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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添加剂用量标准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2-05-30 04:12:40

㈠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使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
使用量或残留量。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
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
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2.2 最大使用量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
2.3 最大残留量
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
2.4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
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2.5 国际编码系统(INS)
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
2.6 中国编码系统(CNS)
食品添加剂的中国编码,由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类别(见附录E)代码和在本功能
类别中的顺序号组成。
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3.1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
品添加剂;
d)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 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3.2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3.3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
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3.4 带入原则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
料带入的水平;
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
需要的水平。
4 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见附录F。如允许某
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
定的除外。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
6 营养强化剂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 和相关规定。
7 食品用香料
用于生产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B 的规定。
8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C 的规定。
9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D 的规定。

㈡ 国家允许使用的 食品添加剂有多少

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前共有907种,涉及面食、乳品、营养品、休闲食品、粮油、肉禽、饮料、果蔬加工等领域。有些食品添加剂,如抗氧化剂、增稠剂、乳化剂、甜味剂、疏松剂对食品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资料: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本标准于2015年5月24日代替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㈢ 食品添加剂的用量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最新标准为: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㈣ 国标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法律分析: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

2.2 最大使用量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

2.3 最大残留量

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

2.4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A.1 表A.1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A.2 表A.1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A.3 表A.2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A.4 表A.3规定了表A.2所例外的食品类别,这些食品类别使用添加剂时应符合表A.1的规定。同时,这些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A.5 表A.1、表A.2未包括对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和用作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A.6 上述各表中的“功能”栏为该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时参考。

㈤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最大使用量指的是添加剂在什么中的含量

最大使用量指的是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即食品中添加剂的含量不得超过这一数值。

当某种食品的配料中作为特定最终食物的原料时,允许用于上述特定的最终食物的添加剂,批准添加到上述的食品原料,该添加剂在最终食物中的用量必须完全符合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在上述特定的食品配料标签上,必须明确对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用量进行标注。

(5)国际添加剂用量标准是多少扩展阅读

例如:

在某种植物油生产的食物是某种蛋糕的原料,为了便于蛋糕(终产品)的生产,在该植物油中添加了一些在蛋糕生产过程中 β- 胡萝卜素,这种β- 胡萝卜素属于脂溶性色素,在使用时把其在植物油中分散均匀,起到着色作用。

然而,根据 GB2760-2014 的有关规定,β- 胡萝卜素是不允许在植物油中进行使用的,但是可作为着色剂在焙烤食品中食用,从这个角度看,蛋糕又属于焙烤食品,所以 β- 胡萝卜素可在蛋糕中使用,而且 GB2760-2014 对最大使用量进行了规定,为 1.0g/kg。

