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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需要哪些扶贫减贫的国际支持

发布时间:2022-05-27 05:27:17

① 美国脱贫需要什么样的国际支持有何国际合作建议

作为这个地球上的唯一一个超级大国,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国内问题矛盾非常突出,需要大刀阔斧的改革了,必须大胆的改革了,如果改革有成果可以实现的话,短期内不能让中国追赶上来。

② 英国政府拨款7亿英镑支持因疫情而耽误的学校教育,主要哪些方面需要支持

我们已经了解到,英国政府他已经播了许多的钱款,然后一些被疫情所耽误的学校,他们的教育有一个能够挽回的这样的状态。那么对于这样的一些情况,其实我们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对于这样的一些教育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每一个国家都十分注重自己国家的一些教育方面的问题,因为这样会影响到他们国家一些发展的层面,所以对于这样的一些问题来说,大家都觉得这样的一些教育的确是应该获得一些方面的支持的,不然的话会对于这样一些教育有着非常严重的影响。那么对于这样的一些方面,应该需要哪些方面的知识呢?

所以对于这样的一些情况来说,大家一定要特别的注意,不然的话很有可能会让这样一些情况成为影响这些学生,他们成为一些比较优秀的人才的枷锁。只有通过这样的一些方面的知识,才能够让这样的一些学生,他们面临着自己的问题的时候,能有充分的思考的能力。因为对于他们自己来说,只有这样的一些大趋势和大前提影响着他们,他们才会在这一方面有着深刻的见解。

③ 扶贫的方式路径有几种

第一,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合理地开发矿业,有计划地进行能源建设,发展交通运输业。

第二,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把贫困地区开发和发达地区发展结合起来,引进信息、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

第三,组织发达地区和城市的工商企业、科研单位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等与贫困地区建立长期联系,开展对口支援;组织能工巧匠和技术力量帮助贫困地区培训科技人才。

第四,国家在资金、税收等方面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分别情况减免一定的税收,资金适当集中,统筹安排,配套使用。

(3)英国需要哪些扶贫减贫的国际支持扩展阅读:

扶贫是保护贫困户的合法权益,取消贫困负担。政府帮助贫困地区加大人才开发、完善农民工人才市场。临时工基本待遇,建立发展工农业企业、促进生产摆脱贫困的一种社会工作,对贫困农村实施规划,旨在帮扶改善贫困户生活生存条件和扶助贫困地区发展生产,改变穷困面貌。

截至2015年底,我国还有5630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以下统称贫困县)和12.8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多数西部省份的贫困发生率在10%以上,民族8省区贫困发生率达12.1%。

扶贫意义:

中国由于历史的和自然的原因,各地区之间和地区内部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东部和中、西部经济技术水平有很大差别,特别是贫困地区的生产力发展十分缓慢。采取积极扶持措施,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户致富,加快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对加强社会安定团结,加速社会主义建设。

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发扬革命传统,巩固国防都有重要的作用。扶贫在构架和谐社会,增进城乡居民亲情等方面的作用和意义更为突出。

许多贫困地区的地下矿产资源和地表生物资源都比较丰富,有些还是国家经济建设重要的急需的资源,有计划地开发这些地方的经济,可以带动社区的发展;从全国整体考虑,开发这些地区可为将来国家经济建设战略重点转移,有计划地大规模地建设大西北、大西南打下基础。

④ 英国扶贫减贫所需面对的困难

没有什么困难。英国是福利制度。从国家税收里大部分的金额都用在了低收入人群的福利发放上。一大堆成天不上班的健康人在家里坐等政府的钱吃吃喝喝。2020年三月疫情到现在,有工作的在职人员,如果公司没有让他们上班,他们的收入没有达到之前全职/兼职工资水平,政府发放80%的原有工资,已经发放一年了。

⑤ 为什么英国女王没有聚焦“解决深度贫困地区脱贫问题”

人家英国是发达国家,福利待遇高贫困人口少
而且解决贫困需要政府大量投入,那帮资本家只是偶尔搞慈善

⑥ 英国主动与中国达成抗疫合作,我国对英国做出了哪些救济措施

由于英国宣布发现了新冠病毒的变异,使得新冠的传播力度一下子增长了七成,英国政府也采取到了四级凤城的措施。到12月24日,英国官方又宣布,第二次发现来自南非的新冠病毒变异,截止发文日期,已经确诊了两个感染病例。在短短不到一周的时间里,接连发布两款变异病毒,使得用过瞬间称为了全球各国警惕的对象,已经有五十多个国家地区选择和英国保持距离,对英国的航班和旅客进行了限制。

三、中英双方已经启动了新的合作方案。

根据英国驻华大使透漏的消息,中英双方已经共同启动了一个新的合作方案。这样可以提升各大机构对大流行病毒的预防和管控能力,也可以为推广疫苗和新的治疗方案提供一些资金支持。目前已经有了一项中英合作的研究成果,就是伦敦希思罗机场目前采用的30分钟新冠肺炎快速检测法。中英国家的合作才能更好的抗击疫情。

⑦ 对国际发展援助和中国对外援助比较有兴趣,请提供些参考专着或论文信息资料。谢谢。

多国减停对华援助将对中国经济社会影响难料
新西兰对华发展援助简况

2010-06-24 14:34 文章来源:国际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中新发展合作始于1989年,主要以技术合作为主,最初形式是直接向有关项目单位提供无偿援助。1990年,新政府与我国政府建立了全面的技术合作关系。1997年,在中新技术合作框架协议下,进一步明确了中新发展合作以扶贫,技术转让和政策交流领域的合作为主。截止2010年4月,新方对华无偿援助累计约2610万新元(约1880万美元)。
澳大利亚对华发展援助简况

2010-06-24 14:32 文章来源:国际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中澳发展合作是中澳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81年10月,中澳两国政府签署了《中澳技术合作促进发展计划协定》。迄今,澳大利亚国际发展署(Ausaid)共向我提供6.2亿澳元(约合4.7亿美元)援助,已完成合作项目127个,正在执行9个项目。合作项目涉及农、林、牧、能源、交通、纺织、教育、卫生、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综合扶贫、体制改革、能力建设、农村发展等领域。

中澳发展合作目前主要包括政府治理、环境发展、艾滋病防治等3个领域。2004年,澳向我提供2100万澳元,用于政府管理项目合作。从2007年开始,澳向我提供5000万澳元,用于5年的合作,重点支持卫生与艾滋病防治(2500万澳元)和环境发展(2500万澳元)两个领域。此外,澳发署利用援助资金,支持与我加强在亚太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丹麦对华无偿援助简况

2010-06-24 14:30 文章来源:国际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2005年12月21日,中丹两国政府签署了发展合作协定,标志着中止多年的两国间双边发展合作的重新启动。2006年初,丹麦政府在驻华使馆专门设立了发展合作处,旨在通过发展合作,促进其企业在中国的投资与合作。根据丹麦政府制定的对华发展援助战略框架,2004-2008年度向中国政府提供3亿丹麦克朗(约5000万美元)的无偿援助,用于支持中国环境领域的发展,重点是在风能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和清洁发展机制等方面开展合作。
荷兰对华无偿援助简况

