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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发布时间:2022-06-05 12:27:06

❶ 试述我国国际私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有哪些

国际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数量众多,既有多边的,也有双边的,既有综合的,也有专门性质的,既有普遍的,也有区域性的,根据条约内容可以分为四大类:

(1)关于外国人民商事地位的国际条约;

(2)关于冲突法的国际条约;

(3)关于实体法的国际条约;

(4)关于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惯例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强制力的,一类是没有强制力的。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大多数是这种没有强制力的 任意性的惯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容易混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这两个词,国际习惯是国际惯例形成以后,通过广泛的实践而被认可与接受的,因此国际惯例并经过法律确念才能形成国际习惯。

具体到我国,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和我国缔结的条约也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坚持将国际惯例视为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1)什么是国际私法的渊源扩展阅读:

国际私法的渊源具体包括:

1、国内立法。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

2、国内判例。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中国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

3、国际条约。世界上包含有国际私法上规范的国际公约有很多。

4、国际惯例。

5、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际私法

❷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源渊

国际私法是相对于国际公法而言的。
渊源即表现形式。。
一般通说认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司法判例,一般学说等等。

❸ 国际私法的渊源的形式

①立法。最早的国际私法立法是中国唐代的《永徽律》(见国际私法)。在西方国家,最早的国际私法立法是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此后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逐渐增多,有些国家把它规定在民法典中,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有些国家把它规定在民法施行法中,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有些国家把它制定为单行法,如1975年民主德国《关于国际民事、亲属和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国际经济合同法律适用法》;有些国家把它分散规定在一些个别的单行法中,如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的国际私法立法。国际私法立法有由简到繁的趋势。例如,1963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包含68条,1979年发表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草案》则含有196个条文。
②习惯法。主要由判例构成。特别是英美法系国际私法判例与日俱增。即使在欧洲大陆法系,判例构成的习惯法也占有颇为重要的地位。例如法国法院的判例,就建成了一个相当完整的国际私法体系。 条约
包括有关国际私法的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又称公约,仅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至1980年第14届会议即已制订公约28个。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于1928年在哈瓦那缔结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包含437个条文,是一部非常完备的国际私法法典。此外,拉丁美洲国家还在1940年缔结了关于国际私法的蒙得维的亚公约。比、荷、卢三国于1951年也缔有统一国际私法的条约。至于含有国际私法规定的双边条约为数更多。
实质渊源
有关国际私法的学说。在中古时代国际私法处于萌芽状态时,学说对于国际私法的发展就具有重要影响。即使在现代,由于国际私法尚在较低的发展阶段,有些规则尚未定型,学说仍然具有很大的作用(见国际私法学说)。

❹ 什么是国际私法定义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方一些国家,对民法和商法,传统上称这为私法。调整国际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便由此得名为国际私法。涉外因素大体有三种情况:(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2)它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他标的。(3)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外国。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这三种情况之一的,便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既然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对这些法律关系在一定限度内,有适用外国法律的必要和可能。这样,就需要有一种法律规则,来决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本国的法律,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的法律,以及适用外国的哪一个国家的法律。由于选择适用法律由本国决定,因此,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的范围,解决的对象和方法,由各国的国内法决定。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有:对外贸易的买卖、承揽、运输、保险、信贷、结算等关系;涉外婚姻、家庭、继承、债务关系;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及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和仲裁,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等。在我国,关于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散见在一些有关的单行法规中,如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私法与公法的区别、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区别。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主要在于调整对象的差异:国际私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跨越一国地域范围的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联系在于:二者同属于上层建筑,且都建立于国际经济交往这一经济基础之上,都以涉外民事关系的存在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国际私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和人员往来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而产生,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国际私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研究对象和发展空间。国际私法学以国际私法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基础,国际私法学的研究成果,不仅推动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而且指导国际私法的实践。13世纪的“法则区别说”,奠定了国际私法的基础;19世纪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冲突规则的确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区别在于: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这些法律规范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人们从事涉外经济、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国际私法学是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研究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国际私法学由着作、学说、理论、观点组成,这些着作、学说、理论、观点大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在制订、适用国际私法规范时起到相应的辅助作用。

❺ 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即国际私法规范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而言,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两个特性:

一、是渊源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这个是由其调整对象决定的国际私法渊源的双重性;