由此可判断,β- 胡萝卜素在蛋糕中的添加量按照有关标准应该不超过 1.0g/kg。

㈥ 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是多少

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目前最新的版本号是GB 2760-2014,文件是在2014-12-24发布,2015-05-24实施。文件有7个分类,6个附录,10张表。概括如下: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硝酸盐、亚硝酸盐、苯并芘、N-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指标要求
1 铅
表1铅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谷类及其制品(麦片、淀粉类制品、面筋除外) 0.2 GB5009.12
麦片、淀粉类制品、面筋 0.5
蔬菜及其制品 GB5009.12
蔬菜(球茎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除外) 0.1
球茎蔬菜、叶菜蔬菜 0.3
豆类蔬菜 0.2
蔬菜制品 1.0
水果及其制品
水果(浆果、葡萄除外) 0.1
浆果、葡萄 0.2
水果制品 1.0
食用菌类
食用菌 1.0
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除外) 1.0
干制食用菌 2.0
豆类及其制品
干豆、豆粉 0.2
豆类制品(豆浆除外) 0.5
豆浆 0.05
薯类及其制品
薯类 0.2
薯类制品 0.5
藻类 1.0(干重计)
坚果及籽类 0.2
肉及肉制品
肉类 0.2
肉制品 0.5
内脏及其制品 0.5
水产品及其制品
鱼类、甲壳类 0.5
贝类、头足类及其他水产品 1.0 GB5009.12
水产品制品(干制海蜇、干制贝类除外) 1.0
干制海蜇、干制贝类 2.0
乳及乳制品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等)、奶油 0.05
乳粉、非脱盐乳清粉 0.5
其他乳制品 0.3
蛋及蛋制品(皮蛋除外) 0.2
皮蛋 2.0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 0.1
调味品(食用盐除外) 1.0
食用盐 2.0
甜味料
食糖、淀粉糖 0.5
花粉 0.5
蜂蜜 1.0
焙烤食品 0.5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 0.01mg/L
果蔬汁(浓缩果蔬汁(浆)除外) 0.05mg/L
浓缩果蔬汁(浆) 0.5mg/L
碳酸饮料、茶饮料 0.3mg/L
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 0.05mg/L
固体饮料 1.0
其他饮料 0.3mg/L
酒类 0.2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1.0
冷冻饮品 0.3 GB5009.12
特殊营养用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 0.15(以粉状产品计)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 0.2
添加藻类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0.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 0.25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0.3
其他类
膨化食品 0.5
咖啡 0.5
茶叶 5.0
果冻 0.5
2 镉
食品中镉限量指标见表2。
表2镉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谷类及其制品(稻谷、大米除外) 0.1 GB/T5009.15
稻谷、大米 0.2
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根茎类蔬菜除外) 0.05
叶菜蔬菜 0.2
豆类蔬菜、根茎类蔬菜(芹菜除外) 0.1
芹菜 0.2
水果 0.05
食用菌类
食用菌 0.2
干制食用菌 1.0
豆类 0.2
薯类 0.1 GB/T5009.15
坚果及籽类 0.5
肉及肉制品(肝脏、肾脏除外) 0.1
肝脏 0.5
肾脏 1.0
水产品及其制品
鱼类及其制品(鱼罐头除外) 0.1
鱼罐头 0.2
甲壳类 0.5
贝类及头足类 2.0
蛋及蛋制品 0.05
调味品(食用盐除外) 0.1
食用盐 0.5
饮料类
矿泉水 0.003mg/L
瓶(桶)装饮用水 0.005mg/L
3 汞
食品中汞限量指标见表3。
表3汞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总汞(以Hg计) 甲基汞
水产品(食肉鱼类除外) — 0.5(鲜重计) GB/T5009.17
食肉鱼类(如鲨鱼、金枪鱼及其他) — 1.0(鲜重计)
谷类 0.02 —
蔬菜 0.01 —
食用菌类
食用菌 0.1 —
干制食用菌 0.2 —
薯类 0.01 — GB/T5009.17
肉及肉制品 0.05 —
乳及乳制品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等) 0.01 —
蛋及蛋制品 0.05 —
调味品
食用盐 0.1 —
饮料类
矿泉水 0.001mg/L —
特殊营养用食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0.02 —
4 砷
表4砷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总砷 无机砷
谷类及其制品(稻谷、大米除外) 0.2 — GB/T5009.11
稻谷、大米 — 0.2
水产品
鱼类 — 0.1(鲜重计)
贝类、甲壳类、头足类及其他水产品 — 0.5(鲜重计)
蔬菜 0.5 —
食用菌类
食用菌 0.5 —
干制食用菌 1.0 —
肉及肉制品 0.5 —
乳及乳制品 GB/T5009.11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等) 0.1 —
乳粉 0.5 —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 0.1 —
调味品 0.5 —
甜味料
食糖 0.5 —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 0.01 —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 0.5 —
特殊营养用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 — 0.2
添加藻类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0.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 — 0.1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 0.3