2010-06-24 14:25 文章来源:国际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1986年,荷兰政府开始向我国提供无偿援助。1996年,两国政府签署了《中荷关于发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截至2008年底,荷方共对华提供约1.64亿美元的无偿援助,共开展57个合作项目,支持在环境保护、法律合作、私营部门发展以及藏文化保护等领域的合作。
欧盟对华无偿援助简况

2010-06-24 14:23 文章来源:欧盟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欧盟于1984年开始向我国提供财政技术援助。1995年以前,欧盟对华提供的发展援助以扶贫为主,主要集中在农业和农村发展领域。1995年以后,欧盟调整了对华政策及对华发展援助政策,扩大了对华援助的领域。

截至2010年6月,中欧发展合作项下共支持了75个项目,累计援助金额约7.3亿欧元。其中已完成项目58个,累计金额约4.8亿欧元;正在执行的项目17个,累计金额约2.5亿欧元。双方合作项目涉及经济与社会改革、贸易、司法、政府治理、农业、环保、能源、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等众多领域。

欧盟自2002年起在发展援助项下开始制定《国别战略文件》(简称CSP)。欧盟对中国的第一个《国别战略文件》涵盖2002-2006年度,将“支持中国的经济与社会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完善政府管理与法制”作为中欧发展合作的三大优先领域。根据该文件,欧盟在2002-2006年度的5年间,共向我提供约2.5亿欧元的无偿援助,涉及12个项目,目前大部分项目都已开始执行。

目前,欧盟正在执行第二个对华《国别战略文件》,涵盖2007-2013年度。该文件分两期《国别指导性计划》(简称MIP)实施。第一期MIP涵盖2007-2010年,资金总额约1.28亿欧元,计划开展11个项目。目前大部分项目已经签署财政协议或已进入实施阶段,仍有少量项目在设计过程中。欧方正就第二期国别指导性计划(2011-2013年度)征求各方意见,预计年内将正式出台。

意大利对华无偿援助简况

2010-06-24 14:22 文章来源:国际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中意发展发展合作始于1981年,截止2010年3月,意方共向我提供约2.11亿美元的赠款。其中,已执行完毕项目36个,执行中项目12个,合作项目涉及公共卫生、综合扶贫、文物保护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等。自1999年起,双方恢复了发展合作年会制度。
瑞典对华无偿援助简况

2010-06-24 14:20 文章来源:国际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瑞典国际开发署(SWEDISH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AGENCY, 简称SIDA)是政府机构,成立于1995年,其职能是规划管理并组织实施瑞典同非洲、亚洲、拉丁美洲以及中东欧国家和地区的双边及多边发展合作。

自1985年开始,瑞典政府通过双边渠道共向我提供了约合6400万美元的无偿技术援助。2005年以前,我与瑞方的合作属松散型合作,政府间不签署任何文件。2005年后,双方开始签署项目换文。截至2010年6月,已签署项目换文并已完成项目18个,正在执行的项目10个,合作总金额约1209万美元。双方合作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性别平等和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合作方式主要有专家互访、联合研究和培训考察。

近期,瑞典政府修改了对华技术合作《国别战略》,明确了未来合作将以“合作伙伴关系”的形式进行,主要合作领域为公民社会、环境和气候变化以及性别平等。
多双边无偿援助国别介绍

2008-06-03 16:32 文章来源: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网站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调研

1、澳大利亚
中澳发展合作是中澳经贸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81年10月,中澳签署了《中澳技术合作促进发展计划协定》,澳方开始对华提供发展援助。迄今,中澳已完成126个合作项目,澳方提供无偿援助3亿美元;正在执行的合作项目10个,澳方提供无偿援助约7000万美元。合作项目涉及农、林、牧、能源、交通、纺织、教育、卫生、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综合扶贫、体制改革、能力建设、农村发展等领域。
澳政府将在2010年前,每年对外援助规模从目前的20亿澳元提高到40亿澳元,对中国的援助稳中有降。
2006-2007年度澳方将继续提供3800万澳元的援助。主要包括:政府治理,环境水资源管理,艾滋病及其他传染病防治等三个重点领域。此外,澳发署的对华援助特别支持与我国加强在亚太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2006年——2010年新方案中明确提出今后的对华发展合作将主要以经验和政策交流为主,不再提供资金和硬件援助。
中澳发展合作新方案的基调为确定为:“适应变化中伙伴关系的新战略”( A NEW STRATEGY FOR A CHANGING RELATIONSHIP)。如果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配合中央制定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建立和谐社会等战略,围绕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在综合扶贫开发,平衡地区发展,加强公共卫生系统特别是重大疾病综合防治、促进生态资源保护和环境可持续发展、能源节约和新能源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开发、提高执政能力、建立健全法律和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私营部门发展等领域运作项目建议书,澳方认可的几率较高。
另外,在促进区域合作、和平与安全、贸易投资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合作潜力与空间。
地方试点与中央决策相结合是未来的合作模式。
中澳合作还有两个传统的特色领域:奖学金项目(ADS)和扶贫小项目(SAS)。澳每年向我提供24为发展领域的奖学金名额,重点是中西部省份和与发展合作重点领域密切相关的中央部委和机构。澳扶贫小项目(SAS)广为人知,援助对象主要是中澳重点领域无法覆盖的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特困山区和严重灾区。原则上5年内不在同一地区重复支持。

