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做假账员工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法律分析:做假账属于违法犯罪搜索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只是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了只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种人是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第二种人就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
对于法人代表而言,刑法只有在三种情况才会要求法人对偷税犯罪行为来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种情况,如果法人代表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况,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的,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刘晓庆税案中,电视台播放刘晓庆的连续剧所付的款项,应做营业收入。但是等会计请示她的时候,她要求将这部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刘晓庆指使行为。
第三种情况,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法人代表并不制止。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不制止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六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贰’ 企业做假账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会计造假直接侵犯了国家和有关方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但会计造假一般体现在企业或单位的财务活动中,除了单位要承担经济责任以外,谁来为这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那?以往对这个问题很不明确,1999年10月31日公布的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了会计责任主体,其目的就是要理顺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于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负的责任,更加明确了责任人。一旦事发,单位负责人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不懂业务""不了解情况"等借口来推卸或减轻罪责。
单位负责人就是本单位的"一把手"和最高负责人,统管本单位所有的工作,包括会计工作,当然应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负责。从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之间对于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划分看,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执行者和被管理者。被管理者直接对管理者负责,管理者直接对社会负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二者的关系和责任不能颠倒。至于单位负责人如何履行这一职责,可以按照内部管理需要,将其对会计工作的责任在有关人员之间进行适当分解,以在单位内部形成层层制约的会计责任体系。
‘叁’ 公司报假账是什么罪
法律分析:企业做假账,其行为是违法的。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的,也要追究财政行政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肆’ 私人企业内部账出现假账怎么办
看你老板是什么态度吧,一般的公司都是存在假账的。但是内部账应该不会出现,对外才是有假的
‘伍’ 公司的财务做假账,被举报后后怎么样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做假账有下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规定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会计资料或者利用虚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真实、合法原始凭证予受理或者对违法收支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收支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领导人接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书面意见对违法收支决定予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领导人和其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陆’ 企业做假账如何处罚
企业做假账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做假账的处罚有以下解释: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6)韩国公司内部报假账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的法律。对企业做假账的处罚有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