是多式联运合同,就有可能致使发生纠纷时难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种种争议和纠纷必然会发生。
四、 我国应确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

我国目前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合同法》《海商法》以及相关得行政规章中,法律内容分散,过于原则,无法解决国际贸易实践中具体和复杂的多式联运法律问题。在未来修订对多式联运的法律规定时建议采用修正的统一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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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的统一责任制(Modified Uniform Liability System)可预见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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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运输方式的法律制度的统一是多式联运中实现风险和责任可预见性的最佳选择,一种好的法律责任制度,当事人能够在交易开始之前就可预知,但是在目前无法完全统一的情况下,法律制度也应为法律关系各方提供最大限度的风险和责任的预见性。我国目前所采取的经修正的网状责任制导致了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不确定性。在货物运输中,风险的实际分担对当事人固然重要,但可预见性和确定性更为重要,因此对比分析,采用修正的统一责任制更适合多式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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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立法与国际法律实践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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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制与归责原则密切相关,责任制决定所采用的归责原则,而归责原则对责任制有影响。我国《合同法》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基础采用是严格责任,《海商法》采用的是推定过错责任,比较国际上通常做法,我国多式联运的经营人要承担更多的责任,给我国物流运输业带来不必要的成本支出。我国近年来交通运输业发展迅猛,但并不能认为我国运输业的服务水平有多高。

“中国虽然发展了,但千万不要以为你们现在就拥有与美国一样的立法利益和立法原则”。(联合国贸发会2002年中国货运代理法律研讨会—MARHIN博士)美国和国际上运输法普遍做法是“推定过错责任”。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公约中的法律适用采取“修正的统一责任制”,只是修改的方法和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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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国应该采取修正的统一责任制,确保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最大程度的可预见性,使国内立法与国际法律实践的较好接轨。(编者注:本刊省略文章的参考文献部分)

③ 请你谈谈对国际多式联运的认识

1. 对国际多式联运的认识
简称多式联运,可分为协作式多式联运和衔接式多式联运两大类。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接管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的货物运输。这里所指的至少两种运输方式可以是:海陆,陆空,海空等。这与一般的海海,陆陆,空空等形式的联运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虽也是联运,但仍是同一种运输工具之间的运输方式。国际多式联运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和航空多种运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由于85%~90%的货物是通过海运完成的,故海运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占据主导地位。国际多式联运是实现“门到门”运输的有效途径,它简化了手续,减少了中间环节,加快了货运速度,降低了运输成本,提高了货运质量。对于世界各国的贸易都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国际多式联运的形成与发展{书上
},它的特点是{书上},优点是{书上}。与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区别1)货运单证的内容与制作方法不同。(2)多式联运提单的适用性与可转让性与一般海运提单不同。3)信用证上的条款不同。4)海关验放的手续不同。再加书上第1页的特点。
虽然多式联运给运输带来了很多好处,但是在发展中也存在些问题:(一)基础设备设施尚需改进和完善。(二)高科技水平不足。 (三)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合作。(四)缺乏统一的多式联运法规及政策。同时,我国目前国际多式联运存在着费用项目繁多、价格体系不统一的问题。(五)欠缺对国际多式联运发展的鼓励政策。

④ 国际多式联运的缺点

转运次数多,增加货物丢失和损坏风险!!

⑤ 急求: 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现状、问题。 要求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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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肖平安,. 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之探讨[J]. 交通企业管理,2006,(8).

⑥ 多式联运的缺点

协调性——这是多式联运的硬伤。在更换运输方式的时候,一旦出现问题,那么要应对是很麻烦的(毕竟到国外了)。还有就是责任问题。因为多式联运总承运人是对整个运输过程承担责任。其他具体承运人只负责自己那段。出了问题追究责任难。转运次数多,增加货物丢失和损坏风险。

⑦ 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的的一种国际货物运输组织形式。因为集装箱运输的飞速发展,使多式联运成为国际货物运输业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打破了过去海、陆、空等单一运输方式互不联贯的传统做法,而将海、铁、公、空等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结合起来联为一体,构成一种跨国(地区)的联贯运输方式,被喻为运输业的一次革命。参考: http://dc.cnhangyun.com/cargo_view.asp?id=7845

