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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商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5-24 06:01:17

㈠ 电子商务的国内外法律环境有哪些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及相关政策  一, 国内出台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政策  1、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  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2、2005年2月8日,作为《电子签名法》的一个重要配套规章,《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信息产业部部令的形式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是《电子签名法》授权制订的、与《电子签名法》配套施行的部门规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  3、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4、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该《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使用商用密码,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运行和技术改造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5、200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和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了银行卡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工作重点。  6、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7、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规范的对象是网络服务平台。它以行业规范的形式确立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和权限,对网络交易服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规范规制的重点在于网络交易平台自治与监管。  8、其他相关法律政策和条例:《网络营销技术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网上交易指导意见》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国际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政策 
电子商务明显的跨地域性和非主权性,要求各国的法律保持一定的协调一致的规范。立法上到底是制定一部独立的电子商务单行法还是在修订现有的法律予以适应时代的要求方面存在着争论。但是,美国、加拿大、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对电子商务已经有了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基本法”,德国、阿根廷、意大利、俄罗斯、马来西亚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也有相应的某些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单行法规。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时代,谁不为电子商务发展奠定法律基础,谁就无法取得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动权。 在国际公约的制定和修订方面,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于同年12月被联合国大会通过。但是该示范法并非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其作用是为成员国提供一个参考的基本电子商务法。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订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这些都是国际上出现最早对于电子商务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此外还有《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  《新加坡电子交易方案》 、 《全球电子商务计划方案》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势不可挡,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其他国家也相继出台法律政策来支持和 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