2、加拿大
中加合作始于1982年。20多年来,双方进行的合作涉及农业、林业、能源、交通、教育、通讯、环保、人才开发、体制改革和扶贫等众多领域,项目总数110个,已完成84个。对华援助总金额约7.6亿加元.(6亿美元).
加拿大对华”国别发展规划框架(CDPF_COUNTRY DEVELOPMENT PROGRAMMING FRAMEWORK)和2005年5月加政府公布的国际政策(CANDA’S INTERNATIONAL POLICY STATEMENT)已成为中加发展合作指南.新国际政策包括外交、国防、商务和发展四个部分。关于发展部分,新政策明确指出到2010年,CIDA至少将其三分之二的双边援助集中用于25个国家(人均GDP低于1000美元),环境可持续性(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和政府治理(governance)作为今后中加发展合作的两个重点领域。也逐渐向政策和立法等高层次发展。
3、丹麦(丹发署 DANIDA)
1989年停止,2005年恢复对华援助。根据2004-2008年对华发展援助战略框架,丹麦政府将在未来四年内,向中国政府提供3亿丹麦克郎(约4000万欧元)的无偿援助,用于支持中国环境领域的发展,重点是在风能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和清洁发展机制等方面开展合作。目前,合作主要集中在国家层面,各部委作为中方的执行机构。
4、欧盟
1984年开始对我财政技术援助。1995年以前,欧盟对华提供的发展援助以扶贫为主。主要集中在农业领域。1995年以后,调整了对华政策及对华发展援助政策,扩大了欧盟对华援助的领域。
迄今,发展项下支持了60个项目,累计金额6亿欧元。涉及农业,环保,能源,教育,卫生,贸易,司法和政府治理等众多领域。
中欧双方将加强在发展合作领域的合作,优先领域仍为“支持中国的经济与社会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完善政府管理与法制”。
管理模式为:集中管理(CENTRALIZED) 和分权管理(DECENTRALIZED)。集中管理项目又分两类, 一类由欧盟总部或委托其驻北京使团直接负责,中方对项目实施的参与仅限于政策咨询,而不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和管理;另一类集中管理项目, 由欧方牵头成立项目的指导委员会,中方(商务部)作为主席单位共同参与项目的管理,项目的主要参与方作为观察员参加项目的指导委员会。在分权管理模式下,中方(商务部)将与项目的牵头实施单位共同成立项目指导委员会,欧方将作为有发言权的观察员参与指导委员会。在项目实施上,中方将牵头实施部门将成立项目的执行办公室(project task force –PTF)任命全职的项目主任,欧方将不再派遣欧方项目主任,只派欧方长期专家组长,负责协助项目主任工作,为项目活动开展提供咨询服务。
5、德国
1982年,德国开始对华提供无偿。2006年,两国关系合作优先支持下列领域:
中国西部城市综合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可持续发展;环境政策合作;能源利用效率;企业社会责任;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优化利用。根据两国发展战略政策对话,未来两国技术合作的重点领域:经济体制改革,法律合作,金融系统发展及就业促进;环境政策;自然资源管理;能源及城市发展;环境友好的交通系统。
目前合作特点:1)合作领域相对集中(今后的合作将主要集中在环境政策咨询、经济体制改革与法律合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及新能源开发利用、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方面)2)资金规模逐年减少3)合作形式呈多元化趋势。4)硬件援助比例减少(主要以人员培训,专家咨询等形式合作,硬件比例已不足15%,中方也得不到现金援助);5)项目越来越大,层次越来越高。(由单个项目project转为框架项目programme,项目主要在国家层面实施,个别项目在所选择的示范省份执行)。
6、意大利
1981年开始与我国进行“三年一期”的双边发展合作,意大利外交部发展总司代表意政府负责向我提供无偿援助,主要用于急救医学,农业开发,基础卫生和教育,文物保护,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2005年年会上,意方表示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将仍为重点援助国家。双方商定公共卫生、综合扶贫、文化保护、环境保护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等为两国发展合作的优先领域。并继续提供奖学金,用于支持中国学生赴意留学及开展形式多样的短期培训。
7、日本
日本政府对华官方发展援助ODA分为无偿援助、日元贷款和技术合作三大部分,分别由商务部、财政部、科技部主管。其中,无偿援助包括:一般无偿援助、小规模无偿援助、文化无偿援助、紧急无偿援助等。从1981年到2006年6月,我部接受无偿援助总额约1384亿日元(约12.6亿美元),执行各类项目139个,设计卫生,环保、教育、农业、扶贫等多个领域。2005年3月, 日方向我正式通报计划于2008年与日元贷款一起终止大规模对华无偿援助,但可探讨继续提供小规模无偿援助、开展文化、环境和人才培训领域的相关合作活动。2006年3月,日方向我通报,今后日本对华无偿援助将集中在环境保护与传染病防治、增进两国交流与促进相互理解两个方面。
8、韩国
2001年正式中韩合作。韩国国际协力团中国事务所Korea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 (KOICA) 负责韩国对外发展合作。
合作领域:林业;人力资源开发,能力建设。
9、荷兰
1986年,荷兰政府开始向我国提供无偿援助。2006年,荷兰政府计划提供1450万欧元,支持在环境保护、法律合作、私营部门发展以及藏文化保护等领域的合作。
PSOM项目: 2003年12月,中荷两国政府签署了“新兴市场促进”PSOM项目谅解备忘录,荷兰政府每年提供200万欧元无偿援助,用于支持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并鼓励中荷私营部门间的投资与贸易发展。PSOM项目优先选择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通过增加当地就业、转移技术、与当地中小企业合作等,最终为消除贫困做贡献。中国每年可有4个项目获PSOM预算支持,平均每个项目预算约为50万欧元,项目执行期2年。领域:农业;能源和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水资源。详情:www.evd.nl/psom
中国亚洲协作(AF):旨在通过科学技术合作,知识转让和交流,并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以加强中荷双边关系。该项目重点内容为人力资源开发。
项目对荷兰及中国学术机构提出的合作意向提供支持。通过建立合作项目开展培训、技术合作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合作将至少包括一个中国和荷兰的与经济或社会相关的机构。鼓励私营部门的参与。年度资金总预算210万欧元。对每个项目的最大投入至多45万欧元,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80%。执行期2年。重点领域:私营部门发展、能源、水管理、农业、卫生;环境;完善政府管理。详情:www.evd.nl/af
10、新西兰
中新合作始于1989年,合作领域以小规模扶贫项目为主,正在探索在政策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加强合作。扶贫项目重点领域:食品安全、能力建设、基础教育(扫盲、图书馆和学校)、基础卫生(妇幼健康或社区健康活动,卫生意识的教育等)、小规模经济活动或可持续生产活动、小规模基础设施(市场、卫生和教育设施)、国内小型研讨会、培训活动等。
11、挪威
挪威开发合作署(NORAD)是代表挪威政府对外提供发展援助的机构。1996年始,挪威政府将中国作为重点援助的国家,环保领域是挪威对华援助的优先领域。自1995年中挪双边环境合作备忘录签署以来,两国在污染处理、环境管理和生态保护等多方面开展可富有成效的双边合作。但目前,挪威在华开展的合作项目基本上由环保总局负责管理和实施。所以各单位在制定项目建议书的过程中,要主动征询各地环保局的意见。
12、瑞典
瑞典国际开发署(SIDA)是政府机构,隶属瑞典外交部,职能是规划管理并组织实施瑞典同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及中东欧国家和地区的双边及多边发展合作。瑞典国际开发署目前正在制定2006年-2010年中瑞发展合作国别战略文件。该战略涵盖了与中国在环境保护、司法合作、生态建设、妇女平等参与及HIV/AIDS防治等多方面的合作内容。2010年后,瑞方将以新的合作模式,加强与我在环境保护和人权等领域的对话与合作。
13、英国
DIFD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负责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扶贫。英国的援助以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为宗旨,重点领域在减轻贫困、减免债务、实施“良政”和人权、妇女权利、卫生健康、教育、环境及防止冲突和灾害等方面。从援助额看,2002年英国为世界第5大援助国,前四位是美、日、德、法。英国的援助包括国际发展援助、紧急人道主义援助和军事援助等,发展援助分为官方发展援助和非政府组织机构的援助和慈善活动等,但以官方发展为主。
英国的发展援助分为双边援助和多边援助。双边援助以技术合作项目为主,多边援助主要是对欧盟的捐款。从地区来看,双边援助主要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和南亚国家。2006年5月,DFID发表《2006-2011年对华援助计划》,确定了今后5年对华援助重点仍然是帮助中国减贫和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以下简称MDG)相关的领域。其主要内容为:基础教育、艾滋病的防治;肺结核防治;水资源管理,水供给及卫生。
14、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关系简况
联合国人口基金(UNFPA)是世界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人口和发展领域援助的最大国际援助机构,总部设在纽约,理事机构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人口基金执行局,由36个成员国组成。人口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各国政府的自愿捐款。人口基金的年度总资源约为5亿美元。人口基金的援助涉及三大领域:一是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和性健康领域;二是人口和发展战略;三是倡导倡导:人口基金支持宣传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精神、原则与目标。上述目标包括生殖健康与权利;提高妇女地位;加强国家在制定和执行人口与发展战略方面的能力;减少教育领域的性别差距;降低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提高人们对人口与发展问题的认识;为人口与发展领域筹集资金。
欧洲对华无偿援助情况