表5锡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罐装固体食品(除罐装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外) 250 GB/T5009.16
罐装饮料 150
罐装果酱 250 GB/T5009.16
罐装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 50
注:罐装产品是指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或饮料。
6 镍
食品中镍限量指标见表6。
表6镍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人造奶油 1.0 GB/T5009.138
7 铬
食品中铬限量指标见表7。
表7铬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谷类及其制品 1.5 GB/T5009.123
蔬菜 0.5
水果 0.5
豆类 1.0
薯类 0.5
肉及肉制品 1.0
水产品 2.0
乳及乳制品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等) 0.3
乳粉 2.0
蛋类 1.0
8 亚硝酸盐、硝酸盐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指标见表8。
表8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亚硝酸盐 硝酸盐
蔬菜及其制品 GB5009.33
腌渍蔬菜 20 —
乳及乳制品 GB5009.33
生乳 0.4 —
饮料类 GB/T8538
矿泉水 0.1mg/L —
瓶(桶)纯净水 0.002mg/L —
瓶(桶)饮用水 0.005mg/L —
特殊营养用食品 GB5009.33
婴儿配方食品 2a 100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2a 100b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c 100b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4c 200b
a仅适用于乳基产品。
b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
c不适合于添加豆类的产品。
9 苯并芘
食品中苯并芘限量指标见表9。
表9苯并芘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μg/kg) 检验方法
稻谷、小麦 5 GB/T5009.27
熏烤肉类 5
熏烤水产品 5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 10
10 N-亚硝胺
食品中N-亚硝胺限量指标见表10。
表10N-亚硝胺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μg/kg) 检验方法
N-二甲基亚硝胺
肉制品 3 GB/T5009.26
水产品
多氯联苯
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指标见表11。
表11多氯联苯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水产品及其制品 0.5 GB/T5009.190
注: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
氯-1,2-丙二醇
食品中3-氯-1,2-丙二醇限量指标见表12。
表123-氯-1,2-丙二醇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液态调味品a 0.4 GB/T5009.191
a仅限于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的产品。

详细文件标准,请参考文献链接如下:
http://down.foodmate.net/standard/sort/3/42543.html

㈦ 食品添加剂用量

品安全问题绐终是广大消费者所关心的根本问题,人工合成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直接影响食品的安全性,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指导消费,让消费者了解国内市场上销售的部分食品中含有人工合成甜味剂(糖清钠,甜蜜素)和防腐剂(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正确认识食品添加剂,正确选择和食用含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市场上购买了果冻,八宝粥,饮料,蜜饯,糖果,口香糖,无糖食品,酱莱等8大类,103个样品,委托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依照国家标准对样本进行测试,具体检测项目为糖精钠,甜蜜素等两种人工合成甜味剂,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等两种防腐剂,以及食品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卫生指标.这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继200,2001年之后第三次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广泛测试.

本次测试结果显示,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这四种食品添加剂被广泛使用,103种样本,有87个含有甜味剂或防腐剂.但样本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卫生指标情况较好.只有4个样本的细菌总数超标,其他样本没有发现存在微生物方面的问题.

本次测试发现,样本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甜味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依然严重

我国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量,在标准中没有提及的食品种类,表示国家尚未批准在该类食品中使用某种添加剂.通过对此次测试结果的分析,几类食品样本中近50%的样本存在甜味剂和防腐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情况.果脯蜜饯类20个样本中有17个样本存在超限量使用甜味剂现象,其中有14个样本糖精钠使用超标,占果脯蜜饯样本的70%;9个酱莱样本中有4个样本的甜味剂超标;44个饮料类样本中有7个样本甜味剂超标,均为甜蜜素超限量使用;果冻,糖果,口香糖和八宝粥样本中未发现超量使用的问题,但八宝粥中存在甜味剂超范围使用现象.具体情况如下:

蜜饯类食品中,有70%的样本糖精钠测试结果高于国家规定的使用限量,糖精钠最高含量超出允许限量12倍之多.有40%的蜜饯样本甜蜜素测试结果高于国家规定使用限量,检测出的最高含量是国家允许添加量的6.5倍.