㈡ 请详细论述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包括哪些

1、技术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政府或立法机构对于各种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软件、媒体等采取中立的态度,由实际从事电子商务者和信息服务中介商自己根据技术发展选择采取新的或与国际社会接轨的技术,政府应当不偏不倚,鼓励新技术的采用和推广。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开放的、全球性的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制环境。电子商务法旨在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则,以利于在各种不同情况下使用现代技术记录和传递信息。但是,在电子商务法的起草过程中不应偏重任何技术手段。例如,电子商务法不应当确定一种相当于任何一种书面文件的计算机技术等同物;相反,电子商务法只需要提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作为标准。任何数据电文,不管采用什么技术,一旦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技术中立原则还意味着,电子商务立法必须考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趋势,为新技术的采纳留有余地,或者不应排斥对新技术的采纳,以适应电子技术和电子商务模式的新发展。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所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是指电子商务法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市场导向原则,消费者应可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情况下,在网络上自由买卖商品或服务。该原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从政策的角度,国家应当采取适当的鼓励措施,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普及和运用,电子商务需要法律规制,电子商务也需要政府管制,但是,所有这些强制性规制只是为了给电子商务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尤其是电子商务还是一种新生事物,许多规范尚需要探索和实践,国家应当鼓励和尊重市场导向。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在税收方面应鼓励企业采取电子商务,同时积极寻找课税的新途径和新方法。(2)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电子商务法应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自治和行业自治原则留有余地,在交易某些领域的法律规范仍然强调引导性、任意性,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在法律实施领域坚持私法自治原则,只要现行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或者不视为违法,只要法律没有强制规定,那么当事人之间安排就是合法的。这种态度有利于商家不断地探索电子商务运行的经验和习惯,有利于形成成熟的行为规范。3、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体系化原则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要得到较好的实施,一个很关键的要求就是法律之间应当无矛盾,互相兼容,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同样,电子商务法要得到实施,必须要和其他法律互相兼容、互相协调。反过来,如果当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障碍的时候,就应当对现行法律作出修正。因此,电子商务立法不仅意味着制订新的法律,还意味着改或者废。比如,德国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就对《通讯服务使用法》、《通讯服务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法》、《电子签名法》、《刑法典修正案》、《行政违法修正案》、《禁止对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版权法修正案》、《价格标示法修正案》等多部法律进行了修正。必要性原则意味着,对于经由网络发生的商业活动,政府应避免制定不必要的法律规则,只有在现行法律仅在影响电子商务发展而属必要时,始作修正;而仅有在原先的法律不能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时,始有必要另行制定新的法规。此一原则之目的乃在于消除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之鸿沟。4、功能等同原则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原则是1996年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的,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信与相应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现行的法律都是以纸质文件为基础而订立的,而电子商务中的各种信息都是存储在磁介质上,一旦电子商务出现法律问题,在适用现行的法律时,因为磁介质信息不同于纸质文件,难以产生与纸质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就会为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和困惑,故在电子商务法中应实行作用等同原则。这一原则的出现为电子商务适用现行法律扫清了障碍,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持。如各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证据与传统书面证据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5、国际协调原则所谓国际协调原则,是指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尽量采纳一套国际上可接受的规则,以便排除传统法律中的障碍,为电子商务创造更加安全的法律环境。电子商务是无地域界线或超国界的商业方式,因此,它比传统商业活动更需要采取统一规则。在这方面,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率先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为电子商务立法基本原则统一奠定了基础。事实上,之后许多国家立法均采纳了示范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也应当尽量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这样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规范与世界接轨。与此同时,吸收其他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既可以避免走弯路,同时也可以减少磨擦和规则冲突,使我国立法一开始就融入到全球电子商务大环境中。6、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所谓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指导思想就是网络上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不能小手其他环境下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国家应提供清楚、一致且可预测的法律架构,以促进对网络交易当事人的保护。从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来看,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侧重于具体技术的解决,而忽略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实际上,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而欧洲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时则侧重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由于欧洲国家大部分是大陆法系,在电子商务立法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以规定是必要的。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在电子商务立法时,不仅要解决电子商务技术问题,也应当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以规定。7、安全原则所谓安全原则,是指确立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规范,使电子商务在安全和公平的法律环境下运行。商法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商事交易安全,而电子商务法更是如此。电子商务法是在虚拟的环境中运行,在线交易给人们带来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不安全因素。因为在线交易是全球性的、非面对面的交易、是以电子信息或数据电文为手段的,这里不仅有传统法律环境下的不安全,如对方丧失履约能力,而且存在特有的风险,比如交易当事人是否真实存在、资信如何等。因此,电子商务法具有特有保障其交易安全的规范如数字签字、身份认证制度等。安全原则是电子商务立法中强制性规范立法的基础。在民商事交易领域,法律之所以对主体资格、契约形式、契约效力等存在强制性规范,其自的就是为保障交易安全。例如对认证程序和认证机构的强制性规定,对网上交易格式条款的监督、对网上广告的监督、对缔结过程的提示义务的规定等强制性规定均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㈢ 电子商务有哪些法律法规

国外:
1995年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1996年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中国: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3.30开始实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7.1开始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3.17开始实施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㈣ 什么是互联网公约电子商务法

2004年6月18日,遵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公约的组织实施。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向全社会公布。我国互联网行业从业者接受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成员单位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后,也可以退出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国际电商法有哪些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保护权益

1、搭售须有显着提示

针对这样的恼人搭售,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应当以显着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2、保证押金顺利退还

针对押金退还难的问题,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如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3、向“大数据杀熟”说不

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个人信息保护有待加强

草案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对此,在分组审议中,不少委员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㈤ 电子商务法具有哪些特点

您好!