2005-01-28 15:57
一、总体情况介绍

欧洲国家对华双边无偿援助的管理工作可以用五句话进行概括:1.国别多;2.项目大;3.领域宽;4.地域广;5.层次多样

1. 国别多-截止目前,由我们负责对外协调的援助国别包括欧盟、德国、意大利、英国、荷兰、挪威、瑞典、比利时、卢森堡、捷克、希腊、哈萨克斯坦、丹麦13个欧洲国家和组织。另外,我们正积极对外开展工作,争取与西班牙、法国等更多有意对华提供无偿援助的欧洲国家建立官方发展合作机制。

2. 项目大-截至到今年11月,欧洲国家对华无偿援助的项目总数约为500 个,累计约23亿美元。尽管援助金额及项目数量有限,但从实际效果来看,无偿援助项目有利地推动了我国特别是贫困落后地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成为落后地区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生产经验和技术的一个重要渠道。

3. 领域宽-中、欧发展合作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涵盖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多个方面,如:综合扶贫、教育、文化交流、文物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政府管理、贸易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医疗卫生、艾滋病防治、社会保障、救灾及残疾人扶持等领域。

⑧ 英国对中国的经济援助具体指什么

英国对华无偿援助简况

一、英国国际发展援助概况
(一)历史演变
英国国际发展援助具有悠久历史。早在1929年,英国就通过《殖民地发展法案》对发展援助进行了立法。2002年通过的《国际发展法案》是目前指导英国对外援助的基本立法。
1961年,英国政府设立技术合作部,负责援助项目的技术合作事项。1964年设立海外发展部,部长为国务大臣,非内阁成员,将前技术合作部和外交部的海外援助政策职能以及其他部门涉及援助的事务收归旗下。1970年海外发展部解散,其职能转移到外交部,由外交部下属的海外发展署管理。1974年5月和1979年11月,该机构又历经重组。1997年,成立了国际发展部(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DFID),它替代海外发展署,享有与贸工部同等的地位。
(二)DFID机构设置
DIFD负责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扶贫,有两个总部,分别位于伦敦和东克布赖(East Kilbride, near Glasgow),同时在海外有25个办事处。DFID有2500多名雇员,其中近一半在海外工作。
DFID部长是政府内阁成员,代表DFID向议会负责。另设一名政务次官和常务次官辅助管理。常务次官主管DFID管理董事会。管理董事会由3名司长和两名非执行董事组成。

二、英国国际发展援助的宗旨及侧重点
英国的援助以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为宗旨,重点领域在减轻贫困、减免债务、实施“良政”和人权、妇女权利、卫生健康、教育、环境以及防止冲突和灾害等方面。英国《国际发展法案》规定,发展援助只能用于可持续发展和减轻贫困。
目前,DFID援助的重心已从单个的项目转向直接支持受援国政府实施减贫战略和改善金融管理。DFID的援助预算90%用在最贫穷的国家,正加紧执行《1999年高负债穷国债务计划》,只要达到减债条件,就100%免除其债务。艾滋病、疟疾等疾病严重阻碍了贫穷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入自1997年起,DFID已出资15亿英镑帮助贫穷国家发展医疗卫、生系尊_基础教育也是英国外援的重点之一,英国与其他国家正在合作建立统一的、可持续的教育系统以提供高质量的初等教育。在维护和改善环境方面,通过援助改善受援国对环境的管理并防止环境进一步恶化。

三、英国国际发展援助的资金构成及分布
从援助额看,2002年英国为世界第5大援助国,前四位是美、日、德、法。英国的援助包括国际发展援助、紧急人道主义援助和军事援助等,发展援助分为官方发展援助和非政府组织机构的援助和慈善活动等,但以官方发展援助为主。1979年英国的援助曾达到国民总收入的0.51%,为历年最高水平。2003年为0.33%, 2005年为0.4%, 2008年将达到联合国1970年2626号决议规定的0.7的目标。 2002年3月,墨西哥蒙特雷发展筹资大会之后,英国向联合国提交了一份“国际筹资机制”的建议,以期从2003年起使每年的全球发展援助资金增加一倍,到2015年达到1000亿美元,以按时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
英国的对外援助资金来自纳税人,每年由议会批准。每年3月,DIFD准备年度报告,向议会报告其政策、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
英国的发展援助分为双边援助和多边援助。双边援助以技术合作项目为主,多边援助主要是对欧盟的捐款。从地区分布来看,双边援助主要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和南亚国家。
2003年,DFID摈弃了以往按项目和技术援助分配资金的做法,改为根据国家减贫战略的评估,向受援国政府分配援助资金。新做法使援助分配方案更简单易懂和合理,也有利于对扶贫和为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奋斗的受援国予以奖励。