酱莱类食品有1/3的样本糖精钠含量超出国家标准限量值.有1个样本的甜蜜素含量高达1581.14MG/KG,是国家使用限量值的2.5倍.酱莱中还有2个样本的苯甲酸钠含量高于限量值,其中1个样本的苯甲酸钠量达到2686.99MG/KG,超出国家允许限量4倍多.

在国家标准中八宝粥没有被允许使用糖精钠这一甜味剂.但测试的7个八宝粥样本中,都检测含有少量的糖精钠成分.

2>使用甜味剂或防腐剂没有明确标注或标注错误

国家标准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规定:食品添加剂应使用GB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和种类名称,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明具体名称.本次检测出含有甜味剂或防腐剂的样本,发现部分样本没有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作出明确标注,同时还发现有些产品作了错误标注,如检测出含有苯甲酸钠,但标签标注却是山梨酸钾.标签标注问题较多的样本集中在蜜饯类和酱莱类食品.全部103个样本中,使用了防腐剂或甜味剂而没有标注或标注错误的共计67样次.

20个蜜饯样本中均检出含有糖精钠,有19个样本没有标注,只有1个样本进行了标注.11个样本没有标注含有的防腐剂苯甲酸钠,另有3个样本标注的防腐剂与实际检测完全不符,检测含有"苯甲酸钠",标签却标注为"山梨酸钾".

9个酱莱样本都没有标注出所含有的糖精钠,2个样本没有标注含有的甜蜜精,7个样本没有标注防腐剂或者防腐剂标注不全,如含有两种防腐剂只标注出一种.

44个饮料类样本中,有20.5%的样本没有明确标出其含有的甜味剂或防腐剂.

3>无糖食品中同样含有甜味剂

本次测试的样本中有14个是无糖食品.无糖食品是指不含蔗糖和淀粉糖.但必须含有糖醇等一类食糖替代品,我国提倡使用对健康有益的糖醇和低聚糖等食糖替代品,但无糖食品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循,各生产企业均按照企业标准进行生产.测试结果发现有5个产品中存在糖精钠,2个样本含有甜蜜素,3个样本同时含有糖精钠和甜蜜素,糖精钠含量最高达4019.61MG/KG,同时甜蜜素的含量为3882.78MG/KG.鉴于无糖食品的受用者一般为糖尿病者等特殊人群,那么,产品的宣传说明对消费者的指导意义更为重要,但有的产品包装上对无糖食品的宣传和介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宣传其具有降糖疗效.《广告法》规定:"食品,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和食用无糖食品时,不但要仔细阅读配料表,了解该产品添加何种甜味剂作为糖类替代品,还要认识到无糖食品只是一种食品,绝不能替代药物的治疗作用,更不能相信无糖食品有关降糖功效等医疗用语的宣传.

4>有些食品儿童不宜吃

果冻,饮料,蜜饯,糖果等都是儿童非常喜爱的食品,这次测试样本中果冻的质量普遍较好,其次是饮料样本中的果汁饮料和乳酸菌饮料,但蜜饯类食品样本中普遍存在问题,添加剂使用过量,该标注的添加剂没有标注等,儿童不宜食用这类食品.

食品中过量的添加剂会对儿童的生长发育和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儿童尤其是婴幼儿的免疫系统发育尚不成熟,肝脏的解毒能力较弱,极容易对食品中的添加剂产生过敏反应.目前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对于儿童食品的安全问题相当关注,都在不断完善有关法规制度来保障儿童的健康安全.

联合国粮农组织及世界卫生组织(FAO/WHO)所属的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日许量(ADI值).ADI值的定义为:依据人体体重,终身摄入一种食品添加剂而无显着健康危害的每日允许摄入量的估计值,它是国内外评价食品添加剂安全性的首要和最终依据.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这四种食品添加剂的ADI值分别为5MG/KG,11MG/KG,5MG/KG,25MG/KG(单位MG/KG为每天每公斤体重允许摄入的毫克数).这一数值对于生产加工安全放心的儿童食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5>糖精钠在食品中使用依然普遍

糖精钠属于非营养型人工合成甜味剂,其稀溶液的甜度是蔗糖的300~500倍,后味微苦,与蔗糖相同甜度的重量所产生的热量不能蔗糖产生热量的2%,在食品中的应用相当广泛.