⑧ 关于"国际多式联运协调问题的研究"的论文,1500字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交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guoji huowu oshi lianyun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一个国家的某一地点运送到另一国家的某一地点的运输组织形式。它是随着班轮运输的发展而开展起来的。20世纪60年代以后,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迅速发展,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也随之迅速发展。
作用国际货物运输通常要经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才能将货物从起运地运到目的地。传统的组织形式是分段运输,即由托运人(出口商)分别与有关运输方式的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由各运输方式的承运人负责完成各该区段的运输,或由起运地的承运人代理托运人与下一程的承运人签订下一程的运输合同,分段完成全程运输。这样,托运人或他的代理人不仅要照料两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换装安排,还要安排货物的仓储搬运。采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后,托运人只需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在起运地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并取得其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后,便可通知收货人(进口商)在目的地提取货物。这种运输组织形式有利于简化货运手续和明确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的责任,并有利于加强参加联运的各方间的配合,从而提高运输效率,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经营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通常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经营。多式联运经营人常由从事海上集装箱运输的航运公司(航运集团)或从事货运组织工作、服务工作的运输行充任。在中国,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属于前者,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属于后者。
责任制度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全程运输,对发生于全程各区段的货物损坏都承担赔偿责任。在组织联运时,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联运的有关承运人和换装机构签订合同,规定相互的权利、义务。这种联运工作的内部合同不能影响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承担的义务。
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责任制度是不一致的。在全程运输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究应按照何种责任制度承担责任,常成为争议所在。因此,统一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是开展多式联运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海运发达国家通过国际航运商会,于1975年制定了供联运经营人采用的非强制性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它是沿袭70年代初海运发达国家就主张采用、而为发展中国家所拒绝的责任制度,规定多式联运采用网状责任制度,即按货损发生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立法规定办理。如货物损坏发生在海上,则按海运的国际公约或各国适用的海运法规办理;发生在公路、铁路、内河或航空运输区段,则按各运输方式适用的公约或国内法办理。如果货物损坏的发生区段不能确定,则按《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其赔偿限额为货物毛重每公斤 30法郎或2特别提款权。目前各国联运经营人的多式联运提单大多采用《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规定的提单。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发展中国家为了摆脱海运发达国家对国际多式联运的控制,发展自己的多式联运业务,从1973年开始,经过7年谈判,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主持下,于1980年5月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公约由序言、8个部分共 40条和1个关于海关事项的附则所组成。其主要内容为:①公约序言规定,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问题,保证多式联运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以及有必要考虑联运过境国家的特殊问题。②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货物接受或交付地点位于一个缔约国境内,公约就强制适用于该多式联运合同。③各国有权管理多式联运业务和联运经营人,以及有关海关过境事项。④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以推定过失或疏忽为基础,并将现行的网状责任制改为统一责任制。⑤在赔偿责任限额方面,公约规定了包括海运和不包括海运的不同赔偿限额。包括海运的为每件或其他货运单位920特别提款权,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2.75特别提款权,以其高者为准;不包括海运的为货物毛重每公斤8.33特别提款权。公约还规定,在确知货物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时,赔偿限额应就高不就低地适用该运输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⑥公约载有多式联运单据、发货人的赔偿责任、诉讼时效、管辖法院、仲裁和与其他公约的关系等有关的规定。
按公约规定,公约在3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12个月开始生效。截至1984年3月,仅有智利、马拉维和墨西哥三国交存了批准书,所以公约尚未生效。

⑨ 多式联运的优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多式联运的优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1)熟悉货柜规格、容积、重量。
(2)根据货柜尺寸,确定堆码的层次和方法,利用好空间,但不得超过规定的重量。
(3)查点货物有无短损。
(4)紧密、稳固,适当衬垫,减少损坏,视单件包装的强度决定堆码的层次。
(5)干货与轻货置上面,湿货与重货放下面。
(6)干湿货物同置一柜,用垫板隔离。
(7)避免柜内前后或左右轻重不均,关箱前,采取措施防止开箱时箱口的货物倒塌造成货损甚至伤人。
(8)制作装箱单要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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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国际多式联运存在的主要问题

存在即合理,所以没有“问题”一说。
非要说问题的话那就是繁、琐,难者不会,会者不难。

既然选择多式联运,基本都是地理位置限制,
比如货物到达洛杉矶,再通过铁路运输到Kansas city.再比如非洲的一些内陆国家,他们不靠海也就没有海运港口,这时候只有将货物运输至最近邻国的海港,再进行通关联运至最终目的地。

换句话说,多式联运每天都在发生,比如你一批货从重庆通过长江运至南京,南京再由卡车运到上海,上海通过海运运至迪拜。
一般的操作是不同的环节有不同的人负责。多式联运,就是N多环节都有你一人负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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