四、英国外援的管理
(一)战略规划
DFID与财政部有公共服务协议.协议规定了国际发展援助的目标,议会、政府和公众可依此监督实施情况。DFID及其下属各部门均订有“服务提供协议”,在每一大目标下规定若干具体目标,并提出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途径。
在征询英国国内和伙伴国政府、商界、民间社会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DFID与伙伴国政府每隔3年共同制定“国家战略文件”,用于指导以后3年的发展合作。根据“国家战略文件”,制定“政策及资源计划”,对战略实施做出评估,同时提出未来3年的目标和所需资源、衡量实施目标的进展,以及具体实施计划和运作成本预算。
(二)援外资金分配
每两年英国政府内阁对各政府部门支出做出评估,以决定各政府部门以后三年的支出,同时确定用于发展援助的支出。在财政部拨款后,DFID自行制订发展援助的支出计划。每年一次并涵盖以后三年的“资源分配回合”(Resource Allocation Round)是制订支出计划的主要方式。“资源分配回合”由DFID首席经济学家负责起草,说明援外支出的金额、分配原则等。
DFID的支出受英国议会、公共账目委员会、国家审计署、财政部及其他政府各部门的严格控制和监督。
五、英国2006-2011年对华援助计划
2006年5月,DFID发表《2006-2011年对华援助计划》。该计划勾勒了英国自2006/07年度至2010/11年度对华援助工作的总体框架,评估了中国的发展状况与挑战,并确定今后五年对华援助的重点仍是帮助中国减贫和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以下简称MDG)相关的领域。其主要内容和观点如下:
(一)英国援华重点领域
目前,国际多双边对华发展援助的总额不到中国GDP的0.1%,集中在与实现MDG相关的领域,如帮助政府提高对最贫困人群的关注程度。英国对华援助的主要领域继续是基础教育、艾滋病防治、肺结核防治、供水与卫生:
1.基础教育:中国有世界上最大的教育系统,覆盖的学生人数占世界学生的20%,花费占中国GDP的3.4%,入学率很高。但农村贫民、少数民族、女孩、残疾儿童和流动儿童仍面临困难。英国援助项目提供了如何让更多贫困家庭孩子获得教育机会以及如何让社区参与制订学校计划的经验。今后五年,英国将支持中国政府在甘肃、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宁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同时支持世行在基础教育领域的活动。
2.艾滋病:2006年初,中国有65万艾滋病感染者,其中2005年新增7万人。静脉吸毒和性服务者感染率升高,西部省份流行趋势加重。女性感染比例提高,1995年男女比例是9:1, 2001年改为3.4: 10英国援助项目对中国开展预防和千预的模式,进行了探索,支持了省级防治艾滋病工作,提高了当地的防治能力。今后五年,英国将支持民间团体在艾滋病防治上发挥作用,让更多高危人群获得服务,进一步改善艾滋病监测和信息系统。
3.肺结核:在世界卫生组织列出的肺结核发病率最高的22个国家里,中国排名第二。约有450万人携带活性结核菌,每年夺走13万人的生命。贫困农村的结核病比城市高出三倍。原因是生存条件落后,卫生条件和营养差,无力支付看病费用,医疗条件差,缺乏结核病知识等。过去英国与世行合作,协助中国将肺结核发现率从以前的不足35%提高到现在近70%。今后五年,英国将继续与世行、世界卫生组织、全球基金进行合作,在中部和西部16个省份开展结核病防治项目。
4.水资源管理,水供给及卫生:目前,中国仍有3亿人不能享用安全饮用水,7亿人的饮用水没有完全达到卫生标准,主要集中在西部贫困省份。国家对卫生设施投资不够。中国的两大传染病,即腹泻和病毒性肝炎都与卫生条件差有关。英国援助支持了中国利用国际先进经验,如水资源综合管理、社区参与和需求管理,制定了新的《水法》。今后五年,英国将和世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协助地方政府提高能力,推进改革,加强对环境卫生和健康教育的重视,改善投资不足的状况,继续推广英国和世行的社区管理模式(如用水户协会)。
(二)英国与中国在发展领域的合作
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五大经济体和第三大贸易国,对区域和全球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中国贸易和投资的影响远远超过官方发展援助所能带来的影响。过去5年,中非贸易额增加了3倍,2004年达260亿美元,贸易基本平衡。中国企业已在非洲54个国家投资了12亿美元。
中国积极参与贸易、环境、国际体制改革等国际议程和其他区域及全球性议题‘中国最近向亚洲和非洲发展基金捐助了5000万美元,而且也是全球基金的援助国。中国还向上海合作组织成员提供了9亿美元的贸易信贷,与中亚在能源运输方面的联系也日益密切。
从中期来看,英国有必要与中国继续进行建设性接触、对话,开展理论探索与技术交流。为此,英国与中国将在以下关键领域开展合作:
1.共同向非洲提供援助;
2.与国际贫困研究中心合作;
3.推动中国实施采掘业透明度行动计划;
4.与世界分享中国的发展经验。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英发展合作关系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预计到本战略实施期结束时,中英将会从援助国与受惠国的关系发展成为国际发展问题上的对话和合作伙伴。
(三)英国对华发展援助的资金规模
今后三个财年,英国对华发展援助的预算如下:2006/07年度为4000万英镑:2007/08年度为3500万英镑:2008/09年度为3000万英镑。
据了解,目前英国每年对全球发展援助提供的资金总规模为50亿英镑,到2015年,将达到每年150亿英镑。但按照OECD的标准,中国已进入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因此,英国对中国传统式援助(现金、实物)会逐年减少。但英方表示,这并不意味着其对中国的重视程度降低,英方将更加重视双方合作的战略意义,双方合作的层次会更高。

六、英国项目的立项程序及注意事项
英国发展援助项目的管理采取援助国和国际组织较斌用的“项目周期管理模式”,援助经过选项、设计、评估和审批、实施、运作并监控、评价等进行管理。
第一,选项。符合发展援助法律及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别战略文件的方针。受援国可参与项目的选择。
第二,项目设计、评估和审批。项目主管人员准备“项目概念备忘录”,送DFID审批。审批的标准是:是否在已批准的资源范围内支出;是否与DFID的目标一致;是否符合国别战略文件的要求;是否得到部内相应顾问人员的支持;是否会导致更大的项目等。在“项目概念备忘录”得到DFID主管官员或发展大臣批准后,即可开展项目的设计及评估工作。
第三,项目实施。100万英镑以上援助项目的具体实施以换函开始。换函的内容列明DFID提供财政义务的限度、援助的目的、采购安排、各方责任、时间限制、支付程序、会计及审计安排、监控与报告安排、以及在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时的保障条款。10Q万英镑以下项目的实施不需要换函,但有关各方对上述事项有明确的了解。
第四,项目监控、报告及重新评估。项目的报告由非DFID人员(如承包商、咨询商及项目管理人员)做出,检查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原计划。项目的监控工作由DFID人员实施,主要是检查援助目标的进展情况。项目的重新评估也由DFID负责,主要是从战略的角度对项目是否达到援助目标予以分析。
项目的监控、报告和重新评估是项目管理的关键部分,其目的是确保国际发展的资金在批准的时间和预算范围内被有效使用,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未来的新项目中DFID能不断总结经验和控制质量。
第五,项目完成。援助项目执行完毕后,100万英镑以上的项目写出“项目完成报告”,评估完成计划的程度,DFID可借此得出结论和总结经验。之后写出完整的评价报告。重点对项目的影响及后果所做出的量化的研究与分析。
近年来,为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DFID逐步把权利从总部下放给其驻外办事处,由各办事处具体负责一定额度之下的项目审批和管理。自2001年4月1日起,所有英国发展援助都不附带任何条件,世界任何国家的供应商都可通过竞标获得DFID发展项目合同。根据欧盟采购法令,除紧急援助和法律项目外,DFID将超过99695英镑的所有合同都刊登在欧盟有关刊物上。

⑨ 国际无产阶级给了英国工人阶级哪些援助

英国工人阶级的斗争得到了国际无产阶级的同情和支持。4月16日,国际矿工联合会声明,一旦英国发生罢工,将对输往英国的煤炭实行禁运。4月17日,红色工会国际向阿姆斯丹国际建议,组织各国工人和国际工人组织援助英国矿工。这个建议遭到阿姆斯特丹国际的拒绝。之后,红色工会国际又向英国职工大人理事会提议,由红色工会国际倡议,召开愿意援助英国矿工的各国工会组织的国际会议,以协调和安排对矿工的援助和支持。4月30日,红色工会国际号召所属工会和各国工人采取行动,一旦英国矿主开始同盟歇业,就立即将以下口号付诸行动:“不许给英国一克煤!”