二、是由于各国立法者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和范围认识不一致,即具体到各国,哪些法律、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认识。

具体就我国而言,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国际私法渊源有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

(5)什么是国际私法的渊源扩展阅读

国内渊源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司法解释)。

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古老的渊源。

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国内立法是最早的国际私法渊源。最早的成文国际私法规范当属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早期影响最大的当属1804年《法国民法典》。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都开始在国内立法中接受国际私法,但是各国的立法模式并不完全一致,大致分为三种:

(1)分散立法式;

(2)专章专篇式;

(3)单行立法式。

国内立法在国际私法上的发展趋势为: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方向;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冲突规范灵活性加强。

2、司法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所谓的判例,还并没有被承认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也不是法律渊源的构成部分。但是国际私法是处理国家间的争议,必须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将其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毫无争议。

❻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联系:广义上的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区别:1、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各国民商事关系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冲突。以选择性的条款居多。
2、国际公法则涉及国家主权方面的内容,如领海的划分,各国权力的行使之类的。
3、国际经济法顾名思意是调解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4、当三种法律的关系发生冲突时,通过协商解决冲突,若协商之后任达不成合意后,移交国际法院解决
补充资料: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相关问题
1、国际经济法的权利义务主体是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国家以及国际组织。
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务惯例,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国内立法和法院判例等。
发挥调节的途径主要是通过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和国际经济流转关系两个方面进行的/2,国际公法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正在形成民族的国家。
调整对象是各国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2、国际公法的法律渊源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作了阐述,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独立),以及作为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
3、国际私法主体是各国的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包括国家。
调整的对象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国内立法(主要渊源),国内判例(我国不承认),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与法律学说(要看是否有明确授权)。

❼ 国际私法的渊源的简介


国际私法的渊源指国际私法借以产生的一些形式,即形式渊源。因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它的渊源是国内立法和习惯法。为了使各国的抵触规则趋于一致,以期各国在适用法律和判决上的一致,国际间也缔结了一些多边的和双边的统一抵触规则的条约,这些条约也形成国际私法的渊源。至于国际私法学说,是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很大影响的因素,与国际私法的形式渊源相对照,它是实质渊源。

❽ 什么是国际私法,其法律渊源有哪些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国际私法是一个从名称就存在争议的法律部门,从古罗马时期的“法则区别说”,到现今“国际私法”、“私国际法”、“法则区别说”等各种称谓,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促进了国际私法的繁荣。
1834年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首创“国际私法”一词作为法律抵触法的同义语。随后,在德文、法文中创造了相应的词汇,再后在意大利、西班牙文中也产生了相应的词汇。在中国和日本则称为国际私法。因为国际私法是关于各国民法的适用的法律,所以又称为法律适用法。
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在大陆法系习惯于称为“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英美普通法系则更多地称其为“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尤其有趣的是,“冲突法”这一术语,最早是荷兰学者罗登伯格(Christian Rodenburg)在年提出来的,并未在大陆法系国家赢得市场,相反却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广泛盛传。而历史开的另一个玩笑则更发人深省,“国际私法”这一概念也非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首创,恰恰是美国国际私法奠基人斯托里(Joseph Story)最先在1834年使用的。正是从两大法系这种有趣的现象中可以发现一些本质的内在。因此,推本溯源,当为国际私法学人的责任。我国明朝大学问家王守仁在其《传习录》(卷上)中曾指出:“为学须有本原,须从本原上用力,渐渐盈科而进。”蒋新苗教授遵循古训,深入研究国际私法的本体问题,自然具有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国际私法可以说,我国大中小国际私法论者,惟当拥有共同的本体,否则,就非属于国际私法论了。多年来,我国国际私法学界,逐渐分化为三大学派。一部分学者主张国际私法理论体系与立法框架应为无所不包的大国际私法,而另一部分学者则坚持传统的小国际私法观点,还有一部分学者折中为中国际私法观。无论是大国际私法学,还是小国际私法学,抑或中国际私法学,都面临一个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一旦离开了这些根本性的国际私法本体,也许就不成其为国际私法了。唐善无畏与一行合译的《大日经》(卷七)曾告诫信徒:“一身与二身,乃至无量身,同入本体。”
基本原则
1、主权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多称为国际私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多成为冲突法,也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还有“民法施行法”、“法例”、“法律适用条例”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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