第一,是严格范围。因为电子商务具有跨时空、跨领域的特点,所以电子商务法把调整范围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限定在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此对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对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方面的内容服务都不在这个法律的调整范围内。
第二,促进发展。因为电子商务属于新兴产业,所以电子商务法就把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摆在首位,拓展电子商务的空间,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所以法律对于促进发展、鼓励创新做了一系列的制度性的规定。
第三,包容审慎。目前我们国家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渗透广、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立法中既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也要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电子商务法不仅重视开放性,而且也更加重视前瞻性,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这就为我们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奠定了体制框架。
第四,平等对待。电子商务技术中立、业态中立、模式中立。在立法过程中,各个方面逐渐对线上线下在无差别、无歧视原则下规范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达到了一定的共识。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地对待线上线下的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五,均衡保障。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现在这种制度设计是基于我们国家的实践,反映了中国特色,体现了中国智慧。
第六,协同监管。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电子商务法完善和创新了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协同监管体制和具体制度。法律规定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我们没有确定哪个部门是电子商务的主管部门,根据已有分工,各自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的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管的要义就在于依法、合理、有效、适度,既非任意地强化监管,又非无原则地放松监管,而是宽严适度、合理有效。
第七,社会共治。电子商务立法运用互联网的思维,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各方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形成的一些内生机制,来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这样的社会共治模式。
第八,是法律衔接。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但因为制定得比较晚,所以其中的一些制度在其他法律中间都有规定,所以电子商务法不能包罗万象。电子商务立法中就针对电子领域特有的矛盾来解决其特殊性的问题,在整体上能够处理好电子商务法与已有的一些法律之间的关系,重点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比如在市场准入上与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相衔接,在数据文本上与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相衔接。在纠纷解决上,与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相衔接。在电商税收上与现行税收征管法和税法相衔接。在跨境电子商务上,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合同公约等国际规范来相衔接。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望采纳,谢谢

㈥ 什么是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这个概念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二,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民商事活动,因而非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民商事活动不属于电子商务法范畴。

㈦ 当前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主要涉及的内容是什么

电子商务立法主要用于调整电子商务过程中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实现法律对于交易的确认、保护和救济。其内容主要涉及
(1)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立法,特别是电子签章的有效性问题、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
(2)交易环节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关方权益保护立法:如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特别是电子交易的安全问题立法。
(3)电子商务信任环境立法:如数据与隐私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问题的立法。消费者保护、隐私权保护。
(4)其他还有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法律管辖冲突、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垃圾邮件、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链接和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

这其中最重要的是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自1985年以来,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等。

㈧ 我国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

㈨ 和电子商务有关的所有法律,列举给我

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基本状况

在立法领域,从1999年开始,相关的立法呼声开始出现,2000年人大会上一号提案使电子商务立法成为更多人关注的焦点,在其后的三年多的时间里,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陆续出台。在这一过程中,出台了包括《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然而,综观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却发现,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只是围绕着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边缘化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如基础设施的问题、信息服务的问题、行政管理的问题、信息安全的问题等,而对于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电子交易、电子签章、电子合同、数据与隐私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涉及交易环节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关方权益保护的问题,却基本没有涉及或涉及的过少。倒是在一些地方法规中,先后针对电子商务中的签章、交易、认证等做出了规定,如广东的《电子交易条例》、上海的《数字认证管理办法》、海南省的《数字证书认证管理办法》等,这些地方法规虽然对于当地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其地域的局限性的限制还是无法回避的;另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的效力普遍较低,以部门规章为主,法规较少,法律更少。而部门规章等效力低的现实直接造成了其适用范围和力度的不足;还有,虽然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数量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规划的指引,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很差,还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法律原则,规定之间缺乏必要的呼应和协调,甚至存在着一些冲突和不一致的地方;最后,虽然目前我国围绕着电子商务和网络的一些规章数量不少,名称也各不相同,但其中很多规章的核心内容却基本一致,那就是规定对这个领域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活动进行登记、许可等管理。围绕这个要求,作出一些程序上的规定。这样规定散见于对ISP经营、ICP经营、BBS经营、域名管理、网上新闻、网上广告、网上证券、教育网站、网上音像制品、招聘网站管理等领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模式。这样的一种模式,基本上是在以往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针对传统商务模式的管理办法,不能很好地适应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特性和要求。