⑩ 英国济贫思想的演变趋势

一、英国济贫法的历史演变及制度内核的进化
英国历史上一直存在着严重的贫困,对社会的稳定构成了较大的冲击,在济贫法颁布实施之前,存在着教会慈善救济、个人慈善救济与民间救济,以及行会救济等救济系统与救济行为,但是长时间未形成国家形式的统一的、跨地区的整体救济体系与措施.从英国济贫法的立法动因展开分析,可以将英国的济贫历史划分为旧济贫法时期、新济贫法时期和福利国家时代三个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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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济贫法(old poor law)时代的社会特征与旧济贫法的制度内核
这一时期主要是指1485~1603年的都铎王朝,以及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颁布实施后200余年直到1834年.
都铎王朝时期的贫困问题主要起源于人口膨胀、土地兼并、圈地运动、通货膨胀,以及宗教改革等.从1470年开始一直到17世纪中叶,英国的人口增长态势就未曾停息过,致使整个都铎王朝时期未成年人在人口总数中所占比例长期保持在38%左右,在农业社会因为生产力水平低下而产生的生活资料增长非常缓慢的历史条件下,以及长子继承制的传统继承制度影响下,流浪人口大幅度提高,再加上手工作坊使用廉价童工替代成年工人现象的大量存在,进一步加剧了流浪者的数量.土地兼并和圈地运动作为奠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序幕的重大事件也发生在这一时期,加剧了农民的失业和破产程度,同时也加剧了英国社会的贫困化程度.整个16世纪,所谓的价格革命致使通货膨胀成为经济生活中的常态,这一通胀势头蔓延到了17世纪.雇主所推行的价格革命的实质就是低工资和高物价长期并存,由此造成了雇主的高利润和工人的贫困化加剧.16世纪英国的宗教改革解散了大量寺院,没收了大量教产,一方面削减了贫困人口接受救济的渠道,另一方面也致使大量依靠年金生活的修士、修女、下级教士以及为数众多的寺院的雇工、仆役陷入贫困,增加了流浪人口的数量(赵静,2007).到了伊丽莎白时代(1558~1602年),新技术推动了毛纺织业的发展,开辟海外市场拉动了商业的发展,英国经济呈现出繁荣的景象.但是,这一时期收入差距的悬殊非常明显,农业生产非常脆弱,纺织业的发展并不稳定,农民的破产和城市经济的不稳定,致使斯图亚特王朝政府面临的济贫压力非常大.17世纪20年代末英国在欧洲大陆的战争,以及1642年爆发的内战,致使英国经济陷入较长时期的混乱状态,1647~1649年间的“平等派”和“掘土派”等群众运动也加剧了英国社会的动乱,种种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使得这一时期的人口流动规模增大,扩大了社会贫困问题的广度与深度.
都铎王朝时期的第一个关于穷人的法令是1495年的法令,随后比较重要的是1531年的法令.这两个法令主要关心的是如何惩罚流浪穷人以及如何将其遣送回出生地或者居住地,不过1531年的法令增加了一条规定,即那些值得同情的穷人经许可后可以乞讨.1536年的法令虽然又补进了很多实质性的内容,如“教区执事或者其他官员要为本教区体弱无劳动能力的流浪穷人收集救济物以赈济之”和“将5~14岁的健康流浪小孩送到农夫或者手工作坊或者其他行当去当学徒,以便他们日后有个技艺养活自己,任何拒绝这样做的小孩或者中途无故离开的,当众鞭挞之”.但是,这些规定在实际运作中的效力非常低.1547年的法令规定受到安置的儿童在24岁(男孩)和21岁(女孩)之前不得离开学徒场所,否则将被罚作师傅的奴隶直到上述年龄为止.这对流浪穷人的处罚过于严酷,不久便被废止.截止到1572年的法令颁布之前,都铎王朝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管制流浪穷人的法令,其中大部分都在实际操作中归于失败.1572年的法令是第一个努力为那些健壮的流浪穷人提供工作的法令,1576年的法令则强调了为穷人找工作的济贫方式,并使之具体化.1598年的法令又设立了贫民监督官办公处——征收济贫税以及为那些健康的穷人提供工作.到1601年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都铎王朝的济贫法已开始趋于合理(刘涛,2009).《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基本原则是:让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如孤儿、无人赡养的老人和身体残疾的人,得到救济或赡养;给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人一份工作,让他们能够以此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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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丽莎白济贫法》在英国济贫法乃至英国社会政策发展史上都具有重要地位,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比较系统完整地规定了济贫法制度,突破了零星的社会自发性慈善行为的“瓶颈”,是人类历史上国家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介入济贫事务,奠定了国家性济贫制度的基础.第二,所提供的主要是院外救济(outdoor