因为20世纪70年代有人发现糖精钠含量达到5%~7.5%时,用来喂养的动物的膀胱癌发病率与糖精钠的摄入量明显相关,所以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曾提出禁止使用糖精钠.但也有学者认为上述实验与实际饮食中的摄入量有极大的差异,而且流行病学研究并未发现糖精钠的使用与膀胱癌的关联.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规定了糖精钠的使用限量,同时对其使用范围加以限制.我国有关部门也曾为关于糖精钠等高倍甜味剂的生产使用下发通知,要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在规定范围内限量使用.

本次测试的103个样本中,有57个样本含有糖精钠,占受检样本量的55.3%,其中19个样本的糖精钠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值,其余38个样本中的糖精钠国家尚未批准使用.

通过本次对一百余种食品中甜味剂和防腐剂的测试,我们发现人工合成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不容乐观,因此,特向广大消费者提示:

1.蜜饯类食品大量使用甜味剂,普遍使用防腐剂,而且多数没有在标签中明确标注所使用的添加剂,问题较多,质量不稳定.消费者应适量,适度食用蜜饯食品,尤其是话梅,陈皮类蜜饯,其甜味剂含量较高.特别是儿童,孕妇等人群不宜食用蜜饯类食品.

2.在我国,果汁(味)饮料国家规定其防腐剂的限量高于含气的碳酸饮料,这样可能会导致果汁(味)饮料中防腐剂的含量比碳酸饮料要高,儿童饮用果汁(味)饮料要适量.

3.对于无糖食品等特殊食品,消费者购买时要仔细查看其标签中的内容,尤其是配料表,不要相信其宣传的疗效功能,因为食品不是药品,这种宣传本身就是违法宣传.

4.建议家长给孩子购买零食时应谨慎选择,现市场上销售的儿童食品中,大部分含有食品添加剂,有些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范围,超限量,这样的食品儿童经常食用对健康非常不利.有些油炸食品,膨化食品,也是造成肥胖儿的原因之一.

5.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选择品牌信誉度较高的产品,并尽量到正规超市,商场购买,以保证所选食品的安全性,保证自身健康.

我国对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限量经及如何标注等都在相关标准中作出了规定,但从企业得到的反馈情况看,企业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限量理解比较透彻,而对于标签标注问题,认为只要不超过限量值,标注与否并不重要.还有些企业对标签标准理解不透彻,认为只要不是企业作为配料主动添加的添加剂,可不标注.因此,中消协呼吁企业按标准逐步规范产品的标签标注,诚信生产经营,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呼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大国家标准的宣贯力度,加强监督和检查,更好的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推动我国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㈧ 食品添加剂干酵母的国际标准用量是多少

干酵母没有明确的使用量,不会受到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限制,按工艺技术要求,需要多少放多少。

干酵母不算食品添加剂,酵母的生产许可证是普通食品的生产许可证,而不是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里面也没有酵母。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酵母都不是食品添加剂。

干酵母属于复合添加剂,也就是又多种物质混合而成的,这类添加剂的使用还没有相应的国标。建议按照包装上标注的用量使用。酵母不是食品添加剂,而是属于食品原辅料,也没有用量的标准。

㈨ 国标食品添加剂用量

法律分析: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由于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现代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已经成为食品工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推动力。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中,除保证其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外,最重要的是应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

法律依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第一条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㈩ 国标2760食品添加剂抗坏血酸的用量标准是多少

摘要 你好,很高兴给您解答这个问题,4.4.2中规定抗坏血酸使用量不超过120mg/L,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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