在司法领域,1998年以后,相关案例开始增多,涉及的范围开始从北京、上海等少数大城市延伸到各地方省市直至国外,涉及的领域从域名、版权及至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领域,涉及的侵权形式也从域名抢注、网上转载发展到网页链接、网上不正当竞争与黑客犯罪等多种类型。而随着一些重大相关案例的裁判和一些司法解释的颁布,一些基本原则得到了各级法院的普遍认可,如:对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属于复制的认定;认为数字化作品在网上传输属于一种独立的权利,不属于发行与播放,是一种作品的使用方式;对电子商务与互联网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处罚应相对较轻,否则不利于其发展,并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定赔偿;域名与商标冲突一般不适用商标法而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这些原则的确立与执行,确实保证了法官可以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有效裁判纠纷,稳定了社会关系,或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扩大法律的外延的作用。这些案例和司法解释主要集中在对网上域名与网上着作权的纠纷上,另外,对于网上的链接行为,目前也有一些较为成熟的案例。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司法系统对于网上的相关知识产权纠纷有着较为成熟的把握,但对于电子商务的纠纷,由于主体法律规定的空白,还处在很不成熟的阶段。

而对于产业界本身,虽然经历了近年来曲折的发展历程,经营的模式和重点一直在调整,但在法律领域的需求却基本没有改变,那就是要求有一整套的措施得以实现法律对于交易的确认、保护和救济。在此基础上,电子签章的有效性问题、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电子交易的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等也就成了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普遍关注的问题。除了这些问题之外,不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国际电子商务经营者更重视法律管辖冲突、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B2B电子商务经营者更重视交易的有效性和整体的法律环境;B2C电子商务经营者更重视隐私权和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交易平台则重视其法律责任的问题;信息服务商重视垃圾邮件、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搜索引擎和技术服务商重视链接和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等等。而随着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并购的方式展开合作并成为新的一轮电子商务发展壮大的契机,兼并收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正被更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关注。还有,值得一提的是,随着这几年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明确和企业经营经验的积累,产业界对于这些法律问题的关心已不仅仅停留在呼吁的表面,而是有了很多切实而具体的需求,这些需求直接与企业的经营和运作关联。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具体措施的建议

通过上面对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总结和对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最新动态的研究可以看出,虽然近几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有了较快的发展,但还是在立法、司法及法律环境等方面存在不足,甚至有些不足对于产业发展所带来的阻碍十分显着,尤其与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近十年的活跃进程相比较,这种不足和差距就更明显。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是加快发展我国电子商务,推进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进程的需要,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尤其是在我国电子商务面临又一次加快发展的重大机遇面前,这种需求就更紧迫。

针对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加快订立电子签章法等法律法规,解决电子商务的根本性的法律问题即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交易的有效性、合法性的问题;明确立法规划,加强立法中的系统性和一致性,确定电子商务立法的步骤、重点和基本原则,协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避免冲突,使其做到相辅相成,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强化法律法规的可操作,使具体规定与企业实际状况密切结合,把握不同类型电子商务企业的共性与个性的法律问题,针对产业发展的具体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研究电子商务领域适用的行政许可模式,提出切合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特点,宽严适中的管理模式;通过发展网上法庭、网上仲裁、网上公证、网上律师等司法辅助机制,建立灵活的法制环境,以弥补传统法律环境的灵活性不足的缺点;认可商业惯例在交易中的作用,使商业惯例成为法制的重要补充,将成熟的商业惯例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协调管理、技术、法律、标准和商业惯例的关系,使其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互为补充、共同发展,为电子商务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

㈩ 电子商务法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导论
第一节 电子商务概论
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的一般理论
第三节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
第二编 实体篇
第二章 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概述
第二节 在线自然人用户
第三节 电子商务企业
第四节 电子商务主体的认定
第五节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
第三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子合同概述
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生效
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
第四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第二节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第五章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子支付概述
第二节 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与规范
第三节 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第一节 域名权
第二节 域名争议及其解决机制
第三节 电子商务中的着作权保护
第四节 电子商务专利
第七章 电子商务市场规制
第八章 电子商务热点法律问题
第三编 程序篇
第九章 网络案件的管辖及争端解决机制
第十章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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