relief),院外救济主要包括每月或每周发放的补助金、燃料、衣物和住处等.它是在教区范围内的救济体制中坚持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救济方式.主要形式有:(1)发放各种救济金,这是最主要的院外救济方式;(2)寄送贫困无助的孤儿;(3)针对贫穷的男性劳动力实行补助金制度;(4)提供面包、衣物、原材料和燃料等实物救济以及住房和医疗救助;(5)提供儿童做学徒的机会,帮助他们学一门手艺等(刘涛,2009).第三,政府已有意识地对贫民做出区分.政府将他们分为几种类型:(1)强壮有力而不愿工作的;(2)老弱病残而不能工作的;(3)不幸而找不到工作的.依据不同的分类使他们的待遇有较大的区别,这样的区分在体现国家与国民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具备了近现代国家的特色.第四,建立了严密的管理体系,枢密院代表国王行使中央政府的权力,通过发布《命令集》来显示中央政府在济贫制度上的官方政策;地方上的济贫事务基本上完全由治安法官来负责;地方上济贫事务的实际操作则由教区济贫官和贫民救济委员来执行.第五,较为完善的济贫税的征收制度,规定由每个教区的教会管理人和四名贫民监督人(overseers)负责向每一个居民土地所有者征收济贫税,如若被征收者违反济贫税的征缴制度,他们有权扣押这些人的财产.
(二)新济贫法(new poor law)时代的社会特征与《新济贫法》的制度内核
这一时期主要是指1834~1948年.这一时期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工业成为英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命脉,无产阶级队伍已经形成,无产阶级的普遍贫困成为当时英国社会的主要问题,亟待解决.古典主义的经济学说在英国成为思想界的主流,社会中上层人士普遍认识到,如果不能解决严重的贫困问题,就会导致社会总需求的萎缩以及投资的不足,从而引发经济危机.由此,自由放任理论成为19世纪初期之后济贫法改革的指导思想.
英国于1834年颁布了《济贫法修正案》(the
poor law amendment act of
1834),又称《新济贫法》,该法案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是严格禁止对有工作能力的人提供济贫院之外的救济,对于申请救济的贫困劳工要求他们必须入住济贫院,并从事教区安排的工作以获得救济.该法案的实行,进一步完善了英国社会的济贫制度,主要表现在:第一,第一次全面以社会政策的方式规定了有工作能力的人不能享受济贫院之外的救助,接受救济的穷人的生活标准必须低于自立劳动者的生活标准,这成为以后福利政策的基本思想.第二,建立了全国一致性的贫民处置方法,一是组建了英国早期重要的公法人机构“英格兰和威尔士济贫法委员会”,使之负责全国贫困救济的管理,包括贫民、济贫院、儿童教育等方面.二是授权各地建立济贫院和联合济贫区负责穷人救济工作.救济工作的管理由以地方为主开始过渡到以中央政府为主(高潮、徐滨,2011).第三,建立起完善的济贫管理体系,1847年中央成立济贫法部(poor
law board),统一监督各联合济贫区的工作,1871年成立地方政府事务部(local government
board)监督地方事务,包括济贫工作.上述两部拥有的权限包括:(1)有权颁行济贫条例;(2)成立督察组专门监督中央条例在地方上的执行情况;(3)设立地方稽核员,对不合要求的济贫支出施以财政性惩罚;(4)在地方上选举监督官并聘用有薪官员负责济贫事务.第四,院内救济成为整个英国《新济贫法》的标准体系,也成为《新济贫法》的核心.院内救济的主旨是指贫困者必须进入济贫院中才能得到救济,接受院内救济的人不再拥有选举权,以示对接受救济者政治上的惩罚,目的是让每一个贫民都知道应该通过个人的努力而不是政府与社会的帮助来摆脱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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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济贫法》时代,工业经济的发展引发了政治结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革,到19世纪末期,整个社会在反贫困的意识上发生了很大的转变:(1)从谴责穷人的懒惰和恶习是导致贫穷的主因转变到穷人的贫困是由于经济结构的不完善造成的;(2)从一味强调穷人应以自立和拼命劳动来解决自身贫困问题转变到政府需要在经济上给予穷人以基本的帮助;(3)将济贫由分散变为集中,克服了地方济贫管理腐败和不称职的局限;(4)从忽视穷人的生存条件转变到帮助穷人改善其生存状态,并逐步提高其生存水准以达成社会稳定的目标.
(三)福利国家时代的社会特征与福利社会的制度内核
这一时期大致是指1948年英国颁布《国民救济法》,正式废除济贫制度开始一直持续到今天的阶段.国民救助制度的实质是将过去的各种救济制度进行扬弃之后统一形成的制度.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民救济制度的建立“标志着英国社会史整个一个时代的结束,一个新的时代开始到来”.至此,在英国实行了几百年的济贫法退出了历史舞台.
进入20世纪之后,英国社会的生产力因为工业革命的成功而获得了极大的提高.相应地,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整个社会经历了高度发展.分配领域的不公导致两极分化加剧,经济周期和机器替代人工的现象提高了失业率,经济自由主义的主张妨碍了政府在宏观经济领域的调控强度,所有这一切的变化都决定了建立在自由主义和自助传统上的济贫制度,已经不再适应变化了的英国社会的现实需要,也无法有效地解决新社会条件下复杂的社会问题(丁建定、杨凤娟,2004).此时新自由主义应运而生,其代表人物霍布森指出,一个治理得当的国家,应该以新形式的社会有效支出来解除目前公众的贫困,并把它作为国家的主要责任(霍布森,1902).1906年颁布的《教育法》规定由地方政府为贫困学生提供免费午餐,1907年又增加了为学生提供免费医疗措施的条款.1908年颁布的《养老金法》使英国建立了免费养老金制度,为英国大部分老年贫民提供免费的养老保障.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如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1920年的《失业工人法》和《国民健康保险法》都为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在济贫的组织保障方面,1919年通过的《健康保障部法》规定,成立健康部作为中央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英国的济贫事务.1929年颁布的《地方政府法》要求在地方上成立公共救助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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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向着建立福利国家的目标演进.1945年通过的《家庭津贴法》倡导设立一种由税收统一支付的非缴费型、普享性津贴,该法的目的是试图解决由战争所造成的贫困.1946年通过的《国民保险法》(不同于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确保提供给每个公民以失业、生育、死亡、孤寡、退休等方面的保障.同年,还颁布了《国民工伤保险法》和《国民健康服务法》.1948年颁布的《国民救济法》,正式确立了由国民救济制度来替代原有济贫制度的社会保障原则,原来由济贫法所提供的各种救济被纳入统一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管理.上述5部法律共同构筑了英国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实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系统化和对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全面保障.英国也由此成为世界上社会保障法制最完备的国家,形成了“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体系化”的社会保障模式(杨思斌,2008).
英国所创立的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政府以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政策作为施政理念,并在法律的框架下确保组织机构的完善和监管体系的顺畅运行;(2)强调福利的普遍覆盖,服务于社会全体成员;(3)充分考虑公民个人的负担能力,减轻个人的缴费负担,由雇主和企业共同筹资,政府负责,以确保合法权益支付和融资;(4)保障项目齐全,保证替代率或绝对水平、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5)保障目的已不完全是预防和消灭贫困,而是维护社会成员一定标准的生活质量,不仅满足人们生存的需要,而且开始注意满足人们发展的需要.
二、英国济贫法的历史演变对中国反贫困原则创新的启示
英国济贫法的历史演变经历了从道义到权利的转变,“由于福利是权利而不是恩惠,所以人们可以无偿地接受它们,而不必感到似乎是占了别人的便宜”(杨思斌,2008).综合考察英国济贫法历史演变中济贫原则的演变,结合我国贫困人口救助制度的现实,可以发现,目前我国贫困人口社会救助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贫困救助保障的覆盖面小;(2)贫困救助的标准低;(3)贫困救助的渠道与标准不统一;(4)贫困救助的实施主体错位;等等.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则可概括为:(1)社会保障体系各组成部分的功能界定模糊,致使社会救济的需求大范围扩张,引发社会扶贫救济工作难以为继;(2)社会扶贫救助未能实施国家统一部署,财政支出过少,致使社会救助秩序混乱;(3)社会扶贫救助中,国家财政支出所占比例太小,地方财政在该项目的支出上对中央财政的依赖性过大,致使该项工作因经费短缺而难以展开;(4)贫困人口救助的立法滞后,制度化建设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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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首先需要在社会反贫困原则的创新方面进行制度修复.
(一)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社会贫困救助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要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现代中国贫困入口生活陷于困境的原因各不相同,但宪法赋予他们有基本的生存权利,同时政府也有义务帮助他们获得满足基本生存权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基本物质生活条件是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的,因为所有社会成员都有权利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现代中国社会救济标准要基于居民维持基本生存所必需的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和数量,并随市场价格的波动而实行年度调整.现阶段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存所必需的商品和服务包括:(1)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人均日摄取热量标准2

400千卡所需的食物;(2)维持最低水平的日用品消费需求;(3)人均最低水平的衣着需求;(4)人均最低水平的文化用品、药品、燃料需求;(5)人均最低水平的交通费、托儿费、学杂费、房租、煤气、水、电、洗理费.
(二)社会化救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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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救助应奉行社会化原则,需彻底改变目前有工作单位的职工首先向所在单位申请救助,单位有困难的由当地上级主管部门调剂解决,主管部门仍解决不了的由财政兜底的传统救助方法.传统的单位是社会救助第一道安全网的扶贫制度事实上易形成贫困与救助因果循环的悖论.实施社会救助是当代政府应该履行的基本责任,财政转移支付中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救助并构成社会救助基金的基本来源,是当代财政理论的基本要义,可以保证扶贫工作的切实到位.虽说社会扶贫需要借助全社会的力量,但企业和社会慈善机构的职能与力量均不能从根本上保证这项事业得以落实.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社会济贫,事先必须分清落实的主体,只有政府的专职职能部门真正充当起社会救助的主要的、基本的职责,即使社会救助工作走向社会,打破部门和单位的围墙,才能真正引导这项工作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展开,吸引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道义上来支持这项工作,进而可以避免社会救助过程中的标准不统一、资金不到位、职责不明确、落实不连贯的弊病.
(三)救、助结合,以助为主、以救为辅原则
目前中国需要救助的人员中,原国有企业职工占了很大的比重,这部分人或因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重组,或因原所在企业破产、被兼并等原因而脱离了工作岗位,又因受其自身知识结构、劳动技能和就业观念的限制,一时难以重新就业,陷入贫困的边缘.这部分人员从其体能和年龄而言,大多属于就业适龄人口,如果就此放弃工作,依靠社会救助和下岗工资生活,一方面无助于其自身及其家庭生活状况的改善,另一方面也会增加财政转移支付的负担,侵蚀“三无”人员、老弱病残、弱势人群等急需社会救助的人群可能获得救助的空间.因此,政府在对这部分对象实施救助时,应立足于救、助结合,以助为主、以救为辅的原则,设立明确的时间表,在短期内对其进行经济上的救济帮助,但从长期而言,则需从多方面开展再就业工程,从技能上、观念上帮助这部分人群转变就业理念,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活动,树立“要就业、找市场”的观念.同时,政府要检讨已实施的产业重组政策,财政注资应立足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加强对财政资金效益的考核.
(四)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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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人口的救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社会保障就涉及资金的筹集问题,虽说社会扶贫救助是一项无偿的活动,资金承担主体是政府,但按照风险不确定原理和大数原理,社会公众个人也应为救助资金的筹集承担一定的义务,有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统筹中的一个较小比例划拨用于社会救助基金,可以充分体现社会公平.社会济贫的效率应体现在扶贫体系应有一套“预警、信息、救济”网络系统,可以自动识别贫困发生主体,杜绝扶贫救济中的苦乐不均现象.在实施社会扶贫救助工作中,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的趋势,原则上实行扶贫标准一年一定,使贫困人口的生活不因物价的上涨而进一步下降.同时,实行扶贫款发放的群众监督,主管部门定期抽查考核,使效率与公平能形成高度的协调一致性.
(五)统一管理、政事分开原则
要避免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管理不统一现象,关键还在于理顺政府管理体制.这需要杜绝社会救助工作中“政出多门、各自为政、自成体系”的现象和格局,严格构筑统一的社会救助体系,对贫困人口实施统一救助,由一个口子施救,以此形成规范化、网络化、一体化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各地在构架社会救助体系框架时,要以省一级民政部门为核心,展开垂直管理;由地、市级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县、乡、镇的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等部门可协助负责救助资金的筹集,然后交由民政部门实施救济.同时,也需要形成统一的社会救助瞄准机制,形成贫困人口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和评估机制,杜绝社会救助中的重复、遗漏和虚假申报等现象的发生.
(六)依法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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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救助的制度规定多源自于政府的文件、规定和行政命令,具体实施方案也多来自于一些地方的经验总结和介绍,然后通过政府的文件加以推广,总体而言,缺乏法律的有效规范,并且缺乏严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因为缺少立法的支持,所以在社会救助的实施主体、对象、标准、范围、期限、条件、监督、责任、义务等方面皆存在一些问题.行政调控作为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手段,无法避免非科学性、非持久性做法在社会救助领域的发生.因此,应尽快颁布和实施全国性的社会救助法案,赋予社会救助工作以法律效力,促使该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健康发展.
三、英国济贫法的历史演变对中国现代社会救助的总体思路创新的启示
从英国济贫法的历史演变来看,强调国家的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为了保障国家责任的履行,英国设立了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社会保障事宜,避免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弊端.因此,我国贫困人口的社会救助工作要顺利展开,并取得持久性的成效首先需要界定责任主体,并对中国目前全社会、多主体、标准不一、责任不清的社会救助体系进行根本性的改革与重塑,以杜绝政出多门、财力配置部分失效、综合协调薄弱、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等体制性弊端降低社会救助效能的现象的延续.上述任务的完成,有赖于政府主管部门施政理念的转变,要一切依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则行事,加强有关社会救助的立法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济贫救助;有赖于社会保障体系组织框架的合理构建,建立“纵向为主、横向配合”的社会济贫救助网络,明确社会救助责任主体,并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有赖于社会救助标准随物价波动自行调整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国社会救助工作的实践经验总结,我们认为,建立和完善帮困救助机制的总体思路应定位于“政府推动、民政为主、社会参与、综合协调、形成合力”.
要理顺实施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从中国政府组织框架的组成及其职能分工与界定来看,作为政府机构之一的民政部门的基本职能就是实施社会保障.目前,民政部门救助的对象主要是“三无”人员.在上海,社会救助运行机制分为五大板块,即(1)民政救助;(2)安民帮困;(3)社会化救助;(4)高校帮困;(5)慈善救助.其中,民政救助的对象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在社会保障线以下者.1995年7月,上海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发放粮油供应卡的通知”,对这部分家庭实施“给予救助粮油及面制品等食物”的帮助.目前,已有50万人从这一救助制度中得到帮助,占上海市总人口的5%左右.二是对无业残疾、全家无从业人员、孤老等特困人员的救助.三是对烈属及无业伤残军人的定额补贴或救助.其他四大板块的社会救助分别由经委、劳动主管部门、企业、教委、社会公益性慈善基金会来实施.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社会救助享有上的苦乐不均现象,同时非民政属性的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无法保证社会救助工作的持续连贯性,特别是在救助资金的来源和拨付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证.因此,以民政为主,就是要集中国家财政资金,通过民政部门的纵向组织体系,利用民政系统的专业化救助技术来实施社会救助工作.这样,就可以避免实际操作中责任主体难以落实责任与义务,企事业单位救助落实困难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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